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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技术保障,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规范信用服务市场以及提高政府信用监管水平的关键技术支撑体系。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如何通过建立标准体系,促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化和社会征信平台的建立,加快推进内蒙古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的课题。
一、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现状
信用标准化是指“制定、发布并实施信用标准的过程”(引自GB/T 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信用标准体系是信用领域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03年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3年11月,自治区发改委制定《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企业社会信用数据库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部门共享和对外查询、发布机制,促进全社会推广应用信用信息,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月,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讨论稿)。2013年12月18日,自治区政府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社会信用体系信息管理办法和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2014年,自治区围绕信息采集、组织分类、保存、发布与使用等信息生命周期各环节,以建立相应的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体系为目标,开展了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目前,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的框架结构已经完成,预计到2015年底将完成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共8项地方标准。
随着“诚信内蒙古”建设步伐的加快,内蒙古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全国信用标准体系的对接才刚刚起步。如何整合和完善各种信用信息资源,建立适合内蒙古具体情况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估模型,设置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问题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
二、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任务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标准化工作处于基础和重点研究阶段。围绕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整体框架,标准研制工作主要集中在基本术语、主体识别等基础标准以及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应用等通用标准的研究工作。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应用等专用标准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制定一大批重点、关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依据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需求,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阶段性主要目标是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框架,基本确立信用监管体系,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按照这一阶段目标,当前内蒙古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任务包括:研究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制定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基本术语、主体识别等一些列基础标准,开展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共享、享用信息应用等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研制及试点应用工作,实现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的基本建立。重点任务如下:
(一)研究制定内蒙古社会信用标准化体系框架规划
在国家整体信用标准体系框架下,研究建立适合内蒙古地区的社会信用基础性标准体系框架,使之成为健全国家整体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有效补充,实现自治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确立信用监管体系和守信激励及失信约束机制,促进自治区信用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
(二)研究制定不同层次、不同应用领域的重点标准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本着“统一分类、统一框架、分类实施、分工合作”的指导思想,结合现有国家不同层级标准,分别制定或补充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覆盖的、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的,面向不同主体或信用标准服务对象的信用技术标准、信用产品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和信用管理标准,以弥补国家标准研制周期长、数量少、适应市场需要反应慢,不能满足社会信用迫切需求的不足。特别是通过一批细分领域相关信用标准的研制,使得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信用问题更好地受到社会关注和解决。
(三)建设完善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的标准体系
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技术和数据基础,一般可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三个层次的系统平台建设。其中,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组建统一的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推动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处于初步建设阶段。根据国家整体信用标准体系内容,并围绕信用标准通用层的信息征集、共享交换和评级应用三个方面对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体系初步进行了规划,并已开始部署重点标准的研制工作。为保障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的稳步推进,推动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提高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效率,仍然需要继续补充和完善对我区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体系中信息征集、共享交换相关通用标准的研制,为后续信用信息的评级应用、产品服务开发以及后续信用监管提供基础保障。
三、加强内蒙古社会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做好信用标准宣传工作
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信用标准,扩大影响力,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标准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可以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通过宣传,形成多部门参与制定、运用信用标准的机制,可大大提高信用标准研制的数量。
(二)强化信用标准的培训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涉及的领域广,要加快培养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领域标准化专家,同时积极开展对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相关人员进行信用标准的培训,让大众深刻理解标准的内涵,充分发挥信用标准的作用。
(三)推进信用标准的实施工作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信用标准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标准的发布实施,推动与标准相适应的征信法律法规的出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用标准,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性与标准的技术性、科学性共同推动征信业的发展,是促进信用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的最佳路径。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责任编辑:康伟
一、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现状
信用标准化是指“制定、发布并实施信用标准的过程”(引自GB/T 22117-2008《信用基本术语》)。信用标准体系是信用领域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后做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2003年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06年出台《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2013年11月,自治区发改委制定《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明确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企业社会信用数据库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并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信用信息部门共享和对外查询、发布机制,促进全社会推广应用信用信息,构建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同月,自治区发改委发布《内蒙古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讨论稿)。2013年12月18日,自治区政府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社会信用体系信息管理办法和信息平台建设方案。
2014年,自治区围绕信息采集、组织分类、保存、发布与使用等信息生命周期各环节,以建立相应的规范标准和管理制度体系为目标,开展了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目前,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标准规范体系建设的框架结构已经完成,预计到2015年底将完成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在内的共8项地方标准。
随着“诚信内蒙古”建设步伐的加快,内蒙古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的建设开始起步。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初级阶段,与全国信用标准体系的对接才刚刚起步。如何整合和完善各种信用信息资源,建立适合内蒙古具体情况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估模型,设置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问题是现阶段工作的重点。
二、内蒙古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建设任务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标准化工作处于基础和重点研究阶段。围绕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整体框架,标准研制工作主要集中在基本术语、主体识别等基础标准以及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应用等通用标准的研究工作。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领域的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共享、信用信息应用等专用标准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亟待制定一大批重点、关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依据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需求,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阶段性主要目标是基本建立社会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初步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框架,基本确立信用监管体系,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在主要领域有效发挥作用。按照这一阶段目标,当前内蒙古社会信用标准化建设的工作任务包括:研究建立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制定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架构、基本术语、主体识别等一些列基础标准,开展信用信息征集、信用信息共享、享用信息应用等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研制及试点应用工作,实现社会信用标准体系的基本建立。重点任务如下:
(一)研究制定内蒙古社会信用标准化体系框架规划
在国家整体信用标准体系框架下,研究建立适合内蒙古地区的社会信用基础性标准体系框架,使之成为健全国家整体信用标准体系建设的有效补充,实现自治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应用实现信用信息的互联共享,确立信用监管体系和守信激励及失信约束机制,促进自治区信用服务市场的规范发展。
(二)研究制定不同层次、不同应用领域的重点标准
根据国家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总体框架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标准体系框架,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大领域,本着“统一分类、统一框架、分类实施、分工合作”的指导思想,结合现有国家不同层级标准,分别制定或补充完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未覆盖的、适应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发展现状的,面向不同主体或信用标准服务对象的信用技术标准、信用产品标准、信用服务标准和信用管理标准,以弥补国家标准研制周期长、数量少、适应市场需要反应慢,不能满足社会信用迫切需求的不足。特别是通过一批细分领域相关信用标准的研制,使得食品安全、安全生产、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信用问题更好地受到社会关注和解决。
(三)建设完善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的标准体系
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技术和数据基础,一般可包括国家、地方和行业三个层次的系统平台建设。其中,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以组建统一的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推动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
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处于初步建设阶段。根据国家整体信用标准体系内容,并围绕信用标准通用层的信息征集、共享交换和评级应用三个方面对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体系初步进行了规划,并已开始部署重点标准的研制工作。为保障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的稳步推进,推动国家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设,提高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效率,仍然需要继续补充和完善对我区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体系中信息征集、共享交换相关通用标准的研制,为后续信用信息的评级应用、产品服务开发以及后续信用监管提供基础保障。
三、加强内蒙古社会信用标准化体系建设的措施
(一)做好信用标准宣传工作
社会信用管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信用标准,扩大影响力,营造全社会良好的信用环境。标准的类型具有多样性,可以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通过宣传,形成多部门参与制定、运用信用标准的机制,可大大提高信用标准研制的数量。
(二)强化信用标准的培训工作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工程,涉及的领域广,要加快培养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领域标准化专家,同时积极开展对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组织等相关人员进行信用标准的培训,让大众深刻理解标准的内涵,充分发挥信用标准的作用。
(三)推进信用标准的实施工作
标准是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总结,信用标准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发挥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通过标准的发布实施,推动与标准相适应的征信法律法规的出台,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引用标准,利用法律的强制性、原则性与标准的技术性、科学性共同推动征信业的发展,是促进信用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的最佳路径。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院)
责任编辑:康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