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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牧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农牧区专业大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农牧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不断壮大。金融作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促进新型农牧业主体健康发展,既有商机,也是责任。笔者对阿拉善盟金融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一、阿拉善盟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
(一)进一步扩大特色产业发展优势
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重点发展节水、生态、高效农牧业,着力提高优质、高效、生态、特色、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的比重。种植业在基本稳定种植面积的基础上,认真贯彻盟委行署《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的决定》,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模式,重点发展棉花、葵花和瓜果蔬菜等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膜下滴灌节水作物以及枣树、文冠果、杂交谷子等优势农产品。畜牧业以“稳定头数、优化结构、安全健康、提质增效”为目标,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稳定以阿拉善双峰驼和白绒山羊育种保护和绒毛生产基地的草场面积;大力发展舍饲畜牧业,重点扶持肉羊、良种奶牛、肉牛、生猪等畜种发展,积极推进舍饲和半舍饲区域养殖小区建设,推广标准化、模式化养殖,引导舍饲畜牧业向种养结合、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紧紧围绕精品绒毛、绿色肉食、有机果蔬和特色沙生等四个主导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培植基地,壮大龙头企业,完善流通体制,引进先进技术,打造品牌,扩大规模,着力增加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和效益。抓好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通过项目拉动,企业带动,建设一批优势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培育各种农牧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进一步理顺企业、基地、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牧民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加大农牧业科技推广力度,不断提高科技含量
加大农牧业适用技术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工作,全面提升农牧民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技能;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全盟农牧区劳务公共信息平台,提高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农林套种的新模式,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的试验示范推广,提高种植效益;推广良种肉羊和综合配套饲养技术及其三元杂交改良技术,增加舍饲养殖规模;加强肉苁蓉、锁阳等沙生资源的研究开发工作,延长产业链条,争创品牌和规模效应;加强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培育和扶持一批农牧业综合科技示范园区。
(四)加强示范试点工作,带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细化新农村新牧区试点建设指导和扶持措施,抓好“一带两区”试点地区主导产业发展。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惠农惠牧政策,提高科技服务水平,积极发展农牧区社会事业,促进全盟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进一步发展。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的情况
阿拉善盟地区金融机构有9家,网点数102个。其中,从事涉农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阿盟各金融机构存款稳中有增,贷款增速较快,以上涉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在全盟金融机构中占主导地位,占比65%左右。
(一)积极开展了支农再贷款制度和管理工作创新
根据阿拉善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阿拉善盟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指导意见》,围绕加强和改进“三农三牧”金融服务的工作重点,制定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从规范手段、灵活调节、明确导向三方面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管理,支农再贷款的重要作用得到阿拉善盟委和行署领导的重视和认可。
(二)稳步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联保贷款”
根据农牧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产品的特征、农牧户贷款资金需求以及针对各旗县以前年度发放此类贷款存在的问题,结合农牧业生产周期,一方面将农牧户小额贷款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农牧户联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为20万元;另一方将联保贷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15个月。
(三)继续推进“协会+担保+农户+银行贷款”、“公司(集体)+农牧户+银行信贷”信贷模式
针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联保贷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协会+担保+农户+银行贷款”、“公司(集体)+农牧户+银行信贷”的贷款模式,着力解决种、养殖业企业与种养殖户自有资金不足,又不具备大额贷款条件,从而影响整个生产、加工、销售的问题。新的贷款模式将公司、种植养殖户和农村信用社三方利益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小额信用贷款有了双重保障,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
(四)切实解决种养殖农牧户由于缺乏抵押品不能得到贷款扩大生产问题,引导辖内农村信用社不断完善和创新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授信办法。
对种养大户进行逐户走访,充分了解贷款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授信,并执行农牧户小额信用或联保贷款利率,让利给农户。有效解决了农牧民在扩大生产经营时资金需求大而贷款难的问题,也使得一大批养殖户和种植户在信用社的支持下形成了规模化、集约化,为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积极协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拓展小企业贷款担保渠道。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降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协议、担保机构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出具风险担保函,签订担保合同、农村信用社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管理制度缺陷 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农牧户和农牧区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致使涉农融资中农牧户和农牧区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提供符合信贷政策要求的有效抵押担保品,因而制约了信贷的获取。同时,由于处在改革过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存在许多制度缺陷,如贷款权限上收、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及对国有企业、大企业、大项目等为主体的贷款偏好,主观上造成农牧区金融市场的边缘化。
(二)信用评价担保体系欠缺
从目前金融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现状看,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而且由于目前农牧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处于创业成长期,再加现行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获得贷款门槛较高,直接制约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
(三)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金融机构对农牧业投入仍停留在贷款短期化、品种单一化等老的信贷模式中,与现行农牧区经济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信贷需求差异化多样化,以及服务需求城镇化等方面匹配度上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主要源于金融自身创新机制制约,其表现在:一是基层机构缺少产品创新权,只有执行权;二是现有农牧区金融人员不足,专业人员短缺;三是农牧区金融服务机构短缺,创新力量不足,造成目前支农信贷产品创新推出缓慢,影响了对新型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有效投入。
四、对策建议
(一)着力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功能
充分利用农业银行在县域的资金、网络优势,扩大和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农发行调整信贷职能,拓宽支农支牧服务领域,大力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加工、流通等涉农涉牧中小企业的发展,继续加大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信社做大做强,提升其支持服务“三农三牧”实力。加大金融支付机具在农村牧区的布设力度,提高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
(二)加快农村牧区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一是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旗县、苏木乡镇延伸机构网点,为提升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创造条件。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旗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三是加快农信社改革步伐,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信社走商业化运作的路子,推动农信社向产权明晰、治理完善、内控严密的现代金融企业方向迈进。四是进一步落实行署《加快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支持担保机构空白地区加快组建成立政府出资、企业和农牧民参股,以服务地方农牧民和小微企业为主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壮大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力。
(三)大力推动农村牧区金融创新
一是根据农村牧区特点,探索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满足农牧民贷款担保需求。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将农牧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管理办法,随用随贷,有效提高贷款便利程度。扩大涉农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缝对接范围。进一步简化信贷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三是做好农牧业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的衔接,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涉农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比重,满足其扩大生产需求,控制“短贷长用”风险问题。四是支持和引导农村牧区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着力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特别是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使合作组织成为扩大农牧民信贷投入的增长点。
(四)加大对农村牧区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
一是继续落实国家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制度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增发涉农涉牧贷款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农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设立农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三是大力开发农村牧区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在现有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结合阿盟农牧业特点,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五)深入推进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农牧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做好信用户、信用企业、信用苏木乡镇、信用嘎查村评选工作。扩大对涉农涉牧小微企业的评级授信范围。加大金融政策、金融知识在农村牧区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农牧民正确选择理财产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加强农村牧区民间融资监测,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遏制非法高利贷。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
责任编辑:晓途
一、阿拉善盟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发展情况
(一)进一步扩大特色产业发展优势
以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为目标,重点发展节水、生态、高效农牧业,着力提高优质、高效、生态、特色、绿色、有机农畜产品的比重。种植业在基本稳定种植面积的基础上,认真贯彻盟委行署《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的决定》,积极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和节水模式,重点发展棉花、葵花和瓜果蔬菜等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膜下滴灌节水作物以及枣树、文冠果、杂交谷子等优势农产品。畜牧业以“稳定头数、优化结构、安全健康、提质增效”为目标,严格执行草畜平衡制度,稳定以阿拉善双峰驼和白绒山羊育种保护和绒毛生产基地的草场面积;大力发展舍饲畜牧业,重点扶持肉羊、良种奶牛、肉牛、生猪等畜种发展,积极推进舍饲和半舍饲区域养殖小区建设,推广标准化、模式化养殖,引导舍饲畜牧业向种养结合、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
(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
紧紧围绕精品绒毛、绿色肉食、有机果蔬和特色沙生等四个主导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优化资源配置,培植基地,壮大龙头企业,完善流通体制,引进先进技术,打造品牌,扩大规模,着力增加农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有效提高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水平和效益。抓好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建设,通过项目拉动,企业带动,建设一批优势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生产。培育各种农牧业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进一步理顺企业、基地、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和农牧民之间的利益联结关系。
(三)加大农牧业科技推广力度,不断提高科技含量
加大农牧业适用技术和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工作,全面提升农牧民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技能;加强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基地、劳动力市场建设,建立全盟农牧区劳务公共信息平台,提高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积极探索农林套种的新模式,继续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的试验示范推广,提高种植效益;推广良种肉羊和综合配套饲养技术及其三元杂交改良技术,增加舍饲养殖规模;加强肉苁蓉、锁阳等沙生资源的研究开发工作,延长产业链条,争创品牌和规模效应;加强农牧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培育和扶持一批农牧业综合科技示范园区。
(四)加强示范试点工作,带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细化新农村新牧区试点建设指导和扶持措施,抓好“一带两区”试点地区主导产业发展。继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各项惠农惠牧政策,提高科技服务水平,积极发展农牧区社会事业,促进全盟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进一步发展。
二、金融支持新型农牧业经营体系的情况
阿拉善盟地区金融机构有9家,网点数102个。其中,从事涉农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近年来,阿盟各金融机构存款稳中有增,贷款增速较快,以上涉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在全盟金融机构中占主导地位,占比65%左右。
(一)积极开展了支农再贷款制度和管理工作创新
根据阿拉善盟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阿拉善盟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指导意见》,围绕加强和改进“三农三牧”金融服务的工作重点,制定印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操作实施细则》,从规范手段、灵活调节、明确导向三方面加强货币政策工具管理,支农再贷款的重要作用得到阿拉善盟委和行署领导的重视和认可。
(二)稳步推广“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联保贷款”
根据农牧户小额信用和联保贷款产品的特征、农牧户贷款资金需求以及针对各旗县以前年度发放此类贷款存在的问题,结合农牧业生产周期,一方面将农牧户小额贷款额度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农牧户联保贷款最高额度由10万元提高为20万元;另一方将联保贷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到15个月。
(三)继续推进“协会+担保+农户+银行贷款”、“公司(集体)+农牧户+银行信贷”信贷模式
针对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牧户联保贷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协会+担保+农户+银行贷款”、“公司(集体)+农牧户+银行信贷”的贷款模式,着力解决种、养殖业企业与种养殖户自有资金不足,又不具备大额贷款条件,从而影响整个生产、加工、销售的问题。新的贷款模式将公司、种植养殖户和农村信用社三方利益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从而使得小额信用贷款有了双重保障,大大降低了贷款风险。
(四)切实解决种养殖农牧户由于缺乏抵押品不能得到贷款扩大生产问题,引导辖内农村信用社不断完善和创新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授信办法。
对种养大户进行逐户走访,充分了解贷款需求,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的授信,并执行农牧户小额信用或联保贷款利率,让利给农户。有效解决了农牧民在扩大生产经营时资金需求大而贷款难的问题,也使得一大批养殖户和种植户在信用社的支持下形成了规模化、集约化,为带动周边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五)积极协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拓展小企业贷款担保渠道。
为缓解中小企业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降低农村金融机构风险,提高中小企业信用,对符合担保条件的中小企业由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企业与担保机构签订担保协议、担保机构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出具风险担保函,签订担保合同、农村信用社与企业签订借款协议。
三、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信贷管理制度缺陷 在现行信贷政策条件下,担保抵押资产是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条件。由于农牧户和农牧区中小企业的经营场所、产品和经营周期有其特殊性,致使涉农融资中农牧户和农牧区中小企业往往不能提供符合信贷政策要求的有效抵押担保品,因而制约了信贷的获取。同时,由于处在改革过程中的国有商业银行本身存在许多制度缺陷,如贷款权限上收、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健全及对国有企业、大企业、大项目等为主体的贷款偏好,主观上造成农牧区金融市场的边缘化。
(二)信用评价担保体系欠缺
从目前金融支持农牧业经营主体现状看,金融机构普遍缺乏行之有效的针对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农牧业龙头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而且由于目前农牧业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处于创业成长期,再加现行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获得贷款门槛较高,直接制约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需求。
(三)金融创新能力不足
目前金融机构对农牧业投入仍停留在贷款短期化、品种单一化等老的信贷模式中,与现行农牧区经济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信贷需求差异化多样化,以及服务需求城镇化等方面匹配度上的差距越来越大,这主要源于金融自身创新机制制约,其表现在:一是基层机构缺少产品创新权,只有执行权;二是现有农牧区金融人员不足,专业人员短缺;三是农牧区金融服务机构短缺,创新力量不足,造成目前支农信贷产品创新推出缓慢,影响了对新型农牧区经济发展的有效投入。
四、对策建议
(一)着力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功能
充分利用农业银行在县域的资金、网络优势,扩大和完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农发行调整信贷职能,拓宽支农支牧服务领域,大力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加工、流通等涉农涉牧中小企业的发展,继续加大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农信社做大做强,提升其支持服务“三农三牧”实力。加大金融支付机具在农村牧区的布设力度,提高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
(二)加快农村牧区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一是引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旗县、苏木乡镇延伸机构网点,为提升农村牧区金融服务水平创造条件。二是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旗县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尽快实现村镇银行县域全覆盖。三是加快农信社改革步伐,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信社走商业化运作的路子,推动农信社向产权明晰、治理完善、内控严密的现代金融企业方向迈进。四是进一步落实行署《加快融资性担保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支持担保机构空白地区加快组建成立政府出资、企业和农牧民参股,以服务地方农牧民和小微企业为主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力度,壮大现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实力。
(三)大力推动农村牧区金融创新
一是根据农村牧区特点,探索扩大有效抵押担保范围,满足农牧民贷款担保需求。二是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将农牧户贷款与银行卡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在授信额度内采取“一次授信、分次使用、循环放贷”的管理办法,随用随贷,有效提高贷款便利程度。扩大涉农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缝对接范围。进一步简化信贷审批流程,下放审批权限,缩短审批时间。三是做好农牧业生产周期与贷款期限的衔接,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涉农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比重,满足其扩大生产需求,控制“短贷长用”风险问题。四是支持和引导农村牧区新型合作组织的发展,着力提高农牧民组织化程度,特别是依托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使合作组织成为扩大农牧民信贷投入的增长点。
(四)加大对农村牧区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
一是继续落实国家关于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增量奖励制度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增发涉农涉牧贷款的积极性。二是建立农牧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财政设立农牧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原因形成的涉农涉牧小微企业和农牧户贷款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三是大力开发农村牧区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在现有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的基础上,结合阿盟农牧业特点,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牧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五)深入推进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组织金融机构开展农牧户信用档案电子化建设工作。进一步做好信用户、信用企业、信用苏木乡镇、信用嘎查村评选工作。扩大对涉农涉牧小微企业的评级授信范围。加大金融政策、金融知识在农村牧区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农牧民正确选择理财产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加强农村牧区民间融资监测,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遏制非法高利贷。严厉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农村牧区金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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