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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发展,人民收入显著提升,但不可避免的带来了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等现实问题。而要想解决这一矛盾问题,就必须在运用宏观经济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制定合理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收缴制度,对适应新时代、新情况、新问题显得格外紧迫而重要。本文主要围绕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进行研究探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贫富差距
众所周知,国民收入通常分为两次分配,即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实现,但这并非分配的全部过程,而仅仅是收入分配的开始。国民收入还需要通过税收等其他机制实现第二次分配,即收入再分配。其原因在于:一是初次分配容易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甚至出现被人们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状况;二是由于大多数劳动者并不掌握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生产要素,甚至少部分社会个体缺乏劳动能力,但同时他们也需要生存的基本条件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活;三是部分公共资源需要经过社会体制保障等手段实现合理分配,因此再分配成为市场经济分配机制下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现代财政学之父、国际财政研究院创始人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曾认为,在收入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决定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世界国家均表现出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整收入分配、实现二次分配的重要工具,使其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
一、再分配职能的基本情况和社会需要
通常情况个人所得税具有财政收入与个体调节两大功能。其中收入功能是其产生的根本来源也是它的基本功能,而分配功能是因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而衍生出的一大功能。虽然有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的设置会产生一定的成本,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为此损失效率,整体上无法起到再分配的作用,但绝大部分学者认为通过累进税制的设置能够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政府在进行税制设计时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有效手段来更好地推进社会公平。威廉?佩蒂早在1662年就提出需要根据不同纳税人的能力高低增收不同税额。也有部分学者从边际效用理论角度对所得税具有再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所著《经济学原理》中提到,对高收入者而言面对同样份额的收入,低收入者的幸福指数往往更高,因此可以对富人征税采取更高的税率。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学生阿瑟?塞西尔?庇古同样认为政府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设置从高收入者处获得一部分资源,然后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改进。我国同样有诸多学者认为再分配效应是毋庸置疑的,学者黄凤羽认为随着我国贫富差距逐步拉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控就显得日益重要,并针对当前再分配效应在我国进行调节的局限性给出相应的建议。而学者古建芹和张丽微则认为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上的再分配功能是其他税种无法相比的,我国可以通过采取转变课税模式、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措施来促进二次分配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二、影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因素
没有任何事物是可以不受影响而独立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曾经有个国外学者利用生命周期模型对美国80年代中后期,也就是1984年到1989年的收入分配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发现正是由于边际税率的变化致使基尼系数提高了一半。同样该学者还在90年代末对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进行测算时发现,因为免税额、横向公平、税率结构这3项因素使得同等收入的人缴纳的税款不同,其中的再分配效应被冲抵了0.014,他们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如果能够消除这三个因素的不公平性,税收再分配的效应潜力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自行申报程序制度、税款征缴制度以及未申报的法律责任制度都会较大程度影响收入调节功能,平均税率也是决定再分配效应的决定性因素,同时税收规模的大小是在收入既定条件下决定平均税率高低的唯一因素,为此如何增强再分配效应、缩小贫富差距是当前需要我们重点思考和把握的。
三、对再分配职能有效发挥的意见建议
面对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拉大、影响因素不稳定等现实情况,如何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效能成为眼下当务之急。
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税负。只有社会形成公平的税负才能将税收职能有效发挥,这既是人们的期盼更是政府税收的目标。根据西方国家税收经验我们不难发现,个人所得税往往会逐渐过度到综合所得税,因此在税制设计上更要呈现变换和完善。首先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劳动是产生价值重要因素,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对基层劳动者的保护,同时要适度遏制高收入,加强二次分配调节;其次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往往适龄工作者上需要赡养双方父母,下要抚养子女,加之二胎政策的放开,一个家庭往往不只有一个孩子,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者的负担和压力较重,不能将所有劳动个体一概而论,也正因如此有部分学者曾提出将个人税改变为家庭税也不无道理;最后要合理设计税率,确保低收入不纳税、高收入多纳税、收入越多纳税比重越大的合理税收格局。
二是利用政策组合,确保社会收入稳定平衡。有效利用政策是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职能的助推剂,政府应适时出台相关政策,使其与个人税收政策相结合,高效灵活的稳定社会经济收入。
三是优化网络技术,科学提质增效。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不断普及,税收制度也应该顺势而为做出改变。对此,应建立健全个人缴税监督管控机制,构建由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征管系统,使得每个收入个体、家庭的经济状况都储存在国家信息管理中心。同时还应建立多部门信息互通机制,由税务部门牵头,将相关的海关、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联动起来,确保纳税个体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对未按时纳税或未按照规定纳税的给予联动式处罚,在确保国家税收同时,推动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刚性落实,进一步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合力依法治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从每个个体直接利益中抽取的,因此无论再什么样的税收制度之下,都无法保证人人完全自愿、积极主动。因此必须利用我国经济与社会制度优势,加强宣传引导,合力依法治税。首先要肯定多纳税光荣的思想,对于纳税较多的个人,在不破坏经济平衡的前提下,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纳税行为。其次要加强税法教育的宣传引导力度,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知法、守法的浓厚氛围,而且还要拿出重拳对那些偷奸耍滑的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从而让守法者吃香,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争取立起一个鲜明实践反向,实现税收公平公正、收入差距尽量缩小、贫富差距有效遏制的目标。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国家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群众人均收入也在不断增加,不可避免的带来了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的现实问题。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经济来源的一个重大税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科学、合理的制定适合时代需要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能,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和貧富擦差距,助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翁嘉晨.个人所得税职能有效发挥的对策思考[N].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院报,2015-02-0071-31
[2] 周灯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思考[J].粤港澳市场与价格,2007(04)
作者简介:
姓名:叶青,单位: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法 经济法 会计。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贫富差距
众所周知,国民收入通常分为两次分配,即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初次分配主要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实现,但这并非分配的全部过程,而仅仅是收入分配的开始。国民收入还需要通过税收等其他机制实现第二次分配,即收入再分配。其原因在于:一是初次分配容易导致贫富差距过大,甚至出现被人们所不能接受的不平等状况;二是由于大多数劳动者并不掌握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生产要素,甚至少部分社会个体缺乏劳动能力,但同时他们也需要生存的基本条件和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生活;三是部分公共资源需要经过社会体制保障等手段实现合理分配,因此再分配成为市场经济分配机制下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现代财政学之父、国际财政研究院创始人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曾认为,在收入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就是决定税收和转移支付政策。无论是我国还是西方世界国家均表现出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趋势,个人所得税作为调整收入分配、实现二次分配的重要工具,使其成为国内外学者研究的重点。
一、再分配职能的基本情况和社会需要
通常情况个人所得税具有财政收入与个体调节两大功能。其中收入功能是其产生的根本来源也是它的基本功能,而分配功能是因社会收入差距不断扩大而衍生出的一大功能。虽然有学者认为个人所得税累进制的设置会产生一定的成本,从而使得整个社会为此损失效率,整体上无法起到再分配的作用,但绝大部分学者认为通过累进税制的设置能够起到调节过高收入、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政府在进行税制设计时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有效手段来更好地推进社会公平。威廉?佩蒂早在1662年就提出需要根据不同纳税人的能力高低增收不同税额。也有部分学者从边际效用理论角度对所得税具有再分配效应进行了研究,阿尔弗雷德?马歇尔所著《经济学原理》中提到,对高收入者而言面对同样份额的收入,低收入者的幸福指数往往更高,因此可以对富人征税采取更高的税率。阿尔弗雷德?马歇尔的学生阿瑟?塞西尔?庇古同样认为政府能够通过个人所得税的设置从高收入者处获得一部分资源,然后转移给低收入者,从而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改进。我国同样有诸多学者认为再分配效应是毋庸置疑的,学者黄凤羽认为随着我国贫富差距逐步拉大,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调控就显得日益重要,并针对当前再分配效应在我国进行调节的局限性给出相应的建议。而学者古建芹和张丽微则认为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上的再分配功能是其他税种无法相比的,我国可以通过采取转变课税模式、完善纳税申报制度、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偷逃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措施来促进二次分配作用真正落到实处。
二、影响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因素
没有任何事物是可以不受影响而独立存在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的实现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曾经有个国外学者利用生命周期模型对美国80年代中后期,也就是1984年到1989年的收入分配现状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发现正是由于边际税率的变化致使基尼系数提高了一半。同样该学者还在90年代末对澳大利亚的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进行测算时发现,因为免税额、横向公平、税率结构这3项因素使得同等收入的人缴纳的税款不同,其中的再分配效应被冲抵了0.014,他们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如果能够消除这三个因素的不公平性,税收再分配的效应潜力将会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自行申报程序制度、税款征缴制度以及未申报的法律责任制度都会较大程度影响收入调节功能,平均税率也是决定再分配效应的决定性因素,同时税收规模的大小是在收入既定条件下决定平均税率高低的唯一因素,为此如何增强再分配效应、缩小贫富差距是当前需要我们重点思考和把握的。
三、对再分配职能有效发挥的意见建议
面对目前存在的贫富差距拉大、影响因素不稳定等现实情况,如何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职能的效能成为眼下当务之急。
一是完善个人所得税缴纳制度,促进社会公平税负。只有社会形成公平的税负才能将税收职能有效发挥,这既是人们的期盼更是政府税收的目标。根据西方国家税收经验我们不难发现,个人所得税往往会逐渐过度到综合所得税,因此在税制设计上更要呈现变换和完善。首先要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劳动是产生价值重要因素,因此在制度设计上要充分体现对基层劳动者的保护,同时要适度遏制高收入,加强二次分配调节;其次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往往适龄工作者上需要赡养双方父母,下要抚养子女,加之二胎政策的放开,一个家庭往往不只有一个孩子,在这样的背景下,劳动者的负担和压力较重,不能将所有劳动个体一概而论,也正因如此有部分学者曾提出将个人税改变为家庭税也不无道理;最后要合理设计税率,确保低收入不纳税、高收入多纳税、收入越多纳税比重越大的合理税收格局。
二是利用政策组合,确保社会收入稳定平衡。有效利用政策是个人所得税发挥再分配职能的助推剂,政府应适时出台相关政策,使其与个人税收政策相结合,高效灵活的稳定社会经济收入。
三是优化网络技术,科学提质增效。随着网络化、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技术不断普及,税收制度也应该顺势而为做出改变。对此,应建立健全个人缴税监督管控机制,构建由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征管系统,使得每个收入个体、家庭的经济状况都储存在国家信息管理中心。同时还应建立多部门信息互通机制,由税务部门牵头,将相关的海关、公安、工商、银行等部门联动起来,确保纳税个体监管全覆盖、无死角,对未按时纳税或未按照规定纳税的给予联动式处罚,在确保国家税收同时,推动个人所得税再分配刚性落实,进一步缩小收入和贫富差距。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合力依法治税。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从每个个体直接利益中抽取的,因此无论再什么样的税收制度之下,都无法保证人人完全自愿、积极主动。因此必须利用我国经济与社会制度优势,加强宣传引导,合力依法治税。首先要肯定多纳税光荣的思想,对于纳税较多的个人,在不破坏经济平衡的前提下,应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鼓励纳税行为。其次要加强税法教育的宣传引导力度,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知法、守法的浓厚氛围,而且还要拿出重拳对那些偷奸耍滑的不法行为予以坚决打击,从而让守法者吃香,让违法者付出代价,争取立起一个鲜明实践反向,实现税收公平公正、收入差距尽量缩小、贫富差距有效遏制的目标。
进入新时代、新征程,国家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群众人均收入也在不断增加,不可避免的带来了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的现实问题。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经济来源的一个重大税种,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科学、合理的制定适合时代需要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才能有效发挥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能,进一步缩小收入差距和貧富擦差距,助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翁嘉晨.个人所得税职能有效发挥的对策思考[N].山东农业工程学院院报,2015-02-0071-31
[2] 周灯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思考[J].粤港澳市场与价格,2007(04)
作者简介:
姓名:叶青,单位: 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副教授),研究方向:税法 经济法 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