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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产品质量法》,质监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产品并送检。但是,查封时如果没有现场记录、没有扣押清单、没有扣押决定书,肯定是违法的
“我在电缆行业摸爬滚打三十多年,从未遇到如此奇怪的事情。” 王中秋形容憔悴地说。
王中秋是贵阳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贵阳津成”)总经理。他所说的怪事是指,一场与贵州省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贵阳市质监局”)持续了近两年的行政纠纷。
质监局开出千万罚单
天津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津成”)系津成牌电线电缆的生产商,该品牌电线电缆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在电线电缆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贵阳津成是津成电线电缆在贵州的代理经销商,贵阳津成的主营业务是销售“津成牌”电线电缆。
然而,在两年前却发生了一起令贵阳津成根本没有料想到的事情,由此拉开了该公司“马拉松式”的维权行动。
王中秋介绍了事发经过:2010年4月28日,贵阳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来到公司库房,以有人举报公司生产假冒的津成电缆进行查处。工作人员经过现场初检认为,库房内存放的电缆质量不合格,当即将108轴电缆拉走扣押。“他们仅给仓库看门的工人留下一张‘证明’,没有下达任何法律文书,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看到王中秋提供的这份证明写道:“在贵厂查获一批伪劣电线电缆,当日将该批伪劣产品依据相关法规查扣,请贵厂配合。”下方署有签名“谭庆祥”。
让王中秋更没有料想到的是,贵阳市质监局的查处行为随即产生“连锁反应”:次日,贵阳市质监局又以天津津成涉嫌生产不合格“津成电缆”为由立案调查,并作出了查封决定。
此后,贵阳市质监局对查扣的108轴电缆抽样送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其中104轴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公安部制订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6.1-2007》(下称“公安部标准”)。
“贵阳市质监局当场没有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决定就查扣了我们的货物,直到10余天后才通知我们去清点查扣的货物、制作清单。”王中秋称双方事后才补办了关于查扣电缆清单的手续。
针对贵阳市质监局的查封决定,2010年6月,贵阳津成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质监局的查封行为超越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电缆质量不合格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查封决定。后经南明区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两审审判,均判决维持贵阳市质监局作出的查封决定。
2011年4月,贵阳市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贵阳津成及天津津成按照《协议标准Q/12JH4060》生产的104轴电缆为防腐阻燃电缆,违反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公安部标准。最终,决定根据《产品质量法》没收查扣的货物,并对贵阳津成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597万元,对天津津成处以同样数额罚款。
有效性的两个关键问题
贵阳市质监局作出处罚决定后,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均表示不服,认为电缆质量并不存在问题,于是向贵州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此事引起贵州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贵阳市质监局向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2011年7月,贵阳市质监局在给省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依然坚持了自己的观点,请求省政府维持对两公司的处罚决定。
“几经波折,我们感到心累。”王中秋疲惫地说,但维权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无奈之下,王中秋试图进一步寻求破解困局的法律方法。
事实上,这纸由贵阳市质监局开出的千万罚单是否有效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从程序上看,第一个问题就是贵阳市质监局的查处行为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具有管辖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质监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产品并送检。但是,查封时如果没有现场记录、没有扣押清单、没有扣押决定书,肯定是违法的。”
他还指出,质监部门拉走电缆扣押仅仅留下一张“证明”便条,而没有制作和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第二天才补办,这一程序违法。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小军教授指出,“行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贵阳市质监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贵阳津成是生产企业时,无权对其进行处罚。质监管生产,工商管流通,有关部门的职能很明确,不能超越职权执法。”
专家一致认为,关于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贵阳市质监局没有管辖权。
论证的第二个问题是该案的核心问题:公安部标准能否用于生产企业?
王中秋介绍,法律对电线电缆行业并没有实行强制性规定,企业完全可以按照企业标准生产。“被扣押电缆是根据客户需要订制的,与天津津成公司拟定了《协议标准Q/12 JH4060》进行生产,并在生产地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而且在电缆上标注了这一企业标准。”
对于贵阳市质监局依照公安部标准查处,他表示“不理解”。
与会专家认为,公安部标准中规定的阻燃电缆,其适用范围是使用在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消防等的电缆,并不是所有的电缆都一律实行这一强制性标准。“其强制性是指,只要在上述这些领域使用电缆,就一律强制性地适用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不在上述领域使用电缆,就不适用公安部标准。“而我们这批电缆是普通住宅所使用的民用电缆。”王中秋说。
专家们分析说,电线电缆属于大宗商品,使用范围和数量巨大,如果不区分用途,而一律适用公安部标准,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比如,照明使用的电线与空调使用的电线的技术参数应当有所区别,质量安全标准当然也应有所区别。正因为如此,本案涉案电缆在标明了自己的技术参数、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情况下,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贵阳市质监局强行将销售领域的电缆适用公安部标准不合法,也违反了公安部标准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罚单被撤,电缆难还
2012年1月6日,王中秋收到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记者看到,复议决定书认为,“贵阳市质监局认定贵阳津成与天津津成同为生产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决定撤销贵阳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落款时间是2011年11月30日。
“复议决定书直接否定了贵阳市质监局的管辖权,同时也否定了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可见贵阳市质监局的处罚行为是错误的。”王中秋说。然而此案并没有画上句号。王中秋告诉记者,复议决定书虽然撤销了处罚决定,但还留下了一条“尾巴”——依然认定电缆质量不合格。
记者在复议决定书上看到,贵州省质监局仍然认为“贵阳市质监局认定天津津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随后,贵阳津成再次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贵州省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电缆不合格的认定。但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日,仍然没有立案。
与此同时,贵阳津成向贵阳市质监局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查封扣押的货物并退还,解封罚款账户并退还罚款。“我们跑了好多次,要求归还查扣的电缆,但他们说‘省质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没说让退还,他们不敢退还’,让我们去找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又称电缆是贵阳市质监局查封扣押的,让我们回去找贵阳市质监局解决。我们就像个皮球被踢来踢去。”王中秋无奈地说。
记者致电贵阳市质监局处采访,并按照要求提交了采访材料,但至今没有收到回复。
“我在电缆行业摸爬滚打三十多年,从未遇到如此奇怪的事情。” 王中秋形容憔悴地说。
王中秋是贵阳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贵阳津成”)总经理。他所说的怪事是指,一场与贵州省贵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下称“贵阳市质监局”)持续了近两年的行政纠纷。
质监局开出千万罚单
天津津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天津津成”)系津成牌电线电缆的生产商,该品牌电线电缆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在电线电缆市场享有较高的声誉。贵阳津成是津成电线电缆在贵州的代理经销商,贵阳津成的主营业务是销售“津成牌”电线电缆。
然而,在两年前却发生了一起令贵阳津成根本没有料想到的事情,由此拉开了该公司“马拉松式”的维权行动。
王中秋介绍了事发经过:2010年4月28日,贵阳市质监局工作人员来到公司库房,以有人举报公司生产假冒的津成电缆进行查处。工作人员经过现场初检认为,库房内存放的电缆质量不合格,当即将108轴电缆拉走扣押。“他们仅给仓库看门的工人留下一张‘证明’,没有下达任何法律文书,这不符合法律规定。”
记者看到王中秋提供的这份证明写道:“在贵厂查获一批伪劣电线电缆,当日将该批伪劣产品依据相关法规查扣,请贵厂配合。”下方署有签名“谭庆祥”。
让王中秋更没有料想到的是,贵阳市质监局的查处行为随即产生“连锁反应”:次日,贵阳市质监局又以天津津成涉嫌生产不合格“津成电缆”为由立案调查,并作出了查封决定。
此后,贵阳市质监局对查扣的108轴电缆抽样送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其中104轴电缆导体电阻不符合公安部制订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06.1-2007》(下称“公安部标准”)。
“贵阳市质监局当场没有下达任何法律文书、决定就查扣了我们的货物,直到10余天后才通知我们去清点查扣的货物、制作清单。”王中秋称双方事后才补办了关于查扣电缆清单的手续。
针对贵阳市质监局的查封决定,2010年6月,贵阳津成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质监局的查封行为超越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认定电缆质量不合格无法律依据,请求撤销查封决定。后经南明区法院、贵阳市中级法院两审审判,均判决维持贵阳市质监局作出的查封决定。
2011年4月,贵阳市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贵阳津成及天津津成按照《协议标准Q/12JH4060》生产的104轴电缆为防腐阻燃电缆,违反了强制性行业标准——公安部标准。最终,决定根据《产品质量法》没收查扣的货物,并对贵阳津成处以违法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597万元,对天津津成处以同样数额罚款。
有效性的两个关键问题
贵阳市质监局作出处罚决定后,贵阳津成和天津津成均表示不服,认为电缆质量并不存在问题,于是向贵州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此事引起贵州省政府的高度重视,要求贵阳市质监局向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2011年7月,贵阳市质监局在给省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书中依然坚持了自己的观点,请求省政府维持对两公司的处罚决定。
“几经波折,我们感到心累。”王中秋疲惫地说,但维权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无奈之下,王中秋试图进一步寻求破解困局的法律方法。
事实上,这纸由贵阳市质监局开出的千万罚单是否有效涉及两个关键性问题。从程序上看,第一个问题就是贵阳市质监局的查处行为是否合法,行政处罚是否具有管辖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指出,“根据《产品质量法》,质监部门可以查封扣押产品并送检。但是,查封时如果没有现场记录、没有扣押清单、没有扣押决定书,肯定是违法的。”
他还指出,质监部门拉走电缆扣押仅仅留下一张“证明”便条,而没有制作和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第二天才补办,这一程序违法。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副会长杨小军教授指出,“行政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贵阳市质监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贵阳津成是生产企业时,无权对其进行处罚。质监管生产,工商管流通,有关部门的职能很明确,不能超越职权执法。”
专家一致认为,关于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贵阳市质监局没有管辖权。
论证的第二个问题是该案的核心问题:公安部标准能否用于生产企业?
王中秋介绍,法律对电线电缆行业并没有实行强制性规定,企业完全可以按照企业标准生产。“被扣押电缆是根据客户需要订制的,与天津津成公司拟定了《协议标准Q/12 JH4060》进行生产,并在生产地天津市静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而且在电缆上标注了这一企业标准。”
对于贵阳市质监局依照公安部标准查处,他表示“不理解”。
与会专家认为,公安部标准中规定的阻燃电缆,其适用范围是使用在医药、卫生、劳动保护、消防等的电缆,并不是所有的电缆都一律实行这一强制性标准。“其强制性是指,只要在上述这些领域使用电缆,就一律强制性地适用这一标准。”也就是说,不在上述领域使用电缆,就不适用公安部标准。“而我们这批电缆是普通住宅所使用的民用电缆。”王中秋说。
专家们分析说,电线电缆属于大宗商品,使用范围和数量巨大,如果不区分用途,而一律适用公安部标准,势必造成不必要的浪费。比如,照明使用的电线与空调使用的电线的技术参数应当有所区别,质量安全标准当然也应有所区别。正因为如此,本案涉案电缆在标明了自己的技术参数、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情况下,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贵阳市质监局强行将销售领域的电缆适用公安部标准不合法,也违反了公安部标准制定的初衷和目的。”
罚单被撤,电缆难还
2012年1月6日,王中秋收到了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记者看到,复议决定书认为,“贵阳市质监局认定贵阳津成与天津津成同为生产方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体资格不适格,属超越职权的行为”,决定撤销贵阳市质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落款时间是2011年11月30日。
“复议决定书直接否定了贵阳市质监局的管辖权,同时也否定了两级法院的行政诉讼判决结果,可见贵阳市质监局的处罚行为是错误的。”王中秋说。然而此案并没有画上句号。王中秋告诉记者,复议决定书虽然撤销了处罚决定,但还留下了一条“尾巴”——依然认定电缆质量不合格。
记者在复议决定书上看到,贵州省质监局仍然认为“贵阳市质监局认定天津津成公司违反《产品质量法》,构成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行业标准产品的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随后,贵阳津成再次向贵阳市南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贵州省政府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关于电缆不合格的认定。但法院截至记者发稿日,仍然没有立案。
与此同时,贵阳津成向贵阳市质监局提出申请,请求解除查封扣押的货物并退还,解封罚款账户并退还罚款。“我们跑了好多次,要求归还查扣的电缆,但他们说‘省质监局的行政复议决定没说让退还,他们不敢退还’,让我们去找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又称电缆是贵阳市质监局查封扣押的,让我们回去找贵阳市质监局解决。我们就像个皮球被踢来踢去。”王中秋无奈地说。
记者致电贵阳市质监局处采访,并按照要求提交了采访材料,但至今没有收到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