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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笔者调查发现,企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的监管大多不为企业重视,甚至有的企业手续费收入沦为“小金库”。本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企业代扣代缴职工薪酬个人所得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入手,对手续费收入的监管作一点探讨。
关键词:代扣缴个税;手续费收入;财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8-0226-01
一、目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现状
企业单位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是个税征收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方式。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个人所得税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企业收到的税务机关返回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也在逐年递增。
二、目前企业手续费收入监管上存在的问题
对这样一笔手续费收入企业该怎么管理怎么使用,不少企业内部认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规。
1.在账务处理上,对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看,目前至少有三种观点,即:计入“其他应付款”、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更有甚者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2.使用上,有的企业直接使用白条支取,有的以各种名堂发票报销,领取的方法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钻政策的空子,少数几个人受益。
三、企业手续费收入管理上存在问题的成因
1.企业财务人员没有认真研习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读透,没有认识到这是企业劳务收入,是企业资产。
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打政策擦边球,认为企业只是代收代付,可以灵活处理。
四、加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手续费收入的性质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办税人员”。很显然手续费的给付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企业员工。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是企业的身外之物。其次,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办税人员,所以那种把手续费收支通过往来款项核算的方法是不妥当的,极易造成内控漏洞和企业资产的流失。
不管手续费收入金额大小,都必须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付款程序,履行必要的审核手续,做到收支有据。
(二)规范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那么,该项收入究竟是应计入劳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从手续费收入的取得来看,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该项经济利益就可以流入;而且手续费收入比例是确定的,因此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企业的一笔劳务收入,企业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而非营业外收入。当然,发生的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办税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核算。手续费收入的最主要用途是奖励办税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先收到手续费后奖励。基于此,笔者认为,可简化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收支核算。
(三)规范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1.作为企业单位,手续费收入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提供代扣代缴个税劳务活动取得手续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其它收入。既然代扣缴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收入核算,并且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该收入应并入企业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出贡献的办税人员,个人因此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呢?目前对于代扣缴个税手续费收入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有两个。笔者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免税规定只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则不能适用该项免税规定。国税发[2001]31号文的免税规定是针对储蓄机构这个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不适用于储蓄机构以外的其他负有代扣缴义务的企业单位奖励办税员的行为。其次,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企业的办税员只是履行工作职责而非接受劳务。办税员因扣缴工作做得好,而获得手续费收入奖励应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10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6]营业税暂行条例.
[7]企业所得税法.
作者简介:孙琦(1970-), 男,福建省泉州市人,从事财务管理方向的研究。
关键词:代扣缴个税;手续费收入;财务监管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8-0226-01
一、目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现状
企业单位代扣代缴的征收方式是个税征收的最主要和最有效的方式。2010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快速增长,实现收入4837.17亿元,同比增长22.5%,比上年同期增速加快16.4个百分点。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6.6%。个人所得税成为中国第四大税种。企业收到的税务机关返回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也在逐年递增。
二、目前企业手续费收入监管上存在的问题
对这样一笔手续费收入企业该怎么管理怎么使用,不少企业内部认识不统一,管理不规范,使用不合规。
1.在账务处理上,对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法,从笔者了解到的情况看,目前至少有三种观点,即:计入“其他应付款”、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计入“营业外收入”,更有甚者直接冲减“管理费用”。
2.使用上,有的企业直接使用白条支取,有的以各种名堂发票报销,领取的方法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钻政策的空子,少数几个人受益。
三、企业手续费收入管理上存在问题的成因
1.企业财务人员没有认真研习企业会计准则,对税收法律法规没有读透,没有认识到这是企业劳务收入,是企业资产。
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领导不重视,打政策擦边球,认为企业只是代收代付,可以灵活处理。
四、加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监管的对策
(一)明确手续费收入的性质
首先,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好的办税人员”。很显然手续费的给付对象是企业而不是企业员工。是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是企业的身外之物。其次,手续费收入并不完全用来奖励办税人员,所以那种把手续费收支通过往来款项核算的方法是不妥当的,极易造成内控漏洞和企业资产的流失。
不管手续费收入金额大小,都必须纳入企业会计核算,必须加强内部控制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付款程序,履行必要的审核手续,做到收支有据。
(二)规范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
那么,该项收入究竟是应计入劳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从手续费收入的取得来看,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该项经济利益就可以流入;而且手续费收入比例是确定的,因此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符合收入确认的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是企业的一笔劳务收入,企业应当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而非营业外收入。当然,发生的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办税人员的奖励支出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核算。手续费收入的最主要用途是奖励办税人员,而且一般情况下都是先收到手续费后奖励。基于此,笔者认为,可简化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收支核算。
(三)规范手续费收入的税务处理
1.作为企业单位,手续费收入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提供代扣代缴个税劳务活动取得手续费收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5%的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其它收入。既然代扣缴手续费收入在会计上作为收入核算,并且不属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所以该收入应并入企业总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出贡献的办税人员,个人因此取得的收入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呢?目前对于代扣缴个税手续费收入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法规有两个。笔者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五款免税规定只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则不能适用该项免税规定。国税发[2001]31号文的免税规定是针对储蓄机构这个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不适用于储蓄机构以外的其他负有代扣缴义务的企业单位奖励办税员的行为。其次,企业是代扣代缴义务人,企业的办税员只是履行工作职责而非接受劳务。办税员因扣缴工作做得好,而获得手续费收入奖励应并入取得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财政部.2010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
[6]营业税暂行条例.
[7]企业所得税法.
作者简介:孙琦(1970-), 男,福建省泉州市人,从事财务管理方向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