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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顺应当今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新的UCP600最终得以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UCP600更加准确、清晰、易读易掌握,内容丰富、更加适合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实务操作,便于审核单据。对比UCP500,即将施行的UCP600条款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减少了条款数目
从结构安排上看,UCP600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最终形成了39个条款。主要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纳,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极大的方便了使用者查找相关条款。UCP600删除了原UCP500中7个无实际意义、不必要或过时的条款。包括:ART.6;ART.8;ART.12;ICC建议保留ART.30,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ART.38,其他单据(重量证明等)。 “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等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二、增加了新定义
UCP600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跟单信用证的14个概念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使术语定义明晰化,更便于理解与适用。新增加的条款主要包括: ART.2,3 定义与解释、ART.6a&d(ii)全球交单、 ART.12b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叙做融资、 ART.14审单时间7天~5天、ART.15相符交单、ART.16拒付后单据处理、ART.19天~23运输单据—船长名称不需要,租船人签发、ART.28除外条款、ART.38单据须通过转让行提交等。
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例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此外, UCP600中专门规定了“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这一条款,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使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三、简化了条款语言
UCP600在措辞上更为简洁、严格、统一、清晰。包括: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句子,在第一条做出了删除过于繁冗的“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in the credit)总括性规定,替代了UCP500中出现30多次的“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将AND/OR 改为 OR,仅在需要的地方保留了三处“and/or”,其余均修订为“or”,让惯例的行文更加清晰、既表达简洁,意思又没损坏;不再使用“Banks will accept……”的句式;以CONFLICT代替了CONSISTENT;还对原UCP500第24条只使用了一半的文字进行修改,显现出更加簡洁。UCP600中拒付通知的格式及内容增加a single弥补原UCP500的漏洞,显现出条款更加严格;关于5%溢短的变化,UCP600修订为“not to exceed 5%”,既消除了误解,又与关于about的规定相统一;还规定了单复数同指。
四、增强了可操作性强
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 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还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使得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
1.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即: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
2.UCP600还增加了对银行因遭受恐怖袭击(acts of terrorism)导致银行停业所造成后果免责的规定,是由于近年来恐怖活动激增,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潜在因素,这一条款增加,显示出UCP与时俱进的先进性。
3.针对单据在途中遗失的问题,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4.在信用证转让方面,UCO600还明确了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它采纳了“只要信用证在开证行有效,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的观点,取消了“信用证须在开证行有效”的前提,使得信用证的转让更具有灵活性。加快了信用证业务进程,减少了换单造成的不符以及在涉及修改和多个受益人情况下交单的不可控性。
5.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在实务中一些银行在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中加列“如果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修改自动生效”等类似语句,ICC强烈反对此类做法,认为这是“沉默等于接受”的翻版,这也是与许多国家的法律相违背的。因此在UCP600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修改中加列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时限,银行将不予理睬。
综上所述,从UCP600到UCP500的修订意义重大,必将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会发生实质的变化。我们应该及时学习、领会其实质内涵,认真比较,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尽早掌握并灵活地运用于实务之中。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一、减少了条款数目
从结构安排上看,UCP600参照了ISP98的格式,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最终形成了39个条款。主要变化是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纳,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极大的方便了使用者查找相关条款。UCP600删除了原UCP500中7个无实际意义、不必要或过时的条款。包括:ART.6;ART.8;ART.12;ICC建议保留ART.30,运输行出具的运输单据;ART.38,其他单据(重量证明等)。 “风帆动力批注”,“货运代理提单等内容也从UCP600中消失。
二、增加了新定义
UCP600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跟单信用证的14个概念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使术语定义明晰化,更便于理解与适用。新增加的条款主要包括: ART.2,3 定义与解释、ART.6a&d(ii)全球交单、 ART.12b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叙做融资、 ART.14审单时间7天~5天、ART.15相符交单、ART.16拒付后单据处理、ART.19天~23运输单据—船长名称不需要,租船人签发、ART.28除外条款、ART.38单据须通过转让行提交等。
UCP600的新概念描述极其清楚准确,例如,兑付(Honor)定义了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信用证项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相关的行为 。此外, UCP600中专门规定了“相符交单”(Complying Presentation)这一条款,强调要与信用证条款、使用的惯例条款以及国际银行标准实务相符合,可以减少实务中对于单据不符点的争议。
三、简化了条款语言
UCP600在措辞上更为简洁、严格、统一、清晰。包括:取消了易造成误解的句子,在第一条做出了删除过于繁冗的“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r excluded in the credit)总括性规定,替代了UCP500中出现30多次的“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将AND/OR 改为 OR,仅在需要的地方保留了三处“and/or”,其余均修订为“or”,让惯例的行文更加清晰、既表达简洁,意思又没损坏;不再使用“Banks will accept……”的句式;以CONFLICT代替了CONSISTENT;还对原UCP500第24条只使用了一半的文字进行修改,显现出更加簡洁。UCP600中拒付通知的格式及内容增加a single弥补原UCP500的漏洞,显现出条款更加严格;关于5%溢短的变化,UCP600修订为“not to exceed 5%”,既消除了误解,又与关于about的规定相统一;还规定了单复数同指。
四、增强了可操作性强
UCP600有些特别重要的改动,增加了“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 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还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使得银行的审单标准更为明确。
1.UCP600增加了拒付后单据处理的选择项,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即: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这样便利了受益人和申请人及相关银行操作。
2.UCP600还增加了对银行因遭受恐怖袭击(acts of terrorism)导致银行停业所造成后果免责的规定,是由于近年来恐怖活动激增,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潜在因素,这一条款增加,显示出UCP与时俱进的先进性。
3.针对单据在途中遗失的问题,UCP600强调只要单证相符,即只要指定行确定单证相符、并已向开证行或保兑行寄单,不管指定行是兑付还是议付,开证行及保兑行均对丢失的单据负责。这些条款的规定,都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及结算的顺利运行。
4.在信用证转让方面,UCO600还明确了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它采纳了“只要信用证在开证行有效,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的观点,取消了“信用证须在开证行有效”的前提,使得信用证的转让更具有灵活性。加快了信用证业务进程,减少了换单造成的不符以及在涉及修改和多个受益人情况下交单的不可控性。
5.明确了“沉默不等于接受”。在实务中一些银行在信用证的修改通知中加列“如果在一个规定的时间内,受益人没有正式拒绝修改,修改自动生效”等类似语句,ICC强烈反对此类做法,认为这是“沉默等于接受”的翻版,这也是与许多国家的法律相违背的。因此在UCP600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果修改中加列了接受或拒绝修改的时限,银行将不予理睬。
综上所述,从UCP600到UCP500的修订意义重大,必将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产生很大影响。特别是在信用证业务操作中,会发生实质的变化。我们应该及时学习、领会其实质内涵,认真比较,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尽早掌握并灵活地运用于实务之中。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