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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是在一定的伦理观念下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不同的经营伦理观念与价值取向决定了企业经济活动具有不同的社会效益。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视为受一元经营伦理观支配的理性“经济人”,受这种伦理观支配的企业行为造成了巨大的社会成本。由“经济人”转向“社会人”,追求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当成为现代企业的经营伦理观,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要素。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人;社会人;利益相关者;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4-0060-05
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在一定的伦理观念下从事经济活动,不同的经营伦理观念和价值取向决定企业经济活动具有不同的社会效益。企业在一元经营伦理观支配下,实现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然而却给社会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效应。追求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当成为现代企业的经营伦理观。实现企业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伦理观的转变,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一个重要的条件。
一、“经济人”约束下的企业经营伦理观与社会成本
企业经营伦理是指企业在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利润的全部活动中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不论其经济行为是体现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还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实现,都是特定的伦理观念的折射,是其一定的价值取向的表现,是特定的文化背景及社会背景的客观反映。
传统的经济理论将企业视为受利润最大化驱使的理性“经济人”,企业经济行为的唯一目标就是追求所有者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是经济学上的最大化假设具体运用于分析盈利性经济组织或个体经济行为时所作的一种概括,最大化即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个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最大化意味着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资源既定的条件下,面对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总是选择能够给其带来最大收益的方案,正是基于此,经济组织或个人也可以被称为“经济人”。
将利益最大化假设用于分析人类的经济行为始于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说:“每一个人都不断地竭力为他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使用方法。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一般地说,他无意去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正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他宁愿支持本国劳动而不是外国劳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他指引这种劳动产品使它具有最大的价值,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得;在这种场合,也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从斯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受利益最大化驱使的“经济人”,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从事经济活动,并最终实现每个“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和全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由此实现了社会的和谐运转。
新古典经济学对斯密的这一理论加以扩展,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确定为消费者和厂商。消费者在预算约束下进行消费选择,其选择的原则为个人效用最大化,这种自利行为的后果是以需求函数表示,将单个消费者的需求函数加总,即可得出社会总需求函数;每一个厂商在技术约束下进行生产选择,其选择的原则为利润最大化,其自利行为的后果可以用供给函数表示,将单个厂商的供给函数加总,就可以得出社会总体的供给函数。由此,通过市场价格实现社会供求的均衡,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整个社会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达到了最佳配置,于是全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以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分析人类经济行为,其目的不仅仅在于揭示经济个体的趋利禀性,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这种分析,为构建其理想中的和谐的社会秩序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依照上述理论,只要有“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就会自发实现社会和谐。受这种经济思想的支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密尔顿,弗里德曼就曾讲过:“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其利润”。“企业负有一项且仅负有一项社会责任,这就是在游戏规则许可的限度内,倾其所能,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或者说无欺诈地参与公开而自由的经济竞争。”哈耶克同样持有这样的思想,他认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能会造成企业把主要精力搁在与正确的目的不相干的努力上。在自发的市场秩序下进行的经济活动,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元经营伦理观成为企业经营的唯一准则,因此企业的责任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一经济责任,也只有实现了这一目标,整个社会才能达到和谐。
企业的一元伦理观决定了企业生产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尽可能地减少私人成本,以获取最大的私人效益。于是生产要素仅仅表现为利润的函数,劳动、土地(泛指一切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被看作是能够为企业所有者带来利润的工具。传统经济学认为,资源和环境是生产的“自然要素”,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是与经济增长无多大关系的外部因素。萨缪尔逊曾指出:土地和劳动是“初级生产要素”——因为它们都不被看作是经济过程的产出品,它们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物理和生理上的因素,而不是由于经济上的因素。由于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未被视为影响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没有当作“资本”而对待,所以,企业对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就采取了粗暴的方式加以使用与管理。
由于一元经营伦理观的制约,企业将所有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要素(主要是自然资源及自然环境)均视为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在工具理性指导下,在企业内部,工人被当作“活的机器”,成为资本增值的工具。工人的劳动及个人消费从属于资本的需要,“劳动力的再生产实际上是资本本身再生产的一个因素”。工人的个人消费无论在工厂内或工厂外,在劳动过程内或劳动过程外,都是资本本身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要素,不过是把资本家用来和劳动力交换的那部分资本转化为生活资料,再转化为可供资本家重新剥削的劳动力而已。事实上,在世界各国进行工业化的历史过程中,都或多或少伴随着对工人的非人性化待遇。即使是在当今,耐克、沃尔玛、凯玛特等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都存在着以童工、低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虐待工人、违反健康和安全规定为特征的榨取工人血汗的血汗工厂。
在企业外部,忽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企业来说,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只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最终目的,消费者的利益服从于企业的利益,只要是能够满足企业最大利润的实现,就不惜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尽可能地降低生产成本。土地、空气、水、森林及各种矿藏等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同样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外在资源。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在使 用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时,不考虑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和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后果,无视生产的基本前提和约束性条件,任意向大气、河流排放生产的废弃物,污染环境。
企业受一元经营伦理观支配,其经济活动的直接后果是,自然资源存量锐减、日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企业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尖锐,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社会成本极高。
二、“社会人”约束下的企业伦理观——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因其在对待工人的态度、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等方面缺乏公众所期望的社会责任感而受到社会的指责,“经济人”约束下的企业伦理观受到质疑。20世纪初,在美国的企业界倡导企业应在利润目标之外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张得到广泛的认同,企业通过社会责任行为,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也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由此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不应当仅仅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而应当是具有社会责任的“社会人”。
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地位的同时也意味着它具有道德人格,具有道德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履行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也应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赋予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伦理及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在谋求所有者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企业的产生源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企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它所赖以存在的人类社会及周围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企业在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它对“利益相关者”应尽的义务和必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不仅是“经济人”,更应当是一个“社会人”,应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就企业的经济权益而言,企业必须履行其经济责任,以生产或提供社会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为目标,以公平的价格进行销售并获取正当的收益,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另外还要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即股东之外,受企业目标、决策与行动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包括企业的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债权人、竞争者、供应商、社区、特殊利益群体、媒体,乃至整个社会或全体公众。他们同企业的关系在于:企业能够通过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影响到他们的利益;反之,利益相关者也能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
就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而言,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这样几个重要方面:(1)企业对雇员的责任。表现为按劳动法的要求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集体谈判权;不得雇用童工、强迫劳动以及采取歧视及惩罚性措施;雇员享有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权等劳动权利,也包括企业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义务。(2)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在消费者和企业这两者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的鉴别能力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要求企业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视为企业自身的责任和义务。(3)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即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一债权人均有确保交易安全、合法、无过失地履行的责任。(4)企业对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2000年7月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协议”,要求公司遵守的社会责任有: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境保护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5)企业对所处社区的责任。企业对所处社区的责任意味着企业应积极参与并资助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使企业与所处社区的关系融洽、和谐。(6)企业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诸如向医疗机构、养老院、社会慈善机构等进行慈善性捐赠,招聘残疾人就业,向学校提供奖学金等。企业这项社会责任属于高于法律标准的道德义务,应以企业自愿为原则。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其内在的经济、法律、伦理道义及社会等方面的基础。从企业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而言,企业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实体。企业的目标在于维持自身的生存状态及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应当关注企业长期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为了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
既然社会赋予企业应有的经济责任,企业应履行有关的社会契约,那么,社会也应制定一些法律规则,约束企业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经济活动。从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权利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任何人、任何经济组织,要求一定的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承担责任也就是意味着要求职权。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就义不容辞。
法律责任反映着社会的“文化伦理”,体现出由立法者确定的对公平地进行企业活动的基本看法。然而,法律责任涵盖不了社会对企业的所有期望行为,应付不了企业可能面对的所有情况和问题,而且法律常常滞后于被认为是合适的新行为或新观念。如当技术可对环境污染做出更精确的测量时,依据原有的陈旧设备做出的测量结果而制定的法律就变得不合时宜。进一步说,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或多或少都会体现着立法者的个人利益和政治动机。所以,法律是重要的,但是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还应具有社会伦理和道义责任,即应当包括那些为社会成员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那些活动和做法。
从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伦理和道义责任而言,企业与社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然而,企业与社会之间在利益问题上又存在差异,企业的利益表现为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利益则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表现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企业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企业的利益服从于社会利益,企业经济活动的目的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目的。当今社会,企业已经成为空前强大的塑造人们生活和观念的现实力量,它无孔不入地改变着世界面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企业无限制地排放污染物,也在改变着人类乃至一切生物的生存环境。所以,企业对人类、对自然所具有的强大力量,决定了企业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主动为利益相关者、为生态平衡、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承担伦理道义责任。
世界上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文明演进程度的差异,决定了各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不同。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我们要想同发达国家进行经济往来,就不能不遵循发达国家的经济规则,否则就不能融入发达国家经济活动之中。例如,发达国家推行的维护劳工利益的ISO9000标准,关系到我国一大批涉外企业,如果不遵循这一标准,将使这些企业丧失发达国家市场。客观的国际经济环境,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迫使我们的企业应将履行社会责任提到企业经济活动的议事日程上来,否则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国际市场,甚至还会失去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具体表现为:(1)生态秩序的和谐,即人同自然环境关系的良性互动;(2)社会秩序的和谐,即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3)政治秩序和谐,即人们在处理利益关系问题上所体现的民主、公平和正义;(4)经济秩序的和谐,即人对物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及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与方式的合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元的企业经营伦理观规范了“经济人”的理性仅仅具有经济理性,它追求的仅仅是企业个体利益的最优,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受一元经营伦理观支配的企业经济行为目标同利益相关者的目标相冲突,严重的冲突还会导致社会矛盾——企业内部的劳资双方、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等矛盾尖锐化,最终会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而超越“经济人”理性的“社会人”的理性则是从企业个体与人类社会、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多维视角探索企业的经济行为。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是将企业行为目标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目标接近,化解二者的矛盾,在实现企业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同时,实现相关者的利益,使企业的经济行为与社会发展、自然生态平衡相一致,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
责任编辑:宋 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经济人;社会人;利益相关者;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08)04-0060-05
任何一个企业都是在一定的伦理观念下从事经济活动,不同的经营伦理观念和价值取向决定企业经济活动具有不同的社会效益。企业在一元经营伦理观支配下,实现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然而却给社会带来了相当大的负面效应。追求企业自身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当成为现代企业的经营伦理观。实现企业由“经济人”向“社会人”的伦理观的转变,才能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一个重要的条件。
一、“经济人”约束下的企业经营伦理观与社会成本
企业经营伦理是指企业在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获取利润的全部活动中所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规范。企业从事经济活动不论其经济行为是体现为满足社会的需求,还是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实现,都是特定的伦理观念的折射,是其一定的价值取向的表现,是特定的文化背景及社会背景的客观反映。
传统的经济理论将企业视为受利润最大化驱使的理性“经济人”,企业经济行为的唯一目标就是追求所有者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化是经济学上的最大化假设具体运用于分析盈利性经济组织或个体经济行为时所作的一种概括,最大化即经济组织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个人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最大化意味着经济组织或个人在资源既定的条件下,面对各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总是选择能够给其带来最大收益的方案,正是基于此,经济组织或个人也可以被称为“经济人”。
将利益最大化假设用于分析人类的经济行为始于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说:“每一个人都不断地竭力为他所能支配的资本找到最有利的使用方法。诚然,他所考虑的是他自己的利益,而不是社会的利益。”一般地说,他无意去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正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公共利益。他宁愿支持本国劳动而不是外国劳动,只是为了自己的安全;他指引这种劳动产品使它具有最大的价值,也只是为了自己的利得;在这种场合,也像在许多其他场合一样,他被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他无意追求的目的。虽然这并不是他有意要达到的目的,可是对社会来说并非不好。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常常能促进社会的利益,比有意这样去做更加有效。”从斯密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受利益最大化驱使的“经济人”,在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下从事经济活动,并最终实现每个“经济人”的利益最大化和全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由此实现了社会的和谐运转。
新古典经济学对斯密的这一理论加以扩展,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主体确定为消费者和厂商。消费者在预算约束下进行消费选择,其选择的原则为个人效用最大化,这种自利行为的后果是以需求函数表示,将单个消费者的需求函数加总,即可得出社会总需求函数;每一个厂商在技术约束下进行生产选择,其选择的原则为利润最大化,其自利行为的后果可以用供给函数表示,将单个厂商的供给函数加总,就可以得出社会总体的供给函数。由此,通过市场价格实现社会供求的均衡,每一个经济主体都实现了利益最大化,整个社会达到了帕累托最优状态,资源达到了最佳配置,于是全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
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以利润最大化为出发点分析人类经济行为,其目的不仅仅在于揭示经济个体的趋利禀性,更为重要的是要通过这种分析,为构建其理想中的和谐的社会秩序提供理论支撑和指导。依照上述理论,只要有“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追求个体利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就会自发实现社会和谐。受这种经济思想的支配,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密尔顿,弗里德曼就曾讲过:“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其利润”。“企业负有一项且仅负有一项社会责任,这就是在游戏规则许可的限度内,倾其所能,利用其所控制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利润的各种活动,或者说无欺诈地参与公开而自由的经济竞争。”哈耶克同样持有这样的思想,他认为,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可能会造成企业把主要精力搁在与正确的目的不相干的努力上。在自发的市场秩序下进行的经济活动,可以实现社会的和谐。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元经营伦理观成为企业经营的唯一准则,因此企业的责任就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一经济责任,也只有实现了这一目标,整个社会才能达到和谐。
企业的一元伦理观决定了企业生产的原则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尽可能地减少私人成本,以获取最大的私人效益。于是生产要素仅仅表现为利润的函数,劳动、土地(泛指一切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被看作是能够为企业所有者带来利润的工具。传统经济学认为,资源和环境是生产的“自然要素”,是影响经济增长的外生变量,是与经济增长无多大关系的外部因素。萨缪尔逊曾指出:土地和劳动是“初级生产要素”——因为它们都不被看作是经济过程的产出品,它们的存在主要是由于物理和生理上的因素,而不是由于经济上的因素。由于土地、劳动等生产要素未被视为影响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没有当作“资本”而对待,所以,企业对劳动、土地等生产要素就采取了粗暴的方式加以使用与管理。
由于一元经营伦理观的制约,企业将所有者之外的利益相关者、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要素(主要是自然资源及自然环境)均视为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在工具理性指导下,在企业内部,工人被当作“活的机器”,成为资本增值的工具。工人的劳动及个人消费从属于资本的需要,“劳动力的再生产实际上是资本本身再生产的一个因素”。工人的个人消费无论在工厂内或工厂外,在劳动过程内或劳动过程外,都是资本本身生产和再生产的一个要素,不过是把资本家用来和劳动力交换的那部分资本转化为生活资料,再转化为可供资本家重新剥削的劳动力而已。事实上,在世界各国进行工业化的历史过程中,都或多或少伴随着对工人的非人性化待遇。即使是在当今,耐克、沃尔玛、凯玛特等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都存在着以童工、低工资、恶劣的工作条件、虐待工人、违反健康和安全规定为特征的榨取工人血汗的血汗工厂。
在企业外部,忽视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企业来说,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只是为了实现企业的最终目的,消费者的利益服从于企业的利益,只要是能够满足企业最大利润的实现,就不惜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尽可能地降低生产成本。土地、空气、水、森林及各种矿藏等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同样成为企业获取利润的外在资源。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在使 用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时,不考虑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和给生态环境带来的后果,无视生产的基本前提和约束性条件,任意向大气、河流排放生产的废弃物,污染环境。
企业受一元经营伦理观支配,其经济活动的直接后果是,自然资源存量锐减、日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企业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尖锐,从而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社会成本极高。
二、“社会人”约束下的企业伦理观——企业的社会责任
企业因其在对待工人的态度、资源利用、环境保护以及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等方面缺乏公众所期望的社会责任感而受到社会的指责,“经济人”约束下的企业伦理观受到质疑。20世纪初,在美国的企业界倡导企业应在利润目标之外承担社会责任的主张得到广泛的认同,企业通过社会责任行为,致力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也逐渐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由此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意味着企业不应当仅仅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而应当是具有社会责任的“社会人”。
企业在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实体地位的同时也意味着它具有道德人格,具有道德主体所应具有的权利,履行道德主体应尽的义务。所以,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对企业的要求不断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也应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题中应有之义。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社会赋予企业在经济、法律、道德伦理及公益事业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是企业在谋求所有者利润最大化之外所负有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企业的产生源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企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它所赖以存在的人类社会及周围环境(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企业在满足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必须考虑它对“利益相关者”应尽的义务和必要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企业不仅是“经济人”,更应当是一个“社会人”,应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就企业的经济权益而言,企业必须履行其经济责任,以生产或提供社会需要的商品和服务为目标,以公平的价格进行销售并获取正当的收益,从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另外还要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即股东之外,受企业目标、决策与行动现实的和潜在的、直接的和间接的影响的一切人,包括企业的雇员、企业产品的消费者、企业的债权人、竞争者、供应商、社区、特殊利益群体、媒体,乃至整个社会或全体公众。他们同企业的关系在于:企业能够通过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影响到他们的利益;反之,利益相关者也能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
就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而言,具体来说主要包括这样几个重要方面:(1)企业对雇员的责任。表现为按劳动法的要求保证雇员实现其就业和择业权、劳动报酬获取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权、集体谈判权;不得雇用童工、强迫劳动以及采取歧视及惩罚性措施;雇员享有职业技能培训权、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待遇权等劳动权利,也包括企业按照高于法律规定的标准对雇员承担的道德义务。(2)企业对消费者的责任。在消费者和企业这两者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消费者对产品及服务的鉴别能力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等原因,要求企业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视为企业自身的责任和义务。(3)企业对债权人的责任。即企业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一债权人均有确保交易安全、合法、无过失地履行的责任。(4)企业对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的责任。2000年7月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全球协议”,要求公司遵守的社会责任有: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境保护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5)企业对所处社区的责任。企业对所处社区的责任意味着企业应积极参与并资助社区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使企业与所处社区的关系融洽、和谐。(6)企业对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责任。诸如向医疗机构、养老院、社会慈善机构等进行慈善性捐赠,招聘残疾人就业,向学校提供奖学金等。企业这项社会责任属于高于法律标准的道德义务,应以企业自愿为原则。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其内在的经济、法律、伦理道义及社会等方面的基础。从企业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而言,企业首先是一种经济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法人实体。企业的目标在于维持自身的生存状态及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的经营者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就应当关注企业长期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而为了实现长期利润最大化,就必须承担社会义务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
既然社会赋予企业应有的经济责任,企业应履行有关的社会契约,那么,社会也应制定一些法律规则,约束企业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经济活动。从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权利之所在,即责任之所在。任何人、任何经济组织,要求一定的职权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反之,承担责任也就是意味着要求职权。因此,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那么企业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就义不容辞。
法律责任反映着社会的“文化伦理”,体现出由立法者确定的对公平地进行企业活动的基本看法。然而,法律责任涵盖不了社会对企业的所有期望行为,应付不了企业可能面对的所有情况和问题,而且法律常常滞后于被认为是合适的新行为或新观念。如当技术可对环境污染做出更精确的测量时,依据原有的陈旧设备做出的测量结果而制定的法律就变得不合时宜。进一步说,法律是由立法者制定的,或多或少都会体现着立法者的个人利益和政治动机。所以,法律是重要的,但是不能全面反映企业所应承担的责任,企业还应具有社会伦理和道义责任,即应当包括那些为社会成员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条文的那些活动和做法。
从企业所承担的社会伦理和道义责任而言,企业与社会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然而,企业与社会之间在利益问题上又存在差异,企业的利益表现为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而社会利益则具有公益性的特征,表现为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企业作为社会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要求企业的利益服从于社会利益,企业经济活动的目的服从于社会整体利益增进的目的。当今社会,企业已经成为空前强大的塑造人们生活和观念的现实力量,它无孔不入地改变着世界面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企业无限制地排放污染物,也在改变着人类乃至一切生物的生存环境。所以,企业对人类、对自然所具有的强大力量,决定了企业除承担法律责任外,还应主动为利益相关者、为生态平衡、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承担伦理道义责任。
世界上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文明演进程度的差异,决定了各国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不同。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我们要想同发达国家进行经济往来,就不能不遵循发达国家的经济规则,否则就不能融入发达国家经济活动之中。例如,发达国家推行的维护劳工利益的ISO9000标准,关系到我国一大批涉外企业,如果不遵循这一标准,将使这些企业丧失发达国家市场。客观的国际经济环境,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迫使我们的企业应将履行社会责任提到企业经济活动的议事日程上来,否则我们失去的不仅仅是国际市场,甚至还会失去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
三、企业社会责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所谓和谐社会,就是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具体表现为:(1)生态秩序的和谐,即人同自然环境关系的良性互动;(2)社会秩序的和谐,即人与人之间关系融洽;(3)政治秩序和谐,即人们在处理利益关系问题上所体现的民主、公平和正义;(4)经济秩序的和谐,即人对物的占有、支配和使用及其所采取的技术手段与方式的合理。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一元的企业经营伦理观规范了“经济人”的理性仅仅具有经济理性,它追求的仅仅是企业个体利益的最优,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缺乏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受一元经营伦理观支配的企业经济行为目标同利益相关者的目标相冲突,严重的冲突还会导致社会矛盾——企业内部的劳资双方、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企业与社会等矛盾尖锐化,最终会危及人类自身的生存。而超越“经济人”理性的“社会人”的理性则是从企业个体与人类社会、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多维视角探索企业的经济行为。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是将企业行为目标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目标接近,化解二者的矛盾,在实现企业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同时,实现相关者的利益,使企业的经济行为与社会发展、自然生态平衡相一致,构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
责任编辑:宋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