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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不当职业行为,是与鉴定行业的整体利益相悖的,为了维护鉴定职业的共同利益,不仅需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业自律,还有必要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司法鉴定同行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监督中不得涉及人身攻击、应当以恰当方式进行监督。
关键词 司法鉴定 监督
司法鉴定形成职业共同体职业规范,是其作为一个独立职业的标志之一,而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遵守司法鉴定职业规范,按照规范要求执业,是对职业共同体整体利益的维护,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鉴定职业的信任和接受,也是职业自律的表现。与此对应,不当职业行为,或者说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是与鉴定行业的整体利益相悖的。那么,为了维护鉴定职业的共同利益,不仅需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业自律,还有必要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一、同行监督规则的涵义
司法鉴定人员同行监督规则是指,为了维护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鉴定行为的规范化和司法鉴定人的适正性,司法鉴定职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对其他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的规范要求。
这一规则是司法鉴定职业性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机制,旨在促进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具体工作和处理与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遵守一般性的职业做法,” 促进规范执业。实施监督的人员,无论隶属于何种组织、机构或行政机关,必须是职业的鉴定人,是内行,否则同行监督将名不符实,规则目的必然难以实现。
司法鉴定获得是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性活动,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科学理论知识,依靠科学仪器设备以及检测实验室条件,运用科学实验的方法进行分析、解释、判断。从本质上说,司法鉴定就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活动,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 “消费者通常不能对职业人员所做的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人的工作的评估,主要是根据鉴定结果对其涉诉利益的影响来判断的。这种判断,难免具有很大的主观倾向性,而欠缺专业性。而“在行的法证科学工作者能够对案件中的工作进行很好的审查。” “在行的法证科学工作者”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对形成鉴定结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那么,可以说,鉴定的科学性决定了同行监督的可行性,而排斥了外行监督。
二、同行监督的目的与要求
1、同行监督规则的目的
正如上述就规则的涵义中所阐释的,同行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鉴定职业的整体利益。这一目的,也是同行监督的必然效果。这是因为,虽然监督人员可能属于不同鉴定机构,也可能属于鉴定行业组织或者行政管理机关,但是监督人员必须首先是职业鉴定人,是“业内人士”,因此,同行监督就是一种“专业监督”,这本身就是对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保证。而从司法鉴定行业外部角度观察,同业监督其实是一种“内部监督”,即使内部监督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规则设定的假设是鉴定人都能为了鉴定职业的共同利益,而开展有效的相互监督,或者跨机构的监督。
2、同行监督规则的要求
(1)同行之间互相尊重是同行监督的前提。
司法鉴定同行之间相互尊重,而非互相诋毁贬损,才能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职业共同体的整体信任和尊重。尤其是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次鉴定的情况下,尽管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很大差异,鉴定同行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同行之间不能因此而互相攻击、毫无修养地互相贬损,即使己方的意见最终被证明是准确的,也对鉴定职业的整体形象有害无益。因此,即使意见不一致,也应当首先做到互相尊重。而且,同行之间的尊重有利于增强职业共同体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有利于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从而最终促使职业共同体的发展。
(2)同行监督不得涉及人身攻击。
这是对监督方式的要求,也是同行之间互相尊重的表现。同行监督应当以规范化的方式进行,禁止进行人身攻击。人身攻击不仅无法到达监督的积极效果,还可能会激化同行之间的矛盾,有损职业的形象。因此,“不应当根据对对方持不同意见的专家的愤怒或者个人憎恶进行道德投诉。道德投诉必须以善意作出。如果主要是基于愤怒,这样的道德投诉本身就是不适当的。”
(3)应当以恰当方式进行监督。
非隶属于同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之间的监督,一般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或者行政管理机构举报、检举等方式实现监督。同一鉴定结构内的监督,可以由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或同事之间互相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提出对同行的鉴定意见的质疑,甚至攻击不是合理规范的监督方式,因为同行监督也应当讲求“正当程序”原则,实现监督的规范化。
(4)同行监督是一种专业的科学的监督,而“科学方法的关键是‘科学工作者的结论’能为其他科学工作者所验证”, 这就提出了鉴定意见的“可复审性”要求。可见,同行监督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证鉴定意见的“可复审性”。因此,同行监督要求鉴定人应当实现职业自律,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检材材料,以合理方式完整记录实施鉴定的整个过程,以及所采用的科学方法。
三、同行监督的方式
1、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的专职监督人员对本鉴定机构内的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职业行为进行的监督,以及同一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之间的互相监督。前者可称为专职监督,后者称为同事监督。内部监督是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监督属于鉴定活动的过程监督,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鉴定过程中问题。
(1)专职监督
专职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向本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提供足够的监督评审,以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对鉴定人的业绩,清晰有效的组织和道德标准的执行承担责任。
专职监督人员首先必须是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其次,专职监督人员应当熟悉鉴定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等 。因此,有必要在每个具体的鉴定领域都设定专职的鉴定人员;第三,专职监督的范围应当覆盖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 专职监督的范围,包括,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职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具体鉴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等。同时,专职监督人员应当保证被监督的鉴定人员知悉监督程序,包括监督目标。
(2)同事监督
在同一鉴定机构工作的鉴定人,尤其是同一鉴定领域的鉴定人具备互相监督的最有利条件,同事之间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鉴定过程的中问题以及不符合职业规则的行为,并能够及时提出,促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不当职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同事监督存在固有的困难,即监督会引起同事间的“摩擦”,造成鉴定机构内部工作氛围的紧张和冷漠,甚至监督会沦为同事之间的恐吓、骚扰或报复的手段。为了维护同事间的和睦共事的关系,同事往往倾向于漠视监督。但是,同行监督的职业规则要求同事之间进行监督。这里的矛盾要得到解决,就必须建立鉴定机构设立解决鉴定人员意见分歧,以及合理规范监督的内部程序。
2、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由司法鉴定人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行为进行的监督。外部监督既包含事后监督,也包含过程监督,所针对的是在重新鉴定、会鉴、共同鉴定、协助鉴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不符合职业规则的行为。
外部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同行监督,完全有鉴定人过供职的鉴定机构以外的同行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更加客观中立,受人情关系的影响较小。在重新鉴定、庭上质证等事后监督的场合,外部监督对鉴定的“可复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会鉴、共同鉴定、协助鉴定等过程监督的场合,外部监督或许会遇到与内部监督相同的困难,即鉴定人之间关系的僵化。
举报、检举不当职业行为是外部监督的主要方式。“意识到同行的不道德行为后,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将该事项提请他们共同所属的职业组织加以关注。” 受理举报的是行业协会组织和鉴定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两种监督方式各有优劣。内部监督的效果很容易受到怀疑,因为内部监督往往倾向于内部解决问题,避免问题的公开化,避免向外界披露本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不当职业行为,否则社会公众难免对该鉴定机构的形成负面的总体评价。如果机构内部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必将不利于规范鉴定职业行为,而即使问题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也对树立和维护鉴定职业共同体的形象没有任何可见的益处。这与同行监督规则的目标是想违背的。因此,依靠外部监督是更加可行的选择。
四、我国关于同行监督的规范与研究
1、我国同行监督规则的不足
我国虽然看似确立鉴定监督的机制,监督主体、对象、客体都比较明确,但是这种监督在性质上大多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和鉴定行业组织的行业监督。行政监督没有具体细化监督人员是否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鉴定资格,这就可能造成“外行监督内行”的局面,监督的专业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积极地接受和配合监督。
在目前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职业协会组织,且个别专业协会组织,如法医学会,也没有完全实现组织自治。行业组织没有建立对会员职业行为的监督机制,行业监督基本处于缺位的状态,同行监督无从谈起。也就是说,理应发挥同行监督作用的行业协会缺没有建立同行监督机制。
五、完善同行监督规则
1、提高行政监督的专业化
针对行政监督没有具体规定监督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外行监督内行”的倾向,建议提高行政监督的专业化,明确引入同行监督。因此,可以由司法鉴定管理局中的监督处 聘请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负责对其专业领域内的鉴定活动和鉴定职业行为进行监督,或者由监督处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业调查委员会”,负责同行评议和监督。
2、鉴定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
鉴定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监督机制,以及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投诉、指控、举报、检举的应对机制。同样有必要建立“专业调查委员会”或者“职业行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监督。这是同行监督最典型形式,也能有效发挥同行监督的作用。
3、同行监督应遵守正当程序
同行监督针对的是监督职业行为,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行业协会的所实施的监督应当遵循事实认定的程序,给予监督对象参与听审程序和进行辩解的机会的权利,使得正确的职业行为能够得到肯定,不当职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监督对象更易于接受处理结果,公开的程序也能够增强社会公正对鉴定职业的整体信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杜国栋.论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规则[J].证据科学,2011(5).
[美]Peter D. Barnett:.法证科学职业道德:刑事技术职业标准[M].王进喜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编印,26,33.
王进喜.浅论证据法与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契合[J].中国司法,2011(9).
《美国法证科学学会良好法证科学实践指导原则》第8条,转引自[美]Peter D. Barnett.法证科学职业道德:刑事技术职业标准.王进喜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编印,第100页.
《美国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职业道德守则》之《法证科学实验室管理指导方针》“监督”,转引自[美]Peter D. Barnett.法证科学职业道德:刑事技术职业标准.王进喜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编印,第103页.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条第1款第10项.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条第1款第1项.
《<司法鉴定行为规则>草稿及其释义与论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09AaFX064)”的成果,第三十八条.
根据《司法部关于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的通知》(2006年10月9日司发通[2006]65号)设立.
关键词 司法鉴定 监督
司法鉴定形成职业共同体职业规范,是其作为一个独立职业的标志之一,而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遵守司法鉴定职业规范,按照规范要求执业,是对职业共同体整体利益的维护,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众对鉴定职业的信任和接受,也是职业自律的表现。与此对应,不当职业行为,或者说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是与鉴定行业的整体利益相悖的。那么,为了维护鉴定职业的共同利益,不仅需要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业自律,还有必要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一、同行监督规则的涵义
司法鉴定人员同行监督规则是指,为了维护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鉴定行为的规范化和司法鉴定人的适正性,司法鉴定职业人员有权且应当对其他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职业行为进行监督的规范要求。
这一规则是司法鉴定职业性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作为一项独立的机制,旨在促进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具体工作和处理与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过程中,“遵守一般性的职业做法,” 促进规范执业。实施监督的人员,无论隶属于何种组织、机构或行政机关,必须是职业的鉴定人,是内行,否则同行监督将名不符实,规则目的必然难以实现。
司法鉴定获得是解决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的科学性活动,司法鉴定人必须根据科学理论知识,依靠科学仪器设备以及检测实验室条件,运用科学实验的方法进行分析、解释、判断。从本质上说,司法鉴定就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活动,科学性是司法鉴定的本质属性。 “消费者通常不能对职业人员所做的工作的有效性进行评估。”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人的工作的评估,主要是根据鉴定结果对其涉诉利益的影响来判断的。这种判断,难免具有很大的主观倾向性,而欠缺专业性。而“在行的法证科学工作者能够对案件中的工作进行很好的审查。” “在行的法证科学工作者”能够从专业的角度,对形成鉴定结果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那么,可以说,鉴定的科学性决定了同行监督的可行性,而排斥了外行监督。
二、同行监督的目的与要求
1、同行监督规则的目的
正如上述就规则的涵义中所阐释的,同行监督的目的在于维护鉴定职业的整体利益。这一目的,也是同行监督的必然效果。这是因为,虽然监督人员可能属于不同鉴定机构,也可能属于鉴定行业组织或者行政管理机关,但是监督人员必须首先是职业鉴定人,是“业内人士”,因此,同行监督就是一种“专业监督”,这本身就是对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的保证。而从司法鉴定行业外部角度观察,同业监督其实是一种“内部监督”,即使内部监督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规则设定的假设是鉴定人都能为了鉴定职业的共同利益,而开展有效的相互监督,或者跨机构的监督。
2、同行监督规则的要求
(1)同行之间互相尊重是同行监督的前提。
司法鉴定同行之间相互尊重,而非互相诋毁贬损,才能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鉴定职业共同体的整体信任和尊重。尤其是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多次鉴定的情况下,尽管鉴定意见可能存在很大差异,鉴定同行之间存在不同的看法,但是同行之间不能因此而互相攻击、毫无修养地互相贬损,即使己方的意见最终被证明是准确的,也对鉴定职业的整体形象有害无益。因此,即使意见不一致,也应当首先做到互相尊重。而且,同行之间的尊重有利于增强职业共同体的凝聚力和认同感,有利于促进同行之间的交流,从而最终促使职业共同体的发展。
(2)同行监督不得涉及人身攻击。
这是对监督方式的要求,也是同行之间互相尊重的表现。同行监督应当以规范化的方式进行,禁止进行人身攻击。人身攻击不仅无法到达监督的积极效果,还可能会激化同行之间的矛盾,有损职业的形象。因此,“不应当根据对对方持不同意见的专家的愤怒或者个人憎恶进行道德投诉。道德投诉必须以善意作出。如果主要是基于愤怒,这样的道德投诉本身就是不适当的。”
(3)应当以恰当方式进行监督。
非隶属于同一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人之间的监督,一般可以通过向行业协会或者行政管理机构举报、检举等方式实现监督。同一鉴定结构内的监督,可以由专门的监督人员负责日常监督,或同事之间互相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方式,提出对同行的鉴定意见的质疑,甚至攻击不是合理规范的监督方式,因为同行监督也应当讲求“正当程序”原则,实现监督的规范化。
(4)同行监督是一种专业的科学的监督,而“科学方法的关键是‘科学工作者的结论’能为其他科学工作者所验证”, 这就提出了鉴定意见的“可复审性”要求。可见,同行监督的前提条件,就是要保证鉴定意见的“可复审性”。因此,同行监督要求鉴定人应当实现职业自律,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检材材料,以合理方式完整记录实施鉴定的整个过程,以及所采用的科学方法。
三、同行监督的方式
1、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是指由司法鉴定机构的专职监督人员对本鉴定机构内的司法鉴定人员的鉴定职业行为进行的监督,以及同一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之间的互相监督。前者可称为专职监督,后者称为同事监督。内部监督是司法鉴定质量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监督属于鉴定活动的过程监督,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鉴定过程中问题。
(1)专职监督
专职监督的目的是通过向本鉴定机构内的鉴定人提供足够的监督评审,以确保工作成果的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对鉴定人的业绩,清晰有效的组织和道德标准的执行承担责任。
专职监督人员首先必须是具备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其次,专职监督人员应当熟悉鉴定的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等 。因此,有必要在每个具体的鉴定领域都设定专职的鉴定人员;第三,专职监督的范围应当覆盖鉴定活动的关键环节。 专职监督的范围,包括,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职业行为是否符合职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具体鉴定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等。同时,专职监督人员应当保证被监督的鉴定人员知悉监督程序,包括监督目标。
(2)同事监督
在同一鉴定机构工作的鉴定人,尤其是同一鉴定领域的鉴定人具备互相监督的最有利条件,同事之间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鉴定过程的中问题以及不符合职业规则的行为,并能够及时提出,促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不当职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同事监督存在固有的困难,即监督会引起同事间的“摩擦”,造成鉴定机构内部工作氛围的紧张和冷漠,甚至监督会沦为同事之间的恐吓、骚扰或报复的手段。为了维护同事间的和睦共事的关系,同事往往倾向于漠视监督。但是,同行监督的职业规则要求同事之间进行监督。这里的矛盾要得到解决,就必须建立鉴定机构设立解决鉴定人员意见分歧,以及合理规范监督的内部程序。
2、外部监督
外部监督,是指由司法鉴定人对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行为进行的监督。外部监督既包含事后监督,也包含过程监督,所针对的是在重新鉴定、会鉴、共同鉴定、协助鉴定以及鉴定人出庭作证过程中,发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不符合职业规则的行为。
外部监督,是真正意义上的同行监督,完全有鉴定人过供职的鉴定机构以外的同行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更加客观中立,受人情关系的影响较小。在重新鉴定、庭上质证等事后监督的场合,外部监督对鉴定的“可复审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会鉴、共同鉴定、协助鉴定等过程监督的场合,外部监督或许会遇到与内部监督相同的困难,即鉴定人之间关系的僵化。
举报、检举不当职业行为是外部监督的主要方式。“意识到同行的不道德行为后,职业道德守则要求将该事项提请他们共同所属的职业组织加以关注。” 受理举报的是行业协会组织和鉴定行政管理部门。
以上两种监督方式各有优劣。内部监督的效果很容易受到怀疑,因为内部监督往往倾向于内部解决问题,避免问题的公开化,避免向外界披露本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不当职业行为,否则社会公众难免对该鉴定机构的形成负面的总体评价。如果机构内部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必将不利于规范鉴定职业行为,而即使问题得到妥善合理的解决,也对树立和维护鉴定职业共同体的形象没有任何可见的益处。这与同行监督规则的目标是想违背的。因此,依靠外部监督是更加可行的选择。
四、我国关于同行监督的规范与研究
1、我国同行监督规则的不足
我国虽然看似确立鉴定监督的机制,监督主体、对象、客体都比较明确,但是这种监督在性质上大多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和鉴定行业组织的行业监督。行政监督没有具体细化监督人员是否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鉴定资格,这就可能造成“外行监督内行”的局面,监督的专业性和准确性无法得到保障,不利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积极地接受和配合监督。
在目前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职业协会组织,且个别专业协会组织,如法医学会,也没有完全实现组织自治。行业组织没有建立对会员职业行为的监督机制,行业监督基本处于缺位的状态,同行监督无从谈起。也就是说,理应发挥同行监督作用的行业协会缺没有建立同行监督机制。
五、完善同行监督规则
1、提高行政监督的专业化
针对行政监督没有具体规定监督方式,以及可能存在的“外行监督内行”的倾向,建议提高行政监督的专业化,明确引入同行监督。因此,可以由司法鉴定管理局中的监督处 聘请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员负责对其专业领域内的鉴定活动和鉴定职业行为进行监督,或者由监督处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专业调查委员会”,负责同行评议和监督。
2、鉴定行业组织应当发挥应有的作用
鉴定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监督机制,以及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投诉、指控、举报、检举的应对机制。同样有必要建立“专业调查委员会”或者“职业行为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监督。这是同行监督最典型形式,也能有效发挥同行监督的作用。
3、同行监督应遵守正当程序
同行监督针对的是监督职业行为,无论行政机关,还是行业协会的所实施的监督应当遵循事实认定的程序,给予监督对象参与听审程序和进行辩解的机会的权利,使得正确的职业行为能够得到肯定,不当职业行为得到及时纠正。监督对象更易于接受处理结果,公开的程序也能够增强社会公正对鉴定职业的整体信任。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注释:
杜国栋.论司法鉴定人员职业规则[J].证据科学,2011(5).
[美]Peter D. Barnett:.法证科学职业道德:刑事技术职业标准[M].王进喜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编印,26,33.
王进喜.浅论证据法与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的契合[J].中国司法,2011(9).
《美国法证科学学会良好法证科学实践指导原则》第8条,转引自[美]Peter D. Barnett.法证科学职业道德:刑事技术职业标准.王进喜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编印,第100页.
《美国犯罪实验室主任协会职业道德守则》之《法证科学实验室管理指导方针》“监督”,转引自[美]Peter D. Barnett.法证科学职业道德:刑事技术职业标准.王进喜译.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编印,第103页.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4条第1款第10项.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5条第1款第1项.
《<司法鉴定行为规则>草稿及其释义与论证》,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司法鉴定职业行为规则(09AaFX064)”的成果,第三十八条.
根据《司法部关于设立司法鉴定管理局的通知》(2006年10月9日司发通[2006]65号)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