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了解私家侦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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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院近日对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佛山市博皓企业顾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陈女士预支的调查费4800元。今年5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于签订协议日起一个月内,为原告调查其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届时应提供包括视频资料及第三者所生小孩出生证明等资料。签约后,原告依约支付了4800元,但被告却不能如期向原告交付其丈夫婚外情的证据资料。原告要求被告退款但被拒绝。原告遂以委托合同无效为由将被告推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预收的调查业务费4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委托协议的目的是要求被告调查收集原告丈夫婚外情的证据,该合同有悖社会公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国内接受当事人委托进行婚外情调查取证,以牟取高额利润的私家侦探或者咨询顾问公司日益增多。但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将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而最高法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也规定侵犯隐私权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因此,法律界人士提醒,擅自委托他人或者随意接受他人委托调查婚外情证据极易触犯法律雷区,可能要承担法律风险,严重的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即便是调查成功也可能使委托方最后还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私家侦探悄然从幕后走到台前
  
  提起私家侦探,许多人自然会联想起大名鼎鼎的影视人物比利时人波洛和侦探小说福尔摩斯探案集。虽然,在这些艺术形象的所在地的西方国家,私家侦探已成为一种像律师、医生一样的普通职业,但对于中国人来说,私家侦探却仍是一个陌生而又新鲜的事物。私家侦探在国内并不为法律所认可。早在1993年,公安部就发出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明令禁止的业务包括:受理民事、经济纠纷,追讨债务以及安全防范技术咨询,涉及个人隐私的调查等。但是,一纸禁令并未能遏止私家侦探在许多城市迅速发展的势头。尤其是近年来,各类冠以“调查事务所”、“事务调查所”、“法律顾问咨询公司”的私家侦探越来越多。在北京、上海、成都、沈阳等大城市,类似的组织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一大批维权调查公司以公开的、半公开的、甚至是隐蔽的形式出现于人们的视野。
  早在2004年6月3日,在国内处于半公开身份的私家侦探业在上海召开了峰会。一个多小时的会议,主题始终聚焦在调查行动是否合法和调查行为是否侵害到被调查者的隐私权等问题。在此次沪上峰会结束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首次露面的侦探们大多戴着墨镜,有的还是一袭黑衣,并一再拒绝拍照摄像,目的是为了减少日后工作中被人认出来的机率。此前的2003年12月18日至20日,“2003中国商务调查峰会”在杭州西子湖畔举行,据称此次峰会是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来自全国各地的上百名法律界专家、从事调查业务的律师事务所、调查公司的人士,以及公检法等机关的代表参加了峰会。据报道,这也是近10年来国内地下侦探公司、私家侦探继2002年重庆峰会后第二次“正大光明”的公开集会。此次峰会提出“阳光下的调查”的口号,目的是为了让公众能了解商务调查的真正含义和内容。尽管主持人一再强调是“调查”,但仍有业内人士坦言,这只是主办者有意回避私家侦探这一敏感字眼的无奈之举。
  上海自1992年出现国内第一家私人侦探所后,到目前沪上已经有各类调查公司30余家,私家侦探业从业人员有200多名,但多数私人调查机构仍处于半地下、半公开状态。国内颇具影响的法制类媒体《民主与法制时报》四年前刊登了一则广告,一家名叫“中国侦探神鹰邦特”的业内机构,声称其业务范围包括从事婚姻调查、打假维权、高手讨债、贴身保镖、情报搜集、市场调查等。据一家挂着“福尔摩斯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机构的业内人士介绍:侦探所的从业人员根据工作能力分为总探长、探员等职位,从业人员来自各行各业,有律师、运动员和教师等,年龄也各不相同,有年轻人,也有经验丰富的老人。每个月能接到六七百个调查项目,其中大部分是涉及婚姻忠诚度调查的业务。
  业内人士称,私家侦探之所以出现供求两旺的势头,是因为有着庞大的市场需求。现行婚姻法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后,无过错一方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以要求损害赔偿,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判决。私家侦探调查婚外恋的业务与日俱增。不少人认为,私家侦探业的发展,对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可以起到积极作用。一方面,私家侦探业的蓬勃发展,有利于国家侦查机关集中优势力量,投入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案件的侦查,弥补公家的财力不足、警力不足;另一方面,私家侦探的出现,能够促进反腐败工作的进程。贪官污吏手段狡诈,行动诡秘,如果私家侦探能够以合法身份出现,他们将草木皆兵,如履薄冰,惶惶不可终日,从而有所收敛;此外,私家侦探的合法化,有助于推动中国社会道德建设的进程。私家侦探使用合法手段施展才能,收集证据,对于中国公民的商业信誉意识、婚姻忠诚意识、人际诚信意识的培养,都将起到一些警示和监督作用。
  按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普通公民在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一般的公民并不具备中国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调查权,也没有多少调查手段和技术,需要有人提供相应的帮助,私家侦探等民间调查机构就是在这庞大的市场需求下一步步得以孕育、催生出来的。就企业法人而言,伴随着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经济接轨,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但政府所能提供的公共资源,尤其是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权范围的维护尚难以完全顾及,对公民个体权利的救济则更显得无能为力。公力救济存在的真空和薄弱环节无疑为私家侦探等民间调查机构提供了生存的土壤。
  
  私家侦探在法律“红灯”前绕行
  
  随着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日渐增强,对证据的需求量越来越大,私家侦探业的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早在2003年初,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的范围,其中“文身”、“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近年来新出现的社会服务业明确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这表明,私家侦探业有望得到进一步正名。一此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许“侦探公司”申请商标注册,说明政府主管部门已经意识到一些新兴行业的发展前景不容忽视,此举必然将进一步激发许多业内公司大力发展的欲望和行动。此外,一些老牌的欧美国家的私家侦探公司也会将觊觎的目光投向中国市场,这必定会冲击国内的私家侦探业,一场激烈的市场竞争也就不可避免。
  2002年4月1日,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引 人注目的是在偷录、偷拍证据的有效性方面撕开了一个口子,规定凡是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没有采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偷录、偷拍取得的证据也可以在法庭上充当有效证据。新的证据规则除了让一些公民高兴以外,也让一些民间调查机构兴奋不已。一些公民高兴的是,他们可以运用偷拍、偷录手段取得一些证据,为自己打官司增加获胜的把握;让民间调查机构兴奋的是,他们采用同样的手段取得的音像资料同样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民间调查机构只要“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未经对方同意的录音录像也可以作为证据”。由此可见,新的证据规则从一定程度上,为民间调查机构生存和发展增添了助力。
  目前,国内私家侦探业务最多的是婚外恋和债务调查以及一些家长要求帮助了解自己孩子的情况。他们的设备从家用摄像机、偷拍机到窃听器一应俱全。他们行走在法律边缘,使用容易触犯刑事法律的窃听、窃照等非常规手段。就其收费而言,因情况不同标准也不一样,如同样是调查“包二奶”,其收费因情况不同而有很大区别,如果客户能提供被调查者的明确地址,收费就相对低一些;如果什么信息都不能提供,则收费就高一些。有的时候,收费还要看被调查者是否有小汽车,如果有,那么费用就要相应提高,尤其是碰上拥有高档车的被调查者,则费用更高,因为私家侦探用于跟踪盯梢的汽车都是租来的,而高档次的车需要用相当档次的车来跟踪,不然容易跟丢了。如在京城,婚外恋、“包二奶”的调查费用一般起价3000元,高的则达5000元,而债务方面的调查由于需要动用关系网四处“打点”,因而一般费用要在一万元以上甚至更高。收费的方式一般是先交纳全部费用的一半或六至七成,余下的费用待事成后一次性交清。
  从法律上看,目前私家侦探在国内仍属于不被允许的职业,所以很多的业内人士称之为民间调查,但也并不能掩饰私家侦探业扩张态势。由于私家侦探所涉足的侦查权按现行法律规定,目前仍属于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权力,民间组织是不能涉及的,但这又与最高法院新的证据规则相悖。既然私家侦探的组织机构不合法,但偷拍、偷录的音像资料却具有证据证明效力;既然偷拍、偷录能够当作证据使用,公民在法律诉讼中就不免对此有所需求,从而形成一个市场。尽管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但私家侦探却巧立名目、偷梁换柱,表面上可以不叫私家侦探而称之为调查公司等,但实际上还是按私家侦探的实质运作。当然私家侦探的顽强存在,也引起法律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专家们指出,私家侦探业可谓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可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补充调查证据;用不好,则有可能危害他人的个人隐私以及国家安全。
  近年来,国内私家侦探多打着调查事务所、咨询公司等旗号,在国内一些城市逐渐发展壮大。它在适应市场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质疑。从合法性来看,由于民间调查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业务已有公、检、法等机关分工管理,而私家侦探行使国家执法部门的权力,必然会产生一些法律上的问题;从取证手段来看,现在实行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举证的难度却非同一般。就调查婚外情、“包二奶”而言,要取得有力的证据就得捉奸在床。这从法律上讲是违法的。但不这样做。有力的证据又从哪里来呢?从隐私权保护来看,这是横在私家侦探面前一把利剑。隐私权是名誉权的一部分,私家侦探在维护一方权利时,就有可能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从自身权益和安全保障来看,私家侦探在为一方服务时。必然会得罪另一方,而另一方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后,极有可能伺机报复。
  
  私家侦探业“游戏规则”少不了
  
  2004年10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首例私家侦探(又称民间调查者)被杀案。当年39岁的黄某,安徽人,做过律师、保险推销员,生前受雇于北京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商业调查、处理债务以及个人隐私等。2003年底,黄某受雇于陕西一家制药厂调查其广告代理人赵某底细,可在跟踪调查几天后,就被对方发现,12月13日晚上,黄某在偷拍时,被赵某及同伙殴打致死,警方经过缜密调查很快将凶手抓获。此次法庭公开审理私家侦探被杀一案,曾再次引起社会上对私家侦探业的关注。
  近年来,国内私家侦探业呈现出超速发展的态势,其功能也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同时,也引起不少争议。事实上,面对日益兴盛的私家侦探业,社会各界对之毁誉参半、褒贬不一。称赞者认为,民法规定的过错原则、赔偿原则,谁来举证?由于当事人往往是受伤害的弱势群体。国家公诉机关、侦查机关一般也不会介入这类调查、举证,私家侦探恰恰能够弥补这方面的需求。即使在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侦查机关没有调查、侦查出的事实,也可以由私家侦探进行完善,从而达到惩治犯罪作用。私家侦探以商业经营的方式介入社会法治秩序,也可以成为对政府管理社会职能的补充:反对者则指出,侦查权是属于国家专门机关行使的公共权力,具有权威性、强制性,一旦被滥用,势必侵害个人隐私,甚至会危及公共安全。国内现行法律明确规定,不论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不得违法行事,私家侦探从事侦查、跟踪、盯梢等项活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更让人担忧的是,一些地方黑恶势力膨胀,其魔爪涉及各行各业,一旦黑恶势力利用了这种宽泛了的侦查权,就会披上合法的外衣与社会正义作对。尤其是私家侦探大多是以窥探他人的隐私为业,从而对公民的隐私权构成了一种侵犯。
  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举证责任由原来法院负责承担转为当事人承担,由于收集证据、调查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普通的民事当事人即使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一定的侦查能力,但在时间和精力上也耗费不起。因此,私家侦探的作用日益显现出来。由于现行国内法律政策只允许私家调查民事、商务案件,不能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所以,在国内私家侦探业大多是以“调查公司”、“调查咨询事务所”等面目出现的。这些中介机构在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一栏,大多写着“民事调查”、“商务、经济调查(不含商业秘密)”等。一些业内人士称,他们从事私家侦探职业一直是在法律的边缘行走,每次办案,都有一只脚在门内,另一只脚在门外的感觉。这其中有双层意思:除了回避与国家法律的冲突,还要面对被调查人的威胁。长期以来,国内有关部门对私家侦探业采取的管理方法都是一个“堵”字,然而往往是刚刚取缔一批,另一批又开始“蠢蠢欲动”。由于在企业和个人信用调查、品行调查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市场,而公安、司法等部门在这些领域又常处于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私家侦探业的存在就具有一定合理性、必要性。尽管目前还不到为私家侦探在法律上彻底正名的时候,但通过不断完善现有的律师制度和法律服务,拾遗补缺,让既合理又合法的社会需求通过法律渠道就能得到满足则是完全必要的。
  早在几年前,中国社会调查所等调查咨询机构就社会公众对私家侦探业的看法,联合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重庆、沈阳和海南等省市,对2000位公众进行一次问卷调查。从中可以看出,由于多年来对于私家侦探业宣传不到位和这一行业发展不够规范,大多数公众对私家侦探认识存在偏差,大多数人对私家侦探是干什么的不甚了解。有94%的受访者表示没有请过私家侦探帮助的经历;只有6%的被调查者表示有过此类经历。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受访者认为,如果国家允许,私家侦探业是能够健康发展并发挥其作用的。尽管私家侦探业在未来将有很大的潜在市场,但私家侦探业需要与国家的司法机构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找准自身的位置,进而明确自己的业务领域。许多有识之士对私家侦探的管理和随之带来的问题表示担忧,他们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行业管理标准,对私家侦探的资格进行认定,采取疏导的管理办法,规范私家侦探的市场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管理措施并切实加以规范,让私家侦探业满足市场的合理需求。地方立法要先行一步,制订相关的试行法则,明确私家侦探业的经营范围和活动准则,让私家侦探有一个实实在在的“名份”。
  必不可少的是,私家侦探业应有自己的游戏规则。
  
  (责编: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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