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当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结算工具,也是银行操作最复杂的业务之一。本文简析信用证四种表现形式下的各自特点及应注意的问题,以便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中掌控和规避风险。
关键词:国际贸易 结算工具 信用证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当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结算工具,也是银行操作最复杂的业务之一。信用证就其性质、是否加保、可否转让、是否用于特殊贸易结算等,可相应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然而,信用证最基本的分类应该是下列四种,即: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6条b款规定“A CREDIT MUST STATE WHETHER 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DEFERRED PAYMENT, ACCEPTANCE OR NEGOTIATION”,即“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申请人、受益人和有关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业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果结算人员对这四种信用证掌握不全面,业务处理不规范,容易引起银行之间、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纠纷,因此,从业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这四类信用证的各自特点,以便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中掌控和规避风险。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定某一银行或规定开证行自身收到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立即付款的信用证。若信用证未指定另一代开证行履行付款的银行而限由开证行办理付款,称为直接付款信用证(STRAIGHT PAYMENT LC)。信用证若指定另一付款银行,该行多为通知行或受益人国内当地的一家银行,受益人将相符单据交到指定银行得到的付款同开证行付款一样都是终局性的。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出口商)最为有利,因其可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无追索权的付款;但对付款行来讲,其付款后承担了“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责任,若开证行接单后提出后提出新的不符点,付款行就要自行承擔资金损失的风险;而对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不利之处在于见到单据之前指定银行已代具付款,收到单据发现不符点后容易与付款行产生纠纷。即期付款信用证有的不要求提交汇票(多为欧洲大陆国家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目的是规避印花税),有的要求提交汇票,汇票付款人是被指定银行(如有)或是开证行。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不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该信用证项下,履行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是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本身,其在收到单据后无需承兑,只是在到期日付款。当然,若被指定银行不付款,开证行不能免除最终付款之责。不管是开证行还是被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均为终局付款,无追索权。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期限,有的规定为付款行见(收)单后若干天,但更多的是规定为提单后若干天,即付款日为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这种信用证对进口商最有利,其在付款之前取得单据并提取货物,可以安装、调试、生产或进行销售;对受益人风险较大,所以受益人一般要求被指定延期付款的银行加具保兑。延期付款信用证最早是由欧洲大陆银行开立的。
■三、承兑信用证的特点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承兑信用证由此得名。承兑信用证的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指定的另一银行,承兑行一旦承兑汇票,则构成其不可撤销的延期付款承诺,不管发生何种情况,承兑行必须于到期日付款,即使法院对该笔信用证项下备付款项发出止付令,也不能免除承兑行的付款责任,且承兑行的付款也是终局性付款。因为承兑信用证要汇票,所以付款时间可规定为出票后或见票后若干天,当然,也可以规定为提单后若干天(定期)。这种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一样,有的是因为进口货物需分批到货、安装的特殊贸易要求,有的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即授信开证。在承兑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能够凭已承兑的汇票向当地银行申请贴现以提前获得资金。可见,承兑信用证不但保证性强,而且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四、议付信用证的特点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或授权任何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由开证行对其偿付的信用证。该种信用证应用最为广泛。议付行凭相符单据向受益人垫款后,若非议付行直接过错(漏审不符点不视为其过错)不能得到开证行偿付,均可向受益人追偿,除非该行已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自由)议付(PUBLIC/ FREE NEGOTIATION LC)和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前者指信用证授权任何银行可议付,后者是信用证指定一家或几家银行议付。开证行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为了防止欺诈控制风险,二是为了给自己的联行、业务往来密切的代理行揽收业务。议付信用证可以要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应该是开证行。国际商会不提倡汇票以申请人为付款人,但并不绝对禁止,汇票付款人若为申请人,此汇票将被银行视为附加单据。然而,无论如何汇票的付款人不能是议付行。
(责任编辑:张雄辉)
关键词:国际贸易 结算工具 信用证
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当中应用比较广泛的结算工具,也是银行操作最复杂的业务之一。信用证就其性质、是否加保、可否转让、是否用于特殊贸易结算等,可相应分为可撤销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保兑和不保兑信用证、转让和不可转让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和对开信用证。然而,信用证最基本的分类应该是下列四种,即: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6条b款规定“A CREDIT MUST STATE WHETHER 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DEFERRED PAYMENT, ACCEPTANCE OR NEGOTIATION”,即“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明确申请人、受益人和有关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业务。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如果结算人员对这四种信用证掌握不全面,业务处理不规范,容易引起银行之间、银行与客户之间产生纠纷,因此,从业人员必须深入了解和掌握这四类信用证的各自特点,以便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贸易融资业务中掌控和规避风险。
■一、即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
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是指定某一银行或规定开证行自身收到单据,经审核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立即付款的信用证。若信用证未指定另一代开证行履行付款的银行而限由开证行办理付款,称为直接付款信用证(STRAIGHT PAYMENT LC)。信用证若指定另一付款银行,该行多为通知行或受益人国内当地的一家银行,受益人将相符单据交到指定银行得到的付款同开证行付款一样都是终局性的。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出口商)最为有利,因其可在较短时间内得到无追索权的付款;但对付款行来讲,其付款后承担了“单证相符、单单一致”的责任,若开证行接单后提出后提出新的不符点,付款行就要自行承擔资金损失的风险;而对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不利之处在于见到单据之前指定银行已代具付款,收到单据发现不符点后容易与付款行产生纠纷。即期付款信用证有的不要求提交汇票(多为欧洲大陆国家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目的是规避印花税),有的要求提交汇票,汇票付款人是被指定银行(如有)或是开证行。
■二、延期付款信用证的特点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不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该信用证项下,履行延期付款责任的银行是被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本身,其在收到单据后无需承兑,只是在到期日付款。当然,若被指定银行不付款,开证行不能免除最终付款之责。不管是开证行还是被指定银行,对受益人的付款均为终局付款,无追索权。延期付款信用证的期限,有的规定为付款行见(收)单后若干天,但更多的是规定为提单后若干天,即付款日为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这种信用证对进口商最有利,其在付款之前取得单据并提取货物,可以安装、调试、生产或进行销售;对受益人风险较大,所以受益人一般要求被指定延期付款的银行加具保兑。延期付款信用证最早是由欧洲大陆银行开立的。
■三、承兑信用证的特点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根据各国票据法的规定,远期汇票需要承兑,承兑信用证由此得名。承兑信用证的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指定的另一银行,承兑行一旦承兑汇票,则构成其不可撤销的延期付款承诺,不管发生何种情况,承兑行必须于到期日付款,即使法院对该笔信用证项下备付款项发出止付令,也不能免除承兑行的付款责任,且承兑行的付款也是终局性付款。因为承兑信用证要汇票,所以付款时间可规定为出票后或见票后若干天,当然,也可以规定为提单后若干天(定期)。这种信用证与延期付款信用证一样,有的是因为进口货物需分批到货、安装的特殊贸易要求,有的是开证行对开证申请人提供的资金融通,即授信开证。在承兑信用证业务中,受益人能够凭已承兑的汇票向当地银行申请贴现以提前获得资金。可见,承兑信用证不但保证性强,而且还有较强的融资功能。
■四、议付信用证的特点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一家银行或授权任何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由开证行对其偿付的信用证。该种信用证应用最为广泛。议付行凭相符单据向受益人垫款后,若非议付行直接过错(漏审不符点不视为其过错)不能得到开证行偿付,均可向受益人追偿,除非该行已对信用证加具了保兑。议付信用证可分为公开(自由)议付(PUBLIC/ FREE NEGOTIATION LC)和限制议付(RESTRICTED NEGOTIATION LC),前者指信用证授权任何银行可议付,后者是信用证指定一家或几家银行议付。开证行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原因有两点:一是为了防止欺诈控制风险,二是为了给自己的联行、业务往来密切的代理行揽收业务。议付信用证可以要汇票,也可以不要汇票,汇票的付款人应该是开证行。国际商会不提倡汇票以申请人为付款人,但并不绝对禁止,汇票付款人若为申请人,此汇票将被银行视为附加单据。然而,无论如何汇票的付款人不能是议付行。
(责任编辑:张雄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