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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借还是借款?
2018年10月28日,张晓珊从莫佳佳手中拿了10万元钱,说是帮老同学倪佳斯借的,并约定借期为1年,月利率2%,每季度支付一次利息,并约定,如果倪佳斯在外地的话,就把利息打进莫佳佳的工商银行卡里。倪佳斯曾是莫佳佳的同事,后下海经商,生意做得不错。所以,莫佳佳没有想太多,就把钱交给了张晓珊。
可是,到了2019年春节前,莫佳佳发现约定好的利息却迟迟没有到账,而且联系不到倪佳斯。莫佳佳感到奇怪,便打电话给张晓珊,问是何故?“倪佳斯于1月19日因心脏病发作已经去世……”张晓珊的回答让莫佳佳很吃惊。
莫佳佳一方面为去世的倪佳斯感到惋惜,一方面又为自己借出去的10万元担心。“人死债消”的传统观念萦绕在莫佳佳的脑海中,让她寝食难安。莫佳佳先是找到倪佳斯的家人,希望对方偿还债务。但是倪佳斯的家人却说,根本就没有听倪佳斯生前说过借了别人10万元钱。忐忑不安的莫佳佳便将张晓珊以倪佳斯的名义向其借钱,并亲笔写下的借条拿给了倪佳斯家人看。看到是代借款的收条后,倪佳斯的家人并不认可,让莫佳佳去找张晓珊要。莫佳佳领教了“死無对证”的滋味,好在手里还有张晓珊书写的“代借条”,否则真是百口莫辩。
于是,莫佳佳找到张晓珊协商解决。张晓珊则一口咬定,已将10万元交给了倪佳斯。“你要找,应该去找实际借款人,而非中间人啊。”莫佳佳思索片刻后问张晓珊:“那你将钱交给倪佳斯时,倪佳斯有写收条给你吗?”张晓珊摇摇头说:“我和他也算是朋友,当时出于信任,并没有要求他写收条,真是好心办坏事,搞得两头不是人。”
莫佳佳不想让这桩纠纷变成一起无头“公案”,故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张晓珊和倪佳斯的家人一并告上了法庭,追索借出去的1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代借人需担责
2019年7月25日,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倪佳斯的家人辩称:“倪佳斯生前既没有向莫佳佳借钱,也没有委托张晓珊代劳帮其借款,更没有收到莫佳佳口中说的10万元。法律讲究的是证据,原告拿不出来倪佳斯亲笔所写的借据,那就请求法院驳回莫佳佳对他家人的诉讼请求。”
张晓珊听出了倪佳斯家人的弦外之音,她深感冤枉,并为此作了说明:“当时倪佳斯正准备到中越边境的东兴市去购货,因为他在那边做了多年的生意,所以非常清楚边境贸易市场上都喜欢使用现金来进行结算,连微信转账都不行。借款当天,因倪佳斯脱不开身,就委托我去找莫佳佳借钱。我拿到手的全是现金,当时天晚了,便在第二天一早把钱交给倪佳斯。倪佳斯拿到钱后,就赶往东兴市了,当时还有人在旁边看着。虽然倪佳斯没有给我立下已收到10万元的字据,但我认为,如果倪佳斯没有拿到这笔钱的话,不管是莫佳佳还是倪佳斯,都会在第一时间来追问我。可是,时隔三个月,到了支付利息的期限,都没人催促我,这就足以说明,我已将钱给了倪佳斯。所以,倪佳斯的家人作为继承人,应在继承倪佳斯的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
三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法官想从中调解,但莫佳佳和倪佳斯家人都不同意。
法院在审核双方证据时确认一关键事实:即2018年10月28日,张晓珊向莫佳佳书面写下一张10万元的借条,内容大意为:今代倪佳斯借到莫佳佳拾万元人民币整。经手人:张晓珊(签名)。而张晓珊所说的证人看见她把钱给了倪佳斯,但这个证人并未能出庭作证,所以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于2019年10月13日判决,案件涉及的借款10万元,应由张晓珊承担。
【以案说法】
依照《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此案中,借条载明张晓珊代倪佳斯向莫佳佳借款,张晓珊也收到了10万元,但莫佳佳和张晓珊都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张晓珊的“代借”行为得到倪佳斯的事后认可,应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王冬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