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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著名语言学家、语文教育家、原《光明日报·语言文字》专刊主编张巨龄先生在《光明日报》发表《关于“遗赠”和“标识”的读音》一文。该文认为,“遗赠”作为法律上常用的词汇,其中的“遗”并不是“丢失”和“留下”的意思。“遗”字的通常读音是“yí ”,比如,“遗失”、“遗弃”、“遗产”等,其中的“遗”,表示丢掉、舍去,或留下的意思。但除通常的读法外,“遗”还有一个读音“wèi”,表示给予、交付,或送行的意思。“遗赠”,不是丢弃,而是给予、赠送的意思,所以,应该读“遗(wèi)赠”。该文举例认为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持人在《父亲的婚姻》节目中将“遗(wèi)赠”误读为“遗(yí)赠”了,并强调,媒体主持人不仅天天在跟语言文字打交道,而且担负着舆论,甚至也包括规范读写语言文字的引领作用,误读的影响是很大的。(2010年2月16日《光明日报》)
张巨龄先生强调“遗”字为多音字是没错的,但是强调“遗赠”中的“遗”应当读“w èi”,却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遗赠”作为法律术语,具有其特定的含义,民法教科书一般定义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遗赠”的解释是:“遗嘱中指明立遗嘱人死后把自己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见,作为法律术语的“遗赠”一词,是由“遗嘱”派生出来的词语,是指人去世后,将遗留下的财产赠与他人。“遗”字的这个词义,也符合《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的第5项解释:“专指死人留下的”。如果“遗产”中的“遗”字读“yí”,那么“遗赠”中的“遗”字也应该读“yí”。“遗(wèi)赠”虽然可以理解为给予、赠送,但是在作为法律术语的“遗赠”中,首先还是死后遗留,然后才是赠与。在法律术语中,强调当事人生前无偿给予、赠送的行为,有专门的用语“赠与”,“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因此,“遗赠”中的“遗”读为“yí”,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另外,在相关法律术语如“遗产”、“遗嘱”、“遗赠”等都统一读为“yí”,也符合语言习惯。
其次,张巨龄先生在博客中回应我的质疑,认为“遗赠”并不完全是指死后的赠送,像陶渊明的《乞食》诗中的“主人解余意,遗赠岂虚来”,以及许地山先生所说的“亲戚家中既没有女人,除年节底遗赠以外,是不常往来的”等等的话中所说的“遗赠”就不是死后之赠。至于巴金先生的小说《家》里的所谓“姑妈只得了一点东西,还有五百块钱的股票,这还是列在遗赠里面的”用法,是其自造的词汇,实际上是“遗嘱”中所“赠予”,是一种缩略语,我个人以为不是我们所讲的“遗赠”的意义。张巨龄先生的这些意见在古代汉语中是正确的,但是张先生的文章首先说明“‘遗赠’,是法律上常用的词汇。”因此,我觉得关于“遗赠”的读音,还是要区分它的使用语境。
再次,在目前通行的字词典中,关于“遗赠”一词的读音,《辞海》(198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新华词典》(2001修订版)中,都标注为读“■”,因此,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在播音中读“遗(■)赠”是正确的,是无可厚非的。虽然张巨龄先生自1997年即写文章呼吁“遗(■)赠”应该读“遗(wèi)赠”,即便张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现代汉语词典》没有修订,那么其标注的读音就是唯一的标准,而主持人在工作中真是按照张先生的读法去读 ,那他就是属于工作失误。
另外,张巨龄先生文中将“wèi”写为“weì”,则是明显的错误,没有商榷的余地了。
张巨龄先生强调“遗”字为多音字是没错的,但是强调“遗赠”中的“遗”应当读“w èi”,却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遗赠”作为法律术语,具有其特定的含义,民法教科书一般定义为,“遗赠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人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称遗赠受领人。遗赠是遗赠人死亡后才生效的单方、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标的仅仅是财产权利,遗嘱人不得把债务转移给受赠人。”《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对“遗赠”的解释是:“遗嘱中指明立遗嘱人死后把自己的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可见,作为法律术语的“遗赠”一词,是由“遗嘱”派生出来的词语,是指人去世后,将遗留下的财产赠与他人。“遗”字的这个词义,也符合《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中的第5项解释:“专指死人留下的”。如果“遗产”中的“遗”字读“yí”,那么“遗赠”中的“遗”字也应该读“yí”。“遗(wèi)赠”虽然可以理解为给予、赠送,但是在作为法律术语的“遗赠”中,首先还是死后遗留,然后才是赠与。在法律术语中,强调当事人生前无偿给予、赠送的行为,有专门的用语“赠与”,“赠与是财产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愿将其所有的财产无偿赠送他人的法律行为。”“将其所有财产赠与他人的人为赠与人,接受赠与的人为受赠人。” 因此,“遗赠”中的“遗”读为“yí”,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另外,在相关法律术语如“遗产”、“遗嘱”、“遗赠”等都统一读为“yí”,也符合语言习惯。
其次,张巨龄先生在博客中回应我的质疑,认为“遗赠”并不完全是指死后的赠送,像陶渊明的《乞食》诗中的“主人解余意,遗赠岂虚来”,以及许地山先生所说的“亲戚家中既没有女人,除年节底遗赠以外,是不常往来的”等等的话中所说的“遗赠”就不是死后之赠。至于巴金先生的小说《家》里的所谓“姑妈只得了一点东西,还有五百块钱的股票,这还是列在遗赠里面的”用法,是其自造的词汇,实际上是“遗嘱”中所“赠予”,是一种缩略语,我个人以为不是我们所讲的“遗赠”的意义。张巨龄先生的这些意见在古代汉语中是正确的,但是张先生的文章首先说明“‘遗赠’,是法律上常用的词汇。”因此,我觉得关于“遗赠”的读音,还是要区分它的使用语境。
再次,在目前通行的字词典中,关于“遗赠”一词的读音,《辞海》(1989年版)、《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新华词典》(2001修订版)中,都标注为读“■”,因此,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在播音中读“遗(■)赠”是正确的,是无可厚非的。虽然张巨龄先生自1997年即写文章呼吁“遗(■)赠”应该读“遗(wèi)赠”,即便张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是《现代汉语词典》没有修订,那么其标注的读音就是唯一的标准,而主持人在工作中真是按照张先生的读法去读 ,那他就是属于工作失误。
另外,张巨龄先生文中将“wèi”写为“weì”,则是明显的错误,没有商榷的余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