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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于法律体系而言,范畴是确保其长远发展的基础。相对于其他法律体系而言,经济法的基础权利范畴还处于不成熟的状态,从而导致经济学不能向其他法律学科一样,形成独立的法学学科。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是基于其内部的基本逻辑,并在此基础上将经济学的基本权利范畴可规定为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督权与市场公平权。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权利;权利范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权利的观念已经得到了较大范围的偶寄,当前经济法的权利属性有多方面的观点,比如经济治理权、经济发展全等等,这些理念从多种层次对经济法的权利进行了详细划分,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但整体而言,相比于其他法律理论,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仍存在较为单一的状况,从而导致经济法的权利价值载体不仅没有落到实处,也导致在现有社会强制性及禁止性规范较多的大背景下,现有经济法的权利理论并不能被合理的解释,从而使经济存在摆脱义务本位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对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明确的划分,鉴于此,本文对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确定标准
确定经济法权利范畴的基本前提就是要对经济法权利结构体系中的确立
标准进行明确,这是对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明确的前提,也是使理论和学术界对经济法权利范畴进行划分的催化剂,结合现有成果进展可知,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确定,主要标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1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标准-法律性
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映,第一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应该是规范的,也就是要体现出经济法权利行使过程中的要求;第二是借助于法律性,经济法可以作为执法者的工具或事手段,对于经济法的实施方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实施方在实施过程中依靠的主要法律手段,也是旅行社经济法义务的主要的工具或是手段。
1.2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标准-经济法的特点
作为经济法来讲,其基本权利范畴肯定是其独有的,也必须较为深刻的反映经济法的多有特点,当前学术界对于经济法的主演观点为经济法存在的主要意义是在市场经济无法自行调节或是从社会大众角度,为确保社会公平而必须进行相应的干预等等,从而提升社会的公平水平,因此对于经济法来讲,其基本权利范畴的确定肯定是与经济法所起的作用或者换言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直接相关的,因此从现有阶段来讲,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确定应该是对其调整的对象相一致,并且是相互统一的,且其适用的范围应该进行扩大,不仅可以在国家层面使用,还可以在行业协会等多种组织中使用。
1.3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标准-可实施性
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另外一个标准即是经济主体等法律的使用方及履行方能够对权利进行实施,也就是作为某一方的基本权利,应当使使用方在社会生活中可以用来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就是当经济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用经济法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但这种歌实施与法律的使用方的自我救济还存在很大区别。从经济法的现有特点而言,经济法权利的可实施性主要仍表现为从国家层面对权利进行主张,从国家层面对权利的实施进行协助。
二、经济法的基本權利范畴
在经济学领域,经济法的权利范畴是其重要且核心的内容,而对其权利范畴进行明确,应该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不断的深入探讨,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细化的分析。
2.1 经济法权利范畴存在的必要性
在很多学科领域,比如哲学、政治学等,权利是一直存在的概念,与其是在法学领域,更是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而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较为普遍的意识为在私法体系中,权利是重要的核心,而在公法领域内,权力则构成了核心概念,应该说权利与权力在公法与私法的很多领域内都存在且存在互相交叉的现象,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现阶段来看,均存在其基本的权利范畴,也就构建了基本的法律体系,从而使法律可以长久维系。而经济法作为产生较晚的学科,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却是无可替代的,因此对其基本权利范畴进行确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2.2 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前提-确定逻辑基础
确定某一法律的基本权利范畴需要从两个方面对逻辑基础进行明确:一是要对该法律的基本制度体系进行明确,并使其与现有立法层面的规定相一致,并建立在现有立法层面的基础上;二是应明确该法律的具体的学科体系,因其是该法律赖以存在并最终构成基本权利翻出的基础,也就是在现有理论及学术层面,这些学科体系的存在被认为是基本权利范畴存在的基础。以上述两个方面作为逻辑基础,本文对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进行分析。
2.3 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
当前学术界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也就是经济的发展权、分配权与安全权,这三者互相依托,相互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的核心。从现有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两方面的影响,分别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也应该与其相关,分别是由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督权及市场公平权构成,前两者属于经济法的基本权力范畴,而第三者属于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
2.4 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权利范畴的内部构造
从法律层面来看,无论何种法律权利,其在内部构造上均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素,当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法律权利主要是由利益、主张、资格、权利及自有五个方面构成,二是法律权利在存在过程中必备的要素即为利益、权利与自由,其中三者的各自作用为利益是权利的最终目标,权利是法律的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自由则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支配自己的行为。而结合上文分析可知,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督权及市场公平权应该也有自身的构成要素与内部构造,分别是主体、内容与客体三部分构成。
参考文献
[1]马英娟.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 报,2008(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 六版)[M].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5]李友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初论[J].南京大学学报,2009(12).
[6]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
[7]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
关键词:经济法;基本权利;权利范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权利的观念已经得到了较大范围的偶寄,当前经济法的权利属性有多方面的观点,比如经济治理权、经济发展全等等,这些理念从多种层次对经济法的权利进行了详细划分,很大程度上丰富了经济法的理论基础。但整体而言,相比于其他法律理论,经济法的权利理论仍存在较为单一的状况,从而导致经济法的权利价值载体不仅没有落到实处,也导致在现有社会强制性及禁止性规范较多的大背景下,现有经济法的权利理论并不能被合理的解释,从而使经济存在摆脱义务本位的风险,因此,必须要对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明确的划分,鉴于此,本文对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确定标准
确定经济法权利范畴的基本前提就是要对经济法权利结构体系中的确立
标准进行明确,这是对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进行明确的前提,也是使理论和学术界对经济法权利范畴进行划分的催化剂,结合现有成果进展可知,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确定,主要标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1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标准-法律性
法律性作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反映,第一是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应该是规范的,也就是要体现出经济法权利行使过程中的要求;第二是借助于法律性,经济法可以作为执法者的工具或事手段,对于经济法的实施方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成为经济法的实施方在实施过程中依靠的主要法律手段,也是旅行社经济法义务的主要的工具或是手段。
1.2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标准-经济法的特点
作为经济法来讲,其基本权利范畴肯定是其独有的,也必须较为深刻的反映经济法的多有特点,当前学术界对于经济法的主演观点为经济法存在的主要意义是在市场经济无法自行调节或是从社会大众角度,为确保社会公平而必须进行相应的干预等等,从而提升社会的公平水平,因此对于经济法来讲,其基本权利范畴的确定肯定是与经济法所起的作用或者换言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直接相关的,因此从现有阶段来讲,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的确定应该是对其调整的对象相一致,并且是相互统一的,且其适用的范围应该进行扩大,不仅可以在国家层面使用,还可以在行业协会等多种组织中使用。
1.3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标准-可实施性
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另外一个标准即是经济主体等法律的使用方及履行方能够对权利进行实施,也就是作为某一方的基本权利,应当使使用方在社会生活中可以用来切实维护自身的利益。也就是当经济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用经济法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但这种歌实施与法律的使用方的自我救济还存在很大区别。从经济法的现有特点而言,经济法权利的可实施性主要仍表现为从国家层面对权利进行主张,从国家层面对权利的实施进行协助。
二、经济法的基本權利范畴
在经济学领域,经济法的权利范畴是其重要且核心的内容,而对其权利范畴进行明确,应该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上进行不断的深入探讨,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细化的分析。
2.1 经济法权利范畴存在的必要性
在很多学科领域,比如哲学、政治学等,权利是一直存在的概念,与其是在法学领域,更是构成了法学的核心,而在现有法律体系中,较为普遍的意识为在私法体系中,权利是重要的核心,而在公法领域内,权力则构成了核心概念,应该说权利与权力在公法与私法的很多领域内都存在且存在互相交叉的现象,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现阶段来看,均存在其基本的权利范畴,也就构建了基本的法律体系,从而使法律可以长久维系。而经济法作为产生较晚的学科,其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却是无可替代的,因此对其基本权利范畴进行确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2.2 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确定的前提-确定逻辑基础
确定某一法律的基本权利范畴需要从两个方面对逻辑基础进行明确:一是要对该法律的基本制度体系进行明确,并使其与现有立法层面的规定相一致,并建立在现有立法层面的基础上;二是应明确该法律的具体的学科体系,因其是该法律赖以存在并最终构成基本权利翻出的基础,也就是在现有理论及学术层面,这些学科体系的存在被认为是基本权利范畴存在的基础。以上述两个方面作为逻辑基础,本文对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进行分析。
2.3 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
当前学术界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概括,也就是经济的发展权、分配权与安全权,这三者互相依托,相互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的核心。从现有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来看,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两方面的影响,分别是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因此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也应该与其相关,分别是由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督权及市场公平权构成,前两者属于经济法的基本权力范畴,而第三者属于经济法的基本权利范畴。
2.4 经济法基本权利范畴-权利范畴的内部构造
从法律层面来看,无论何种法律权利,其在内部构造上均有自己独特的构成要素,当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法律权利主要是由利益、主张、资格、权利及自有五个方面构成,二是法律权利在存在过程中必备的要素即为利益、权利与自由,其中三者的各自作用为利益是权利的最终目标,权利是法律的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资格,自由则是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合理支配自己的行为。而结合上文分析可知,政府的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督权及市场公平权应该也有自身的构成要素与内部构造,分别是主体、内容与客体三部分构成。
参考文献
[1]马英娟.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分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 报,2008(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3][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第十 六版)[M].萧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5]李友根.经营者公平竞争权初论[J].南京大学学报,2009(12).
[6]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2000.
[7]蔡守秋.环境资源法教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作者单位: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