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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强卖”的现象,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最低消费和捆绑式销售等等。面对这些“强卖”现象,我们该如何选择呢?
一次,小王和同学上街购物。在一家服饰行里,小王试穿了一件白上衣,感觉衣服不合适后便脱了下来。当她们想要离开时,小王被一位营业员拦住了去路,对方硬逼着她买下那件衣服,否则就不让走。
小王表示那件衣服既没弄脏又没弄坏,自己不想购买。可店里的几名营业员根本不理会,甚至连拖带拉地动起手来,还抢了小王的钥匙作抵押。无奈之下,小王只好买下了那件不合适的衣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的,而不是盲目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服饰行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面对商家的“强卖”,小王可以诉诸消费者协会来为自己解决问题,并非一定要买下自己不喜欢的那件衣服。
还有,在一些广告中经常会出现“加两元即送……”或是“若一次性购买两份,第二份只需五元”等广告语,这些销售方式被称做“捆绑式销售”。如今,捆绑式销售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那这种销售方式是不是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例如,在肯德基的销售中,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可乐或是果汁,可以选择配好的套餐,也可选择拆开来买,这个消费的过程完全是根据消费者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商品的,所以这种做法并不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有的捆绑式销售你就要小心了,例如,我们买手机时必须要买商家推荐的电池,否则手机就不卖。这种行为属于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餐饮业中,我们也常常碰到“包间最低消费”等一系列消费条款。对此,消费者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离开。这种消费方式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消费者在面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条款时,可以不选择有“最低消费”限制的商家,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单方面规定的,消费者可拒绝支付,也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法律课堂: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行为是自愿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
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同的消费者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商家曾流行一个口号叫“百挑不厌,百问不烦”,但并非所有商家都能真正将此落到实处。如有的营业员在顾客挑选商品或经过挑选后又不购买时,不满之情溢于言表,甚至恶语伤人、大打出手,这是不尊重消费者自主权的表现,还有一些经营者强行要挟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的,更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害。
当消费者在自主权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对商家说“不”,千万不要为了怕麻烦而选择听之任之,这样只能让一些无良的商家占尽便宜,而使自己憋一肚子的气。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商品的质量、服务的质量赢得消费者才是根本。
一次,小王和同学上街购物。在一家服饰行里,小王试穿了一件白上衣,感觉衣服不合适后便脱了下来。当她们想要离开时,小王被一位营业员拦住了去路,对方硬逼着她买下那件衣服,否则就不让走。
小王表示那件衣服既没弄脏又没弄坏,自己不想购买。可店里的几名营业员根本不理会,甚至连拖带拉地动起手来,还抢了小王的钥匙作抵押。无奈之下,小王只好买下了那件不合适的衣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往往是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喜好来选择的,而不是盲目的。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服饰行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面对商家的“强卖”,小王可以诉诸消费者协会来为自己解决问题,并非一定要买下自己不喜欢的那件衣服。
还有,在一些广告中经常会出现“加两元即送……”或是“若一次性购买两份,第二份只需五元”等广告语,这些销售方式被称做“捆绑式销售”。如今,捆绑式销售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和运用,那这种销售方式是不是也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从不同的角度去分析。例如,在肯德基的销售中,消费者可以自由地选择可乐或是果汁,可以选择配好的套餐,也可选择拆开来买,这个消费的过程完全是根据消费者自己的喜好来选择商品的,所以这种做法并不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但有的捆绑式销售你就要小心了,例如,我们买手机时必须要买商家推荐的电池,否则手机就不卖。这种行为属于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在餐饮业中,我们也常常碰到“包间最低消费”等一系列消费条款。对此,消费者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要么选择接受,要么选择离开。这种消费方式属于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行为。消费者在面对“最低消费”这一霸王条款时,可以不选择有“最低消费”限制的商家,如果经营者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或结账时才告知消费者有关“最低消费”的单方面规定的,消费者可拒绝支付,也可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任何人都不能干涉。
法律课堂: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行为是自愿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有权要求经营者介绍有关商品或服务的基本情况,以便做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决定。
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过程中,不同的消费者会提出不同的要求,这是十分正常的现象。商家曾流行一个口号叫“百挑不厌,百问不烦”,但并非所有商家都能真正将此落到实处。如有的营业员在顾客挑选商品或经过挑选后又不购买时,不满之情溢于言表,甚至恶语伤人、大打出手,这是不尊重消费者自主权的表现,还有一些经营者强行要挟消费者购买或接受服务的,更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严重侵害。
当消费者在自主权受到侵害时,一定要勇敢对商家说“不”,千万不要为了怕麻烦而选择听之任之,这样只能让一些无良的商家占尽便宜,而使自己憋一肚子的气。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尊重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商品的质量、服务的质量赢得消费者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