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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他人婚姻为何“第三者”有权申请宣告无效
我丈夫刘某身患淋病一直未治愈。一年前,我并不在意刘某的病并相信他一定能治愈,就与他进行了结婚登记。可不久前同我们一起生活的小叔子却出面干预,并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本来小叔子并不是婚姻的当事人,患病与否也与他无关,可我听说法院有可能受理并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请问,对他人婚姻为何“第三者”有权申请宣告无效?
广东 林晓媛
林晓媛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法院如支持小叔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方面,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38条之规定,患有下列疾病,未经治愈之前是禁止结婚的:一是指定传染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九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三是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你“丈夫”所患淋病当属禁止结婚中的“指定传染病”。另一方面,你小叔子虽不是婚姻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你小叔子是你丈夫的弟弟,且与你们共同生活,当属其列。
离退休人员应聘受伤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我退休前在一家单位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8月6日,一家公司得知我业务熟练,遂聘请我为公司会计。此后,我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费用。2010年9月30日,我在上班时因椅子断裂而摔伤,花去了16000余元医疗费用。公司为我申请工伤认定及待遇,却被有关部门拒绝,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属雇佣关系,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问,离退休人员应聘受伤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海口 吴爱玲
吴爱玲读者:
你所反映的情形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一方面,现行规定并没有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其中仅将“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唯一条件,没有附加其它任何限制,而你与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属于公司的劳动者。另一方面,离退休人员再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指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再一方面,既然你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表明在公司为你申请参加工伤保险、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工伤保险部门不仅没有拒绝而且予以接受,而今其拒绝认定并给予工伤待遇,不仅前后矛盾,而且明显违法。
我丈夫刘某身患淋病一直未治愈。一年前,我并不在意刘某的病并相信他一定能治愈,就与他进行了结婚登记。可不久前同我们一起生活的小叔子却出面干预,并准备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我们的婚姻无效。本来小叔子并不是婚姻的当事人,患病与否也与他无关,可我听说法院有可能受理并支持他的诉讼请求。请问,对他人婚姻为何“第三者”有权申请宣告无效?
广东 林晓媛
林晓媛女士:
从你反映的情况分析,法院如支持小叔子的诉讼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一方面,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第9条、第38条之规定,患有下列疾病,未经治愈之前是禁止结婚的:一是指定传染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二是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九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三是有关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你“丈夫”所患淋病当属禁止结婚中的“指定传染病”。另一方面,你小叔子虽不是婚姻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你小叔子是你丈夫的弟弟,且与你们共同生活,当属其列。
离退休人员应聘受伤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我退休前在一家单位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8月6日,一家公司得知我业务熟练,遂聘请我为公司会计。此后,我参加了工伤保险并缴纳了费用。2010年9月30日,我在上班时因椅子断裂而摔伤,花去了16000余元医疗费用。公司为我申请工伤认定及待遇,却被有关部门拒绝,理由是离退休人员与新工作单位的关系属雇佣关系,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问,离退休人员应聘受伤能否获得工伤待遇?
海口 吴爱玲
吴爱玲读者:
你所反映的情形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一方面,现行规定并没有将离退休人员再聘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其中仅将“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唯一条件,没有附加其它任何限制,而你与公司之间存在明确的劳动关系,属于公司的劳动者。另一方面,离退休人员再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义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也指出:“离退休专业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再一方面,既然你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了相关费用,表明在公司为你申请参加工伤保险、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时,工伤保险部门不仅没有拒绝而且予以接受,而今其拒绝认定并给予工伤待遇,不仅前后矛盾,而且明显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