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诉环节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审查不够全面,对其证明力的审查亦存在不足。解决这些问题,应重视电子数据的数字技术内涵,涉内容数据、附属数据、系统环境数据的基本构成,以及因存在、传输形式不同而产生的证明力差异,分别采取多维视角、系统思维和类别观念的审查方式。对电子数据证据能力或证明力有疑问的,可采取合法性补正、真实性强化措施,可依法适用相应的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