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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投资的性质不应区分对内、对外效力而分别判断。以借贷为目的股权投资或增资扩股协议系通谋虚伪行为,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事由以及相反行为时,应认定为债权投资协议;其他债权人不属于通谋虚伪行为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债权人不必然是交易债权人,即使在交易的环境下也只对公司产生信赖,不受外观主义保护。在具体情形中,其他债权人的存在不影响判断投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