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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引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性质属行使权利之表意行为,但在诉讼外、诉讼程序中和执行程序中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对于诉讼外援引行为,我国应采"双重性质说"。对于诉讼程序不同阶段中的援引行为,应结合诉讼程序的制度价值、举证规则的要求、与其他制度的衔接等因素,认定该援引行为的效力。执行时效具有贯彻既判力等特殊制度价值,执行程序中的援引行为宜采用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予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