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在暴力侵害事件中的“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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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媒体采取不当方式对暴力侵害案件中的受害人进行采访或报道而导致“二次伤害”,是我国新闻传媒界屡见不鲜的现象之一。本文以“湖南凤凰少女被囚禁性侵案”为例,从“二次伤害”的角度审视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活动中出现的采访不当、报道主题混淆、隐私披露等过失,揭示其所呈现的新闻伦理困境,并从媒体“自省”的角度提出相关规避措施。
  关键词:不当报道;“二次伤害”;新闻伦理困境;媒体自省
   中图分类号:G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21)05-0139-03
  一、 引言
   马克思曾这样批评一家报纸:“《奥格斯堡报》从来也没有经受过那种,一个人的主观愿望反对他自己的理智、客观见解的时候所产生的良心的痛苦,因为它既没有自己的理智,又没有自己的见解,也没有自己的良心”。新闻传播业应该是一种召唤社会良心的行业,传媒的良心、记者的良心和编辑的良心对于这一行业而言是不可丢失的[1]。
   近年来,媒体以不当的采访报道方式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并屡见不鲜。从“外滩踩踏事件”到“姚贝娜遗体被拍事件”再到“北京八达岭动物园老虎吃人事件”,新闻伦理问题一再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热议话题。新闻伦理问题是关于媒体可为与不可为的问题,一家媒体对于新闻伦理的坚守与否,关乎着媒体的公信力与影响力,对于媒体的长远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以“湖南少女囚禁案”为切入点,对媒体在事件采访与报道的过程中对当事人造成的“二次伤害”进行分析阐述,即媒体有哪些不当方式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造成了“二次伤害”,从而审视其折射出的当下新闻伦理困境,期望得到新闻媒体的重视,提升其报道暴力侵害案件的专业素养及人文主义关怀。
  二、何为“二次伤害”
   “二次伤害”一词最早被用于美国临床心理学研究,指的是一些病人在经历了外科手术的痛苦之后,心理上也会产生一些阴影[2]。在我國,将“二次伤害”作为一个本土概念进行研究起始于2005年前后。随着信息传播的日渐便捷化,新闻记者不当的采访方式以及频发的突发性社会案件或灾难性事件等因素促发了业界对新闻“二次伤害”现象的关注。目前,学界对于“二次伤害”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作为新闻伦理学的一个概念,我们可以参考医学与法律中的界定,从新闻伦理道德的视角出发,把媒体的“二次伤害”定义为:突发事件中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在受到事件一次伤害后,由于新闻媒体及工作人员在对新闻事件的不当采访报道,对当事人及其亲属带来身体与精神的二次伤害。
  三、“湖南少女囚禁案”与“二次伤害”
  (一)案件回顾
   2019年3月25日,湖南凤凰县检察院通报了一起案件:该县50岁男子龙某将一16岁少女囚禁在自家地洞24天并多次对其进行性侵。截至通报当日,警方已将该少女解救,龙某已被检察院批捕。各大媒体纷纷对此次案件进行报道,引发公众热议。在案件中,媒体采访和报道的焦点本应是作为嫌犯的龙某,但是,部分媒体却表现出了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过度关注,激起了公众对于“媒体良知”的指责和业内关于“二次伤害”的反思。
  (二)本案中的“二次伤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 39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一般来说,在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报道中,媒体大多会采取匿名报道、取消刊登照片或对照片进行马赛克处理等方式避免直接暴露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但是,随着案情的进展和案件的深入报道,媒体往往以间接的方式不自觉地暴露出未成年人的真实信息和个人隐私,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二次伤害”。
  1.采访不当,反映出记者人性关怀的缺失
   作为社会“公器”的新闻媒体机构在信息的收集、传递上都具有绝对优势,但媒体需要认清的是,社会与公众所赋予的强大信息功能绝非是任其滥用的。在本案案发仅两日后,某报纸便发布了一则相关采访视频。视频中,记者来到了受害女孩所接受治疗的医院并对女孩的亲人和相关医护人员进行了采访。医护人员直言“她来的时候就是一个普通的病人,你们不来我们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可见,医院和家属对于受害人的隐私保护是到位的。至于记者以何种方式费尽心思找到女孩所在的医院,不得而知。值得庆幸的是,受害女孩当时已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检查。
   毫无疑问,有关媒体在此次事件中的采访方式是极为不妥的。不可否认,媒体有责任也有义务向社会公众传递真相,但“真相”应当是社会共同关注的内容,而不应是媒体出于猎奇和窥私的一己之求。但距案发仅仅两天,记者便贸然来到女孩就诊所在医院试图制造一些大新闻,于情于理都是不妥的;而直接对受害女孩的亲人进行采访,这更是一种人文关怀的缺失,使得已经遭受过伤害的人被媒体“二次伤害”。也因此,该视频一经发布便遭到广大网友的抨击——“求求你们不要再去打扰女孩了,她现在需要的是安心静养。”“为什么要去采访女孩呢,媒体应当关注的重心难道不应该是犯罪嫌疑人吗?”而涉事媒体和记者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这是极其可悲的。
  2.报道主题混淆,暴露出记者专业主义的短板
   在某新闻官方微博3月27日发表的一篇博文中,有这样一些内容“龙某今年55岁,据村民介绍,这些年女的都嫁到了外地,全村有100多个光棍”。该博文用了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来突出“55岁的龙某尚未结婚,当地光棍数量众多”这样一个事实,被指有“模糊凶手犯罪事实”之嫌。同时,该微博还附有一则“探访湖南凤凰性奴事件涉事村”的视频,视频除了展示犯罪现场之外,还重在突出当地的贫困问题。此微博一经发出,不少微博媒体纷纷转发。同样,在某报3月30日发布的一篇阅读量为100万+的报道中,用大量篇幅介绍了作为事发当地凤凰县突出的贫困问题和光棍问题:“由于贫穷、交通不便,不少凤凰县女性外嫁,外地女性也不愿嫁到这里,稼贤村有不少光棍,年纪最大的七八十岁了”。文章中更是指出“当地比较贫困,但结婚彩礼得十五六万”。    传媒的基本职能在于监视社会环境、推动社会发展、维持社会动态平衡[3]。媒体和记者接触到此次案件并加以报道,属于舆论监督范畴,重点主题应是揭露嫌犯的罪行。然而,部分媒体报道倾向失衡,报道的重点不是揭露强奸嫌犯,而是凸显当地贫困、彩礼金额高、光棍数量多等社会问题,从而使得事件变成了这样的逻辑:因为当地的贫困和彩礼金额过高才使得嫌犯走向极端,监禁并侵害未成年少女。这种颠倒基本事实的叙事逻辑是错误且不妥的。媒体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忽略了其本应履行的职能,把报道重点集中在对当地的贫穷和“娶妻难”上,这无疑转移了案件的焦点,把对于犯罪事实的报道转移到了社会问题上,这对于受害人及其家属无疑是巨大的伤害。
  3.个人隐私披露,越真实越侵权
   在报道“湖南少女被囚案”的过程中,部分媒体还存在第三个错误,即披露受害者的个人隐私。新闻具有五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在涉及当事人隐私时,媒体应当灵活变通选取最关键的要素进行报道,而不是一味地透露受害者的相关信息。以某新闻3月26日的报道《16岁少女遭囚禁性侵24天,50岁单身嫌犯被批捕》一文为例,透露了“凤凰县山江镇新农村、龙某某、16岁、消失24天”等与受害人相关的真实信息。然而,凤凰只是一个县城,规模小,人口数量不大,媒体所披露的地址信息已经具体到了哪一个村,用以上四个要素取交集,很容易就能得知受害女孩的真实身份。
   传媒在涉及“性”的问题上造成“二次伤害”,不同于侵犯名誉权给当事人带来的損害,侵犯名誉权带来的损害可以通过更正和道歉等方式消除影响,而隐私的泄露造成的后果具有不可复原性,被侵害人的形象不可能恢复到以前的状态。因而报道这类案件,媒体尤其要有同情心和人文关怀,尽量舍弃可能会伤害报道对象人格尊严和名誉的无关紧要的细节。这一案件直接涉及“性”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性”不言而喻属于个人隐私问题。而相关媒体披露受害女孩的姓名、身份、地址,以及其它足以使人辨认的描述(16岁、消失24天),实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于该阶段的受害女孩而言,她最需要的是一个不被打扰的环境以及更少的网络个人信息。在本案中女孩不幸成为性犯罪和性暴力的受害人,其身体和人格尊严本已遭受摧残,再向全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毫无疑问对其构成了“二次伤害”。
  四、规避“二次伤害”,媒体应自省
   如何在报道暴力侵害案件时尽可能对当事人造成最小程度的伤害?在国内,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研究所完成的《中国新闻职业规范蓝本》明确规定了关于报道的职业规范。该蓝本将“减少伤害的原则”纳入了“传媒社会责任”的四大原则中。实际上,报道暴力侵害案件从而对当事人造成二次伤害,不仅是某个记者或媒体的问题,而是整个行业中的“一股妖风”——时有发生,从未根绝。
   说到底,要杜绝这种不良风气,更需要的是媒体内部的自我教育与矫正。具体来说,媒体从业者在案件的采访与报道中都要注重对“度”的把握。一方面,要把握好采访的度,即在采访前和采访中都要征得采访对象的同意,避免多次重复的采访;另一方面,媒体从业者还需要重视报道的“度”。在案件的报道过程中,记者要灵活采用新闻技巧,在最大程度上去避免或减少案件追踪报道过程中产生的“二次伤害”;最后,新闻媒体还需要把握好舆论引导的“度”。第一,要敏感地抓住案件的重点,突出应有的主题;第二,在当下人人都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媒体还应致力于建造和谐的舆论环境。媒介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牢牢把握舆论的大方向,把正确的思想和言论传达给公众,同时培养公众深度思考的能力,警醒大众,有效地预防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新闻的良知是所有新闻人共筑的良知,呈现出的是整个新闻业的健康面貌。当且仅当每一位媒体从业者坚守新闻的良知并学会自我教育与矫正时,这个行业的明天才是值得期许的。
  参考文献:
  [1]吴世文,石义彬.新媒体时代新闻伦理实践的困境及取向——从“陈永洲事件”谈起[J].当代传播,2014(3):45-46.
  [2]程诚.我国重大突发性事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研究[D].广西师范学院新闻学,2015.
  [3]陈力丹.论传媒的“二次伤害”——以“联防队员入室强奸”案的报道为例[J].新闻与写作,2012(1):26-29.
  [4]李健,张国良.外滩踩踏事件报道引发的新闻伦理讨论[J].新闻记者,2015(2):29-32.
  [5]赵文晗.未成年人遭性侵害案件报道中的“二次伤害”——从“海南女学生遭性侵案”谈起[J].新闻世界,2013(9):282-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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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杨江.媒体的二次伤害与自我矫正——以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为例[J].青年记者,2012(1):36-38.
  [8]叶铁桥.“最残忍的采访”凸显新闻伦理困境[J].新闻记者,2011(12):35-38.
  [9]马艺,张培.多重价值的融合与冲突——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原因的深层阐释[J].新闻与传播研究,2009,16(2):94-102+109.
  [10]王卉.灾难报道中的新闻伦理——基于汶川大地震的案例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9):169-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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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艾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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