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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钱父母就没有权利支配和使用吗?
问:我是一位个体工商户,妻子是工厂工人,我们有一个儿子,对他疼爱有加。自儿子10岁时起,我们就教孩子学习理财,其中一项就是把亲属及我们的朋友每年给他的“压岁钱”交由他本人保管和支配,孩子很节省从不乱花钱,6年多下来就积攒了15000余元存在银行。去年3月份妻子因工厂倒闭而下岗,我的生意近两年来也一直不景气,今年上半年我的商店又发生一次被盗事件损失3万余元。现在,我的生意和家庭生活都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当我们和儿子商量将他的存款拿出来花时,他不但不同意,还振振有词地说那是属于他个人的钱,我们做父母的也没有权利支配和使用。请问,我们的亲属和朋友尤其是我的生意伙伴是与我相识相交才给孩子的钱,我们做父母的就没有权利支配和使用吗?
答:从法律上说你儿子的说法是对的。孩子虽然还没有成年,还需要父母的呵护和养育,但在法律上他和成年人同样是法律的主体,成年人所享有的许多权利他也同样享有,财产权即是其中之一。你们的亲属和朋友包括你的生意伙伴无论什么原因,既然是赠给他的钱,这钱就属于他所有了,也只有他才有权支配和使用。当然,你们的孩子还未成年,你们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替他行使一些权利,但你们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人身和财产只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而没有侵犯他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你们如果将孩子本人的钱用在他本人的生活、学习等方面是可以的,而如果将孩子的钱作为你的生意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开支则是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所有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当然,如果超出法律规定来说,在自己的父母甚至是他人遇到了困难,虽然是未成年人,自己有能力和条件帮助就应当帮助,这就涉及到家庭和整个社会如何教育孩子的大问题,超出了法律咨询解答的范围了。
单凭收条为什么要不回借款?
问:我与李某是同村村民,也曾合伙做过生意。今年2月底的一天李某向我借了3000元钱,当我把钱交到他手中时他给我写了一张字据:“今收到王保树人民币3000元整。”我当时虽然觉得有些不妥,但也没有想那么多,也就没有提什么异议。半年后我找李某要钱时,他却说不记得向我借过钱,我提醒他还写有收条时,他也不置可否,坚持说不记得向我借过钱。请问,我如果单凭李某写给我的收条到法院打官司能不能要回借款?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你主张并要求李某归还你3000元借款,你必须证明李某确实借了你3000元钱。一般说来,在借款人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借款人亲笔书写的借据是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因为借条本身就是一份简化了的借用合同,明确了借用人和出借人等,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而收条则不同,尤其在没有注明收到原因的情况下,收条本身记载和证明的是打收条的人和收到了什么及收到数量的这一法律事实,而并不能证明和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就是说,在对方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仅凭对方的收条是不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凭李某写给你的收条到法院打官司是要不回借款的。
责编/小苑[email protected]
问:我是一位个体工商户,妻子是工厂工人,我们有一个儿子,对他疼爱有加。自儿子10岁时起,我们就教孩子学习理财,其中一项就是把亲属及我们的朋友每年给他的“压岁钱”交由他本人保管和支配,孩子很节省从不乱花钱,6年多下来就积攒了15000余元存在银行。去年3月份妻子因工厂倒闭而下岗,我的生意近两年来也一直不景气,今年上半年我的商店又发生一次被盗事件损失3万余元。现在,我的生意和家庭生活都面临严重的经济困难,当我们和儿子商量将他的存款拿出来花时,他不但不同意,还振振有词地说那是属于他个人的钱,我们做父母的也没有权利支配和使用。请问,我们的亲属和朋友尤其是我的生意伙伴是与我相识相交才给孩子的钱,我们做父母的就没有权利支配和使用吗?
答:从法律上说你儿子的说法是对的。孩子虽然还没有成年,还需要父母的呵护和养育,但在法律上他和成年人同样是法律的主体,成年人所享有的许多权利他也同样享有,财产权即是其中之一。你们的亲属和朋友包括你的生意伙伴无论什么原因,既然是赠给他的钱,这钱就属于他所有了,也只有他才有权支配和使用。当然,你们的孩子还未成年,你们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代替他行使一些权利,但你们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的人身和财产只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而没有侵犯他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你们如果将孩子本人的钱用在他本人的生活、学习等方面是可以的,而如果将孩子的钱作为你的生意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开支则是侵犯了孩子的财产所有权,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当然,如果超出法律规定来说,在自己的父母甚至是他人遇到了困难,虽然是未成年人,自己有能力和条件帮助就应当帮助,这就涉及到家庭和整个社会如何教育孩子的大问题,超出了法律咨询解答的范围了。
单凭收条为什么要不回借款?
问:我与李某是同村村民,也曾合伙做过生意。今年2月底的一天李某向我借了3000元钱,当我把钱交到他手中时他给我写了一张字据:“今收到王保树人民币3000元整。”我当时虽然觉得有些不妥,但也没有想那么多,也就没有提什么异议。半年后我找李某要钱时,他却说不记得向我借过钱,我提醒他还写有收条时,他也不置可否,坚持说不记得向我借过钱。请问,我如果单凭李某写给我的收条到法院打官司能不能要回借款?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你主张并要求李某归还你3000元借款,你必须证明李某确实借了你3000元钱。一般说来,在借款人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借款人亲笔书写的借据是可以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因为借条本身就是一份简化了的借用合同,明确了借用人和出借人等,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而收条则不同,尤其在没有注明收到原因的情况下,收条本身记载和证明的是打收条的人和收到了什么及收到数量的这一法律事实,而并不能证明和反映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和债务关系。就是说,在对方不承认存在借贷关系的情况下,仅凭对方的收条是不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的。
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单凭李某写给你的收条到法院打官司是要不回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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