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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农村危房改造补助金,本应为农村貧困且住房不安全的农民服务,帮助他们解决燃眉之急。但在本案中,作为个体出租车司机的张百林却先后四次帮助自己和亲友申领危房改造资金。借助光荣村的两人之力,张百林一次又一次地获得了危房改造补助。帮忙的人也得到了相应的好处费。扶贫资金,应该为确有需要的贫困户服务,而不能成为个人私利。
张百林仅是一个出租车司机,可以轻易帮助自己和亲友办理四份危房改造补助。他的这个能耐,在黑龙江省鸡东县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其实,还有两个人在暗地里帮助张百林不断地攫取政府的补助资金。他们就是光荣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董海新和村会计姜本富。
这些年,鸡东镇光荣村受鸡东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危房、泥草房改造的鉴定、评议、推荐、上报等工作。2012年春,个体出租车司机张百林在为光荣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董海新出车办理危房改造补贴相关工作过程中,让董海新为其虚假上报、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董海新安排村会计姜本富受理张百林的虚假申报材料,姜本富虚假编造张百林的危房改造档案卷宗上报鸡东镇乡建办。2013年9月,张百林领取到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8403元后,给董海新400元。
2013年春,张百林再次让董海新为其上报、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张某甲(张百林儿子)、张某乙(张百林妹妹)的名义上报、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董海新让姜本富虚假变造危房改造档案卷宗,盖章后交由董海新签字后上报鸡东镇乡建办。2014年9月,张某甲、张某乙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张某乙人民币10000元)拨付后,董海新将补贴款取出交予张百林,后张百林将其中的10000元交给张某甲,另外10000元交给张某乙。
2014年春,张百林再次找到董海新要虚报危房改造补贴,二人研究这次用马某(张百林妻子)的名义申报,董海新安排姜本富受理,张百林提供虚假照片,姜本富虚假变造危房改造档案卷宗并盖章,董海新签字后上报鸡东镇乡建办。2015年9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000元转入马某农村信用社账户中,被张百林取出后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从2012年到2015年,张百林、董海新、姜本富三人办理了四次危房改造补助申领,共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38403元。
2015年12月14日,董海新因职务违纪行为被鸡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海新、姜本富原系鸡东县鸡东镇光荣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受国家机关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危房改造等工作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张百林共谋,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董海新、姜本富、张百林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国家泥草房、危房改造补贴款是针对低保户、贫困户等群体的具有扶贫、救济性质的补助。董海新、姜本富、张百林贪污上述款项,酌定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海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姜本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张百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董海新、姜本富、张百林违法所得3840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董海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按程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得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百林仅是一个出租车司机,可以轻易帮助自己和亲友办理四份危房改造补助。他的这个能耐,在黑龙江省鸡东县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其实,还有两个人在暗地里帮助张百林不断地攫取政府的补助资金。他们就是光荣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董海新和村会计姜本富。
这些年,鸡东镇光荣村受鸡东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危房、泥草房改造的鉴定、评议、推荐、上报等工作。2012年春,个体出租车司机张百林在为光荣村村民委员会村主任董海新出车办理危房改造补贴相关工作过程中,让董海新为其虚假上报、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董海新安排村会计姜本富受理张百林的虚假申报材料,姜本富虚假编造张百林的危房改造档案卷宗上报鸡东镇乡建办。2013年9月,张百林领取到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8403元后,给董海新400元。
2013年春,张百林再次让董海新为其上报、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张某甲(张百林儿子)、张某乙(张百林妹妹)的名义上报、申领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董海新让姜本富虚假变造危房改造档案卷宗,盖章后交由董海新签字后上报鸡东镇乡建办。2014年9月,张某甲、张某乙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张某甲人民币10000元,张某乙人民币10000元)拨付后,董海新将补贴款取出交予张百林,后张百林将其中的10000元交给张某甲,另外10000元交给张某乙。
2014年春,张百林再次找到董海新要虚报危房改造补贴,二人研究这次用马某(张百林妻子)的名义申报,董海新安排姜本富受理,张百林提供虚假照片,姜本富虚假变造危房改造档案卷宗并盖章,董海新签字后上报鸡东镇乡建办。2015年9月,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000元转入马某农村信用社账户中,被张百林取出后用于个人生活花销。
从2012年到2015年,张百林、董海新、姜本富三人办理了四次危房改造补助申领,共套取危房改造补助款38403元。
2015年12月14日,董海新因职务违纪行为被鸡东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海新、姜本富原系鸡东县鸡东镇光荣村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受国家机关鸡东县鸡东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危房改造等工作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职务便利,与被告人张百林共谋,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董海新、姜本富、张百林的行为构成贪污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国家泥草房、危房改造补贴款是针对低保户、贫困户等群体的具有扶贫、救济性质的补助。董海新、姜本富、张百林贪污上述款项,酌定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海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被告人姜本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张百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5万元;董海新、姜本富、张百林违法所得3840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董海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按程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得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