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懂工伤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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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9月起,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工伤”的新规定开始实施了。“下班买菜遇意外真的算工伤?”“下班去看电影算不算?”“下班遭遇抢劫应该算工伤吧?”……关于工伤问题的大讨论相当热闹,但是,如果真的“摊上事”,你知道怎样维权吗?
  特邀专家 武楠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
  特邀专家 赵世奎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你怎么看
  坚叔:细化工伤认定,让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掌握更多主动权,也让用人单位无空可钻,无法推卸责任、推诿扯皮,体现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坚叔:细化工伤认定,让劳动者维权有法可依,掌握更多主动权,也让用人单位无空可钻,无法推卸责任、推诿扯皮,体现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老徐:工伤认定条件的放宽,无疑是好事。不过,如何界定这个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呢?条件太宽泛了不好掌握啊。
  大宋:这规定贴心得有点不适应。在下班后买菜和菜贩子吵架被打,也算工伤?自己下班走路不看路,专看美女,摔了也算工伤?自己家小区路没铺好,骨折了也算工伤?这不靠谱吧!
  专家观点
  工伤新规不宜误读
  在工伤认定中,由于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缺乏具体的标准,所以一直是劳资双方发生纠纷的重点领域。此次出台的新规定,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进一步细化。新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它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认定该类问题的具体标准,降低了司法认定的难度。例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应该认定为合理路途。
  不过,对于“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也不应过度解释,比如下班之后见见朋友,逛逛商场或者看看电影,可能就超出了合理线路、合理时间,不应该属于工伤范围。
  还有一些人由于对新规产生误读,以为“既然下班买菜出事算工伤,那么买菜时崴脚、和菜贩子打架也应该算工伤”,其实,《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换言之,即使当事人确实是在“在上下班途中”,但其发生意外的情况不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依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关键1:你签合同了吗
  工作中丢了手指却没算工伤
  今年30岁的小杜,儿子刚满3岁,一家人的生计全靠他打工来维持。然而,4年前工作中的一次意外不仅让他丢了食指,而且连工伤都不算。
  2010年,小杜在某建筑工地打工,公司虽然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上约定了工资,由包工头负责发放。小杜万没想到,在工地干了还不到一个月,一分钱也没拿到手,却遇到了意外。2010年11月13日,小杜在从事包工头王某安排的工作时,被滚槽机将右手无名指压断。被送到医院后,建筑公司便对其置之不理。为了得到应有的赔偿,小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由于工作时间短,小杜手里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他和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好在有同工地其他工友愿意为他作证。然而,劳动部门却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决他与建筑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小杜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尽管有工友为他出庭作证,但是法院认为,这些并不能证明小杜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小杜没有工资发放记录,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是包工头安排的,因此,法院最终驳回了他的请求。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
  所谓工伤,前提一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一直是工伤案件中最主要的纠纷之一。例如案例中的小杜,他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其它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在工伤的认定中就容易出现纠纷。
  尽管近年来一再强调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性,但依然有很多劳动者重视不足。再加上有些老板为了节约成本,不跟劳动者签合同,也不上保险,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为了谋得一个“饭碗”,往往不得不忍气吞声。结果,一旦员工遭遇工伤,黑心的老板便开始耍赖。
  不过,未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意味没有“事实劳动关系”。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尽可能多地搜集劳动关系存在的其它证据。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及“服务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及报名表,考勤记录,工作中往来的电子邮件等,在一定情况下都能作为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一旦发生工伤等劳动争议,当事人都可以直接据此主张劳动关系。
  除此之外,劳动者还经常把“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混淆,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差别巨大。特别是在涉及人身伤害案件中,赔偿金更是有很大区别。例如,某人雇佣了街头务工的临时工、大学生在校外打工实习,这些都属于劳务关系,如果工作中出了事故,只能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无法获得工伤待遇。
  关键2:你加班有人知道吗
  下班遇车祸企业拒认工伤
  明明是加完班之后在回家途中遭遇的车祸,然而企业却不认账,拒绝认定是工伤……
  陈师傅是某轻型客车厂的职工,2012年6月21日20点30分左右,刚刚加完班的陈师傅离开单位骑车回家,没想到刚出门30分钟,就在十字路口与一辆小汽车相撞。事发后,陈师傅因抢救无效死亡。
  2012年11月21日,陈师傅的妻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局也做出了认定工伤的决定。不过,得知这一决定后,陈师傅所在的企业却表示不服,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企业称:单位正常下班时间是18点左右,陈师傅事发当晚并没加班,而是去处理其他私人事务,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过,陈师傅的两位同事证明,事发当天两人与陈师傅都在单位加班。   此后,虽然人社局也维持了工伤认定,但该企业仍旧不服,提起上诉。日前,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劳动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法官说法
  加班受伤理应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说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所以,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司工作场所的监控视频资料、其他职工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陈师傅是20点30分下班,21点左右遭遇车祸的,就应该认定为工伤。
  虽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在申请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劳动者也要尽到基本的举证义务,要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受伤情况、系工作原因受伤等相关证明。
  因此,为了保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加班时,也应当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包括上下班的打卡记录、视听资料、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各种形式证据,为以后出现纠纷提供依据。
  关键3:集体活动中遇意外咋办
  因公骑马摔伤算工伤
  在参加单位组织的团队建设活动中,郎女士骑马时不慎从马背上摔了下来,导致胸椎骨折……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员工,她认为,团队建设活动是公司例行的一项工作安排。作为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服从工作安排、参加团队建设即为执行工作职责,是其工作内容之一。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为工伤。然而,劳动局却认为骑马是娱乐活动,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郎女士却表示不服,随即将劳动局告上法院。最终法院以团队建设活动是企业文化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系正常工作安排为由,认定郎女士系因工外出期间因工受伤。
  法官说法
  团队建设属于工作的一部分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工作原因、时间、场所的认定进行了细化。规定“工作原因”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目前团队建设活动已逐步成为一些企业进行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精神的主要手段,所以,案例中郎女士就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但是,并不是只要员工在集体活动遇到伤亡情况就能被算作工伤,关键还要看是否与工作相关。例如,在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有的人未经允许私自单独行动,结果导致人身伤亡的,往往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关键4:出差时出事了算谁的
  出差住宾馆摔成骨折
  2010年的夏天,周某被公司派去外地出差。没想到,当他晚上在客房内洗澡时,不慎滑倒,导致全身多处骨折。
  周某认为,他是公司安排入住酒店开会的,客房理应视为“工作场所”,其所受的伤害也皆因工作原因而起,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周某便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虽然他向劳动部门提交了目击者证明、诊断证明书以及单位证明等材料,劳动部门却认定他不符合工伤。周某不服,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结果得到依旧是“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
  2011年7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入住酒店系工作原因,但洗澡才是导致受伤的直接条件,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法院宣判后,周某表示不服,继续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依旧认为周某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维持原判。
  无奈之下,周某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再审。最终,高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申诉理由成立,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法官说法
  “因工外出”应受保护
  由于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作具有特殊性,与外出工作有直接关系和间接关系的情形都应视为“工作原因”,如与工作有间接联系的休息、吃饭、旅途等都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所以,案例中的周某受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会议安排的房间内洗澡摔伤,应认定为“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不能将那些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如在出差期间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私人活动视为“工作”或“工作原因”。
  最高法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细化了“因工外出”的几种情形,如《规定》提出,因工外出期间,只要不属于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工伤。这些情形的细化,使得此类工伤案件的认定更为清晰、明确。
  关键5:你知道如何申请工伤吗
  工伤事故超1年劳动局不受理
  “上报工伤认定1年时限已过,公司却没有上报工伤,说是没有交工伤保险。医生说过,像我这样的伤情,左手以后是不能干重活了,我该怎么办?”……
  小李是鞍山某公司的一名职工,3年前,他在工作中被机器扎伤,左桡骨粉碎性骨折。受伤之后,小李立即要求公司为他申报工伤,公司领导也满口应允,还给他出了医疗费。休养期间,小李再一次找到公司,询问工伤的事情,公司给他的答复是“报过了”。
  没想到,1年时间过去了,当小李找到劳动部门查询之后才得知,公司不仅没有为他申请工伤,而且根本就没给他上保险。结果,等到小李知道自己也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早已过了法定期限,劳动行政部门也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申请工伤需在1年以内
  需要广大劳动者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也有期限要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该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此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案例中小李为例,虽然法律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但劳动者也要注意维护自身权益。
  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以后,首先应该尽量搜集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其次,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最后,还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受理职工工伤认定申请,做相关的调查核实。若职工方认为职工受了工伤,而所在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要由所在单位来承担举证的责任。
  相关链接
  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7类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 ,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它情形。
  此外,还有3类情形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本刊记者 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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