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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传统法律文化来看,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由于法自君出封杀了权利;家族本位强调整体利益;重刑轻民而忽视了民事权利;追求无讼来忍受权利的侵害;重义轻利而不主张权利等,致使我国的权利机制迟迟没有形成。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权利机制
一、法律文化释义
(一)法律文化的各种观点
美国学者大多认为法律文化是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李·S·温伯格和朱迪恩·W ·温伯格在其《论美国的法律文化》一文中指出:“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包括人们对于法律、法律机构和法律的制作者, 如律师、法官和警察等人的知识、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人们使用法律的意愿,以及人们遵守法律判决的程度; 所有这一切都同法律文化紧密地联系着。?譹?訛
日本学者大多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内容,认为法律文化所包涵的内容主要有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规范和法律设施等,但其最核心的精神却深入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之中。在法律的文化背景之后,法律得以产生作用和发挥功能,其核心因素就是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所以,法律文化就是法律意识。?譺?訛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也呈现出升温的趋势,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第一:法律文化就是法观念、法意识。第二:法律文化是包括法律意识以及与法律意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的总和。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法律文化始终围绕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而产生、变迁、传播、冲突、分化和整合。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与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是同步的。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的定义应该是:法律文化是指围绕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而形成的所有特质的复合体。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权利机制形成的制约
(一)法自君出封杀了权利争取的可能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最能清楚地表明君权之上的精神与原则。
通观中国古代社会,君王就是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国家法律主要来源于君王之口;而权力也被君王一人所集中。君王就是权力和法律的象征。在这种君主专制制度之下,是不可能产生民主制政体与民主管理方式的,从而也不可能形成权利机制意识,要求权利的解放。在中华法系的立法精神中,一直强调“君者,法之源也。”法律所体现的是国君的意志。 ?譻?訛君王的意识就是要保障、维护和巩固封建君主的权力以及维持集权统治的社会秩序。君权专制不仅通过各种制度得以确立,而且还借助各种立法,使之合法化与法律化。皇权专制强调个人独断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权利机制是不可能形成的。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是不可能形成权利意识的,由于受到君权、法律以及观念的限制,权利机制的形成就更不可能了。
(二)家族本位以家族利益包容个人权利
在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中,经济基础是以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下,人们的意识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同样受到社会生产力低下的限制。
“中华法系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家法思想始终笼罩着整个社会”。 ?譼?訛以家族为本位的思想也就深深的印在了人们的思想之中,家族成员以血缘为纽带,家是所有成员的最终归属,成员之间的利益也属于“家”的范围之内。在家国相通的思想之下,整体的利益高过任何一种个体的利益。“在古代中国,一切社会组织,甚至国家本身,都是依靠血缘家族的宗法原则建立起来的,都是家族或家庭的摹本。” ?譽?訛血缘是古代社会的中心枢纽,血缘是家与国的基础,家国乃是不分的。
综上所述,在家国相通的思想之下,由于受到血缘意识的影响,家族本位应强调家族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被包容在家族利益之中。
(三)重刑轻民忽视民事权利
在“以礼为主”的封建社会中,礼法相结合,德主刑辅,重刑轻民则是统治者们采取的主要形式。
权利观念的形成是建立于商业社会规则之上的。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小农经济在整个社会之中占主要地位,经济基础是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商事关系极为欠缺,民事关系也极为简单。所以说,在中国整个古代历史之中,农业则为根本的经济基础,是重中之重;而商业则是农业之附属,不值得重视。因而,商事关系的发展受到重重阻碍,民事关系且极为的简单,民事权利的重视也相应的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历朝历代走重刑事法律,以实现维护国家德稳定,而轻视民事法律和民事权利。
(四)追求无讼忍受权利侵害
中华法系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古代中国的文化传统崇尚和谐,正如儒家思想所主张的“礼之用,和为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对和谐的赞赏,而无讼是和谐的家族与社会在法律上的要求和反映。因此,中国古代文明的儒家思想是无讼形成的思想文化根源。
对和谐与稳定的追求是古代中国统治者们所追求的永恒目标。诉讼通常涉及到的是一家一族。有时候,甚至是几辈人都不能了结诉讼,胜诉者会赢得很多的好处,但败诉者则人财两空,由此会造成社会秩序动乱。同时,诉讼也会影响到诸如劳动生产,造成家破人亡,影响社会的稳定,这是统治者们最为忌讳的。古代中国在经济上实行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政策,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机制具有农业性的特质,全社会呈现出农业态势,自然对诉讼需要不旺,无讼便逐渐形成。宗法文化和宗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国家机构和整个社会在表面无纷争的状态下运行而形成无讼。这些方面的共同作用斗导致了诉讼的减少。
综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占据了绝对的地位和农耕文明的影响,则导致了社会追求和谐,追求无讼,劝导民众以忍受权利的侵害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无讼,以到达维护和巩固皇权与社会的稳定。
(五)取义舍利克制主张权利
言及义与利,孔子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譾?訛孟子也谈到“仁,人心也;义,人路也。” ?譿?訛由此可见,在儒家文化思想之中有很强的重义轻利之思想。在处理义利关系时,是把“义”作为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利”。
儒家思想中的“重义”思想,其理论依据为“仁”的学说。仁和义的关系,颇近于仁和礼的关系。仁的学说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家的“重义”思想,起初用于处理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后成为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道德规范关系的标准。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源自中华文化中重家族亲情的特色。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以血缘为纽带,在做事之前都要端量一下义与利。 “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 ?讀?訛在中国思想文化之中,宗族、宗亲观念尤为重要。宗法胜过于律例,宗族情感胜过于契约。所以,在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宗族宗亲占有绝对的地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坚守着舍生取义,见义忘利的社会原则。
在中国古代历史文化中,重义轻利,畏惧讼累,克己隐忍,不主张权利等特征占据了重要地位,以至于对中国权力机制的形成造成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三、结语
经过上述五个方面的分析,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各种思想都制约着中国权利机制的形成,统治者们为了维护与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在思想意识方面做出创新点,让被统治的人们变得乐意接受这种“新的思想”,并对所谓的天命黄权形成绝对的敬畏,致使人们的权利意识受到严重的影响,让权利意识远离被统治阶级,让权利机制远离他们的生活。统治者们在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禁锢,使得权利意识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进而使得我国的权利机制迟迟没有形成。
改造法律文化,兴起权利观念。进入近代,人们的思想意识受到重大的冲击,阻碍权利的思想被层层冲破。权利一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权利意识也因此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权利机制也应得到空前发展。
[注释]
?譹?訛姜素红:《充实与超越: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载《中南林学院学报》,第24卷第6期。
?譺?訛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745页。
?譻?訛?譼?訛郭成伟主编:《中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72页。
?譽?訛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譾?訛《论语·里仁》。
?譿?訛《孟子·告子上》。
?讀?訛《孟子·离娄上》。
[参考文献]
1.郭成伟.中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李伟(1982—),男,云南昭通人,青海民族大学2008级民商法研究生。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权利机制
一、法律文化释义
(一)法律文化的各种观点
美国学者大多认为法律文化是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李·S·温伯格和朱迪恩·W ·温伯格在其《论美国的法律文化》一文中指出:“法律文化这个概念包括人们对于法律、法律机构和法律的制作者, 如律师、法官和警察等人的知识、价值观念、态度和信仰;人们使用法律的意愿,以及人们遵守法律判决的程度; 所有这一切都同法律文化紧密地联系着。?譹?訛
日本学者大多认为法律意识是法律文化的基础内容,认为法律文化所包涵的内容主要有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规范和法律设施等,但其最核心的精神却深入人们的观念和意识之中。在法律的文化背景之后,法律得以产生作用和发挥功能,其核心因素就是法律意识或法律观念。所以,法律文化就是法律意识。?譺?訛
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法律文化的研究也呈现出升温的趋势,主要的观点有以下两种。第一:法律文化就是法观念、法意识。第二:法律文化是包括法律意识以及与法律意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等的总和。
(二)法律文化的概念
关于法律文化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法律文化始终围绕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而产生、变迁、传播、冲突、分化和整合。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与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是同步的。所以,笔者认为,法律文化的定义应该是:法律文化是指围绕法律制度社会化过程而形成的所有特质的复合体。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度文化和法律精神文化。
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权利机制形成的制约
(一)法自君出封杀了权利争取的可能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最能清楚地表明君权之上的精神与原则。
通观中国古代社会,君王就是最高权力机构的代表,国家法律主要来源于君王之口;而权力也被君王一人所集中。君王就是权力和法律的象征。在这种君主专制制度之下,是不可能产生民主制政体与民主管理方式的,从而也不可能形成权利机制意识,要求权利的解放。在中华法系的立法精神中,一直强调“君者,法之源也。”法律所体现的是国君的意志。 ?譻?訛君王的意识就是要保障、维护和巩固封建君主的权力以及维持集权统治的社会秩序。君权专制不仅通过各种制度得以确立,而且还借助各种立法,使之合法化与法律化。皇权专制强调个人独断专制,在这种体制之下,权利机制是不可能形成的。
综上所述,在中国传统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是不可能形成权利意识的,由于受到君权、法律以及观念的限制,权利机制的形成就更不可能了。
(二)家族本位以家族利益包容个人权利
在中国的整个封建社会中,经济基础是以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在这种经济基础之下,人们的意识受到社会发展的制约,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同样受到社会生产力低下的限制。
“中华法系是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与自然经济相联系的以家族为本位的家法思想始终笼罩着整个社会”。 ?譼?訛以家族为本位的思想也就深深的印在了人们的思想之中,家族成员以血缘为纽带,家是所有成员的最终归属,成员之间的利益也属于“家”的范围之内。在家国相通的思想之下,整体的利益高过任何一种个体的利益。“在古代中国,一切社会组织,甚至国家本身,都是依靠血缘家族的宗法原则建立起来的,都是家族或家庭的摹本。” ?譽?訛血缘是古代社会的中心枢纽,血缘是家与国的基础,家国乃是不分的。
综上所述,在家国相通的思想之下,由于受到血缘意识的影响,家族本位应强调家族的整体利益,个人利益被包容在家族利益之中。
(三)重刑轻民忽视民事权利
在“以礼为主”的封建社会中,礼法相结合,德主刑辅,重刑轻民则是统治者们采取的主要形式。
权利观念的形成是建立于商业社会规则之上的。中国古代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小农经济在整个社会之中占主要地位,经济基础是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经济,商事关系极为欠缺,民事关系也极为简单。所以说,在中国整个古代历史之中,农业则为根本的经济基础,是重中之重;而商业则是农业之附属,不值得重视。因而,商事关系的发展受到重重阻碍,民事关系且极为的简单,民事权利的重视也相应的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古代中国历朝历代走重刑事法律,以实现维护国家德稳定,而轻视民事法律和民事权利。
(四)追求无讼忍受权利侵害
中华法系的立法指导思想就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古代中国的文化传统崇尚和谐,正如儒家思想所主张的“礼之用,和为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对和谐的赞赏,而无讼是和谐的家族与社会在法律上的要求和反映。因此,中国古代文明的儒家思想是无讼形成的思想文化根源。
对和谐与稳定的追求是古代中国统治者们所追求的永恒目标。诉讼通常涉及到的是一家一族。有时候,甚至是几辈人都不能了结诉讼,胜诉者会赢得很多的好处,但败诉者则人财两空,由此会造成社会秩序动乱。同时,诉讼也会影响到诸如劳动生产,造成家破人亡,影响社会的稳定,这是统治者们最为忌讳的。古代中国在经济上实行小农经济和重农抑商政策,必然导致整个社会机制具有农业性的特质,全社会呈现出农业态势,自然对诉讼需要不旺,无讼便逐渐形成。宗法文化和宗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使国家机构和整个社会在表面无纷争的状态下运行而形成无讼。这些方面的共同作用斗导致了诉讼的减少。
综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占据了绝对的地位和农耕文明的影响,则导致了社会追求和谐,追求无讼,劝导民众以忍受权利的侵害来实现社会的和谐与无讼,以到达维护和巩固皇权与社会的稳定。
(五)取义舍利克制主张权利
言及义与利,孔子云:“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譾?訛孟子也谈到“仁,人心也;义,人路也。” ?譿?訛由此可见,在儒家文化思想之中有很强的重义轻利之思想。在处理义利关系时,是把“义”作为第一位的,其次才是“利”。
儒家思想中的“重义”思想,其理论依据为“仁”的学说。仁和义的关系,颇近于仁和礼的关系。仁的学说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儒家的“重义”思想,起初用于处理个人与个人的关系,而后成为处理个人利益和社会道德规范关系的标准。儒家思想中的“重义轻利”思想,源自中华文化中重家族亲情的特色。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生产生活都以血缘为纽带,在做事之前都要端量一下义与利。 “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 ?讀?訛在中国思想文化之中,宗族、宗亲观念尤为重要。宗法胜过于律例,宗族情感胜过于契约。所以,在儒家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宗族宗亲占有绝对的地位,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都坚守着舍生取义,见义忘利的社会原则。
在中国古代历史文化中,重义轻利,畏惧讼累,克己隐忍,不主张权利等特征占据了重要地位,以至于对中国权力机制的形成造成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三、结语
经过上述五个方面的分析,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各种思想都制约着中国权利机制的形成,统治者们为了维护与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就必须在思想意识方面做出创新点,让被统治的人们变得乐意接受这种“新的思想”,并对所谓的天命黄权形成绝对的敬畏,致使人们的权利意识受到严重的影响,让权利意识远离被统治阶级,让权利机制远离他们的生活。统治者们在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的禁锢,使得权利意识的发展受到严重影响,进而使得我国的权利机制迟迟没有形成。
改造法律文化,兴起权利观念。进入近代,人们的思想意识受到重大的冲击,阻碍权利的思想被层层冲破。权利一词逐渐被人们所了解,权利意识也因此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权利机制也应得到空前发展。
[注释]
?譹?訛姜素红:《充实与超越: 关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考》载《中南林学院学报》,第24卷第6期。
?譺?訛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745页。
?譻?訛?譼?訛郭成伟主编:《中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8页72页。
?譽?訛范忠信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譾?訛《论语·里仁》。
?譿?訛《孟子·告子上》。
?讀?訛《孟子·离娄上》。
[参考文献]
1.郭成伟.中国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2.范忠信.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4.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李伟(1982—),男,云南昭通人,青海民族大学2008级民商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