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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7月18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天津市防洪抗旱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农业与农村委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