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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多家外地企业经营者被大连市一些所谓的“贸易公司”诱骗人局。这类所谓的“贸易公司”真相空间如何?为什么会屡屡得逞?
被迫赔偿“违约金”
安先生是河北滦县金利薯片厂的负责人,他把自己厂的信息登录在网络上。2008年11月,大连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联系上安先生,说准备出口一批薯片,希望安先生送样品到大连。突如其来的商机让安先生很兴奋,随后就通过快递将样品发至大连,事后对方订购了2000件。价值11.2万元的薯片。
“让我们感到不对劲的是,对方直接从网络上发来了一份合同,内容都是其单方面撰写的,条件非常苛刻。”安先生说,自己当时提出了异议,可是对方业务员表示“合同条款严格点无所谓,验货时根本不会按这个标准来。”于是,安先生在未收到一分钱货款的情况下,就和对方签订了合同,并于当年12月25日将2000件薯片运至大连。
“他们安排我们把货物送到了一间仓库。”安先生说,事后对方却突然告知他“货物不合格”,要么将货物全部拉回,要么委托公司卖掉。而如果要拿回货物,安先生必须支付公司两万元违约金以及仓储费。
“我们是外地人,在大连出了这样的事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担心价值十几万元的货物最终拿不回来,只好交违约金‘赔偿’贸易公司的损失。”安先生说,这一遭遇令他很窝心。
生意还没影儿,先收“拓展费”
这一笔生意被迫交了“违约金”后,安先生感到挺郁闷。可是2009年11月,又一家大连贸易公司联系上安先生,表示可以将安先生厂里生产的薯片出口到朝鲜。
安先生说,这回“贸易公司”的打法又变了,不再着急让安先生送货来大连,而是和安先生谈起了关于“市场开拓费”的问题。“对方说,把我厂的产品推向朝鲜市场需要一定的费用,这笔市场拓展费是1.8万元。为了表示合作诚意,我们两家各出一半费用9000元,然后变支付给我货款的30%。”
安先生说,对方连货物样品都不看,张嘴就要厂商先打去9000元“拓展费”,如此做法令他心生疑惑。“我怀疑这又是一个骗局。”安先生表示。
大额订单引诱收取“合同保证金”
而河北保定一家公司的李经理则是被另外一家大连“贸易公司”骗走了“合同保证金”!
李经理于2009年3月接到大连兴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说对李经理公司经营的休闲食品感兴趣,下了50多万元的订单。2009年4月中旬,李经理来到大连,与自称是贸易公司经理的张某签订了合同,“张某说帮我们办理商品入境朝鲜的许可证,费用2.68万元,需要我们公司负担这笔费用的30%作为合作押金。”李经理说,“当时贸易公司还带我们见了‘朝鲜外商’,于是我们就交了8000多元的‘合同保证金’,随后我们就返回河北等待消息,可是半年多过去了,一点消息都没有。”
李经理曾多次联系兴豪贸易公司,但是几名负责人互相推诿,后来干脆就不接电话了。“现在他们的手机已经停机子。”李经理对此很无奈。
“市场拓展费”用来打点人情?
11月28日,笔者按照李经理提供的号码,先后拨打了兴豪国际贸易公司的多部联系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笔者随后通过市工商局企业注册查询系统查找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结果发现“兴豪国际贸易公司”根本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这说明“兴豪公司”就是一家骗子公司。
而安先生先后接触过的两家大连贸易公司则可以查找到注册登记信息。笔者以安先生薯片厂经理的身份与其中一家收取“市场拓展费”的贸易公司取得了联系。对方一名自称姓尹的经理表示,这笔“市场拓展费”主要是用于在当地“打点人情”的。
这位尹经理说,他们打算把薯片销售到朝鲜市场。“朝鲜一般不进口薯片这种休闲食品,但是我们就有能力把你们厂的产品推进这个市场,而且对方给的价格非常高,每件薯片的收购价达到60元左右。”尹经理说,为了顺利推销这些薯片,公司必须给当地的主管官员和负责收购的工作人员“打点一下”,这才产生了这笔所谓的“市场开拓费”。“按正常情况,这笔费用应该由你们厂掏,可是为了表示诚意,我们也负责一半的开拓费。”尹经理表示。
近年来,中小企业遭遇所谓“贸易公司”欺诈,被迫缴纳“违约金”甚至被骗走“市场开拓费”的事时有发生。这类所谓的“贸易公司”有两类。第一类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但实际没有什么正经业务,他们一般会在收取“合同保证金”或者“市场开拓费”后,以种种理由终止与厂商的合作,费用也不退。或者在厂商把货物送到之后,以种种理由“挑刺”,表示货物不合格并扣住货物,最终厂商只得被迫缴纳“违约金”。“这种公司其实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订立的合同一般都有失公平,其行为涉嫌欺诈,厂商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而第二类贸易公司则干脆就是骗子公司,根本没有注册登记,直接玩起了“空手套白狼”。
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军律师表示,这类“贸易公司”之所以能屡屡欺诈得手,主要是利用了厂商的三点“弱点”。
一是中小企业为了打开局面,迫切需要商机和市场信息。“这样骗子公司如果打出‘大生意’的招牌,厂商求成心切,往往会按照骗子的预设步骤步步入瓮。”
二是一些中小企业不懂法,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譬如遭遇明显苛刻、有失公平的合同,也不知道防范,或者提出异议。
三是一些中小企业从外地偏远地区来到大连,在货物被扣、押金被扣的情况下不敢主动维权,怕把事情闹大。尤其是一些骗子公司还会宣称自己“人头熟”、“有关系”等等,这更进一步增加了外地厂商的畏惧心理。刘律师建议,厂商在发现上当后,应该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报警求助。
(摘自《新财路》)■
被迫赔偿“违约金”
安先生是河北滦县金利薯片厂的负责人,他把自己厂的信息登录在网络上。2008年11月,大连一家贸易公司的业务员联系上安先生,说准备出口一批薯片,希望安先生送样品到大连。突如其来的商机让安先生很兴奋,随后就通过快递将样品发至大连,事后对方订购了2000件。价值11.2万元的薯片。
“让我们感到不对劲的是,对方直接从网络上发来了一份合同,内容都是其单方面撰写的,条件非常苛刻。”安先生说,自己当时提出了异议,可是对方业务员表示“合同条款严格点无所谓,验货时根本不会按这个标准来。”于是,安先生在未收到一分钱货款的情况下,就和对方签订了合同,并于当年12月25日将2000件薯片运至大连。
“他们安排我们把货物送到了一间仓库。”安先生说,事后对方却突然告知他“货物不合格”,要么将货物全部拉回,要么委托公司卖掉。而如果要拿回货物,安先生必须支付公司两万元违约金以及仓储费。
“我们是外地人,在大连出了这样的事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因为担心价值十几万元的货物最终拿不回来,只好交违约金‘赔偿’贸易公司的损失。”安先生说,这一遭遇令他很窝心。
生意还没影儿,先收“拓展费”
这一笔生意被迫交了“违约金”后,安先生感到挺郁闷。可是2009年11月,又一家大连贸易公司联系上安先生,表示可以将安先生厂里生产的薯片出口到朝鲜。
安先生说,这回“贸易公司”的打法又变了,不再着急让安先生送货来大连,而是和安先生谈起了关于“市场开拓费”的问题。“对方说,把我厂的产品推向朝鲜市场需要一定的费用,这笔市场拓展费是1.8万元。为了表示合作诚意,我们两家各出一半费用9000元,然后变支付给我货款的30%。”
安先生说,对方连货物样品都不看,张嘴就要厂商先打去9000元“拓展费”,如此做法令他心生疑惑。“我怀疑这又是一个骗局。”安先生表示。
大额订单引诱收取“合同保证金”
而河北保定一家公司的李经理则是被另外一家大连“贸易公司”骗走了“合同保证金”!
李经理于2009年3月接到大连兴豪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的电话,说对李经理公司经营的休闲食品感兴趣,下了50多万元的订单。2009年4月中旬,李经理来到大连,与自称是贸易公司经理的张某签订了合同,“张某说帮我们办理商品入境朝鲜的许可证,费用2.68万元,需要我们公司负担这笔费用的30%作为合作押金。”李经理说,“当时贸易公司还带我们见了‘朝鲜外商’,于是我们就交了8000多元的‘合同保证金’,随后我们就返回河北等待消息,可是半年多过去了,一点消息都没有。”
李经理曾多次联系兴豪贸易公司,但是几名负责人互相推诿,后来干脆就不接电话了。“现在他们的手机已经停机子。”李经理对此很无奈。
“市场拓展费”用来打点人情?
11月28日,笔者按照李经理提供的号码,先后拨打了兴豪国际贸易公司的多部联系电话,但一直无人接听。笔者随后通过市工商局企业注册查询系统查找这家公司的注册地址,结果发现“兴豪国际贸易公司”根本未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这说明“兴豪公司”就是一家骗子公司。
而安先生先后接触过的两家大连贸易公司则可以查找到注册登记信息。笔者以安先生薯片厂经理的身份与其中一家收取“市场拓展费”的贸易公司取得了联系。对方一名自称姓尹的经理表示,这笔“市场拓展费”主要是用于在当地“打点人情”的。
这位尹经理说,他们打算把薯片销售到朝鲜市场。“朝鲜一般不进口薯片这种休闲食品,但是我们就有能力把你们厂的产品推进这个市场,而且对方给的价格非常高,每件薯片的收购价达到60元左右。”尹经理说,为了顺利推销这些薯片,公司必须给当地的主管官员和负责收购的工作人员“打点一下”,这才产生了这笔所谓的“市场开拓费”。“按正常情况,这笔费用应该由你们厂掏,可是为了表示诚意,我们也负责一半的开拓费。”尹经理表示。
近年来,中小企业遭遇所谓“贸易公司”欺诈,被迫缴纳“违约金”甚至被骗走“市场开拓费”的事时有发生。这类所谓的“贸易公司”有两类。第一类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过,但实际没有什么正经业务,他们一般会在收取“合同保证金”或者“市场开拓费”后,以种种理由终止与厂商的合作,费用也不退。或者在厂商把货物送到之后,以种种理由“挑刺”,表示货物不合格并扣住货物,最终厂商只得被迫缴纳“违约金”。“这种公司其实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订立的合同一般都有失公平,其行为涉嫌欺诈,厂商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而第二类贸易公司则干脆就是骗子公司,根本没有注册登记,直接玩起了“空手套白狼”。
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的刘红军律师表示,这类“贸易公司”之所以能屡屡欺诈得手,主要是利用了厂商的三点“弱点”。
一是中小企业为了打开局面,迫切需要商机和市场信息。“这样骗子公司如果打出‘大生意’的招牌,厂商求成心切,往往会按照骗子的预设步骤步步入瓮。”
二是一些中小企业不懂法,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譬如遭遇明显苛刻、有失公平的合同,也不知道防范,或者提出异议。
三是一些中小企业从外地偏远地区来到大连,在货物被扣、押金被扣的情况下不敢主动维权,怕把事情闹大。尤其是一些骗子公司还会宣称自己“人头熟”、“有关系”等等,这更进一步增加了外地厂商的畏惧心理。刘律师建议,厂商在发现上当后,应该及时向工商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报警求助。
(摘自《新财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