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选导致村官犯罪情况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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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当前,村官贿选导致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本文结合花都区检察院查办村官职务犯罪的情况,分析了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提出可以从健全农村的民主治理和监督机制、推行阳光村务、提高村官待遇、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等方面入手预防村官犯罪。
  关键词 贿选 村官 犯罪
  作者简介:汤志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村官贿选的普遍存在经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从最早期的村官竞选凭人缘、人情,到后来的凭一些小实物如米、油等,到最近的凭人民币,贿选的组织活动越来越严密,手段也越来越隐秘。而显然而见的是敢于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贿选的村官并不是仅仅为了当一个官,而是为了官背后所存在的巨大利益。马克思曾经讲过:如果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资本家就敢冒着上绞刑架的危险作恶。在近进年来,随着花都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区内七镇一街基本上每年都有各项工程需要向农村征地,而每一次在农村征地,就是村官捞钱的大好机会。从花都区检察院获悉,在农村土地征用、拆迁过程中涉农职务犯罪的案件已呈现出日渐增多的趋势,从2009年至2012年6月,花都区院反贪局立案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17件23人,占该院所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40.5%之重。现结合近年来所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情况等分析如下:
  一、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总体呈年龄段较为集中、学历较低和单一的男性性别
  我区检察机关从2009年至2012年6月所查办的17件23人案件中,犯罪主体的年龄跨度从29岁到75岁都有,但主要集中在40—50周岁之间,占重56%。从村官的具体职务上来讲,村委会主任和社长占了多数,有65%,而无职务的一般村民也占了相当一部分的比重,占25%。涉案人員全部为高中以下学历,而且均为男性犯罪,女性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尚未发现。
  (二)犯罪的动机具有明显的功利性
  除一般的个人贪欲外,主要的原因是在竞选前对当选后的收入预期普遍过高,而且大多在竞选时花费了少则十万多则上百万的贿选成本。当选后,想方设法捞回“成本”和获取巨额利润成了贿选村官的普遍犯罪动机,这部分村官基本上都是在三年一次的换届选举中通过“拉票贿选”的手段当选村官的,面对利益,特别是面对不是与村直接相关的利益诱惑更容易铤而走险。
  (三)犯罪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土地拆迁、补偿方面
  在花都区检察院所立案查处的17件23人案件中,除江瑞根是在协助镇政府划拨社会捐助公益事业工程款项中索贿受贿、庾泳泉在负责管理村民社保基金的过程中贪污社保金外,其他所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都发生在农村土地征用、拆迁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方面,占88%之重。
  (四)犯罪手段
  基本上都是采用虚增、虚构承包土地合同,虚报征地补偿项目(特别是地上附着物一项)以及利用获得的征地拆迁信息与被征地、拆迁补偿人员合谋抢建、抢种以多获得补偿款项从中收受贿赂或贪污公款。而村官能够顺利通过征地方工作人员重重把关而获得非法利益的重要时政背景又往往是集中在一些征地时间紧、任务重的征地工程中发生。
  二、原因分析
  (一)以获取巨额不当利益为竞选村官的预期目的,在竞选时不惜花费高额成本进行贿选
  是贿选村官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最主要原因。贿选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金钱政治和政治腐败,贿选成功的村官意味着获得了公共权利,公共权利的获得也就获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就往往能以较低的价格获得了村内土地、厂房的租赁权,而且租赁的期限往往都是三十年甚至是五十年的,而从长远的眼光来看,因为发展的需要,要对农村的不少土地和建筑进行征地、拆基本上是不存在疑问,抓住了土地就往往能够在日后的征地、拆迁补偿中获得巨额的补偿款项,这是不少村官贿选的“理性”原因;同时,村官敢于花费高额资金进行贿选,最感观的事例是从实行村民自治后的几次竞选情况看,当选的村官往往都能从短短的三年任期内得到丰硕的回报,当了村官之后鸟枪换炮的事例比比皆是,而贿选的法律责任风险却几为零风险。
  (二)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村官被依靠过多,对村官的监督过少而且制度存在漏洞
  从现实的客观情况来看,如果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没有村官的参与,征地、拆迁补偿的效果和效率确实难以想象,而正也是由于此,征地、拆迁补偿的主体(政府或政府的下属部门)往往在实践中忽视了对村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从花都区检察院所立案侦查的村官在土地拆迁、补偿中贪污受贿的17件23人的案件中,无一是政府行政部门在管理和监督中发现,均是检察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和在工作中发现村官犯罪线索展开初查后立案侦查的。
  (三)政府的为政理念尚未十分完善,为村官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贪污、受贿提供了事实上的方便之门
  从最近一、二年花都区检察院查处的发生在东风日产产能扩建工程征地、南方电网花都—郭塘线工程征地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村官来看,无一不是征地时间短、任务重的征地工程。部分村官也就抓住了征地人员的心理,以村民不配合,思想工作难做来拖延时间以此企图获取非法利益。而征地工作人员往往也迫于无奈,为能按时完成任务,不得不满足村干部明示或暗示的非法要求,成为村官在征地、拆迁补偿中贪污公款的帮凶。而更有甚者,有的征地工作人员主动与村官合谋,共同骗取征地补偿款。
  三、应对措施
  (一)大力培养村民的文化素质和民主法治意识
  提升村民的民主参与水平,推进农村的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和健全农村的民主治理和监督机制,是杜绝村官职务犯罪的根本之策。因为村民是村民自治的决定性力量,但也是贿选产生与发展的源头,较低的文化素质容易使村民形成较浓厚的小农意识,而小农意识则往使村民只贪图眼前小利而忘记长远的公共利益;民主法治意识的薄弱,往往使村民不懂得珍惜自身的民主权利,并且缺乏主人翁责任感,导致对贿选现象的熟视无睹。所以我们一定要大力发展农村的文化教育事业,提高村民的文化水平;其次是要组织村民加强学习有关规定,熟识与掌握村民自治及民主的理论与知识,增强村民的民主意识与法制观念。
  (二)强力推行阳光村务,对重大事项的村务实行两级公开公示制度
  一方面要求由村按照村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自行公开,另一方面以上提一级的方式由镇政府进行公开公示。在重大事项的村务上实行两级公开制度可以在制度上尽最大可能减少村官权力寻租的机会。同时,要建立和完善村务监督制度、村民民主理财制度、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制度和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切实保障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三)要适当提高和改善村官的待遇,让村官的待遇能最大限度地体现出其价值,减小村官犯罪的诱因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如何向自治的村官提供一个合理的发展平台,已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对此,应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结合我们的国情,在村官竞选前,拟定一个村民接受、竞选者也接受的村官待遇方案。在村官竞选前公示村官的待遇和保障政策以及当选村官后要受到的权利制约,让有意参选的村民在认同公示内容的情况下再决定参选,以降低参选村民当选的收入预期。这样既遵从了村民自治的原则,又在充分的讨论中制定村民可接受的村官行为,既可减少村民的不理性行为,也可减少在参选村官的幻想和平衡当选村官的心态,为当选村官营造一个良好的从政心态。
  (四)在政府层面上应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为政理念
  在征地拆迁补偿中改变粗放型做法的同时,要适当提高征地补偿的标准和提高征地测量确认的科技含量。现在参与征地工作的不少工作人员还是靠“一把尺、一张纸、一支笔”进行测量确认,其中的随意性和准确性乃可想而知,征地测量的低技术含量是能够谎报、虚增甚至是事后随意增加不断发生的重要技术原因。加大对征地测量技术的投入,使征地测量更具有准确性、权威性,乃是当前征地工作的当务之急;同时,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经济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农民的实体利益为代价,征地补偿的标准并不能认为是越低越好,应以农民能够从中获得的补偿款不低于未征地时的近期和远期利益收益为标准。另外,对征地工作的期限应具有合理性,要视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合理确定完成征地工作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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