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助力国家治理的主要实践(一)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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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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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是中国最大的政治, 我国处于“ 少子老龄化”“未老先富”的状态久矣,家庭结构的转变及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的渐弱,社会养老模式作用愈加凸显.养老问题是社会治理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这项复杂而又系统的社会治理问题,不仅是老年人之所需,也是公证之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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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中,法制保障不可缺席,这其中就包括优秀的公证制度.而公证如何助力社会治理?这个问题我们今天一起来探讨.我从传统业务和新兴业务两个角度谈谈我认为的公证之智助力社会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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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概况rn我省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在2016年省司法厅和省高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已经有原则规定,同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债权文书公证和强制执行及公证机构协助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中第14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需要公证机构办理执行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强制腾退、执行款项提存、执行物品交接保管、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公证事项事务的,公证机构应予以协助办理”.即公证参与执行辅助.自2017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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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对当事人身份、意思表示、证明材料等内容进行审查,而审查的核心方式之一,便是制作询问笔录.rn《公证程序规则》第29条规定:“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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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行业“放管服”改革的背景rn在2015年5月12日召开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将“放管服”改革阐明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总要求.《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进一步将“放管服”要点细化为“持续简政放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强监管创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政府服务,提高办事效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事务愈发纷繁复杂,群众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主动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越来越多,公证越来越多地参与到百姓的日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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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物权法》,还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均未在不动产继承路径中设置继承公证这一前置条件,但继承公证在维护不动产流转安全方面确实有着独到的作用,仍作为不动产继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现有法律架构下,如何提升继承公证的价值,适时调整改革旧有工作模式,真正满足社会需求,找寻到自己的职能定位,发挥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是行业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将从非讼视野阐述遗产继承分割协议公证的意义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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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制度融合了多面基因.依托“优势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以及法学专业背景可以综合性地发挥多层面的职能作用,可以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私法助手,可以是辅助司法活动的司法助手,也可以是作为国家治理触角的行政助手……从不同角度审视公证,它会呈现不同的职能作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程序分为“诉讼程序”和“非讼程序”,其划分的主要标准在于处理的事项是否有“争议”以及事项的类型、特征等.循此标准,可暂将公证归类于非讼程序的范畴.A以往关于公证的论说大多立基于公证的“证明”或“服务”等属性,侧重于内部视角和微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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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明信公证处(原为昆明市公证处)紧随新中国的脚步而成立,至今已踏过60余春秋.作为这家拥有深厚历史底蕴的公证处主任,段伟本身也钟爱历史,若不是早年听从父亲意愿学习法律,或许现在从事的是与考古、历史有关的工作.无论是公证历史还是社会变迁,段伟都能侃侃而谈,如他本人所言,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人们应善于从历史中汲取必要的养分,尤其当前路漫漫颠簸不堪、方向迷失把握不定时,可以追根溯源,重温当初心之所向,或许可以拨开云雾,柳暗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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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档案管理现状及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分析rn长期以来,纸质式、手工操作式的档案管理模式都是我国公证行业档案管理的主要模式,甚至是唯一模式.然而随着公证档案数量的增加和存放时间的推移,此类管理模式的弊端(诸如纸张容易老化、风化、受潮,不利于长期保存;纸质档案需要占据大量的空间资源,在形成、管理、维护等环节都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纯粹依靠人力进行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检索等工作,不利于公证档案的利用和开发等等)日益凸显,越来越难以适应公证工作的发展需求.与此同时,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社会生活的变化和民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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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正式确立了居住权制度,明确规定了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和遗嘱方式设立.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物权领域所有权人处分自己不动产权益的尊重及对居住权的重视.在《民法典》出台前,已有不少当事人提出关于居住权的公证需求,但囿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办理居住权公证遇到了诸多障碍.可以预见,《民法典》实施后,对居住权公证的需求会越来越多.然而,居住权制度作为法律上一种新的制度,条文还比较简略,公证如何进行审查、发挥在居住权领域的积极作用,是公证行业将要面临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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