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中国内地对于共同犯罪中止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界定只能参考共同犯罪和犯罪中止的规定,而澳门对于共同犯罪中止则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务问题的处理上,两地都存在相同或不同,以及值得两地相互借鉴之处。本文通过比较的方法,对内地和澳门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中止进行比较浅析。
【关键词】: 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中止
一、中国内地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中止与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由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在客观上存在共同点——没有产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故而可能产生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但有的犯罪人是中止犯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对于部分共犯人是自动中止而没有产生犯罪结果,但对另一部分人则是属于以外的因素没有使犯罪结果发生。中国内地对于共同犯罪中止采取的通说观点与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客观说较为接近,采取的是严格的“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的态度,并且把“结果的未发生"作为犯罪中止能否成立的刚性认定标准。[1]“因为部分共犯的中止,是指部分共犯通过自己的积极中止行为解消了共犯关系,共犯关系不复存在,中止者不仅脱离了共犯关系,而且彻底解消了共犯关系,也就没有谈论脱离的必要性。”[2]笔者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上要消除已经实施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物理上以及心理上的因果性,实现共犯关系脱离是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根据中国内地“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的观点来看,当正犯着手实行行为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即使共犯人放弃了犯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中止犯,仍要对犯罪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在正犯尚未实行终了,共犯人说服正犯放弃犯罪共同阻止结果发生的,共犯人与正犯均成立中止犯;在正犯尚未实行终了或实行行为结束后,共犯人主动防止结果发生的,该共犯人成立中止犯,正犯成立未遂犯。对于帮助犯,只有将对正犯产生的物理影响和心理影响均消除时,才能实现共犯关系的脱离从而成立中止犯。
二、澳门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澳门刑法中第二十四条对共同犯罪中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属由数行为人共同作出事实,其中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之行为人之犯罪未遂不予处罚,而其中曾认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之行为人之犯罪未遂,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使之既遂,亦不予处罚。可见,该法条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是通过是否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分为“有效的共同犯罪中止”和“无效的犯罪中止”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有效的共同犯罪中止
通过澳门刑法可以看出,只要实行中止行为的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努力,则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因此,全体犯罪人共同中止犯罪时,当然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如果是部分共同犯罪人产生中止犯罪的意志,且用实际行动积极地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该部分共同犯罪人构成犯罪中止,而其他共同犯罪人能否构成犯罪中止则要视其具体行为而定,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同意中止犯罪的,那么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
(二)无效的犯罪中止
澳门刑法第二十四条的后半部分规定的犯罪中止可称之为共同犯罪情况下的努力型犯罪中止。如同单独犯的努力型犯罪中止一样,对共同犯罪情况下的努力型犯罪中止理论上也有分歧。日本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界普遍持否定说,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即使共同者中的一部分人任意地中止了犯罪行为,但是,其他人实现犯罪时,也不能认为中止者是中止犯。”而在德国,学者及司法实务界则普遍持肯定说,认为只要某部分共同犯罪人为防止犯罪既遂做出了认真的努力,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仍然继续实施犯罪的,该部分共同犯罪人也构成犯罪中止。[3]可见,澳门刑法采取了肯定说的立场,由此表明,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认定犯罪中止应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努力为基础,只要某部分共同犯罪人为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做出了认真的努力,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达到犯罪既遂,该部分做出认真努力的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中止。
三、两地共同犯罪中止概念的比较
(一)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
澳门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何种行为能够符合共同犯罪中止是不存在疑问的,由于中国内地并未对共同犯罪中止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只能比照普通犯罪中止的规定来进行界定,但此时便会产生诸多问题。中国内地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按照中国内地的规定来看,普通犯罪只是要求“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可见,对于对普通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只要满足其一即可,然而,根据中国内地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通说来看,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是要求在“在主动放弃犯罪”的同时还需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两个条件却需要同时满足方能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部分行为人中止了犯罪,但其他行为人犯罪既遂,便要求已经实行中止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这明显是不太合理的。
(二)不同犯罪阶段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差异
对于共同犯罪,中国内地刑法采取的观点为“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即犯罪成立后任何犯罪人都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而且在中国内地刑法中凡是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均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澳门刑法中却可能存在部分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部分犯罪人成立犯罪既遂的情况。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便是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在澳门刑法中,即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中国内地却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甲、乙放火后又自动有效地扑灭,并未造成什么大的实际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对甲、乙减轻处罚, 就会涉及是按中国内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危险犯”还是按第一百一十五条的 “实害犯” 来减轻处罚。有学者提出,所谓危险犯犯罪既遂后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 其实质是指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已经成立,但行为人在其所追求的具体的物质性的侵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的防止了侵害结果发生的情形,而该情形已经被包含于内地刑法第24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中,故内地刑法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包容性。[4]
注释:
[1]刘爱玲.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探究[D].廣西大学,2013.
[2]郑泽善.共犯关系的脱离[J].法治研究,2014,10:89-103.
[3]赵国强. 《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第458页
[4]李金玉, 宋新邵. 关于内地与澳门地区刑法中"危险犯既遂后可否成立中止"问题的探讨[J].大众商务月刊, 2010(9).
参考文献:
[1]赵国强.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故意犯罪阶段形态之比较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02:12-19.
[2]马克昌.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1:6-11.
[3]党惠娟.中国内地和澳门刑法中犯罪中止若干问题之比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01:83-85.
[4]陈瑞林.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J].太平洋学报,2009,01:21-24.
[5]田丰.共同犯罪中止新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赵国强.《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
[7]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
[8]赵国强.《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M].澳门基金会出版,2005.
【关键词】: 犯罪中止;共同犯罪中止
一、中国内地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一)共同犯罪中止与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由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在客观上存在共同点——没有产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故而可能产生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但有的犯罪人是中止犯的情况,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对于部分共犯人是自动中止而没有产生犯罪结果,但对另一部分人则是属于以外的因素没有使犯罪结果发生。中国内地对于共同犯罪中止采取的通说观点与共同犯罪中止理论的客观说较为接近,采取的是严格的“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的态度,并且把“结果的未发生"作为犯罪中止能否成立的刚性认定标准。[1]“因为部分共犯的中止,是指部分共犯通过自己的积极中止行为解消了共犯关系,共犯关系不复存在,中止者不仅脱离了共犯关系,而且彻底解消了共犯关系,也就没有谈论脱离的必要性。”[2]笔者认为,共犯关系的脱离,实际上要消除已经实施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物理上以及心理上的因果性,实现共犯关系脱离是成立共同犯罪中止的前提条件。
(二)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根据中国内地“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的观点来看,当正犯着手实行行为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即使共犯人放弃了犯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中止犯,仍要对犯罪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在正犯尚未实行终了,共犯人说服正犯放弃犯罪共同阻止结果发生的,共犯人与正犯均成立中止犯;在正犯尚未实行终了或实行行为结束后,共犯人主动防止结果发生的,该共犯人成立中止犯,正犯成立未遂犯。对于帮助犯,只有将对正犯产生的物理影响和心理影响均消除时,才能实现共犯关系的脱离从而成立中止犯。
二、澳门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定
澳门刑法中第二十四条对共同犯罪中止做出了具体规定:如属由数行为人共同作出事实,其中因己意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之行为人之犯罪未遂不予处罚,而其中曾认真作出努力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结果发生之行为人之犯罪未遂,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行犯罪或使之既遂,亦不予处罚。可见,该法条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认是通过是否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分为“有效的共同犯罪中止”和“无效的犯罪中止”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一)有效的共同犯罪中止
通过澳门刑法可以看出,只要实行中止行为的行为人因己意放弃继续实行犯罪或者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做出努力,则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中止。因此,全体犯罪人共同中止犯罪时,当然构成共同犯罪中止;如果是部分共同犯罪人产生中止犯罪的意志,且用实际行动积极地防止犯罪既遂或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该部分共同犯罪人构成犯罪中止,而其他共同犯罪人能否构成犯罪中止则要视其具体行为而定,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同意中止犯罪的,那么共同犯罪人均构成犯罪中止。
(二)无效的犯罪中止
澳门刑法第二十四条的后半部分规定的犯罪中止可称之为共同犯罪情况下的努力型犯罪中止。如同单独犯的努力型犯罪中止一样,对共同犯罪情况下的努力型犯罪中止理论上也有分歧。日本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界普遍持否定说,有的日本学者认为,“即使共同者中的一部分人任意地中止了犯罪行为,但是,其他人实现犯罪时,也不能认为中止者是中止犯。”而在德国,学者及司法实务界则普遍持肯定说,认为只要某部分共同犯罪人为防止犯罪既遂做出了认真的努力,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仍然继续实施犯罪的,该部分共同犯罪人也构成犯罪中止。[3]可见,澳门刑法采取了肯定说的立场,由此表明,在共同犯罪情况下,认定犯罪中止应以共同犯罪人的主观努力为基础,只要某部分共同犯罪人为防止犯罪既遂或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做出了认真的努力,即使其他共同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达到犯罪既遂,该部分做出认真努力的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中止。
三、两地共同犯罪中止概念的比较
(一)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
澳门刑法中对于共同犯罪的中止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对于何种行为能够符合共同犯罪中止是不存在疑问的,由于中国内地并未对共同犯罪中止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因此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只能比照普通犯罪中止的规定来进行界定,但此时便会产生诸多问题。中国内地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按照中国内地的规定来看,普通犯罪只是要求“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即可成立犯罪中止,可见,对于对普通犯罪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是只要满足其一即可,然而,根据中国内地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通说来看,共同犯罪中成立犯罪中止是要求在“在主动放弃犯罪”的同时还需要“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此时两个条件却需要同时满足方能成立犯罪中止。即使部分行为人中止了犯罪,但其他行为人犯罪既遂,便要求已经实行中止行为的行为人承担犯罪既遂的责任,这明显是不太合理的。
(二)不同犯罪阶段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差异
对于共同犯罪,中国内地刑法采取的观点为“一部既遂则全部既遂”,即犯罪成立后任何犯罪人都不存在犯罪中止的问题,而且在中国内地刑法中凡是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均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而澳门刑法中却可能存在部分犯罪人成立犯罪中止,部分犯罪人成立犯罪既遂的情况。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便是对于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在澳门刑法中,即便犯罪达到既遂状态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而在中国内地却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比如,甲、乙放火后又自动有效地扑灭,并未造成什么大的实际损害。在这种情况下,若对甲、乙减轻处罚, 就会涉及是按中国内地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 “危险犯”还是按第一百一十五条的 “实害犯” 来减轻处罚。有学者提出,所谓危险犯犯罪既遂后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 其实质是指危险状态出现后,危险犯已经成立,但行为人在其所追求的具体的物质性的侵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的防止了侵害结果发生的情形,而该情形已经被包含于内地刑法第24条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中,故内地刑法立法对该问题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包容性。[4]
注释:
[1]刘爱玲.共同犯罪中止问题探究[D].廣西大学,2013.
[2]郑泽善.共犯关系的脱离[J].法治研究,2014,10:89-103.
[3]赵国强. 《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第458页
[4]李金玉, 宋新邵. 关于内地与澳门地区刑法中"危险犯既遂后可否成立中止"问题的探讨[J].大众商务月刊, 2010(9).
参考文献:
[1]赵国强. 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故意犯罪阶段形态之比较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02:12-19.
[2]马克昌.中国内地刑法与澳门刑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比较研究[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01:6-11.
[3]党惠娟.中国内地和澳门刑法中犯罪中止若干问题之比较[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6,01:83-85.
[4]陈瑞林.大陆刑法与澳门刑法犯罪中止的异同[J].太平洋学报,2009,01:21-24.
[5]田丰.共同犯罪中止新论[D].西南政法大学,2013.
[6]赵国强.《澳门刑法概说(犯罪通论)》[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
[7]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6.
[8]赵国强.《澳门刑事法研究(实体法篇)》[M].澳门基金会出版,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