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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国制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对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取消了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企业实际发放的合理的工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工资又涉及个人所得税,但关于职工薪酬的财税规定又完全不一致,因此,财会人员对涉及职工薪酬的这三块处理需要区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