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设区的市扩容立法,不可避免地带来“较大的市”原有立法优越地位的陨落,但“较大的市”积三十余年已有立法之经验,大有可为,这至少体现在这样两个非典型却关键的方面:首先,事项范围外原有立法如何在修改中信守“事项范围”条款,是“较大的市”展示其立法权限示范市地位的独有机会;其次,“较大的市”相关备案审查的已有制度设置与实践经验,可以从备案审查角度展示其立法质量示范市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