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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子春,对于国人来说,将是终身难忘的特殊日子。1月20日,钟南山教授宣布:新冠病毒人传人。犹如在正欢天喜地准备过大年的沸腾人群头上,炸了一记惊雷,振聋发聩;1月23日,武汉封城,全国人民拉开了共同抗疫、共度时艰的帷幕;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病例的新增,24日晚至25日晚,贵州、山东、福建等地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截至25日晚8点,除了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外,全国共有30个省(区、市)启动一级响应。
本该是喧嚣欢乐的春节,此刻开启了百年未曾一见的静音模式。“每个人都是战士,宅在家是为国贡献”“十四亿人民齐心抗疫,最美逆行白衣天使”……所有的文字、画面、场景都令人或血脉偾张或热泪盈眶。然而,疫情之下的紧急防控,情况复杂且瞬息万变,仅有感动,显然是无法把控的。
春节是中国人回家的日子,往年春运路途虽遥远劳顿,却是快乐的;而今年却有不少回家的人,因一墙之隔,进不了家门。
2月9日,河南省某一线抗疫的医护人员,结束了连续多天的紧张工作,于凌晨回到所住小区。但没想到,小区物业居然以疫情防控为由,认为“医务人员会带回病毒感染其他业主”,将她拒之门外。几经交涉,仍无结果,最后物业置法定责任于不顾,称“特殊时期实行群防群控”,挥挥衣袖,把“生杀大权”拱手交出,由全体业主投票。而业主们竟然全票通过不让该医护人员回家的决定!近在咫尺,她见不到思念多日的女儿,而隔开这对母女的,不是社区的墙,是一众冷漠的心。昨天还是和蔼可亲的邻居,是她浴血奋战以血肉之躯换取他们安宁的人,却在这个冰冷的凌晨,给了她不期然的伤痛。她不能想象,那曾经温暖的一张张笑脸,在此刻汇聚,竟冷凝结成一把伤人的刀。个体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不必为自己所作所为承担责任,就容易放弃自我约束、放弃理智,变得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简单而极端。
此事件经曝光后,引起了各地的海量关注。郑州防控中心迅速作出反应,在五个小时之内完成了纠错、道歉及处罚三个动作,有效地平息了舆情。但同类事件,仍不时在其他各地重演。有这么一种群体,一边高喊“武汉加油”,一边不分青红皂白地驱赶湖北人;一边为“最美逆行”感动得热泪盈眶,一边以防控为名,将邻家的警察、医护、快递等一线人员拒之门外……以防控为名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业主(租户)购买(租赁)房产应该享有的使用权,以及缴纳物业费应该享受的权利。
特殊时期也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物业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群防群控,也不是群体任性的泛滥,而应是以法治为前提的大众理性意志的体现。
自武汉封城、各省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封路、封店、封社区;测体温、查证件、查车辆……群防群控在基层治理中大显身手。联防联治、民防民治,一直以来是我国综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基层辅助力量,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此次抗疫行动中,各级政府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发挥联防联控、民防民控作用,弥补警力不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由于应急经验不足、缺乏相对应可执行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导致部分防控人员执法扩大化、简单化,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月14日,湖北省孝昌县陡山乡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巡逻时发现,有村民在家中敞开门儿打麻将,防控人员冲进其家中阻止。小伙子回了一句:“一家三口在一起吃饭也要罚吗?”结果遭防控人员连扇耳光,相机也被砸烂。事后该事件短视频在网络上疯传,一时舆论哗然。类似上述由于基层人员过度执法侵害群众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武汉疫区征用大学生宿舍时,竟将宿舍内学生私人物品(包括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甚至较贵重的电子产品)当成垃圾随意丢弃,侵害了私人的财产安全,让学生承受了心理上和物质上的双重伤害;为防止人员进出,在密切接触者家门外安装铁栏;在通村路口私设关卡,一律禁止车辆人员通行;任意扣留经过本地的防疫物资;将未戴口罩者绑到墙上、将违反规定人员游街示众等等,可谓忙中添乱,雪上加霜。
针对上述种种过度执法行为,公安部及时做出回应,要求各地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人民日报》也发表评论指出,疫情防控不可走极端。
依法防控,意味着防控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法治精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紧急情况下,既允许对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做出新的安排,赋予国家一种特别权力,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活动和个人权利的某些规定加以调整;又使国家的活动有所遵循,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以克服危机为由脱离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为所欲为。在宪法意义上,任何国家活动,即使是為了克服严重社会危机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都有向人民说明其正当性的义务。
特殊时期,采用特殊办法、雷霆手段,可以理解;大疫当前,公众牺牲一部分自由自主,可以接受。但防控手段不仅要合乎防控目标,而且要遵循“比例原则”,采取对群众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不能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一切代价,冲击法治底线,严重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目的是通过对国家一些权力的调整、对社会成员一些权利义务重新确定,以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和危害。这种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保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成员要作出一些牺牲、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比如隐私、出行等等)将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有些群众并不明白。
面对疫情因无所适从而过度紧张,在茫然慌乱中,有人隐瞒行踪与接触史、有人对特殊防控手段采取暴力抗拒,触犯法律而不自知。2020年3月1日,由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列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同日乘坐列车从汉口至商丘,并于同日从商丘回到成武县大田集镇田塔村的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至25日,田某某在就诊、住院期间,仍继续否认、隐瞒武汉接触史。25日,田某某被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追查到其从湖北回成武的行程之后,仍与其家属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当日下午田某某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上午,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2月8日,田某某经治疗病愈。当日,成武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继续对其采取隔离措施。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4日,成武县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田某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严重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福建晋江一位从武汉回来的村民,谎称自己来自菲律宾,不但不隔离,还去参加多次大型宴会,其确诊后,导致近4000人居家观察;湖北的汉津监狱、浙江十里丰监狱、山东任城监狱,均由于个别干警隐瞒湖北疫区接触史、隔离不彻底、导致输入性病例甚至引发重大疫情,其中山东任城监狱服刑人员确诊200例、干警确诊7例。
除了上述隐瞒接触史产生疫情的案件,暴力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也屡屡发生。
2020年2月5日,红河县石头寨乡在名为“咪卡”的地方设置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2月6日,村民马某国驾车行至该卡点时,同行村民马某龙下车搬除路障,与卡点工作人员产生争执。马某国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某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某、李某二人死亡。
2020年3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国故意杀人一案。法庭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在疫情期间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3月中旬,最高检发布四批27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9个是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占比三分之一。
对疫情不可知的恐慌,便移情于物资,从囤积物资寻求安全感。除了消杀必备的稀缺物资口罩、酒精、消毒液以外,超市里的蔬菜、米、速食商品,甚至矿泉水和卫生纸,均被哄抢一空。一边是空荡荡的货架;一边是人们推着大车小车的商品,排着长长的队埋单。如此强烈对比的画面,成为疫情期间的奇特景象;面对抢购潮,不良制造厂商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
针对市场乱象,执法部门加大了管理、打击力度。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產、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95件1925人,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44件236人,诈骗罪3196件3435人。
疫情管控期间交通不便、人力物力紧张,使市场环境复杂化,也给管理部门提出了新难题。
2020年2月12日,一则“进价6毛的口罩售价1元被罚”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湖北省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因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被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称,该批次口罩没有中文标识,而且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此案引起了高度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等专家撰文发表看法,称此处罚属于执法过度。目前湖北省洪湖市已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同时纪检部门也介入调查是否存在执法人员违纪等情况。
紧急情况下的物价、服务价格,一直以来是中外学者关注的问题。包括前些时候国内的自然灾害期间,运营车辆擅提价格,也引发各界的讨论:一方面,特殊时期相关物资以及交通运输,事关群众生命,不得涨价,是法律规定,也是人性的呼唤。“发国难财”自古为千夫所指;另一方面,从经营角度考虑,相关物资紧缺,经营难度加大、成本提高,甚至有生命风险(比如在地震期间疏散群众),又不让涨价,则会让经营者失去动力,适得其反……紧急情况下,物价何去何从?期待法律的指引。
建立健全法律法制体系,加强普法释法工作,让广大群众面对危局时,知道如何自处、如何帮助他人、如何主动配合政府执法机构等各部门的工作;让广大群众在紧急状态下,能够以道德救济法律不足,保持清晰的逻辑思维和敏捷的应变能力,在危难之际,与管理部门并肩作战,力挽狂澜,这才是成熟文明社会的标识。
本该是喧嚣欢乐的春节,此刻开启了百年未曾一见的静音模式。“每个人都是战士,宅在家是为国贡献”“十四亿人民齐心抗疫,最美逆行白衣天使”……所有的文字、画面、场景都令人或血脉偾张或热泪盈眶。然而,疫情之下的紧急防控,情况复杂且瞬息万变,仅有感动,显然是无法把控的。
对 “群防群控”的曲解,个别群体任性的泛滥
春节是中国人回家的日子,往年春运路途虽遥远劳顿,却是快乐的;而今年却有不少回家的人,因一墙之隔,进不了家门。
2月9日,河南省某一线抗疫的医护人员,结束了连续多天的紧张工作,于凌晨回到所住小区。但没想到,小区物业居然以疫情防控为由,认为“医务人员会带回病毒感染其他业主”,将她拒之门外。几经交涉,仍无结果,最后物业置法定责任于不顾,称“特殊时期实行群防群控”,挥挥衣袖,把“生杀大权”拱手交出,由全体业主投票。而业主们竟然全票通过不让该医护人员回家的决定!近在咫尺,她见不到思念多日的女儿,而隔开这对母女的,不是社区的墙,是一众冷漠的心。昨天还是和蔼可亲的邻居,是她浴血奋战以血肉之躯换取他们安宁的人,却在这个冰冷的凌晨,给了她不期然的伤痛。她不能想象,那曾经温暖的一张张笑脸,在此刻汇聚,竟冷凝结成一把伤人的刀。个体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不必为自己所作所为承担责任,就容易放弃自我约束、放弃理智,变得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简单而极端。
此事件经曝光后,引起了各地的海量关注。郑州防控中心迅速作出反应,在五个小时之内完成了纠错、道歉及处罚三个动作,有效地平息了舆情。但同类事件,仍不时在其他各地重演。有这么一种群体,一边高喊“武汉加油”,一边不分青红皂白地驱赶湖北人;一边为“最美逆行”感动得热泪盈眶,一边以防控为名,将邻家的警察、医护、快递等一线人员拒之门外……以防控为名实施侵权行为,侵犯业主(租户)购买(租赁)房产应该享有的使用权,以及缴纳物业费应该享受的权利。
特殊时期也应遵循相应的法律法规,物业不能以此为借口,逃避责任;群防群控,也不是群体任性的泛滥,而应是以法治为前提的大众理性意志的体现。
雷霆手段防控之下,法治底线的防守
自武汉封城、各省陆续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封路、封店、封社区;测体温、查证件、查车辆……群防群控在基层治理中大显身手。联防联治、民防民治,一直以来是我国综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基层辅助力量,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出了贡献。此次抗疫行动中,各级政府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发挥联防联控、民防民控作用,弥补警力不足,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由于应急经验不足、缺乏相对应可执行的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导致部分防控人员执法扩大化、简单化,侵害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2月14日,湖北省孝昌县陡山乡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巡逻时发现,有村民在家中敞开门儿打麻将,防控人员冲进其家中阻止。小伙子回了一句:“一家三口在一起吃饭也要罚吗?”结果遭防控人员连扇耳光,相机也被砸烂。事后该事件短视频在网络上疯传,一时舆论哗然。类似上述由于基层人员过度执法侵害群众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武汉疫区征用大学生宿舍时,竟将宿舍内学生私人物品(包括学习用品、生活用品甚至较贵重的电子产品)当成垃圾随意丢弃,侵害了私人的财产安全,让学生承受了心理上和物质上的双重伤害;为防止人员进出,在密切接触者家门外安装铁栏;在通村路口私设关卡,一律禁止车辆人员通行;任意扣留经过本地的防疫物资;将未戴口罩者绑到墙上、将违反规定人员游街示众等等,可谓忙中添乱,雪上加霜。
针对上述种种过度执法行为,公安部及时做出回应,要求各地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人民日报》也发表评论指出,疫情防控不可走极端。
依法防控,意味着防控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符合法治精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紧急情况下,既允许对一些重要法律问题做出新的安排,赋予国家一种特别权力,对宪法和法律关于国家活动和个人权利的某些规定加以调整;又使国家的活动有所遵循,不允许任何人和任何机构以克服危机为由脱离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为所欲为。在宪法意义上,任何国家活动,即使是為了克服严重社会危机的行为,都需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都有向人民说明其正当性的义务。
特殊时期,采用特殊办法、雷霆手段,可以理解;大疫当前,公众牺牲一部分自由自主,可以接受。但防控手段不仅要合乎防控目标,而且要遵循“比例原则”,采取对群众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尽可能减少疫情防控对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不能为了达到目的,不惜一切代价,冲击法治底线,严重侵害群众的合法权益。
“私权”重置之后,妨碍疫情防控的法盲
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目的是通过对国家一些权力的调整、对社会成员一些权利义务重新确定,以及时、有效地控制、消除威胁和危害。这种紧急状态下,为了维护、保全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社会成员要作出一些牺牲、法律赋予的一些权利(比如隐私、出行等等)将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有些群众并不明白。
面对疫情因无所适从而过度紧张,在茫然慌乱中,有人隐瞒行踪与接触史、有人对特殊防控手段采取暴力抗拒,触犯法律而不自知。2020年3月1日,由菏泽市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山东省首例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成武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田某某乘坐列车从荆州前往汉口,同日乘坐列车从汉口至商丘,并于同日从商丘回到成武县大田集镇田塔村的家中。1月20日,田某某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症状,随即到本村卫生室就诊;1月22日至25日,田某某在就诊、住院期间,仍继续否认、隐瞒武汉接触史。25日,田某某被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追查到其从湖北回成武的行程之后,仍与其家属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当日下午田某某被转移至感染科病房;1月26日上午,田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
2月8日,田某某经治疗病愈。当日,成武县公安局以其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立案侦查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继续对其采取隔离措施。2月23日,田某某被解除隔离。2月24日,成武县公安局以田某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移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田某某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防疫机构提出的防控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行程、病情和密切接触人员等情况,前后共造成37人被隔离,引起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严重危害了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类似案件在全国各地均有发生。福建晋江一位从武汉回来的村民,谎称自己来自菲律宾,不但不隔离,还去参加多次大型宴会,其确诊后,导致近4000人居家观察;湖北的汉津监狱、浙江十里丰监狱、山东任城监狱,均由于个别干警隐瞒湖北疫区接触史、隔离不彻底、导致输入性病例甚至引发重大疫情,其中山东任城监狱服刑人员确诊200例、干警确诊7例。
除了上述隐瞒接触史产生疫情的案件,暴力妨碍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也屡屡发生。
2020年2月5日,红河县石头寨乡在名为“咪卡”的地方设置防控卡点实施道路管控和限行。2月6日,村民马某国驾车行至该卡点时,同行村民马某龙下车搬除路障,与卡点工作人员产生争执。马某国因对卡点工作人员张某持手机拍摄取证的行为不满,遂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张某胸腹部连续捅刺,又向前来劝阻的卡点工作队员李某腹部进行捅刺,造成张某、李某二人死亡。
2020年3月1日,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某国故意杀人一案。法庭认为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但其在疫情期间采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两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主观恶性极深、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依法不予从轻处罚,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马某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0年3月中旬,最高检发布四批27个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9个是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占比三分之一。
复杂化的市场环境中,不知所从的物价
对疫情不可知的恐慌,便移情于物资,从囤积物资寻求安全感。除了消杀必备的稀缺物资口罩、酒精、消毒液以外,超市里的蔬菜、米、速食商品,甚至矿泉水和卫生纸,均被哄抢一空。一边是空荡荡的货架;一边是人们推着大车小车的商品,排着长长的队埋单。如此强烈对比的画面,成为疫情期间的奇特景象;面对抢购潮,不良制造厂商趁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
针对市场乱象,执法部门加大了管理、打击力度。截至2020年2月25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制假售假类犯罪(含生產、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95件1925人,非法经营罪(哄抬物价)144件236人,诈骗罪3196件3435人。
疫情管控期间交通不便、人力物力紧张,使市场环境复杂化,也给管理部门提出了新难题。
2020年2月12日,一则“进价6毛的口罩售价1元被罚”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争议。湖北省洪湖市华康大药房销售一次性口罩38000个,购进价格0.6元/只,销售价格1元/只,因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被没收违法所得14210元,罚款人民币42630元。洪湖市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称,该批次口罩没有中文标识,而且该药房违反两条规定:一是“‘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与疫情相关的医用商品、防护消毒商品等一律不得涨价”;二是“所售商品无参照原价,购销差价额超过15%的,构成哄抬价格行为”。
此案引起了高度关注。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等专家撰文发表看法,称此处罚属于执法过度。目前湖北省洪湖市已对该处罚启动重新调查,同时纪检部门也介入调查是否存在执法人员违纪等情况。
紧急情况下的物价、服务价格,一直以来是中外学者关注的问题。包括前些时候国内的自然灾害期间,运营车辆擅提价格,也引发各界的讨论:一方面,特殊时期相关物资以及交通运输,事关群众生命,不得涨价,是法律规定,也是人性的呼唤。“发国难财”自古为千夫所指;另一方面,从经营角度考虑,相关物资紧缺,经营难度加大、成本提高,甚至有生命风险(比如在地震期间疏散群众),又不让涨价,则会让经营者失去动力,适得其反……紧急情况下,物价何去何从?期待法律的指引。
建立健全法律法制体系,加强普法释法工作,让广大群众面对危局时,知道如何自处、如何帮助他人、如何主动配合政府执法机构等各部门的工作;让广大群众在紧急状态下,能够以道德救济法律不足,保持清晰的逻辑思维和敏捷的应变能力,在危难之际,与管理部门并肩作战,力挽狂澜,这才是成熟文明社会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