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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独立学院是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了使高等教育步入大众化而产生的一种办学体制,它是高等院校和社会合作并且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来办学的新型教育模式。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独立学院的市场经济活动越来越多,而市场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合同方式来进行的。全文通过对独立学院合同管理的现状分析,从其所存在的问题入手,旨在构建一个科学、规范的独立学院合同管理体系。
关键词 独立学院 合同管理 问题
作者简介:朱晓雪,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05-02
近几年来,独立学院在中国的社会形势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并以新型的办学模式在我国高校队伍中占领了一席之地。为了规范独立学院的发展,2008年教育部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此《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因此,由于资金的来源与公办高校不同,独立学院更加无法脱离市场经济,且更需要规范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这将对独立学院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独立学院合同类型
长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学院作为其主体之一,为了适应这个法治社会,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工程类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校区发展建设中的土建、监理、设计、防水补漏等项目的合同。
2.购销类合同,主要包括采购独立学院教学设备、教学仪器、教室课桌椅及学生宿舍公寓床等项目的合同。
3.服务类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学生实习、委托印刷、垃圾清运等项目的合同。
4.其他类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因发展建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业务、为解决资金紧张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融资业务等项目的合同。
5.技术科研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为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公司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业务等项目的合同。
6.聘用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与本校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项目的合同。
二、独立学院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淡薄、风险意识薄弱
很多独立学院在发展中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实务部门,合同管理就由该项目所属业务部门的办公室行政人员具体操作。学校一般都是遵循以教学工作为首的原则,首先行政人员没有对合同管理工作做到足够的重视,其次这些行政人员中大多没有系统扎实地学习过法律知识,更无法较好的掌握《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这样直接影响了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力,并使合同存在了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
独立学院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都需以学校名义进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约人。这就说明,独立学院下属的二级学院及各个职能处室是没有资格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合同没有经过学校授权便签订了,而且往往履行后就被认定为实质上生效了,这就增加了学校的风险。
(二)合同审批程序不严谨
独立学院对合同管理的重视性不够,因此就缺乏规范严谨的合同管理程序,导致合同的审批过于形式化。独立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都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应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在体现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尽可能完整地对合同基本条款进行约定。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独立学院往往更容易忽视的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约定,对于一些不可控制或突发情况,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很容易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另外,对于合同的起草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要求,而很多独立学院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起草和审核合同,只是单纯的在网络上下载通用合同模板进行使用,这样很容易以对方的观点和利益为主导,学校丧失主动权,尤其是合同履约时间和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更会给学校利益带来损害。
合同审批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独立学院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步骤。独立学院在合同审批程序中一般都有各个职能处室层层把关,业务部门申报、法规招投标部门及财务部门等相关审批,最后由校领导批准。可是常常各个职能处室分工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没有形成统筹合作,而出现了各司其职沟通不畅的现象,致使审批链条断节。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内容的变更,学校一旦缺乏合同变更的程序,这样变更流于形式,给学校带来利益损失。特别是工程合同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时,各职能处室各自为政沟通不畅,更容易让业务部门钻了空子,无论增加价款多少,并不签订补充协议,而是将工程量签证单附在原合同上直接进行付款程序。
(三)合同管理履行监控不到位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独立学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忽视合同的作用,只顾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照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在具体实践中就遇到教学仪器采购时商家用低价的不同型号同样外观同样性能的设备替代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从外观上很难分辨,而根据合同附件的清单与设备底部的型号一一核对才发现此类情况,如果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对经济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给独立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不容忽视。 独立学院签订的合同数量巨大且种类繁多,内容涉及教学、科研、工程、购销等方方面面,并且很多合同涉及到多个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的交叉合作,当这些牵扯到多个业务部门的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和争端后,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就不可避免。导致学校在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处理问题时增加了难度,进而由于学校内部的互相推责导致对另一主体的责任追究超过了诉讼时效,给学校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此外,合同履行完没有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归档,也没有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跟踪分析,这样不利于独立学院经济业务发展的数据统计。
关键词 独立学院 合同管理 问题
作者简介:朱晓雪,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05-02
近几年来,独立学院在中国的社会形势下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并以新型的办学模式在我国高校队伍中占领了一席之地。为了规范独立学院的发展,2008年教育部发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6号令],此《办法》规定:“独立学院,是指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因此,由于资金的来源与公办高校不同,独立学院更加无法脱离市场经济,且更需要规范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这将对独立学院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一、独立学院合同类型
长期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独立学院作为其主体之一,为了适应这个法治社会,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工程类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校区发展建设中的土建、监理、设计、防水补漏等项目的合同。
2.购销类合同,主要包括采购独立学院教学设备、教学仪器、教室课桌椅及学生宿舍公寓床等项目的合同。
3.服务类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学生实习、委托印刷、垃圾清运等项目的合同。
4.其他类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因发展建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借款业务、为解决资金紧张而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融资业务等项目的合同。
5.技术科研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为其他企事业单位或公司进行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业务等项目的合同。
6.聘用合同,主要包括独立学院与本校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项目的合同。
二、独立学院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人员法律观念淡薄、风险意识薄弱
很多独立学院在发展中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实务部门,合同管理就由该项目所属业务部门的办公室行政人员具体操作。学校一般都是遵循以教学工作为首的原则,首先行政人员没有对合同管理工作做到足够的重视,其次这些行政人员中大多没有系统扎实地学习过法律知识,更无法较好的掌握《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这样直接影响了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力,并使合同存在了不可避免的法律风险。
独立学院作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都需以学校名义进行,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是合同的法定签约人。这就说明,独立学院下属的二级学院及各个职能处室是没有资格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合同没有经过学校授权便签订了,而且往往履行后就被认定为实质上生效了,这就增加了学校的风险。
(二)合同审批程序不严谨
独立学院对合同管理的重视性不够,因此就缺乏规范严谨的合同管理程序,导致合同的审批过于形式化。独立学院对外签订的合同都应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应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在体现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尽可能完整地对合同基本条款进行约定。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独立学院往往更容易忽视的是对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内容约定,对于一些不可控制或突发情况,如果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很容易带来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另外,对于合同的起草需要很强的专业性要求,而很多独立学院没有专业的法律人员起草和审核合同,只是单纯的在网络上下载通用合同模板进行使用,这样很容易以对方的观点和利益为主导,学校丧失主动权,尤其是合同履约时间和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更会给学校利益带来损害。
合同审批是合同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独立学院防范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步骤。独立学院在合同审批程序中一般都有各个职能处室层层把关,业务部门申报、法规招投标部门及财务部门等相关审批,最后由校领导批准。可是常常各个职能处室分工不明确,责任划分不清晰,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没有形成统筹合作,而出现了各司其职沟通不畅的现象,致使审批链条断节。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合同内容的变更,学校一旦缺乏合同变更的程序,这样变更流于形式,给学校带来利益损失。特别是工程合同出现工程量增加的情况时,各职能处室各自为政沟通不畅,更容易让业务部门钻了空子,无论增加价款多少,并不签订补充协议,而是将工程量签证单附在原合同上直接进行付款程序。
(三)合同管理履行监控不到位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属于合同标的的行为,从而使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独立学院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忽视合同的作用,只顾合同内容的履行情况,并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照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在具体实践中就遇到教学仪器采购时商家用低价的不同型号同样外观同样性能的设备替代合同中约定的产品,从外观上很难分辨,而根据合同附件的清单与设备底部的型号一一核对才发现此类情况,如果不能严格按照合同对经济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验收,给独立学院造成的经济损失则不容忽视。 独立学院签订的合同数量巨大且种类繁多,内容涉及教学、科研、工程、购销等方方面面,并且很多合同涉及到多个职能处室和二级学院的交叉合作,当这些牵扯到多个业务部门的合同履行时出现纠纷和争端后,各部门之间的互相推诿就不可避免。导致学校在作为合同一方主体处理问题时增加了难度,进而由于学校内部的互相推责导致对另一主体的责任追究超过了诉讼时效,给学校造成的损失是无法挽回的。此外,合同履行完没有对合同进行合理的归档,也没有对合同进行进一步的跟踪分析,这样不利于独立学院经济业务发展的数据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