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约谈.禁止群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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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约谈
  
  2010年12月16日,国家土地总督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国家土地副总督查甘藏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负小苏等在京约谈了土地违法较严重的12个地方市县主要负责人。同日下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通报2009年度全国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提出进一步推进整改查处工作、加强土地执法监管的要求;部署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的重点市、县,实施责任追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人力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密切配合,进一步组织核查,对违法用地的事实、性质进行调查、明确,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三部委要求,各省要在2011年1月31日前上报问责对象的责任追究意见。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约谈的依据是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当一个地方上地违法严重,比如违法占用耕地的量超过了当地当年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总量的15%,或者虽不到15%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问责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而此次来京约谈的12个县市,只是其中最有代表性的,实际数字远远不止这些,据了解,在约谈过程中,12位地方政府的负责人分别陈述了本地区2009年度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情况,并一一说明土地违法违规的问题出现在哪些方面以及出现的原因。其中,被约谈的一位地方政府负责人表示,一味追求当地经济的发展,忽视了发展的同时要首先依法依规用地。也有地方负责人提到,对于一些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出现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他们有为难情绪,觉得不敢管也管不了。
  土地问责和约谈地方负责人是2010年业界和民众非常关注的热点话题。虽然业界对此提出很多质疑的声音,比如问责及约谈的时间表为何一拖再拖、是否“雷声大雨点小”、是否流于形式、是否敢于触及深层矛盾等,但是,无论怎样约谈毕竟是终于付诸实践,从积极的角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第一,是土地管理领域的理念创新。据悉,此次约谈是国土部首次依据15号令对地方政府相关负责人进行土地问责,这是土地行政管理理念的创新。这种介于行政管理一般手段与法律法规条文约束之间的措施,充分运用说理式手法,摆脱了那种严格执法中可能会表现出来的刻板与模式化,于平等中层权威。
  第二,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土地执法理念。请地方政府领导说明情况,指出他们的问题、提出要求,体现执法监察与指导服务并重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地方政府配合执法,缓和监管双方的矛盾。
  第三,体现了以执行力为核心的行政效率原则。由于被约谈的是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能够最大限度地防止由“转告”造成的信息丢失和失真,也有利于消除社会对土地执法监察机构的误解。同时,约谈机制可以促使土地管理责任人对违规违法情况了解掌握,及时整改纠正,把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变成自觉行为。
  约谈这种机制的作用相对于之前的管理模式还是相当独特和有效的。首先,约谈的针对性强,震慑力大。比如2008和2009年连续两次对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违法用地宗数和面积排位靠前的城市进行约谈,在全国各地引起强烈反响。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意识明显增强,土地违法状况有所缓解。其次,约谈的指导性强,预防为主。约谈过后,各地对土地监管问題将更加重视,会主动把土地执法行为变为政府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土地违法的发生。最后,约谈灵活性强,可调动监管积极性。约谈前要求土地执法监察部门必须做到讲清认定违法事实的事理、适用法律的“法理”等,无论从素质、能力和水平要求都很高,既提高了执法效率,也提升了综合素质。同时,基于谈话方式,减轻了执法监察人员重新调查等方面的压力,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当然,土地约谈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推动约谈工作常态化,今后不能只限于土地卫片执法,遇有重大事件应随时约谈。同时,约谈后的整改效果应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才能起到良好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禁止群租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对房屋租赁作了规定:
  一是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进一步细化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并本着鼓励房屋出租的原则,对房屋不得出租的情形作了重新规定。《办法》还对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提出了要求。
  二是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针对房屋租赁市场上的突出问题,胁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办渤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违反此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出租人在房屋租赁期内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居住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办渤明确,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三是维护商品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办法》在《合同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从侧重保护承租人权利、稳定租赁关系的角度出发,根据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房屋租赁市场乱象丛生由来已久。骗租行为、哄抬房租、合同期内要求强行搬迁,迫使购房者在选择租赁住房的同时承担了许多风险。为牟取私利。房主将一间小单元房拆分成若干个隔间的群租行为,更为周遭邻人带来了许多生活上的不便,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此次住建部下大力气整治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正是针对市场中各种乱象的一种有的放矢的行政行为,并希望以此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群租行为屡禁不止的另一个侧面可以看出,目前房屋租赁市场的寻租需求庞大。房源太少、需求过旺,成为助推“黄牛党”牟取暴利的幕后黑手。据统计,时下北京租房市场的供需比约为1:3,蚁族们无奈选择群租方式也实为生活所迫。由此可见,在立法层面规范租赁市场发展固然重要,但若想从根本上解决租赁市场的各种乱象,加大供给才是王道。一方面,加大保障性住房尤其是公租房的建设力度,有针对性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及“夹心层”的“住有所居”问题。另一方面,规范中介行业的从业准则,提高从业门槛,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厉查处囤积房源、欺骗租户、恶意炒高房价等非法行为,有效激活市场上长期闲置的空置住房。
  “租售并举”应当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住房政策,但事实上,租赁作为住房消费的重要形式之一,在1998年以来的历次房改中几乎都是被忽略的对象。在当前几经调控房价却仍然坚挺的情况下,对住房租赁市场进行指导和规范,建立健全房屋租赁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房屋租赁实施严格监管,实为明智之举。惟愿《办法》在执行层面能够贯彻政策制定的初衷,以此改变国人长久以来“重买轻租”的观念,迎来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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