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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险的制度设置存在不少问题这是不争的事实,就我国应采用哪些具体措施对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进行构建和完善,目前学界还缺乏系统性的研究。目前我国环境保险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问题,如参保企业数量过少、保险公司发展迟缓等。
关键词:强制性;自愿性;环境责任;风险
随着经济的而发展,现代工业的崛起给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环境问题日渐成为国际社会不能忽视的热点问题。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但事件不应当以单个问题解决为句点,而应当以小见大,意识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位问题。笔者将从强制性环境保险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并对发达国家相关制度进行阐述,提出在我国构建强制性环境保险的建议。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
1.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强制性。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被保险人规定了强制投保义务,也对其违反义务的强制性责任和惩罚措施在法律中进行明确。
(2)公益性。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体现在,此险别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时能够得到赔偿,但实际上却是通过这种方式维护全体人民的生存利益。
(3)特定性。强制性环境责任保的投保范围的特定性,即不是所有的领域都强制划入投保范围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具有自己特定的条款。
2.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
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相对,后者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现实中,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受害人往往难以到公平合理救济。而强制责任保险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必须投保的行业进行规定,从而保障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得到有效补偿。
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1.参保企业寥寥无几
从缴纳保险费的角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于标的风险较高等原因,保险费也相对较高,相比于普通保险,企业投保积极性有限,还有很多存续期间较短的小微企业,在面临环境问题之前已经停止营运,所以多数企业不愿投保。另外,由于鲜有企业充分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导致在试点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效益不明显。也有很多大企业资金雄厚,有能力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故不愿在环境责任保险上增加运营成本,但更多的是企业追逐利益的本性趋势其在发生概率不大的环境责任上选择铤而走险,不将资金投放在环境责任险上。
2.保险公司发展迟缓
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历史相比于发达国家较短,保险业的垄断现象相对严重,保险市场缺乏竞争机制,导致行业始终难以兴旺。而环境责任险的风险又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导致保险公司多数处持观望态度,使得此类保险始终处于存续的困境。从时间环境责任险的经验看,我国试点效果十分一般,也缺乏推广经验,由于缺乏市场参与方的反馈,目前看来此类保险的预期功能暂不能实现。
三、对我国构建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1.在立法方面,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建设
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其损害救济的作用也无法得到发挥。我国很多环境责任保险条文中只是规定了一些责任,而对实际的保险费率、法律救济等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
2.对不履行强制投保义务的责任人设置惩罚机制
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如果没有对不履行投保义务的责任人设置的惩罚机制,有可能出现搭便车效应,发生集体违法,集体不履行法定赔偿责任的现象。
笔者认为德国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不履行强制投保义务的责任人所面临的处罚将是其致污设备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另外,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设备所有人)判处刑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施行作细化规定
在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是相对困难的部分。因为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大量的环境侵权事实,这些侵权事实的获得存在一定难度,另外,确定每个投保企业相关项目的环境污染风险等级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和详细的测定准则,这就使得评定工作非常困难。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费率过高而赔付率相对较低的问题,这样的费率设定使得相关企业失去投保积极性,另外,我国保险费率厘定技术的不完备、保险经验的缺乏也是导致投保数量持续低迷的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费率的设定,应当根据各行业甚至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差异实行差别费率,各个企业所处的地域和生产行为存在差异,导致环境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和解决途径也存在区别,因此差别费率更适合强制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需要。
参考文献:
[1]胡香艳.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SWOT 分析[J].法学杂志,2014(4).
[2]陈冬梅,夏座蓉.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比较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J].复旦学报 ( 社会科学版),2011(4).
[3]周道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J].环境经济,2011(5).
[4]王学冉.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启示[J].上海保险,2012 (2).
[5]王树义.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强制性;自愿性;环境责任;风险
随着经济的而发展,现代工业的崛起给环境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压力,环境问题日渐成为国际社会不能忽视的热点问题。各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但事件不应当以单个问题解决为句点,而应当以小见大,意识到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缺位问题。笔者将从强制性环境保险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并对发达国家相关制度进行阐述,提出在我国构建强制性环境保险的建议。
一、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基本理论
1.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
(1)强制性。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强制性体现在法律对某些特定的被保险人规定了强制投保义务,也对其违反义务的强制性责任和惩罚措施在法律中进行明确。
(2)公益性。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体现在,此险别表面上看是为了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在企业发生了环境污染事故时能够得到赔偿,但实际上却是通过这种方式维护全体人民的生存利益。
(3)特定性。强制性环境责任保的投保范围的特定性,即不是所有的领域都强制划入投保范围的,保险合同的内容也是具有自己特定的条款。
2.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意义
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与自愿性环境责任保险相对,后者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在现实中,一旦发生污染事故,受害人往往难以到公平合理救济。而强制责任保险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将必须投保的行业进行规定,从而保障污染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得到有效补偿。
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状况
1.参保企业寥寥无几
从缴纳保险费的角度,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由于标的风险较高等原因,保险费也相对较高,相比于普通保险,企业投保积极性有限,还有很多存续期间较短的小微企业,在面临环境问题之前已经停止营运,所以多数企业不愿投保。另外,由于鲜有企业充分了解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风险防范中的作用,导致在试点地区的环境污染责任险的效益不明显。也有很多大企业资金雄厚,有能力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故不愿在环境责任保险上增加运营成本,但更多的是企业追逐利益的本性趋势其在发生概率不大的环境责任上选择铤而走险,不将资金投放在环境责任险上。
2.保险公司发展迟缓
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历史相比于发达国家较短,保险业的垄断现象相对严重,保险市场缺乏竞争机制,导致行业始终难以兴旺。而环境责任险的风险又高于其他商业保险,导致保险公司多数处持观望态度,使得此类保险始终处于存续的困境。从时间环境责任险的经验看,我国试点效果十分一般,也缺乏推广经验,由于缺乏市场参与方的反馈,目前看来此类保险的预期功能暂不能实现。
三、对我国构建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1.在立法方面,加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建设
没有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的环境污染责任险难以真正得到落实,其损害救济的作用也无法得到发挥。我国很多环境责任保险条文中只是规定了一些责任,而对实际的保险费率、法律救济等内容都没有明确规定。
2.对不履行强制投保义务的责任人设置惩罚机制
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如果没有对不履行投保义务的责任人设置的惩罚机制,有可能出现搭便车效应,发生集体违法,集体不履行法定赔偿责任的现象。
笔者认为德国的立法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不履行强制投保义务的责任人所面临的处罚将是其致污设备全部或者部分停止运行,另外,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设备所有人)判处刑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施行作细化规定
在环境责任保险中,保险费率的确定是相对困难的部分。因为保险费率的确定需要考量的因素包括大量的环境侵权事实,这些侵权事实的获得存在一定难度,另外,确定每个投保企业相关项目的环境污染风险等级需要大量的经验积累和详细的测定准则,这就使得评定工作非常困难。我国环境责任保险试点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保险费率过高而赔付率相对较低的问题,这样的费率设定使得相关企业失去投保积极性,另外,我国保险费率厘定技术的不完备、保险经验的缺乏也是导致投保数量持续低迷的原因。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费率的设定,应当根据各行业甚至同行业的不同企业的差异实行差别费率,各个企业所处的地域和生产行为存在差异,导致环境事故发生所造成的影响和解决途径也存在区别,因此差别费率更适合强制污染责任保险的制度需要。
参考文献:
[1]胡香艳.我国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SWOT 分析[J].法学杂志,2014(4).
[2]陈冬梅,夏座蓉.环境污染风险管理模式比较及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定位[J].复旦学报 ( 社会科学版),2011(4).
[3]周道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J].环境经济,2011(5).
[4]王学冉.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及启示[J].上海保险,2012 (2).
[5]王树义.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M].科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