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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电气火灾在如今的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频率也逐渐增多。因此,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作为一项新的监控技术得到了十分广泛的应用。文章中,我们将对建筑电气设计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做一个系统的阐述和研究。
关键词: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功能;剩余电流
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951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条文解释中指出“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短路引发的,特别是接地电弧性短路。”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概述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构成,能够准确监控线路中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够预先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并消除这些隐患。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应能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并独立显示,其探测器又分为剩余电流式探测器和测温式探测器及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依据及要求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对电气火灾的防范做出了规定,例如《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
(一)《高规》规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2.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 个月。
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4.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二)《建规》中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高规》中虽然提出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列为一个独立系统,但并没有明确该系统的具体建筑类型和位置,且《高规》和《建规》中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系统构成、系统设计、设备选择、系统供电、线路敷设等并未做出具体要求。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相关部门进一步修订了相关的标准规范,例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明确提出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定义,并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细化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第三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规定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民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7 条规定。第767 条规定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
(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四)修订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报警规范》)指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中应用的注意事项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步骤,分别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验收,根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中应用的实际情况,将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一)在实际工程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注意事项。
1.在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将工程的实际情况作为参考,根据建筑物使用的性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分级要求确定电气防火保护对象等级、发生电气火灾的危险系数、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疏散情况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设计。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都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经过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检验后方可使用,而且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该系统宜仅仅作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
3.根据工程的实际规模,确定需要检测的电气火灾部位,并选择好采用独立或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二)在实际工程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安装的注意事项。
1.在实际工程应用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要个按照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在施工前,需要具备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且严格按照图纸所示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更改。
2.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类监控探测器安装的供电方式、电压、监控方式等,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需要在安全距离范围内,而金属外壳的传感器需要有安全接地线,要确保在电源切断的情况下安装传感器,并且不影响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线路的接点也没有增加。
(三)在实际工程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的注意事项。
1.在进行电气火灾设备的调试时,需要对传感器和监控探测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后,再分别对监控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存储打印功能、控制输出功能以及自检功能进行调试。
2.在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调试时,施工单位需要先进行配电回路剩余电流的检测,并用漏电发生器对剩余电流传感器探测回路的漏电流进行提高,使其达到报警值,检验报警功能是否灵敏。
3.在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调试时,需要采用模拟升温的办法,对温度传感器进行加热至达到报警值,检验报警功能是够灵敏,对温度报警值进行设定时要确保该温度在安全范围内。
(四)在实际工程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的注意事项。
1.需要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并按照设计要求来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值进行检验,如果该工程中采用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需要对其进行报警信号的测试。
2.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需要及时对其修复或者更换,修复或更换完毕需要对其复检,如果在复检的过程中,有抽样比例要求,需要加倍抽样,如果复检不合格则说明验收不合格。
四、结语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对于它的设计和应用还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包括产品标准和设计规范都在逐步完善中。作为设计人员,我们应当在工程设计的实际应用中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防范电气火花方面充分有效的发挥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
[2] 全社.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3] 宁卫国.浅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与安装[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8).
关键词:电气火灾监控;报警功能;剩余电流
根据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第951条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条文解释中指出“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短路引发的,特别是接地电弧性短路。”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能准确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发现电气火灾的火灾隐患,及时报警提醒人员去消除这些隐患。
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概述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构成,能够准确监控线路中的故障和异常状态,能够预先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并消除这些隐患。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报警信息应能传输到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并独立显示,其探测器又分为剩余电流式探测器和测温式探测器及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等。
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置依据及要求
早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开始对电气火灾的防范做出了规定,例如《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
(一)《高规》规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具有下列功能。
1.探测漏电电流、过电流等信号,发出声光信号报警,准确报出故障线路地址,监视故障点的变化。
2.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 个月。
3. 切断漏电线路上的电源,并显示其状态。
4.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二)《建规》中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1.按一级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 的厂房(仓库)。
3.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高规》中虽然提出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列为一个独立系统,但并没有明确该系统的具体建筑类型和位置,且《高规》和《建规》中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系统构成、系统设计、设备选择、系统供电、线路敷设等并未做出具体要求。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相关部门进一步修订了相关的标准规范,例如,《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明确提出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定义,并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细化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第三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规定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民规》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7 条规定。第767 条规定建筑物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接地故障报警应符合:
(1)住宅、公寓等居住建筑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2)医院及疗养院,影、剧院等大型娱乐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大型文化场所,商场、超市等大型场所及地下汽车停车场等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
(四)修订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报警规范》)指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有下列部分或全部监控装置组成:
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3.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4.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中应用的注意事项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实际工程中的应用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步骤,分别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施工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验收,根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工程中应用的实际情况,将注意事项总结如下:
(一)在实际工程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注意事项。
1.在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将工程的实际情况作为参考,根据建筑物使用的性质、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分级要求确定电气防火保护对象等级、发生电气火灾的危险系数、人员密集程度以及疏散情况对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进行设计。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各组件都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经过严格的监督和审查检验后方可使用,而且设计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不应影响供电系统的正常工作,该系统宜仅仅作用于报警,不宜自动切断保护对象的供电电源。
3.根据工程的实际规模,确定需要检测的电气火灾部位,并选择好采用独立或非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二)在实际工程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施工安装的注意事项。
1.在实际工程应用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要个按照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在施工前,需要具备经相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且严格按照图纸所示进行施工,不得自行更改。
2.要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各类监控探测器安装的供电方式、电压、监控方式等,传感器与裸带电导体需要在安全距离范围内,而金属外壳的传感器需要有安全接地线,要确保在电源切断的情况下安装传感器,并且不影响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线路的接点也没有增加。
(三)在实际工程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的注意事项。
1.在进行电气火灾设备的调试时,需要对传感器和监控探测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后,再分别对监控报警功能、故障报警功能、存储打印功能、控制输出功能以及自检功能进行调试。
2.在对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调试时,施工单位需要先进行配电回路剩余电流的检测,并用漏电发生器对剩余电流传感器探测回路的漏电流进行提高,使其达到报警值,检验报警功能是否灵敏。
3.在对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进行调试时,需要采用模拟升温的办法,对温度传感器进行加热至达到报警值,检验报警功能是够灵敏,对温度报警值进行设定时要确保该温度在安全范围内。
(四)在实际工程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的注意事项。
1.需要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并按照设计要求来对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值进行检验,如果该工程中采用独立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需要对其进行报警信号的测试。
2.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验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有不合格的,需要及时对其修复或者更换,修复或更换完毕需要对其复检,如果在复检的过程中,有抽样比例要求,需要加倍抽样,如果复检不合格则说明验收不合格。
四、结语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近几年出现的新技术,对于它的设计和应用还处在摸索实践阶段,包括产品标准和设计规范都在逐步完善中。作为设计人员,我们应当在工程设计的实际应用中不断积累经验,总结教训,使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在防范电气火花方面充分有效的发挥它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中国计划出版社,2015.
[2] 全社.JGJ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3] 宁卫国.浅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与安装[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