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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笔者到意大利学习考察。沐浴着灿烂的阳光,观赏着高大、雄伟的巴洛克风格建筑,徜徉在古代文明与现代时尚交汇的罗马城,我被浓浓的历史文化氛围所陶醉,心里不禁赞叹:意大利对历史文化景观的保护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文化景观资源是国家的永久财富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世界文化资源大国,拥有全世界大约60%的历史、考古及艺术资源。继承和吸收了希腊文化元素的罗马文明不仅给意大利、也给欧洲和世界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以水泥作为建筑材料是意大利的贡献。罗马军队开到哪里,以水泥建造的穹窿式建筑就被传播到哪里。罗马式建筑喜用大理石盖面,以华丽的科斯林圆柱支撑,将圆形建筑用连拱廊叠成。精于雕刻的罗马风格的建筑曾经风靡全世界。至今在欧洲、北非、美洲等许多地方,都有罗马文明留下的圆形露天剧场、拱形凯旋门、柱拱廊街道、宫殿式神庙等建筑。罗马文明对欧洲、美洲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产生了直接和深远的影响,且一直持续至今。
意大利就像一个“大露天博物馆”。全国约有3200多座博物馆。6000多座图书馆,10万座大大小小的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其中37处文化古迹、考古遗址、自然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3000多座博物馆内,收藏着510多万件考古文物,200多万件艺术品。这些艺术品体现神与英雄的故事,充满传奇浪漫色彩,将历史注入神话之中。一方面把神界还原到人间,神也有人的七情六欲:一方面把人间升华到神界,使人强烈感受到上帝的存在。
意大利把文化景观资源视为国家永久的财富,不仅颁布法律严加保护,而且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文物保护学科的国家,闻名于世的威尼斯建筑学院专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相关人才。意大利还将文化景观资源作为国家一项重要产业进行开发和管理,尽可能使它们成为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点。文化遗产景观旅游业在意大利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柱产业作用。
保护历史文化景观的行政规定
相传罗马城的创立者是特洛伊王子罗慕洛,罗马就以他的名字命名。罗马城坐落在台伯河南岸,它是一个建筑在7座山丘之上的城中之城。罗马是一层一层建筑起来的,地下有不同的建筑层级遗址。在20世纪50~60年代的战后建设中,意大利急于发展经济,建筑业开发征用了大量土地,曾经在罗马郊区大量拆毁文物和古迹。安东尼奥提出把经济建设与保护景观古迹结合起来的理念,并以他为核心成立了主要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我们的意大利协会”,安东尼奥的理念后来被称为“城市建设的灵魂”。
1960年意大利成立了历史中心协会,出台了《古比奥宪章》。它的中心内容是呼吁政府制定限制性措施,不要再批准那些盖在历史遗迹上的现代工程和建筑方案。宪章要求每个城市都必须制定一个详尽的规划,在建筑施工之前要先进行地下文物探测。宪章还要求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性干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物景观。
宪章率先提出了旧市区的整体保护问题,要求把景观文物和周边区域视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所谓整体保护,就是不仅仅保护建筑物本身,还要保存它的生活方式、文化氛围。因为城市不全是由房子组成的,还有不同的社会阶层,城市是人与建筑的结合。保护景观建筑也要保护居住在里面的人,例如历史悠久的家庭式手工作坊。最为成功的例子是威尼斯,根据《古比奥宪章》,威尼斯对全城进行整体保护,将城市设施、城市功能、景观效应、旅游观光相互兼容。但是这个理念在实际改建中也不是都能落实到位,有许多老城区的家庭式作坊也被迫从市中心的历史遗迹中迁出了。
1985年,总理府指示修建发电站、水坝、炼油厂、炼钢厂、机场、铁路和高速公路等公共项目必须进行环境(人与动植物、地下水源)的评估,目的在于分析建设项目对文化景观财产会造成怎样的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正面与负面影响,短期、中期与长期影响)。1986年意大利政府成立环境部,将文化景观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结合管理。
制定景观规划和保护的相关法律
对欧洲文化景观进行统一规划保护的理念诞生于欧盟委员会。欧盟是一个在全欧范围内积极推行文化经济功能的跨国行为者。2000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决议指出,文化景观是个人和社会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可以保护的集体财富,因为景观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方面。所以保护景观对个人同样有益。景观其实是一个集合产权,必须由国家公共事业保护、管理和设计。欧盟的文化政策不干涉成员国自己的政策,只是以辅助原则促进世界对欧洲文化的了解和传播,在各方面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活动。
景观规划包含对文化景观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的途径等很多内容。因年代、所处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等不同,所以在规划中要对文化景观进行细致分类。
在欧盟委员会决议之前,意大利已有两部文化景观保护法律:1939年6月出台的第1089号法律和1985年8月18日出台的第431号法律。但二者对文化景观的定义存在矛盾。1089号法律只重视保护历史和文化的单一价值,仅仅关注景观本身的环境保护。431号法律将文化景观的范围扩展为对整个地区都要加以保护和探究,但将景观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相区分。这部法律成为各地区景观保护的依据和标准。欧盟委员会决议之后的2004年,第42号法律《佛罗伦萨决议》出台,这部法律将前两部法律精神相结合,提出既要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景观财富,也要保护地区的自然环境。
依据欧盟的决议精神,2006年又出台了第152号法律。法律规定任何建筑项目必须经由环境评估,环境评估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关注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分析。这种分析方法由美国引入欧盟。法律还发布了应遵守的评估步骤和准则:如在实施项目前必须通知文化部、环境部及所在大区,环境部长先听取文化部和大区领导的意见,再作技术性决定。在法律程序上还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经济规划部际委员会,提交项目建议需附上所有文件和新的信息:对项目进行详尽描述:对选址和规模进行介绍;说明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用多少材料,将造成怎样的污染等。专门委员会于90天内提出是否同意动工的建议,结论只有两种:项目与地区景观文化兼容或不兼容。如果委员会否定项目,将提交所有部长参加的内阁审理决定。对兼容的项目委员会提出改进措施,由内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再作评估。评估结论也只有两种:可以实施和改进后实施。评估批准后就可以实施项目建设。
152号法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首先欧盟规范了意大利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景观保护方面采取的程序;其次缩小了意大利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景观保护基础设施审批方面的差距,再次强化了国家职能部门和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法律执行与落实情况
意大利政府认为,历史文化遗产关系到民族特质,是构成国家魅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而把保护、开发和利用文化遗产定为长期国策,并作为培育和管理现代文化市场的指导性纲领。
1975年成立的文化遗产部是意大利政府专门负责文化事务行政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保护和不断发展传统历史文化,提高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文化素质:对外树立意大利形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防止沦为“文化霸权”主义的殖民地:以传统文化优势促进现代经济的全面发展。文化遗产部下设20余个文物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文物古迹及名胜景观。文化保护法律一部分由中央出台,制定总体方针和政策;一部分由各大区出台,制定本地区具体细则。景观的财产价值由中央和大区共同负责,景观财产价值不仅代表区域景观的自然价值,也代表法律定义价值。通过对景观区域的规划,在管理中具体落实细则。
意大利的多数文化遗产属于国家,长期以来一直由国家负责保护和管理,所需大量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目前在意大利的历史文物景观中,只有罗马斗兽场、那不勒斯的庞贝古城和佛罗伦萨的乌菲齐博物馆是盈利的,其他景观都要靠国家财政拨款保证运营。文物修复工作是文化遗产部的一项主要工作,政府每年都要从财政收入中拨出数亿欧元专款用于文物修复。文物修复经费的来源还有: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彩票业中的部分收入作为文物保护资金:国家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一些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赞助。
意大利已经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管理模式,即由公共管理部门负责保护文化遗产,经营、管理、利用则交由私人和企业实施。从1994年起,一些博物馆、古迹、遗址等逐步从国家交由私人资本管理。但国家仍掌握所有权、开发权和监督保护权,其重要人事任免、票价、开放时间也由国家文化管理部门决定。租让时间根据文化遗产的重要程度确定,但不能超过99年。私人资本的介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有社会各方参加的基金会,二是私营企业联合体。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文物保护政策,调动了社会阶层的积极性。多元化的经营、管理、利用为国家进一步开发文化资源产业服务,也促使文物保护成为一种民族自觉,一种社会风气,进而表现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素养。
正因如此,意大利这个古老的国家才会令世人魂牵梦绕。
文化景观资源是国家的永久财富
意大利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同时也是世界文化资源大国,拥有全世界大约60%的历史、考古及艺术资源。继承和吸收了希腊文化元素的罗马文明不仅给意大利、也给欧洲和世界留下了丰厚的文化遗产。以水泥作为建筑材料是意大利的贡献。罗马军队开到哪里,以水泥建造的穹窿式建筑就被传播到哪里。罗马式建筑喜用大理石盖面,以华丽的科斯林圆柱支撑,将圆形建筑用连拱廊叠成。精于雕刻的罗马风格的建筑曾经风靡全世界。至今在欧洲、北非、美洲等许多地方,都有罗马文明留下的圆形露天剧场、拱形凯旋门、柱拱廊街道、宫殿式神庙等建筑。罗马文明对欧洲、美洲文明乃至世界文明产生了直接和深远的影响,且一直持续至今。
意大利就像一个“大露天博物馆”。全国约有3200多座博物馆。6000多座图书馆,10万座大大小小的教堂和5万座历史建筑物,其中37处文化古迹、考古遗址、自然景观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在3000多座博物馆内,收藏着510多万件考古文物,200多万件艺术品。这些艺术品体现神与英雄的故事,充满传奇浪漫色彩,将历史注入神话之中。一方面把神界还原到人间,神也有人的七情六欲:一方面把人间升华到神界,使人强烈感受到上帝的存在。
意大利把文化景观资源视为国家永久的财富,不仅颁布法律严加保护,而且是世界上最早建立文物保护学科的国家,闻名于世的威尼斯建筑学院专为国家培养高素质的相关人才。意大利还将文化景观资源作为国家一项重要产业进行开发和管理,尽可能使它们成为各地区的经济增长点。文化遗产景观旅游业在意大利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柱产业作用。
保护历史文化景观的行政规定
相传罗马城的创立者是特洛伊王子罗慕洛,罗马就以他的名字命名。罗马城坐落在台伯河南岸,它是一个建筑在7座山丘之上的城中之城。罗马是一层一层建筑起来的,地下有不同的建筑层级遗址。在20世纪50~60年代的战后建设中,意大利急于发展经济,建筑业开发征用了大量土地,曾经在罗马郊区大量拆毁文物和古迹。安东尼奥提出把经济建设与保护景观古迹结合起来的理念,并以他为核心成立了主要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全国性组织“我们的意大利协会”,安东尼奥的理念后来被称为“城市建设的灵魂”。
1960年意大利成立了历史中心协会,出台了《古比奥宪章》。它的中心内容是呼吁政府制定限制性措施,不要再批准那些盖在历史遗迹上的现代工程和建筑方案。宪章要求每个城市都必须制定一个详尽的规划,在建筑施工之前要先进行地下文物探测。宪章还要求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性干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物景观。
宪章率先提出了旧市区的整体保护问题,要求把景观文物和周边区域视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所谓整体保护,就是不仅仅保护建筑物本身,还要保存它的生活方式、文化氛围。因为城市不全是由房子组成的,还有不同的社会阶层,城市是人与建筑的结合。保护景观建筑也要保护居住在里面的人,例如历史悠久的家庭式手工作坊。最为成功的例子是威尼斯,根据《古比奥宪章》,威尼斯对全城进行整体保护,将城市设施、城市功能、景观效应、旅游观光相互兼容。但是这个理念在实际改建中也不是都能落实到位,有许多老城区的家庭式作坊也被迫从市中心的历史遗迹中迁出了。
1985年,总理府指示修建发电站、水坝、炼油厂、炼钢厂、机场、铁路和高速公路等公共项目必须进行环境(人与动植物、地下水源)的评估,目的在于分析建设项目对文化景观财产会造成怎样的影响(直接与间接影响,正面与负面影响,短期、中期与长期影响)。1986年意大利政府成立环境部,将文化景观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结合管理。
制定景观规划和保护的相关法律
对欧洲文化景观进行统一规划保护的理念诞生于欧盟委员会。欧盟是一个在全欧范围内积极推行文化经济功能的跨国行为者。2000年10月20日,欧盟委员会决议指出,文化景观是个人和社会的基础组成部分,是可以保护的集体财富,因为景观包括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两方面。所以保护景观对个人同样有益。景观其实是一个集合产权,必须由国家公共事业保护、管理和设计。欧盟的文化政策不干涉成员国自己的政策,只是以辅助原则促进世界对欧洲文化的了解和传播,在各方面支持和补充成员国的活动。
景观规划包含对文化景观的保护、修复、开发利用的途径等很多内容。因年代、所处地区、文物保护状况等不同,所以在规划中要对文化景观进行细致分类。
在欧盟委员会决议之前,意大利已有两部文化景观保护法律:1939年6月出台的第1089号法律和1985年8月18日出台的第431号法律。但二者对文化景观的定义存在矛盾。1089号法律只重视保护历史和文化的单一价值,仅仅关注景观本身的环境保护。431号法律将文化景观的范围扩展为对整个地区都要加以保护和探究,但将景观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相区分。这部法律成为各地区景观保护的依据和标准。欧盟委员会决议之后的2004年,第42号法律《佛罗伦萨决议》出台,这部法律将前两部法律精神相结合,提出既要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景观财富,也要保护地区的自然环境。
依据欧盟的决议精神,2006年又出台了第152号法律。法律规定任何建筑项目必须经由环境评估,环境评估遵循“预防为主”的方针,主要关注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分析。这种分析方法由美国引入欧盟。法律还发布了应遵守的评估步骤和准则:如在实施项目前必须通知文化部、环境部及所在大区,环境部长先听取文化部和大区领导的意见,再作技术性决定。在法律程序上还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经济规划部际委员会,提交项目建议需附上所有文件和新的信息:对项目进行详尽描述:对选址和规模进行介绍;说明项目进行的不同阶段:用多少材料,将造成怎样的污染等。专门委员会于90天内提出是否同意动工的建议,结论只有两种:项目与地区景观文化兼容或不兼容。如果委员会否定项目,将提交所有部长参加的内阁审理决定。对兼容的项目委员会提出改进措施,由内阁与有关部门协调后,再作评估。评估结论也只有两种:可以实施和改进后实施。评估批准后就可以实施项目建设。
152号法律具有重大战略意义。首先欧盟规范了意大利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景观保护方面采取的程序;其次缩小了意大利与欧盟成员国在文化景观保护基础设施审批方面的差距,再次强化了国家职能部门和全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法律执行与落实情况
意大利政府认为,历史文化遗产关系到民族特质,是构成国家魅力和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而把保护、开发和利用文化遗产定为长期国策,并作为培育和管理现代文化市场的指导性纲领。
1975年成立的文化遗产部是意大利政府专门负责文化事务行政管理的部门。主要职能包括:保护和不断发展传统历史文化,提高全民族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文化素质:对外树立意大利形象,积极参与国际竞争,防止沦为“文化霸权”主义的殖民地:以传统文化优势促进现代经济的全面发展。文化遗产部下设20余个文物管理局,负责管理全国各地的文物古迹及名胜景观。文化保护法律一部分由中央出台,制定总体方针和政策;一部分由各大区出台,制定本地区具体细则。景观的财产价值由中央和大区共同负责,景观财产价值不仅代表区域景观的自然价值,也代表法律定义价值。通过对景观区域的规划,在管理中具体落实细则。
意大利的多数文化遗产属于国家,长期以来一直由国家负责保护和管理,所需大量资金主要由政府负担。目前在意大利的历史文物景观中,只有罗马斗兽场、那不勒斯的庞贝古城和佛罗伦萨的乌菲齐博物馆是盈利的,其他景观都要靠国家财政拨款保证运营。文物修复工作是文化遗产部的一项主要工作,政府每年都要从财政收入中拨出数亿欧元专款用于文物修复。文物修复经费的来源还有: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将彩票业中的部分收入作为文物保护资金:国家通过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对一些文物保护项目进行赞助。
意大利已经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管理模式,即由公共管理部门负责保护文化遗产,经营、管理、利用则交由私人和企业实施。从1994年起,一些博物馆、古迹、遗址等逐步从国家交由私人资本管理。但国家仍掌握所有权、开发权和监督保护权,其重要人事任免、票价、开放时间也由国家文化管理部门决定。租让时间根据文化遗产的重要程度确定,但不能超过99年。私人资本的介入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有社会各方参加的基金会,二是私营企业联合体。政府与民间相结合的文物保护政策,调动了社会阶层的积极性。多元化的经营、管理、利用为国家进一步开发文化资源产业服务,也促使文物保护成为一种民族自觉,一种社会风气,进而表现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素养。
正因如此,意大利这个古老的国家才会令世人魂牵梦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