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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现今全球中最大、最急迫的环境挑战。我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份子,不论是从国际义务的承担还是国内环境的改善上,都理应在法律上对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回应。但我国现行《环境法》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上无能为力,主要表现在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没有反映到《环境法》立法中、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还不属于环境法的规范对象、对气候变化应对缺乏执行力。为了应对全球环境问题,作为负责任大国的中国应当在环境法中对气候变化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