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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违法建设一直是我国城乡治理中面临的一个痼疾,是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行政强制法实施后,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从发现到最终拆除,要履行合法的主要程序往往需要数个月甚至一年时间,但违法建筑不仅损害公共利益,也对城市市容,建筑安全产生不良影响。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为提高行政效率,消除安全隐患,不惜违反法定程序直接拆除;有的行政机关因遵循过长的法定程序,被利害关系人诉“行政不作为”,这些情况均反映出现实困境。
关键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研究
1 案情简介
蒋某是南通市悦海名邸5 号楼某室的房屋所有权人。2017年 10月 4日,蒋某未经批准,在自家南侧通风井的设备平台上安装铝合金窗户。2017年 10月 15日,崇川城管局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包括蒋某在内的81户均在设备平台上安装了铝合金窗户已达到扩大房屋使用面积的目的。10月 31日,崇川城管局将蒋某等人在通风井上安装的铝合金窗户予以现场拆卸。经法院现场勘查,拆卸后的铝合金外框及四块玻璃完好,有九根嵌条略有变形,其中四根嵌条上有切割的痕迹。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崇川城管局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崇川城管局强制拆除蒋某铝合金窗户的行为违法;驳回蒋某的行政赔偿请求。蒋某上诉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案例中城管出于安全考虑当场直接拆除了通风井上的铝合金窗户,却被法院判定为违法程序,城管的行为保护了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却损害了个人利益与合法程序。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对于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缺乏类型化标准,由此引发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行政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失衡。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案例中反映的问题,进而区分不同的违法建筑类型,构建类型化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撇弃“一刀切”的长久繁杂程序,从而为行政机关提供对查处不同违法建设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2 案例中反映的问题
2.1 蒋某封闭设备平台的行为是否违法
蒋某的建设行为实质是未经许可擅自在通风天井外安装铝合金窗户,借助固有墙体形成封闭空间,增加房屋使用面积。设备平台本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封闭后的设备平台与个人的住宅合为一体,不仅客观上增加了私有部分面积,还改变了建筑墙体外立面外貌,还会造成安全隐患,通风天井本是为房屋通风使用,在一家封闭后将影响整栋楼的通风情况,封闭通风天井是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蒋某的建设行为也不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故依法应尽快予拆除。综上,崇川城管局认定蒋某封闭设备平台的行为违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蒋某封闭设备平台的行为是违法的。
2.2 崇川城管局强制拆除蒋某封闭的设备平台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集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从该规定内容看,该条针对的主要是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建设行为,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在建建筑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不听制止而继续建设的行为要进行及时处理,采取查针修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等即时措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执行程序的限制。本案中,城管部门早在2017年 8月及9 月两次发布通告提示书,禁止未经允许擅自封闭通风天井、设备平台的行为,蒋某无视城管部门的宣传提示及监管,继续实施封闭设备平台的行为,应当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但是崇川城管局既未对蒋某的行为作出书面限期拆除决定,亦未由通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拆除,在此情况下,崇川城管局直接对蒋某封闭的设备平台进行拆除,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2.3 蒋某的赔偿请求为何得不到支持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违法建设的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但组成建筑物的原材料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如果行政机关采用不合理的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不当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崇川城管局对设备平台当场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不能改变蒋某是违法建设的性质。而在对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过程中,崇川市城管局合理的避免了原材料的损失,保留了玻璃完整性,但拆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坏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对蒋某主张的损失,崇川城管局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 对案件的反思
本文案例中城管出于安全考虑当场直接拆除了通风井上的铝合金窗户,却被法院判定为违法程序,城管的行为保护了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却损害了个人利益与合法程序。因此,有必要充分考虑并衡量违建所关涉的行政管理、公共利益及私人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对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作出合理的选择。
首先,从促进行政效率的角度而言,违法建筑往往建设速度极快、易造成迅速蔓延的趋势。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采取突击的形式搭建违法建设,建成后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机关执法,或者被行政机关发现,行为人采取诉讼等方式拖延时间,继续搭建。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是最好的拆除时机,如果不能及时拆除,将增加行政机关后续拆违工作的成本。因此,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就是尽快拆除,合法合规制止违法行为。其次,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必须保障社会秩序保护法制环境,不能让行为人形成法不责众心理。在高层住宅楼通风井封闭设备平台,不仅会存在消防隐患,还会加大高空坠物的危险性。业主私自搭建的建筑本身就不符合建筑要求,不具备抗震、厚度合理、不易燃等特性,如果加固不稳,当风力较大时,就很有可能被吹落,形成高空坠物。有的违法建筑可能占用了小区公共空间或破坏了建筑物整体的环境与美观;有的违法建筑可能对邻居的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造成影响;有的违法建筑占用逃生平臺,一旦发生火灾地震后果不堪设想;有的违法建筑甚至会引发环境污染,影响通风,滋生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 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行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3] 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4] 王万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5(4).
作者简介:
许欣琪(1996—)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
关键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程序研究
1 案情简介
蒋某是南通市悦海名邸5 号楼某室的房屋所有权人。2017年 10月 4日,蒋某未经批准,在自家南侧通风井的设备平台上安装铝合金窗户。2017年 10月 15日,崇川城管局进行现场勘查,发现包括蒋某在内的81户均在设备平台上安装了铝合金窗户已达到扩大房屋使用面积的目的。10月 31日,崇川城管局将蒋某等人在通风井上安装的铝合金窗户予以现场拆卸。经法院现场勘查,拆卸后的铝合金外框及四块玻璃完好,有九根嵌条略有变形,其中四根嵌条上有切割的痕迹。蒋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崇川城管局强制拆除行政行为违法,并进行行政赔偿。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崇川城管局强制拆除蒋某铝合金窗户的行为违法;驳回蒋某的行政赔偿请求。蒋某上诉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案例中城管出于安全考虑当场直接拆除了通风井上的铝合金窗户,却被法院判定为违法程序,城管的行为保护了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却损害了个人利益与合法程序。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立法对于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缺乏类型化标准,由此引发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行政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失衡。
因此,本文通过分析案例中反映的问题,进而区分不同的违法建筑类型,构建类型化的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程序,撇弃“一刀切”的长久繁杂程序,从而为行政机关提供对查处不同违法建设时应遵循的法定程序。
2 案例中反映的问题
2.1 蒋某封闭设备平台的行为是否违法
蒋某的建设行为实质是未经许可擅自在通风天井外安装铝合金窗户,借助固有墙体形成封闭空间,增加房屋使用面积。设备平台本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封闭后的设备平台与个人的住宅合为一体,不仅客观上增加了私有部分面积,还改变了建筑墙体外立面外貌,还会造成安全隐患,通风天井本是为房屋通风使用,在一家封闭后将影响整栋楼的通风情况,封闭通风天井是属于违法建设行为。蒋某的建设行为也不属于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故依法应尽快予拆除。综上,崇川城管局认定蒋某封闭设备平台的行为违法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蒋某封闭设备平台的行为是违法的。
2.2 崇川城管局强制拆除蒋某封闭的设备平台程序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集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从该规定内容看,该条针对的主要是正在进行中的违法建设行为,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在建建筑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期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不听制止而继续建设的行为要进行及时处理,采取查针修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等即时措施,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强执行程序的限制。本案中,城管部门早在2017年 8月及9 月两次发布通告提示书,禁止未经允许擅自封闭通风天井、设备平台的行为,蒋某无视城管部门的宣传提示及监管,继续实施封闭设备平台的行为,应当视为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行为。但是崇川城管局既未对蒋某的行为作出书面限期拆除决定,亦未由通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责成拆除,在此情况下,崇川城管局直接对蒋某封闭的设备平台进行拆除,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2.3 蒋某的赔偿请求为何得不到支持
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违法建设的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也不在行政赔偿的范围。但组成建筑物的原材料属于公民合法财产,如果行政机关采用不合理的方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造成不当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崇川城管局对设备平台当场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但不能改变蒋某是违法建设的性质。而在对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过程中,崇川市城管局合理的避免了原材料的损失,保留了玻璃完整性,但拆除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坏是可以理解的,所以对蒋某主张的损失,崇川城管局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3 对案件的反思
本文案例中城管出于安全考虑当场直接拆除了通风井上的铝合金窗户,却被法院判定为违法程序,城管的行为保护了公共利益和行政效率,却损害了个人利益与合法程序。因此,有必要充分考虑并衡量违建所关涉的行政管理、公共利益及私人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对查处违法建设的程序作出合理的选择。
首先,从促进行政效率的角度而言,违法建筑往往建设速度极快、易造成迅速蔓延的趋势。实践中有的行为人采取突击的形式搭建违法建设,建成后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机关执法,或者被行政机关发现,行为人采取诉讼等方式拖延时间,继续搭建。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是最好的拆除时机,如果不能及时拆除,将增加行政机关后续拆违工作的成本。因此,对于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就是尽快拆除,合法合规制止违法行为。其次,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而言,必须保障社会秩序保护法制环境,不能让行为人形成法不责众心理。在高层住宅楼通风井封闭设备平台,不仅会存在消防隐患,还会加大高空坠物的危险性。业主私自搭建的建筑本身就不符合建筑要求,不具备抗震、厚度合理、不易燃等特性,如果加固不稳,当风力较大时,就很有可能被吹落,形成高空坠物。有的违法建筑可能占用了小区公共空间或破坏了建筑物整体的环境与美观;有的违法建筑可能对邻居的通风采光、通行等相邻权造成影响;有的违法建筑占用逃生平臺,一旦发生火灾地震后果不堪设想;有的违法建筑甚至会引发环境污染,影响通风,滋生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 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2] 国家法官学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中国法院2020年度案例(行政纠纷)[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
[3] 叶必丰.行政法学[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4] 王万华.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立法的几个问题[J].行政法学研究,2015(4).
作者简介:
许欣琪(1996—)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