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开始应用于许多工作场合以及一些社会基础设施当中。助力司法改革,加强法院信息化工作,人工智能进入法院辅助司法提高工作效率,是更好、更快的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基本要求,也是法院自身发展和顺应信息时代的本质要求。当前我国的人工智能在辅助司法工作的过程当中还存在一些常见问题,本文针对人工智能技术在辅助司法工作中的应用,提出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进行相关的原因分析,以期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司法活动中的应用。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院建设 司法改革 信息化建设
一 、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规范办案流程。人工智能可以通过系统的统一安排,将办案流程进行步骤、程序的进行合理的划分,所有案件按照固定的步骤和流程进行操作,减少了人工操作的过程中的错漏,也避免程序中出现违规操作或其他不公正现象。同时,规范统一的办案操作流程也更利于当事人了解办案程序,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案件的进度有整体宏观的把握。
(二)有利于完善信息管理体系。传统信息检索体系中存在信息过载模糊、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构建行之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对法院来说是极为重要的。[1]随着人工智能的引入,数据的分析归纳和信息检索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虚假不实或者过时失效的数据信息也能被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清理。信息的泄露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人工智能还可以完善传统信息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安全保障问题,如对案件的不同信息进行分级保密,防止泄露关键信息;工作人员、开庭日期等可采取系统自动随机生成的方式,有效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冤假错案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其错误的判决结果给社会公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是短时间内难以消弭的。究其原因,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人员能力不足、存在过失、被主观感情因素影响。引入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根据案件的内在逻辑联系设计证据模块形成统一证据规则,引导办案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审查证据,为证据的稳定性、统一性、同质性提供技术支撑,避免因为人的差异对证据认定偏差影响事实的认定。[2] 同时会对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自动校验审查,一旦出现瑕疵就会自动提示并阻断通过审核,从源头上就杜绝了违法、瑕疵证据进入该系统;其次,办案系统可以将证据内容的核心要素进行自动抽取,并进行矛盾性和逻辑性比对和判断。[3]
预防司法腐败也是司法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更为完善的司法制度外,人工智能也可以带来切实的功效。如贵州法院,嵌入了案件自流程化监督功能,将执法办案的规范化要求固化到日常监督管理中,变人工监督、事后监督为数据监督、过程监督,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实时和自动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影响。[4]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用
上海研发出首个“刑事案件辅助办案系统”,一是解决刑事案件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二是系统具有校验、把关、监督功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未来此系统将具备证据标准指引、证据链和非法言辞证据排除等20项功能,其中13项已经完成,还有7项功能正在开发中。[5]2017年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海南15家法院试运行,该系统具有智能识别提取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自动生成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框架性裁判文书等功能,大幅度减少了法官工作量,缓解了办案压力,减少了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助力司法改革成效明显。[6]
三、人工智能的局限性
人工智能虽然具有种种优势,但在当前司法改革的人工智能应用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一)法律人格规制缺位。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资格,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主体两种形式。对于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我国现有法律已经认可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7] 但是对于人工智能,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并不清晰,那么这就给现实司法改革中人工智能的适用带来了一些问题,若由其取代传统法官模式,那么在面对司法审判工作中其出的疏漏或者错误的情况,将无法明确惩罚或者追责机制,也就无法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这和司法改革的初衷是相悖的。
(二)缺乏职业性和创新性。在司法工作中人工智能只能基于现有的证据及逻辑进行证据的校验和逻辑链的闭合判断,面对不曾出现过的新的种类的刑事案件,人工智能沒有可以作为模拟的参考模式,将无法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多种因素做出判断。事实上,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下,人工智能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独立去处理复杂的掺杂各种利益矛盾的社会纠纷。它只能按照既定的路径去选择模式化的法律适用模式,无法将技巧、经验等隐形的审判技艺有机结合,因而也无法实现真正实现独立的公正审判。
(三)缺乏社会公信力。法院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审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符号代表,通过依法裁判纠纷向社会传达司法公正和权威,从而在整个社会中树立权威与尊严。人工智能缺乏职业性及创新性,那么仅仅依靠人工智能所做出的审判而实现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有极大难度的,同时,追责可能性的缺乏更使社会不能对于人工智能的完全信任。人工智能缺乏社会公信力是目前短时间来说,无法解决的困境。
四、结束语
在当前的信息科技时代,人工智能进入法院辅助法官办案,协助进行司法改革是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结晶,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当然,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从目前试运营效果及专家论证意见来看,其选择路径既研究方法是现实可行的。[8] 那么从长远来看,现存的矛盾将不会成为我们停止前进的阻碍。我们有理由相信,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不会就此止步,更进一步的应用和发展未来可期。
【参考文献】
[1] 袁博.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7(02):131+133.
[2] 郭静.人工智能时代的机遇与挑战[J].金融经济,2017(15):11-13.
[3] 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J].探索与争鸣,2017(10):101-106.
[4] 李双南 贵阳研发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 打破侦查中心主义 中国新闻网.
[5] 赵立荣.国内法律人工智能前沿产品[J].方圆,2017(14):17.
[6] 方茜. 海南法院大数据人工智能助力司法改革[N]. 人民法院报,2017-07-27(001).
[7] 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东方法学,2017(05):50-57.
[8] 见前引[3].潘庸鲁文.
【关键词】 人工智能 法院建设 司法改革 信息化建设
一 、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规范办案流程。人工智能可以通过系统的统一安排,将办案流程进行步骤、程序的进行合理的划分,所有案件按照固定的步骤和流程进行操作,减少了人工操作的过程中的错漏,也避免程序中出现违规操作或其他不公正现象。同时,规范统一的办案操作流程也更利于当事人了解办案程序,也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案件的进度有整体宏观的把握。
(二)有利于完善信息管理体系。传统信息检索体系中存在信息过载模糊、安全保障不足等问题,构建行之有效的信息管理体系对法院来说是极为重要的。[1]随着人工智能的引入,数据的分析归纳和信息检索能力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虚假不实或者过时失效的数据信息也能被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清理。信息的泄露对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都会产生非常大的影响,人工智能还可以完善传统信息管理体系中存在的安全保障问题,如对案件的不同信息进行分级保密,防止泄露关键信息;工作人员、开庭日期等可采取系统自动随机生成的方式,有效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
(三)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冤假错案往往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其错误的判决结果给社会公众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对司法公信力的伤害是短时间内难以消弭的。究其原因,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办案人员能力不足、存在过失、被主观感情因素影响。引入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根据案件的内在逻辑联系设计证据模块形成统一证据规则,引导办案人员依法全面规范收集审查证据,为证据的稳定性、统一性、同质性提供技术支撑,避免因为人的差异对证据认定偏差影响事实的认定。[2] 同时会对办案人员收集的证据进行自动校验审查,一旦出现瑕疵就会自动提示并阻断通过审核,从源头上就杜绝了违法、瑕疵证据进入该系统;其次,办案系统可以将证据内容的核心要素进行自动抽取,并进行矛盾性和逻辑性比对和判断。[3]
预防司法腐败也是司法工作中不容忽视的一环,除了更为完善的司法制度外,人工智能也可以带来切实的功效。如贵州法院,嵌入了案件自流程化监督功能,将执法办案的规范化要求固化到日常监督管理中,变人工监督、事后监督为数据监督、过程监督,实现对权力运行的全程、实时和自动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影响。[4]
二、人工智能在司法改革中的应用
上海研发出首个“刑事案件辅助办案系统”,一是解决刑事案件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标准适用不统一、办案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二是系统具有校验、把关、监督功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未来此系统将具备证据标准指引、证据链和非法言辞证据排除等20项功能,其中13项已经完成,还有7项功能正在开发中。[5]2017年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在海南15家法院试运行,该系统具有智能识别提取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自动生成程序性法律文书和框架性裁判文书等功能,大幅度减少了法官工作量,缓解了办案压力,减少了同案不同判情况的发生,助力司法改革成效明显。[6]
三、人工智能的局限性
人工智能虽然具有种种优势,但在当前司法改革的人工智能应用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一)法律人格规制缺位。法律人格,是指法律规定或者认可的一种享受权利,承担责任的资格,包括自然人和法律拟制主体两种形式。对于自然人的法律人格,我国现有法律已经认可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7] 但是对于人工智能,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地位并不清晰,那么这就给现实司法改革中人工智能的适用带来了一些问题,若由其取代传统法官模式,那么在面对司法审判工作中其出的疏漏或者错误的情况,将无法明确惩罚或者追责机制,也就无法保证司法工作的公正,这和司法改革的初衷是相悖的。
(二)缺乏职业性和创新性。在司法工作中人工智能只能基于现有的证据及逻辑进行证据的校验和逻辑链的闭合判断,面对不曾出现过的新的种类的刑事案件,人工智能沒有可以作为模拟的参考模式,将无法根据具体的情况,综合多种因素做出判断。事实上,在当前的科技水平下,人工智能不可能有足够的能力独立去处理复杂的掺杂各种利益矛盾的社会纠纷。它只能按照既定的路径去选择模式化的法律适用模式,无法将技巧、经验等隐形的审判技艺有机结合,因而也无法实现真正实现独立的公正审判。
(三)缺乏社会公信力。法院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审判机关,是公平正义的符号代表,通过依法裁判纠纷向社会传达司法公正和权威,从而在整个社会中树立权威与尊严。人工智能缺乏职业性及创新性,那么仅仅依靠人工智能所做出的审判而实现社会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有极大难度的,同时,追责可能性的缺乏更使社会不能对于人工智能的完全信任。人工智能缺乏社会公信力是目前短时间来说,无法解决的困境。
四、结束语
在当前的信息科技时代,人工智能进入法院辅助法官办案,协助进行司法改革是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的结晶,已经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当然,在现阶段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但是从目前试运营效果及专家论证意见来看,其选择路径既研究方法是现实可行的。[8] 那么从长远来看,现存的矛盾将不会成为我们停止前进的阻碍。我们有理由相信,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不会就此止步,更进一步的应用和发展未来可期。
【参考文献】
[1] 袁博.人工智能技术在法院信息化建设中的应用[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7(02):131+133.
[2] 郭静.人工智能时代的机遇与挑战[J].金融经济,2017(15):11-13.
[3] 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J].探索与争鸣,2017(10):101-106.
[4] 李双南 贵阳研发政法大数据办案系统 打破侦查中心主义 中国新闻网.
[5] 赵立荣.国内法律人工智能前沿产品[J].方圆,2017(14):17.
[6] 方茜. 海南法院大数据人工智能助力司法改革[N]. 人民法院报,2017-07-27(001).
[7] 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J].东方法学,2017(05):50-57.
[8] 见前引[3].潘庸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