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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章某是某实业公司员工。申诉人于一九九六年四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维持劳动关系至一九九九年七月底。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被诉人书面通知申诉人七月底不要再上班终止劳动关系。同年十一月二十日,该公司将退工通知单寄给申诉人,申诉人收到退工单后即与公司联系,要求公司赔偿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