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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遗產赠给陪床保姆,该遗嘱是否有效
老黄是一名退休工人,老伴8年前去世。为了照顾自己的起居,他请了一个年龄和自己相仿的保姆。朝夕相处中,老黄和保姆陈梅日久生情,住到了一起。不久前,老黄查出患有肝癌晚期。他觉得这么多年来愧对陈梅,便立下遗嘱,将生前所居住的房子赠给陈梅。然而老黄去世后不久,其子女便将陈梅赶出了家门。陈梅的丈夫知道这件事后,也不让她回家。现在陈梅想根据老黄的遗嘱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老黄的房子。请问,老黄的这份遗嘱是否有效?
湖南陈红萍
陈红萍读者:
我国《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產,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產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民立遗嘱处分自己的个人财產,法律是支持的。但是公民在处分自己财產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所谓公序良俗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一法律规定便是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领域中的体现。
从你反映的情况看,陈梅的身份比较特殊。说她是保姆吧,她的工作叉超越了保姆的工作范围;说她是“小三’吧,也显然不是十分客观。但陈梅毕竟是有夫之妇,她虽然是以保姆的身份照顾老黄,但后来却与老黄发展为同居关系,超出了保姆的义务范围,这一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及社会公德,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因此,老黄将生前所住的房產赠给陈梅,应认定无效,陈梅无权主张要求继承老黄的房子。
盲目提供偏方致人损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我患糖尿病久治未愈。两个月前,邻居周某告诉我生食鱼胆可治疗糖尿病,并说他有一位朋友是卖鱼的,可免费给我提供足够的鱼胆。我在表示感谢的同时,同意依此治疗。于是,周某每天给我弄来9颗鱼胆,我分3次服用。一开始,我就出现了呕吐、头晕等症状,甚至感觉非常难受,彻夜难眠。周某解释这是出现药效的表现,要我坚持下去。一周后,我突然昏迷,被送进医院抢救,虽脱离危险,但花去了2万多元医疗费用。原来鱼胆中含胆汁毒素,会损害人体的肝、肾,我已严重超量服用。事后,我觉得周某负有责任,要求他赔偿,但他以自己提供此偏方是出于好意为由拒绝。请问,周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贵州刘淑清
刘淑清读者:
从你提供的情况来看,周某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一般在30%左右。
首先,周某难辞其咎。《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周某提供偏方和鱼胆,虽不希望对你產生损害后果,甚至完全出于好意,即不存在故意,但这并不等于他没有过失。一方面,对症下药是基本常识,周某仅凭道听途说,就极力向你推荐并提供鱼胆,是对可能出现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另一方面,鱼胆本身含有多种生物毒素,常见的青、草、白鲢、鲈、鲤鱼胆中均含胆汁毒素,会损害人体的肝、肾,不能轻易服用,尤其是超量服用。周某不计后果地让根本不知如何把握剂量的你过量服用,显然忽视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尤其是在你已出现呕吐、头晕,感觉非常难受等情况下仍未能及时发现危险性,甚至以出现药效为由要你坚持,明显违反对你安全的注意义务。其次,你也负有责任。在周某只是鼓动但并未强迫的情况下是否接受治疗,主动权完全在你,而你却不假思索地盲目接受,尤其是在已经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下仍偏听偏信而未停止服用,对危害的发生持放任态度,明显是过于自信。你自身的过错大于周某。《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损害后果是由于周某与你的共同过错所导致,因此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应当按照各自责任大小依比例分担。
违反“吵架禁令”遭解雇能否主张赔偿金
我是泉州市某文化传媒公司员工,工作6年来,一直都很勤奋认真。不久前的一天,我在工作大厅与一名同事发生争吵。事后不久,我收到了公司的解聘书,理由是我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第25条规定严禁公司员工之间吵架,一经发现核实后,将给予辞退处理。对于公司该项规章制度,我并不知情,况且我认为该项规定有违情理,想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不知道能否获得支持?
福建韦梦觉
韦梦党读者:
你因违反“吵架禁令”被辞退,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2项虽然规定对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的规章制度要行之有效,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合法,即规章制度的本身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平原则;二是程序合法,即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协商,最终确定,且上述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从你反映自勺_睛况来看,你对该项规章制度并不知情,也就是说单位并没有将该项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所有员工,因此,该项规章制度程序违法。另外,“吵架”是人之常情,同事之间遇到问题,发生分歧和争执属于正常现象,并不会对公司產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因“吵架”而将员工辞退有违公平原则。综上所述,你单位制定的该项规章制度应属无效,单位无权依此将你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既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你选择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当然是可以的,单位应支付给你两倍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明确,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据此,你可以根据你的月工资收入、工作年限计算出自己应获得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