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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大专毕業后,找工作四处碰壁。他想做技术方面的工作,可一般企業招聘技术人员都要求本科以上学历,他不够资格,怎么办呢?经过冥思苦想,他购买了假的本科学历证书和知名学校的硕士学历证书。带着这两本假证书,他很快就被某大型企業录用,月薪8000元,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工作中,一个个深层次的技术难题常常让小李束手无措。他所在部门的经理怀疑小李的文凭是假的,便让人事经理去小李的学校核实,果然没有小李此人。人事经理把小李找来,在证据面前,他承认自己的证书是假的,并提出辞职。人事经理同意了,但小李表示公司必须支付他本月的工资,否则他不会离开。人事经理听后非常生气,他认为小李欺骗了公司,公司不追究他的责任已经是格外开恩了,至于工资不可能发给他。
于是小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8000元工资。他认为自己为公司提供了劳动,而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他8000元的工资。而公司认为,小李用假学历求职,与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拒不付给小李工资。在是否支付小李工资的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小李的要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呢?
案例中,公司认为小李利用假学历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拒绝支付小李工资。那什么是无效合同呢?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小李利用假学历进入该企業,以欺诈的手段骗取该企業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无效合同。所以,小李的仲裁不会得到支持。虽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他8000元的工资不会得到支持,但他也不会一分钱都得不到,因为他毕竟在这一个月当中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所以,小李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但具体是多少就要根据小李付出的劳动来计算了。
如今,高学历的求职者越来越多,企業招聘员工的门槛也越定越高。求职者在求职时都希望能够找到薪水高、职位好的工作,但往往忽略了自身的条件,为了实现好职位、高薪水的梦想,很多人就利用假学历来应聘。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虽然利用假学历能为自己赢来高薪、高职位的工作,但自己却不一定能胜任。就像案例中的小李,最后被发现,还不是落得被开除的下场。所以,求职者一定要切忌眼高手低,在选择工作时要衡量自己的能力,不要害怕从最基层做起,一步一步来,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才,也才能为自己赢得美好的未来。
说到人才,职场上流行一句话:“员工易得,人才难求。”很多企業存在着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为了留住人才_企業不仅提供丰厚的待遇,还定期给员工提供海外考察、学习培训等机会。虽然企業提供了许多优厚的待遇,但人各有志,有些员工还是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企業为留住人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本身没有错,但有些企業为了留住员工而不择手段,甚至以胁迫的方法来强迫员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员工留下未为自己工作。
年轻漂亮的吴小姐在一家外资企業做销售经理,工作了几年,業绩非常突出,该公司的老总对她赞赏有加,不是时不时地塞些红包给她就是单独请她吃饭,有时还会安排一些娱乐活动。由于私下接触频繁,两人的关系发生了改变,随后同居。但因性格差异,他们的感情渐渐出现裂痕。就在这时,吴小姐觉得自己的合同快到期了,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
老总听说后找吴小姐谈话,希望她能继续留在公司,并拿出一份为期5年的合同让她签。吴小姐回绝了老总的挽留。此时,老总从抽屉里拿出一沓照片递给她说,希望她看完照片后再做决定。吴小姐拿过照片一看,顿时傻了眼,这些全是她的裸体照片。老总说如果吴小姐不签合同的话,就把这些照片贴在她家楼下,让她的家人和邻居都看到。此时,无奈的吴小姐只好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但令吴小姐没想到的是,就在新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老总又开始了对她的骚扰。忍无可忍的吴小姐最后还是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离开了于是,该公司老总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吴小姐要么继续回公司上班,要么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商议后认为:吴小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我国《劳动法》规定,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吴小姐可以选择离开该企業。而且因为合同是无效的,吴小姐的离职就不属于违约行为,故不用支付违约金。
可以看出,该企業老板采用了非法手段来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但这种做法最终只能让企業的声誉受损,除此之外,并无任何效果可言。所以,企業在面对人才的正常流动时一定要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而且要尊重员工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为企業迎来更多的人才。
工作中,一个个深层次的技术难题常常让小李束手无措。他所在部门的经理怀疑小李的文凭是假的,便让人事经理去小李的学校核实,果然没有小李此人。人事经理把小李找来,在证据面前,他承认自己的证书是假的,并提出辞职。人事经理同意了,但小李表示公司必须支付他本月的工资,否则他不会离开。人事经理听后非常生气,他认为小李欺骗了公司,公司不追究他的责任已经是格外开恩了,至于工资不可能发给他。
于是小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8000元工资。他认为自己为公司提供了劳动,而且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就该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他8000元的工资。而公司认为,小李用假学历求职,与本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拒不付给小李工资。在是否支付小李工资的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那小李的要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呢?
案例中,公司认为小李利用假学历和公司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拒绝支付小李工资。那什么是无效合同呢?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小李利用假学历进入该企業,以欺诈的手段骗取该企業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因此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即无效合同。所以,小李的仲裁不会得到支持。虽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他8000元的工资不会得到支持,但他也不会一分钱都得不到,因为他毕竟在这一个月当中为公司提供了劳动。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所以,小李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但具体是多少就要根据小李付出的劳动来计算了。
如今,高学历的求职者越来越多,企業招聘员工的门槛也越定越高。求职者在求职时都希望能够找到薪水高、职位好的工作,但往往忽略了自身的条件,为了实现好职位、高薪水的梦想,很多人就利用假学历来应聘。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虽然利用假学历能为自己赢来高薪、高职位的工作,但自己却不一定能胜任。就像案例中的小李,最后被发现,还不是落得被开除的下场。所以,求职者一定要切忌眼高手低,在选择工作时要衡量自己的能力,不要害怕从最基层做起,一步一步来,只有这样,才能成为真正的人才,也才能为自己赢得美好的未来。
说到人才,职场上流行一句话:“员工易得,人才难求。”很多企業存在着严重的人才流失现象,为了留住人才_企業不仅提供丰厚的待遇,还定期给员工提供海外考察、学习培训等机会。虽然企業提供了许多优厚的待遇,但人各有志,有些员工还是会在劳动合同期满后重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企業为留住人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本身没有错,但有些企業为了留住员工而不择手段,甚至以胁迫的方法来强迫员工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强迫员工留下未为自己工作。
年轻漂亮的吴小姐在一家外资企業做销售经理,工作了几年,業绩非常突出,该公司的老总对她赞赏有加,不是时不时地塞些红包给她就是单独请她吃饭,有时还会安排一些娱乐活动。由于私下接触频繁,两人的关系发生了改变,随后同居。但因性格差异,他们的感情渐渐出现裂痕。就在这时,吴小姐觉得自己的合同快到期了,于是向公司提出辞职。
老总听说后找吴小姐谈话,希望她能继续留在公司,并拿出一份为期5年的合同让她签。吴小姐回绝了老总的挽留。此时,老总从抽屉里拿出一沓照片递给她说,希望她看完照片后再做决定。吴小姐拿过照片一看,顿时傻了眼,这些全是她的裸体照片。老总说如果吴小姐不签合同的话,就把这些照片贴在她家楼下,让她的家人和邻居都看到。此时,无奈的吴小姐只好在合同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但令吴小姐没想到的是,就在新合同履行一段时间后,老总又开始了对她的骚扰。忍无可忍的吴小姐最后还是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离开了于是,该公司老总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吴小姐要么继续回公司上班,要么支付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商议后认为:吴小姐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我国《劳动法》规定,采用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所以吴小姐可以选择离开该企業。而且因为合同是无效的,吴小姐的离职就不属于违约行为,故不用支付违约金。
可以看出,该企業老板采用了非法手段来达到留住人才的目的,但这种做法最终只能让企業的声誉受损,除此之外,并无任何效果可言。所以,企業在面对人才的正常流动时一定要采用合法、合理的手段,而且要尊重员工的意愿,只有这样才能为企業迎来更多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