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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国际间贸易自由化的加快,世界经济也逐渐走向一体化,国家之间的贸易往来越来越频繁。但其中的一些问题也暴露出来了。例如,一些技术输出国利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来攫取利益、破坏贸易公平;还有一些国家利用知识产权问题来限制自由贸易,来保护自己国家的利益。这些都使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受到阻碍。那么在这个背景下,如何解决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以及法律规制问题就显的十分重要了。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权力滥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一些国家却通过知识产权滥用来达到保护本国贸易,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样不但妨碍了经济的增长和技术的创新,而且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然而,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呢?首先我们得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力。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将知识产权界定为:著作权与邻接权、专利权和(或)发明权、发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该协定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列举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
1883年《巴黎公约》和1886年《伯尔尼公约》正式缔结它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而随后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从纸张走向实践。所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承认。然而,在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执法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也日愈严重。所谓知识产权权利滥用(patent misuse)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例如,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借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以及不实施专利或者不充分实施专利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而具有垄断的特征,因此也为各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国际条约所禁止。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涉及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条款多达几条,第8条第2款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第40条第2款规定:“不应阻止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具体说明在特定场合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在有关市场对竞争有消极影响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如上文所规定,成员可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一致的前提下,顾及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及条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类活动。这类活动包括诸如独占性返授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从某种意义上说,判断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就是看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严重,笔者认为对国际贸易容易造成以下两点影响。
1 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和技术的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最热门的话题无异于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成为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共识。而且知识产权制度一般都被大家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助推器,正是有了这一制度的保护,社会才能不断创新和发展。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但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就是一种垄断,它向创新者提供奖励,这样变相地激励他们通过创新垄断来获得更高的利益,而这又反作用地削弱了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投机者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进行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这样使知识产权保护步入误区,从而违背了当初制定识产权制度的初衷。例如,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现代金融市场上,一旦某一种创新金融工具问世,那么其他金融机构就会立刻模仿跟进,但金融创新的节奏并未因此而放慢,因此创新工具的单位或个人就会形成垄断,从而阻碍了其发展。
2 为技术输出国掠夺提供了借口
一部分国家拥有知识和技术上的优势,然后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性与国际贸易保护中知识产权上的漏洞来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掠夺。由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这样提高了标准的技术难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必须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达到相关标准。而这在识产权的掩护下显得合理合法,很多企业都没有去考虑其制定与实施是否合理。例如美国经常利用知识产权来报复竞争对手,保护自己国家的利益。而且,滥用知识产权保护还能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来形成垄断,获取高额的利益,这也是许多专利国不愿轻易转让知识产权的原因,它们认为只有通过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垄断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但利用这样的手段来与别的贸易国进行贸易竞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消极影响,也阻碍了技术的提高。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而对于权利滥用,则不为法律所保护。我国《宪法》第5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法律一方面鼓励人们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如果超出了规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必被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
1 张志新.知识产权保护权利滥用:国际贸易自由化得新障碍[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3)
2 董旭青.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2008
(责任编辑 杜和)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权力滥用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被广泛运用于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但是一些国家却通过知识产权滥用来达到保护本国贸易,排除竞争对手的目的。这样不但妨碍了经济的增长和技术的创新,而且给国际贸易带来了不良的影响。然而,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呢?首先我们得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其原意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智慧(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发明和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也就是人们对自己通过脑力活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力。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将知识产权界定为:著作权与邻接权、专利权和(或)发明权、发现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反不正当竞争权以及一切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由于智力活动产生的其他权利。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一部分第1条规定,协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是指该协定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列举的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记权、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
1883年《巴黎公约》和1886年《伯尔尼公约》正式缔结它标志着知识产权制度开始进入国际保护阶段。而随后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从纸张走向实践。所以说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这也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承认。然而,在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执法部门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的同时,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滥用行为也日愈严重。所谓知识产权权利滥用(patent misuse)是指权利人超出了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正当行使有关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益或者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例如,知识产权所有者滥用知识产权或借以对贸易进行不合理限制或实行对国际间的技术转让产生不利影响的做法,以及不实施专利或者不充分实施专利的行为。由于这些行为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而具有垄断的特征,因此也为各国反垄断法及相关国际条约所禁止。
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涉及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条款多达几条,第8条第2款规定:“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防止借助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不合理限制贸易行为或消极影响的行为,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第40条第2款规定:“不应阻止成员在其国内立法中具体说明在特定场合可能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从而在有关市场对竞争有消极影响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如上文所规定,成员可在与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一致的前提下,顾及该成员的有关法律及条例,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控制这类活动。这类活动包括诸如独占性返授条件、禁止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条件、或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证。”
从某种意义上说,判断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就是看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权利滥用严重,笔者认为对国际贸易容易造成以下两点影响。
1 阻碍了经济的增长和技术的创新
在知识经济时代社会最热门的话题无异于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也成为了越来越多的人们共识。而且知识产权制度一般都被大家认为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助推器,正是有了这一制度的保护,社会才能不断创新和发展。创新的根本动力来自竞争,但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就是一种垄断,它向创新者提供奖励,这样变相地激励他们通过创新垄断来获得更高的利益,而这又反作用地削弱了技术创新的动力。而且在这个过程中,一些投机者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进行对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这样使知识产权保护步入误区,从而违背了当初制定识产权制度的初衷。例如,在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现代金融市场上,一旦某一种创新金融工具问世,那么其他金融机构就会立刻模仿跟进,但金融创新的节奏并未因此而放慢,因此创新工具的单位或个人就会形成垄断,从而阻碍了其发展。
2 为技术输出国掠夺提供了借口
一部分国家拥有知识和技术上的优势,然后利用知识产权的特性与国际贸易保护中知识产权上的漏洞来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源掠夺。由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这样提高了标准的技术难度,一些发展中国家必须支付高额的使用费才能达到相关标准。而这在识产权的掩护下显得合理合法,很多企业都没有去考虑其制定与实施是否合理。例如美国经常利用知识产权来报复竞争对手,保护自己国家的利益。而且,滥用知识产权保护还能通过看似合法的手段来形成垄断,获取高额的利益,这也是许多专利国不愿轻易转让知识产权的原因,它们认为只有通过有效地对知识产权进行垄断才能在国际贸易中占主导地位。但利用这样的手段来与别的贸易国进行贸易竞争,可能对国际贸易产生消极影响,也阻碍了技术的提高。
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而对于权利滥用,则不为法律所保护。我国《宪法》第5l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所以,法律一方面鼓励人们正当的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权利的行使划定了界限。如果超出了规定的界限,损害了他人的利益,构成了权利的滥用,必被追究责任。
参考资料
1 张志新.知识产权保护权利滥用:国际贸易自由化得新障碍[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6(3)
2 董旭青.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及其法律规制研究[J].中国海洋大学:国际法学.2008
(责任编辑 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