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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城管执法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无论是城管暴力执法或是遭遇暴力抗法的报道不时见诸媒体,城管职责不明确、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人员素质不高等诸多城管执法问题,引发了全社会对城管执法的高度关注。
许多地方出现的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纠纷造成极恶劣的影响。自焚、互殴以及人员伤亡(既有城管工作人员也有老百姓)等等血淋淋的场面不仅给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加了巨大的压力,也给我们政府不断强调的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带来新的问题。以2006年8月为例,仅仅两天就发生两起血案,一个是北京的城管工作人员李志强因为执法被一小贩刀伤致死。河南平顶山的一位市民就因为替卖菜的农民说句话,随即遭到城管工作人员殴打致死。发生在广州市的孙志刚被强制收容致死事件更是震动全国,最终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实行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办法》,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然而,在中国许多城市中,围绕城市管理工作发生的冲突,从数量到强度,似乎都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的发生让我们不禁要思考,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城市管理工作反映出的问题,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所遇到问题的一种集中体现。小商贩可能影响了公共空间的环境卫生,但是,如果取缔了他们,不但影响他们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摊贩经营非法化等问题的出现,使街头摊贩管理成为一个城市治理中的难题,而城市管理部门则成了这支弱势群体的直接对立面。在涉及城市集贸市场的问题上,国家在去年治理物价的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允许在城市的相应地方建立集贸市场,承认流动商贩的合法性,解决老百姓吃菜难的问题。治理城市,需要让民众参与城市管理。民主化可以解决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问题。城市管理工作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现在,城市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大,交通、市容、市政、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许多方面。老百姓戏言:“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而矛盾恰恰就出在这里。我们国家没有一个法律和法规明确对具体的城市管理工作做出规定。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各部门有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该谁管就谁管。所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行政管理部门也对此有不同意见。现在唯一的城市管理工作执法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决定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现在一些城市已经按照这方面的规定,成立了城市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单独实行行政执法工作。尽管如此,由于没有单一的法律对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行政执法管理机构的权限做出规定,因此才使得城市管理工作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所管理的事项都要通过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解决发生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1997年开始,我国部分城市启动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以期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然而,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至今10多年,依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面临法律缺位的尴尬窘境。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城管执法机构权力过大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余地过大的问题。屡屡见诸媒体的城管执法问题,大多与城市管理部门被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关。目前,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与职责不够明确、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过分依赖强制手段,早已被舆论所诟病。因此,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进行规范,有必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法,既赋予城管必要的执法权限和保护手段,让城市行政执法拥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又进一步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拥有明确的执法权限,让老百姓也知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总书记特别强调的三个“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给城市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即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国家立法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机制不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翔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没有专门和独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只能参照其他相关法律。其依据的又都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没有处罚条款和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无法顺利实施,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与法律规范缺失相对应的,却是城管执法范围的不断扩大。例如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成立时,只有5项职能,但是多年过去,历经3次职能扩张,到2002年时,扩大为8项职能105项行政处罚权,到现在,已经包括了13大类共285项行政处罚权。涉及范围之广,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井盖丢失、下水道排水口堵塞、燃气管线漏气、违法停车、毁坏绿地、施工现场扬尘和遗洒、黑导游等等各种杂事,都在城管的管辖职责之内。每当城市发展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城管管辖的范围就有可能扩大一次
中国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曾经说过,我们现在城管的这些权力,比如北京城管的285项行政执法权,只是完整的执法权力中的一段,或者说末端的权力,就是处罚权。前面的管理权它是没有的。他认为,今天城管难就难在这儿。它的权力很模糊。它管的事非常琐碎,又有一定的风险,却没有专门立法依据。执法底气不足,社会评价也不高。其他部门都不愿意管的事,都推给城管。而有些事城管已经管起来了,有些部门又想拿走,又没有什么方法阻止。从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城管执法要刚柔相济,既严格依法办事,也要讲求人性化执法,更多运用说服教育、奖励等柔性执法手段。事实证明,城管执法既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法律约束。既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权就需要得到法律的授权,使城管执法不仅仅是一罚了之的问题。《行政处罚法》显然并不能完全涵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权限,需要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快城管立法,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对于明确城管部门执法的权限和范围,解决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通俗地讲,就是解决城管执法“无法可依”的现实问题。
许多地方出现的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纠纷造成极恶劣的影响。自焚、互殴以及人员伤亡(既有城管工作人员也有老百姓)等等血淋淋的场面不仅给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增加了巨大的压力,也给我们政府不断强调的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和谐社会带来新的问题。以2006年8月为例,仅仅两天就发生两起血案,一个是北京的城管工作人员李志强因为执法被一小贩刀伤致死。河南平顶山的一位市民就因为替卖菜的农民说句话,随即遭到城管工作人员殴打致死。发生在广州市的孙志刚被强制收容致死事件更是震动全国,最终促使国务院废止了实行几十年的《收容遣送办法》,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然而,在中国许多城市中,围绕城市管理工作发生的冲突,从数量到强度,似乎都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的发生让我们不禁要思考,问题究竟出在哪里?
城市管理工作反映出的问题,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所遇到问题的一种集中体现。小商贩可能影响了公共空间的环境卫生,但是,如果取缔了他们,不但影响他们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失业人口摊贩化、摊贩群体弱势化、摊贩经营非法化等问题的出现,使街头摊贩管理成为一个城市治理中的难题,而城市管理部门则成了这支弱势群体的直接对立面。在涉及城市集贸市场的问题上,国家在去年治理物价的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因地制宜,允许在城市的相应地方建立集贸市场,承认流动商贩的合法性,解决老百姓吃菜难的问题。治理城市,需要让民众参与城市管理。民主化可以解决公平的问题,同时也可以解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问题。城市管理工作之所以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归根结底还是城市管理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现在,城市管理工作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大,交通、市容、市政、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许多方面。老百姓戏言:“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而矛盾恰恰就出在这里。我们国家没有一个法律和法规明确对具体的城市管理工作做出规定。按照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各部门有各部门的职责范围,该谁管就谁管。所以,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就不可避免地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各行政管理部门也对此有不同意见。现在唯一的城市管理工作执法依据就是《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或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地方组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根据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决定一个政府的工作部门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现在一些城市已经按照这方面的规定,成立了城市行政执法管理机构,单独实行行政执法工作。尽管如此,由于没有单一的法律对城市管理工作和城市行政执法管理机构的权限做出规定,因此才使得城市管理工作处于非常尴尬的地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所管理的事项都要通过其他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来解决发生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从1997年开始,我国部分城市启动了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以期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来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问题。然而,城管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至今10多年,依然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一直面临法律缺位的尴尬窘境。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城管执法机构权力过大和执法人员自由裁量余地过大的问题。屡屡见诸媒体的城管执法问题,大多与城市管理部门被赋予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有关。目前,城管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主要与职责不够明确、执法手段单一、执法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关。城管执法手段单一、过分依赖强制手段,早已被舆论所诟病。因此,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职权进行规范,有必要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城管法,既赋予城管必要的执法权限和保护手段,让城市行政执法拥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又进一步明确城管部门的职责范围,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拥有明确的执法权限,让老百姓也知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
今年2月,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能力建设,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稳定。总书记特别强调的三个“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要求给城市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即最大限度地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国家立法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城市管理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来规范城管执法,不能实现职权法定,由此导致城管执法机制不顺。“法无明文规定不能随意行政、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没有翔实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作支撑,没有专门和独立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只能参照其他相关法律。其依据的又都是相关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没有处罚条款和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及有效的行政执法手段,往往达不到执法效果。没有法律保障,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无法顺利实施,城市管理流于形式,治标不治本。
与法律规范缺失相对应的,却是城管执法范围的不断扩大。例如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城管监察大队成立时,只有5项职能,但是多年过去,历经3次职能扩张,到2002年时,扩大为8项职能105项行政处罚权,到现在,已经包括了13大类共285项行政处罚权。涉及范围之广,从市容环境到工商管理,从城市节水到公安交通,几乎无所不包。井盖丢失、下水道排水口堵塞、燃气管线漏气、违法停车、毁坏绿地、施工现场扬尘和遗洒、黑导游等等各种杂事,都在城管的管辖职责之内。每当城市发展中出现了新的问题,城管管辖的范围就有可能扩大一次
中国行政法专家马怀德曾经说过,我们现在城管的这些权力,比如北京城管的285项行政执法权,只是完整的执法权力中的一段,或者说末端的权力,就是处罚权。前面的管理权它是没有的。他认为,今天城管难就难在这儿。它的权力很模糊。它管的事非常琐碎,又有一定的风险,却没有专门立法依据。执法底气不足,社会评价也不高。其他部门都不愿意管的事,都推给城管。而有些事城管已经管起来了,有些部门又想拿走,又没有什么方法阻止。从创新社会管理的角度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手段需要进一步改进。城管执法要刚柔相济,既严格依法办事,也要讲求人性化执法,更多运用说服教育、奖励等柔性执法手段。事实证明,城管执法既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法律约束。既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这种执法权就需要得到法律的授权,使城管执法不仅仅是一罚了之的问题。《行政处罚法》显然并不能完全涵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权限,需要专门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赋予城市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和依据。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快城管立法,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对于明确城管部门执法的权限和范围,解决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问题,具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意义,通俗地讲,就是解决城管执法“无法可依”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