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认识资本和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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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私营经济,没有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要实现小康就要加快私营经济的发展,加快与市场接轨、进一步推进改革、应对国际竞争、提高城镇人口比重、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就业、增加家庭财富以及实现工业化都需要发挥私营经济的活力。
  随着时代的变化,对财富的认识观也在不断发展。过去所谓的“私有财产是一切罪恶的源泉”这一说法与现在的小康目标格格不入,应当坚决摒弃,财富本身是一个中性的东西,并不具备什么罪恶的属性,关键要看财富怎么取得、如何使用的。
  从资本本身来看,有些认识也应当有所改变,“资本是取得剩余价值的价值,资本的每一个毛孔都充满了血污”,如果现在仍然保持这种看法的话,还有谁敢去投资?还有谁敢去追求财富?
  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确立劳动、资本、技术、管理各方按照其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虽然没有写明资本到底有什么贡献,但与过去的“每一个毛孔都充满了血污”的资本观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既然要发展私营经济,就必然会涉及到私有财产问题,怎样看待和对待私人财富这个问题不解决,人们就很难安下心来奔小康,如果连自己的财产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人们还奔什么小康呢?私有财产是私营经济的基础,没有私有财产就没有私营经济,不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不保护私营经济,更谈不上促进其发展。如何保护私有财产,保护到什么程度,这都是绕不过去的问题。
  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但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陷。我国在保护私有财产与保护公有财产和保护外国资本的财产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对外国资本的保护方面反而走到了前头,三个外资企业法中有两个明确规定,“对外国资本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可是针对国内企业的一些法律,如《个人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及<公司法》等法律,都没有明确规定“不对私有财产实行国有化”。
  我国<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和损害国家与集体的财产”,但却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和损害私有财产”;《宪法》还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居民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及其他部分财产”,但如何保护以及保护到什么程度却没有说明,也没有提到“私有财产”,从保护的力度来看,私有财产的保护仍然处于弱势。
  十六大提出的”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等于给广大的私营企业家吃了一颗“定心丸”,这对发展私营经济,有效遏制”资本外逃”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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