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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常观看、参与基层的篮球比赛,也现场执裁过基层的篮球比赛,发现基层在对篮球规则的理解、领会上存在一定的偏差,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篮球赛,如果裁判员不能很好的理解、执行新的篮球规则,则直接影响到篮球运动在学生中的发展,影响、限制运动员技战术水平的发挥。下面仅就几则基层篮球比赛中常见的误判判例发表一下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漏接”的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A队一队员——A1运球突破,B队夹击防守,A1马上抱住球,由于紧张抱球时球从手中掉落,在其他队员触及球之前,他又首先拿到此球,该如何处理?
判例2. B1接队友的传球,由于对抗激烈,传球速度快,B1接球不稳,球从手中掉在地面上,在其他队员接触球之前,B1又首先拿到此球并运球突破上篮成功,如何处理?
上述两种情况在篮球比赛中很常见,基层许多对篮球规则理解不透的裁判员大都会判其为二次运球违例。关键就是对“漏接”的错误理解。《篮球规则(2008年)》第24条:运球24.1.2 队员偶然地失掉和随后在场上恢复控制活球,被认为是漏接球。24.1.3.下列情况不是运球:一次运球的开始或结束时漏接球。根据这两条规则,判例1运球结束时球掉在地上又拿到此球属于漏接,不是运球,不应判罚为“二次运球”违例。该动作符合规则,属于好球。判例2“接球不稳,球从手中掉在地面上”是典型的漏接,之后的运球符合规则,属于好球,应继续比赛,不应判罚为“二次运球”违例。上述两种判例都可以用“漏接”来解释和理解。
二、关于“脚球”、“脚踢球”的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A1运球,B1防守A1,由于对抗激烈,A1把球运到了自己脚背上使球滚了开去,刚好被场上A2捡到,裁判应如何处理?
判例2.全场紧逼防守,A2传球给A3,由于防守的干扰,A3在快速跑动接球时没有接稳球,篮球掉在地上被来不及制动的A3的脚碰向了A4,A4捡起球就运球上篮。裁判应如何处理?
在篮球比赛中,球偶然的触到脚、腿或者腿、脚偶然的触到球的情况时有发生。基层的裁判员大多会把这种情况判成违例,这种判罚对不对呢?让我们看《篮球规则(2008年)》第13条:如何打球:13.2规定:队员不能带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挡球或用拳击球。然而,球偶然地接触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偶然地触及球,不是违例。根据规则,只要脚、腿不是故意去触碰球,都是好球,不管是球碰脚,还是脚碰球(偶然的、非故意的)。这一点,我们基层的裁判员要注意。判例1、判例2都应判为好球,继续比赛。
三、倒地持球的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 由于争抢激烈,B5持球摔倒在地板上。他的动能使B5在停住之前沿地板滑行。这样的行为规则允许吗?
判例2. 由于争抢激烈,A6躺在地板上获得控制球。A6随后 (a) 传球给A8。(b) 在还躺在地板上时开始运球。(c) 在还持球时试图站起来。这三种行为该如何判罚?
上述两例基层篮球裁判员大都会判其为“带球走”违例。这样的判罚正确吗?让我们看《篮球规则(2008年)》第25条:带球走 25.2.3队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当一名队员持球时跌倒和滑动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获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后该队员持着球滚动或试图站起来则是违例。回到判例1. B5无意识的滑行动作符合规则的要求,不是违例。如果滑行结束后B5再出现滚动或者在持着球时试图站起来则发生一起“带球走”违例。
判例2.(a) A6躺在地板上传球给A8,A6的动作符合规则要求,是合法的。(b)A6在还躺在地板上时开始运球,符合规则要求,是合法动作,不应判为“带球走”违例。(c) A6在还持着球时试图站起来,违犯规则要求,应判其为“带球走”违例。
四、有关“球回后场”的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A7在A队的后场试图传球给位于A队前场的A8,这时B5在B队的前场(A队的后场)跳起在空中截断A7的传球,随后B5落回B队的后场。这是“好球”还是“球回后场”?
判例2.队员B6在B队的前场发界外球,全场紧逼,他试图传球给B7,B7跳起在空中获得控制球并落回地面,双脚骑跨中线。该如何判罚?
让我们看《篮球规则(2008年)》第30条球回后场“30.1.2球已被非法地回到后场,当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是:在他的前场最后触及球,而后该队员或同队队员在后场首先触及球;在他的后场最后触及球,而后球触及前场,接着,并被在后场的该队员或同队队员首先触及球。这个限制适用于在某队前场的所有情况,包括掷球入界。然而,这不适用于队员从他的前场跳起,仍在空中时建立新的球队控制,然后落在该队的后场内。”这一条例外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空中队员建立了新的球队控制,队员的位置直到他双脚落回地面才确立是属于前场或后场。
根据规则的精神,判例1.中B5的行为不是“球回后场”违例。当B5在空中建立第一次球队控制球时,B5直到双脚落回地面才确定是前场或后场的位置,B5现在被视为合法地进入B队的后场。判例2.中,B7在空中获得控制球时,B队已经在前场控制球,不是B7建立了新的球队控制,而后B7落地双脚骑跨中线,是非法使球回到后场,应判“球回后场”违例。
五、合法的手部动作与非法的手部动作判罚辨析
判例1.A2在“快速”运球推进,防守队员B2在防守的过程中有时把手放在A2的身上,球在A2的控制下。我们该如何判罚这样的身体接触?
判例2.A3在防守B3持球突破时,为了缓冲冲撞保护自己,把双手置于自己的胸前(圆柱体内),B3在运球向前挤靠的过程中发生了与A3双手的接触。我们如何判罚这样的接触?
判例3.A4持球准备运球突破,防守他的B4伸出双手置于A4的腰部,致使A4活动受限。如何判罚这样的接触?
基层的部分篮球裁判员会对这样的接触视而不见,默认为合理的身体接触。这样的判罚正确吗?让我们来看篮球规则,《篮球规则(2008年)》第33条第10点是这样描述的:“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位置,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碍他行进,就发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根据规则的精神,我们来看判例1,防守队员B2只是“有时”把手放在A2的身上,并且球在A2的控制下,不判B2非法用手也有理由。但是,A2是在“快速”运球推进,速度快了之后,很小的一个阻力就会影响前进的速度,一个小小的飞鸟就会影响一架大飞机的飞行安全。(由于A2是在“快速”运球推进)B2在这次身体接触中影响了A2的推进速度,“限制了A2的移动自由”,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属于非法的手部动作,应判B2“非法用手”犯规。
判例2,A3把双手置于自己的胸前(圆柱体内),是为了自我保护,符合规则的精神;B3运球向前“挤靠”而与A3的双手发生了接触,只要A3不用力地推挤B3,A3也不用接触的双手限制B3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允许的。
判例3,B4的双手放在A4的腰部,并且限制了A4的移动自由,B4从中获得了利益,应判B4非法用手犯规。
六、关于“打手”与“盖帽”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A1投篮,B1封盖,B1封盖球的同时也触及了A1投篮持球的手背、手指。如果你是当值裁判,你会如何处理这次接触?
判例2.B3跳起投篮时,A3跳起空中封盖,封盖的手从侧面压在B3持球的手背上,导致B3投篮未中。如果你是当值裁判,你会如何处理这次接触?
这两例手部的接触,都是合法的手部接触,不是“打手犯规”。而我们基层的很多篮球裁判员都会把这两例手部的接触判为“打手犯规”。这是没有学习规则或对规则理解不透的表现。规则里有一个“球手一体”的概念,也就是把手腕以上的部分(手背、手掌、手指部分)看作是篮球的一部分,打在手上如同打在篮球上一样,不管你是在投篮、运球还是持球。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我们把两手包在篮球上,那几乎可以把整个篮球包满,那防守队员怎样掏打我们的篮球呢?稍有动作就首先要碰到手,若碰到手就算打手犯规的话,那我们还怎么防守?为了增加对抗,为了增加防守队员的防守积极性,我们可以把包在篮球外面的手看做是篮球球皮的一部分,打在手上如同打在篮球上一样。于是就出现了“球手一体”的概念:即把手腕以上的部分(手背、手掌、手指部分)看作是篮球的一部分,打在手上如同打在篮球上一样。这里要强调的是:“打”——短促动作,而不是“拉”等有较长时间停留的动作;打球的同时顺带接触了手是允许的,不对球专门打手的行为是犯规。
一、关于“漏接”的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A队一队员——A1运球突破,B队夹击防守,A1马上抱住球,由于紧张抱球时球从手中掉落,在其他队员触及球之前,他又首先拿到此球,该如何处理?
判例2. B1接队友的传球,由于对抗激烈,传球速度快,B1接球不稳,球从手中掉在地面上,在其他队员接触球之前,B1又首先拿到此球并运球突破上篮成功,如何处理?
上述两种情况在篮球比赛中很常见,基层许多对篮球规则理解不透的裁判员大都会判其为二次运球违例。关键就是对“漏接”的错误理解。《篮球规则(2008年)》第24条:运球24.1.2 队员偶然地失掉和随后在场上恢复控制活球,被认为是漏接球。24.1.3.下列情况不是运球:一次运球的开始或结束时漏接球。根据这两条规则,判例1运球结束时球掉在地上又拿到此球属于漏接,不是运球,不应判罚为“二次运球”违例。该动作符合规则,属于好球。判例2“接球不稳,球从手中掉在地面上”是典型的漏接,之后的运球符合规则,属于好球,应继续比赛,不应判罚为“二次运球”违例。上述两种判例都可以用“漏接”来解释和理解。
二、关于“脚球”、“脚踢球”的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A1运球,B1防守A1,由于对抗激烈,A1把球运到了自己脚背上使球滚了开去,刚好被场上A2捡到,裁判应如何处理?
判例2.全场紧逼防守,A2传球给A3,由于防守的干扰,A3在快速跑动接球时没有接稳球,篮球掉在地上被来不及制动的A3的脚碰向了A4,A4捡起球就运球上篮。裁判应如何处理?
在篮球比赛中,球偶然的触到脚、腿或者腿、脚偶然的触到球的情况时有发生。基层的裁判员大多会把这种情况判成违例,这种判罚对不对呢?让我们看《篮球规则(2008年)》第13条:如何打球:13.2规定:队员不能带球跑,故意踢或用腿的任何部分阻挡球或用拳击球。然而,球偶然地接触到腿的任何部分,或腿的任何部分偶然地触及球,不是违例。根据规则,只要脚、腿不是故意去触碰球,都是好球,不管是球碰脚,还是脚碰球(偶然的、非故意的)。这一点,我们基层的裁判员要注意。判例1、判例2都应判为好球,继续比赛。
三、倒地持球的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 由于争抢激烈,B5持球摔倒在地板上。他的动能使B5在停住之前沿地板滑行。这样的行为规则允许吗?
判例2. 由于争抢激烈,A6躺在地板上获得控制球。A6随后 (a) 传球给A8。(b) 在还躺在地板上时开始运球。(c) 在还持球时试图站起来。这三种行为该如何判罚?
上述两例基层篮球裁判员大都会判其为“带球走”违例。这样的判罚正确吗?让我们看《篮球规则(2008年)》第25条:带球走 25.2.3队员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当一名队员持球时跌倒和滑动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获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后该队员持着球滚动或试图站起来则是违例。回到判例1. B5无意识的滑行动作符合规则的要求,不是违例。如果滑行结束后B5再出现滚动或者在持着球时试图站起来则发生一起“带球走”违例。
判例2.(a) A6躺在地板上传球给A8,A6的动作符合规则要求,是合法的。(b)A6在还躺在地板上时开始运球,符合规则要求,是合法动作,不应判为“带球走”违例。(c) A6在还持着球时试图站起来,违犯规则要求,应判其为“带球走”违例。
四、有关“球回后场”的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A7在A队的后场试图传球给位于A队前场的A8,这时B5在B队的前场(A队的后场)跳起在空中截断A7的传球,随后B5落回B队的后场。这是“好球”还是“球回后场”?
判例2.队员B6在B队的前场发界外球,全场紧逼,他试图传球给B7,B7跳起在空中获得控制球并落回地面,双脚骑跨中线。该如何判罚?
让我们看《篮球规则(2008年)》第30条球回后场“30.1.2球已被非法地回到后场,当控制活球队的队员是:在他的前场最后触及球,而后该队员或同队队员在后场首先触及球;在他的后场最后触及球,而后球触及前场,接着,并被在后场的该队员或同队队员首先触及球。这个限制适用于在某队前场的所有情况,包括掷球入界。然而,这不适用于队员从他的前场跳起,仍在空中时建立新的球队控制,然后落在该队的后场内。”这一条例外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空中队员建立了新的球队控制,队员的位置直到他双脚落回地面才确立是属于前场或后场。
根据规则的精神,判例1.中B5的行为不是“球回后场”违例。当B5在空中建立第一次球队控制球时,B5直到双脚落回地面才确定是前场或后场的位置,B5现在被视为合法地进入B队的后场。判例2.中,B7在空中获得控制球时,B队已经在前场控制球,不是B7建立了新的球队控制,而后B7落地双脚骑跨中线,是非法使球回到后场,应判“球回后场”违例。
五、合法的手部动作与非法的手部动作判罚辨析
判例1.A2在“快速”运球推进,防守队员B2在防守的过程中有时把手放在A2的身上,球在A2的控制下。我们该如何判罚这样的身体接触?
判例2.A3在防守B3持球突破时,为了缓冲冲撞保护自己,把双手置于自己的胸前(圆柱体内),B3在运球向前挤靠的过程中发生了与A3双手的接触。我们如何判罚这样的接触?
判例3.A4持球准备运球突破,防守他的B4伸出双手置于A4的腰部,致使A4活动受限。如何判罚这样的接触?
基层的部分篮球裁判员会对这样的接触视而不见,默认为合理的身体接触。这样的判罚正确吗?让我们来看篮球规则,《篮球规则(2008年)》第33条第10点是这样描述的:“用手触及对方队员,本身未必是犯规。裁判员应判定引起接触的队员是否已经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如果队员引起的接触在任何方面限制对方队员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犯规。当防守队员处于防守位置,并且他的手或手臂放置在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身上并保持接触以阻碍他行进,就发生了非法用手或非法伸展手臂。反复地触及或‘戳’持球或不持球的对方队员是犯规,因为这可导致粗暴的比赛。”
根据规则的精神,我们来看判例1,防守队员B2只是“有时”把手放在A2的身上,并且球在A2的控制下,不判B2非法用手也有理由。但是,A2是在“快速”运球推进,速度快了之后,很小的一个阻力就会影响前进的速度,一个小小的飞鸟就会影响一架大飞机的飞行安全。(由于A2是在“快速”运球推进)B2在这次身体接触中影响了A2的推进速度,“限制了A2的移动自由”,获得了“不公正的利益”,属于非法的手部动作,应判B2“非法用手”犯规。
判例2,A3把双手置于自己的胸前(圆柱体内),是为了自我保护,符合规则的精神;B3运球向前“挤靠”而与A3的双手发生了接触,只要A3不用力地推挤B3,A3也不用接触的双手限制B3的移动自由,这样的接触是允许的。
判例3,B4的双手放在A4的腰部,并且限制了A4的移动自由,B4从中获得了利益,应判B4非法用手犯规。
六、关于“打手”与“盖帽”错误判罚辨析
判例1.A1投篮,B1封盖,B1封盖球的同时也触及了A1投篮持球的手背、手指。如果你是当值裁判,你会如何处理这次接触?
判例2.B3跳起投篮时,A3跳起空中封盖,封盖的手从侧面压在B3持球的手背上,导致B3投篮未中。如果你是当值裁判,你会如何处理这次接触?
这两例手部的接触,都是合法的手部接触,不是“打手犯规”。而我们基层的很多篮球裁判员都会把这两例手部的接触判为“打手犯规”。这是没有学习规则或对规则理解不透的表现。规则里有一个“球手一体”的概念,也就是把手腕以上的部分(手背、手掌、手指部分)看作是篮球的一部分,打在手上如同打在篮球上一样,不管你是在投篮、运球还是持球。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如果我们把两手包在篮球上,那几乎可以把整个篮球包满,那防守队员怎样掏打我们的篮球呢?稍有动作就首先要碰到手,若碰到手就算打手犯规的话,那我们还怎么防守?为了增加对抗,为了增加防守队员的防守积极性,我们可以把包在篮球外面的手看做是篮球球皮的一部分,打在手上如同打在篮球上一样。于是就出现了“球手一体”的概念:即把手腕以上的部分(手背、手掌、手指部分)看作是篮球的一部分,打在手上如同打在篮球上一样。这里要强调的是:“打”——短促动作,而不是“拉”等有较长时间停留的动作;打球的同时顺带接触了手是允许的,不对球专门打手的行为是犯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