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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外投资法律体系的建构应该在借鉴世界先进立法经验和模式的基础上,选择“基本法与单行法并行”的立法模式,确立“先单行法,后基本法”的立法道路。以海外投资法的调整对象为逻辑支点,构筑以《海外投资法》为基本法,以《海外投资监管法》、《海外投资保险法》的诸多单行法为补充,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相协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配套的,具有系统性、动态性和国际性特点的多层次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