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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通过对农村土地的小农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合作经营模式、公司经营模式和集体经营模式的结构激励、经营效益和交易成本比较分析发现,五种土地经营模式都不存在绝对的竞争优势,但存在制约它们可持续发展的共性制约因素和异质制约因素。为此,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路径选择应当包括平衡多元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完善差异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发展和尊重农民选择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自主权。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结构激励;经营效益;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1)04-0080-09
收稿日期:2021-01-06 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21.04.10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19SH02)
作者简介:周延飞,男,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和乡村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保障粮食安全是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也是中国从容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保障,而提高土地经营效率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措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经营制度的伟大创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土地经营模式,多样性案例不断出现,如湖北省沙洋县农地细碎化治理模式、江苏省射阳县联耕联种模式、四川省崇州市农业共营制、山东省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上海市松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和贵州省塘约村新型集体经营模式等。细究这些不同模式,可以发现它们都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细化产权和重新组合产权来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当前需要对农民自发创造的各种土地经营模式进行合理分类,把握这些模式的产权制度基础和特征,对不同模式的管理效能和土地经营效率进行评价,对长期前景进行预期分析。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国内外学界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实证分析和地域经验,提出小农经营模式劣势论[1-2]、小农经营模式改造论[3-8]、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论[9-1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论[11]和多种经营模式并存论[12-18]等观点。除此之外,一些国内学者还提出土地细碎化的治理机制,为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提供前提保障,如“市场-行政-自组织”三元分析框架[19]。但是,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系统性分析与比较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全面分析与比较研究需要用历史的眼光,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迁中寻找规律。以人民公社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识,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此之后的30多年里,新的土地经营模式又在各地不断出现,表现出复杂纷呈的情景。中国的农民家庭之所以会放棄某种土地经营模式而选择另一种土地经营模式的根本成因是土地经营产权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经营产权效率的结构激励结构激励实际上是产权缔约的结果,指产权主体在土地经营模式中所拥有的权益份额激励,包括所得收益份额激励和发言权份额激励。所得收益份额包括固定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固定收益权是指不管土地经营效益如何,某个产权主体只能获得事先合约中规定的固定收益。例如雇佣农业工人只能获得固定月工资,土地转出方只能获得固定地租。剩余索取权是指某个产权主体在土地经营模式中的所得收益可以与经营效益关联,即经营效益越好,该产权主体的所得收益越高,反之则越少。其中的剩余是指扣除生产经营成本之后的纯利润。发言权份额包括决策参与权和剩余控制权。决策参与权是指某个产权主体能否参与土地经营品种选择等关键事项的决策。剩余控制权是指某个产权主体能对土地经营的剩余产生影响并能够参与剩余的分配。 、经营效益经营效益包括资本收益率和资本收益总额空间两个方面。资本收益率指土地亩均纯收益与投入资本之比。同一种经营模式下,受生产经营者素质和社会关系、经营规模和土地租金等因素综合影响,资本收益率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从长时间段看资本收益率,可以得出边际效益。资本收益总额空间也可以理解为预期效益,指每种土地经营模式下生产经营者可能获得的资本收益总额值。预期效益受土地经营品种、土地经营规模和机会成本影响。就土地经营品种而言,经营水稻和经济作物的预期效益是不同的,不同类型水稻和不同类型经济作物的预期效益也存在差异。就土地经营规模而言,经营10亩和50亩的预期效益是不同的。受地理、技术水平和经营者管理能力限制,获取同样预期效益的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异。就机会成本而言,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会比较自己一年务农劳动与从事非农劳动的收入差距,种水稻与种经济作物的收入差距,一年所得收益与身边其他农民一年所得收益的差距。这些因素都会构成农民的机会成本。每种土地经营模式下生产力的发展对土地经营模式的选择和变迁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和交易成本每种土地经营模式从形成到运行都会产生一些难以用货币衡量的成本,即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涵盖市场型交易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和政治型交易成本。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中市场型交易成本包括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达成合约的成本,生产经营者与上游供应商的交易成本和与下游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市场型交易成本分为土地产权类交易成本和产品类交易成本。产品类交易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者获取原材料(中间品)和实现农产品价值的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包括生产经营者决策成本、管理人员监督成本、计量与激励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政治型交易成本是指政府促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合约和生产经营监管与服务的成本。 三者交互影响,综合作用。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迁实际上就是土地经营产权效率的选择过程。本文运用土地经营产权效率分析方法对当前中国不同土地经营模式的经营效率进行全面分析比较,探寻出每种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路径。 二、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综合分析比较
(一)结构激励
小农经营模式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由小农家庭主导和行使并掌握剩余控制权与剩余分配权的土地经营模式。小农对于农业生产环节具有很大的控制权,扣除农业生产成本和土地租金之后,所得收益即是其纯收益。小农家庭享有独占型剩余索取权,不仅不需要给村集体缴纳承包费,而且还可以领取财政补贴。家庭独占型剩余索取权对理性小农的经济行为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他们会尽量利用自家劳动力,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本收益率。家庭独占型剩余索取权兼具预期值和上限值两个特征,前者可以激励小农生产积极性,但是后者在粮食作物种植方面的低效益和经济作物种植方面的高度不确定性让很多小农止步生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只能在从事农业产业与外出务工或者其他行业之间做出符合自己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优选择。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由家庭农场主主导和行使并掌握剩余控制权與剩余分配权的土地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远远超出了家庭农场主的承包地,绝大部分土地要靠土地流转而来。土地流转方式影响了家庭农场的产权结构,进而影响其结构激励。例如上海松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政府和村集体主导干预土地流转,政府拥有土地经营的考核权、监督权;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全村村民遴选优秀家庭农场主、监督考核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签订正式土地流转合同;家庭农场在较短期限内(通常一年一考核,现在逐渐延长年限)按照考核要求自主经营,拥有独占型剩余索取权和获得补贴的权益。而其他类型家庭农场虽然签订正式流转合同,但是以民间自发流转为主,政府干预较少、没有一整套详细的考核办法。政府和村集体的干预程度以及土地的流转期限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结构激励。
合作经营模式是指小农户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让渡经营权中的部分权利进行合作或成立合作社以追求比分户经营时更高利润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村土地合作经营类型多样,通常以农村经济精英占主导地位,在产权结构上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松散型是指合作社社员把合作社作为一个服务平台,解决产前统购农资、产中农机服务和产后统一销售问题。紧密型是指合作社社员共同投入资金,享有公共产权,共同生产经营并分享剩余。紧密型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公司。有学者认为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明晰,然而笔者的调研结果显示合作社更多地体现服务平台功能,产权和剩余索取权是比较清楚的。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方面,具备股份制公司特征的合作社比服务平台型合作社更明晰,只是不同类型土地合作经营中不同主体的结构激励存在较大差异。合作社核心社员的结构激励更强,普通社员的结构激励更弱。
农村土地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由外部资本主体或本村能人主导并掌握剩余控制权与剩余分配权,通过成立公司并采取雇工经营的形式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经营模式。公司经营的土地基本上是小农家庭的承包地,承包地的承包权和所有权仍然分别归农户和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村委会或村小组协助公司争取各种农业项目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协调公司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矛盾以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向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公司在合同期享有较为自主的经营权。公司自主型经营权还可以再细化,分为公司所有者经营权和管理者经营权。在流转期限内,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分享决策权和经营权,通过激励机制让管理者分享少部分剩余索取权。公司所有者的结构激励更强,公司管理者的结构激励更弱。原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土地流转期限内让渡了土地经营权,只享有固定的或浮动的租金收益权。
集体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经营权和剩余控制权与剩余分配权,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统一生产和专业化分工,在适当时机可能会吸纳外部资本参与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模式区别于前述几种土地经营模式,特别强调集体所有权权能的发挥,例如统一规划权和统一经营权。农民把确权后的产权入股到集体综合性合作社后,保留土地承包权,同时可以得到股份型收益权和劳动就业权以及参与管理权。在这种土地经营模式中,村集体带头人和少数管理人员的结构激励较强,他们拥有较强的决策参与权、剩余控制权和相对较弱的剩余索取权,更多地获得非货币激励,为提高村集体收入和其他村民收入而努力。
(二)经营效益
1.资本收益率和资本收益总额空间比较。通常情况下,小农经营模式的资本收益率较高,但是劳动生产率不高、资本收益总额空间较低。小农经营模式中小农投入家庭劳动力和少量资本,经营小规模土地,获取少量剩余。较小规模、不需雇工的家庭农场的土地产出率、资本收益率和劳动生产率三者都较高。但是规模扩大和需要较多雇工的家庭农场就较难保证三者都比较高,例如上海松江家庭农场和江西余江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的资本收益率都不高,两者都是以较大规模来获得总额更多的剩余。合作经营比较复杂,融合了小农、家庭农场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公司等不同主体的资本与劳动投入,合作经营服务于独立的小农家庭、家庭农场和公司,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目的,资本收益率体现于它们的生产经营中。成功的合作经营可以让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都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公司经营的劳动生产率较高,但是土地产出率和资本收益率比较低,需要靠适度扩大规模和产品深加工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来获取更多资本收益总额。集体经营模式中土地通常不是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是用来种植经济作物,因为种植经济作物的资本收益率比较高。较高的资本收益率取决于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生产力发展比较。受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提升空间的限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撑下,小农经营的生产力水平会有所提高,但是空间有限;家庭农场主会钻研农业技术、改进生产工具,因此会有自身素质提升的较大空间;加入合作社能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公司经营以工业化生产方式改造农业生产方式,在生产工具方面优势明显,雇佣劳动者也很快接受较为先进的生产方式,因此,公司经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集体经营集约土地能统一规划土地和安排农业生产,便于农业机械的运用,因而劳动工具得以较大改进,而且劳动者在集体经营下也能接触现代管理和更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另外集体经营也便于土壤质量的改良。从生产力发展角度来看,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合作经营模式、公司经营模式和集体经营模式的生产力发展空间都很大。 (三)交易成本
1.政治型交易成本比较。小农通常通过亲缘型关系流转土地,不会签订正式合同,流转期限不定,也不需要政府干预,少数情况下需要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给予证明,因而不用或较少承担政治型交易成本。家庭农场类型多样,其产权缔约比较复杂。在较小规模内,家庭农场主通过亲缘型关系流转土地,不需要或较少承担政治型交易成本。超出一定规模,可能要通过正式土地流转市场或者村集体和政府干预土地流转,因而可能要承担较高的政治型交易成本。合作经营模式虽然是由关键生产要素拥有者主导形成的,但是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而也要承担一般的政治型交易成本。公司经营和集体经营面临的政治型交易成本都比较高,但类型不一样。土地公司经营中,地方政府把工业园区的设计理念运用到农业发展中来,先流转好大面积土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然后招商引资以发展现代农业。土地集体经营中,集体经济意识、村集体组织的强有力工作、村干部的个人利益牺牲和当地政府极力支持是重要前提条件。
2.管理型交易成本比较。小农经营的管理型交易成本较低,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家庭农场经营虽然还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但是不可避免还需要长期雇工和临时雇工,因此管理型交易成本较高。家庭农场经营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呈现规模递增式特征。当合作社只是一个服务平台时,管理型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合作社领办主体维持合作社目标的成本。当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公司时,管理型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核心社员之间利益协调以及核心社员对普通社员劳动的监督与激励成本。公司经营中公司所有者需要雇佣长期管理人员来管理田间日常事务,并赋予他们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作为激励。公司经营模式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和具有股份公司性质的合作经营的管理型交易成本类似,但是后者通常比前者较低,因为后者一般是乡村经济精英领办的,亲缘型关系(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资本)会降低管理型交易成本。集体经营模式的治理机制比较特殊,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发挥领导作用,集体合作社管理人员实行集体决策,同时借鉴了公司经营的一些治理经验,实行绩效考核,从而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集体经营的管理型交易成本来自对集体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以及合作社生产销售事务的协调与管理。
3.市场型交易成本比较。现有研究认为小农面临较高的市场型交易成本,然而调研结果证明市场型交易成本的高低和生产经营模式没有直接必然关系。如果小农自我组织起来销售,或者借助互联网销售,或者村集体组织销售,那么小农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并不高。即使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农民面临的问题是利润被挤压,而不是交易成本高低的问题。家庭农场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和销售量的增加而增加了市场谈判地位,销售能力也有所增加,从而市场型交易成本降低。合作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会比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和小农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与前述几种土地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相比,土地公司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偏低,但是土地公司经营模式还面临与前述几种模式不一样的市场型交易成本,因为公司在加工和销售环节会面临市场中其他公司的竞争,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由于有专门的销售团队、与销售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沟通协调,集体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把五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劣势总结归纳为表1所示内容。
三、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通过比较分析可知,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占据绝对竞争优势,在可持续性和适用性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共性制约因素
1.较高的地租。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土地经营规模与地租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在较小经营规模范围内,地租保持不变,而且较低;超出一定规模,地租会逐渐上涨达到上限值,之后不管经营多大规模,地租可能都保持在上限值。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地租下限值要高于粮食作物的地租下限值,而且在相对较小规模上就开始上涨,如图1所示,OA小于OB;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地租上限值要高于粮食作物,而且在相对较小规模上就达到上限值。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势,原因是社会因素作用于经济领域。在较小范围内流转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土地流出方基于亲缘型关系,考虑到流入方种植粮食收益不高,只是象征性收点地租以显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甚至有时只要些稻谷和蔬菜。但是一旦经营规模超出一定范围或超出亲缘型关系圈,或者政府主导干预大面积土地流转时,经营就开始带有较强的资本投资性质,农民出于未来不确定性考虑和对土地流入方可能产生较高总收益的预期,因此要求较高的土地租金。随即土地租金逐渐增长,直至地租上限值。地租挤压利润空间的现象比较普遍,江西省某县农业局副局长说:“县里出台一个指导性文件,要求土地租金不能超过每年每亩400元,但实际地租远远超过这个标准。有些地方达到每年每亩土地800元的租金。”每年每亩土地400元的租金已经是政府认为的租金上限值,如果这土地用来种粮食,那么资本收益率可能为零,这倒逼流入土地非粮化,土地非粮化之后地租才可能上涨。
2.较大的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差距。农村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于城乡之间,寻找满意的工作。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农民,遵循利润优先原则选择从事农业还是非农业。粮食生产利润的低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催生的农业生产便利化使得小農不愿意或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用于农业生产,而是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其他更高收入的工作,对农业不会进行太多的专用性投资。笔者在江西省吉安县锅丰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调研时,该合作社负责人的回答形象地反映了目前中国农村土地经营面临的困境,即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之间的差距:“小规模种地收入与务工收入差距非常大。一个老人到工地上扎钢筋,一天有180~200元,高的甚至250元,还管中饭。种一亩地,纯收入一年才600~800元,还要花多少工夫在里面啊!”
3.升高的农业生产成本。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较大幅度上升是所有经营模式面临的共性问题。公司会面临比其他主体更高的生产成本,因而从事更高效益空间的经济作物种植。贵州省塘约村集体经营模式虽然产生较高综合效益,但是同样面临耕地非粮化倾向,其原因也在于较高地租推动的生产成本上升。同时,土地集体经营模式还要考虑集体成员的入股土地分红收益。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其背后是较高财政补贴支撑,而且一定程度上财政补贴也刺激了地租的上升。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家庭农场是自发流转土地形成的,没有较高财政补贴,当地家庭农场主反映1亩地1年能赚200元钱是比较好的情形。小农加入服务型合作社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统一采购和统一服务来降低生产成本。 (二)异质制约因素
1.小农经营模式的较低资本收益总额。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讲到: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一方面,就他是小资本家而言,资本的平均利润并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另一方面,就他是土地所有者而言,地租的必要性也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20]。中国目前的小农类似于《资本论》中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有时不受资本平均利润限制,地租负担也不重。小农既可能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也可能从事经济作物生产。通常情况下,虽然小农经营的资本收益率较高,小农经营靠自我剥削,赚自己劳动力的钱,但是资本收益总额不多。维持小农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关键在于提高资本收益总额。
2.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规模递增式管理型交易成本。家庭农场的管理型交易成本随经营规模增长而变化。家庭农场内嵌于乡村熟人社会,农场主熟悉当地情况,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利用当地社会关系网络整合分散的耕地。家庭农场具有理论上的内部治理成本低(家庭成员互相信任、家庭内分工)、本土社会关系网络优势(村庄共同体维护),然而这两方面的优势是有限的。当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社会资本支持范围时,同样面临资本农场遇到的问题。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其较低的内部交易费用优势在某种规模时会被更大范围和更精细的分工所消解。如松江家庭农场和余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扩大时,家庭农场主也需要雇佣长期管理人员和临时务工人员,从而需要承担规模递增式管理型交易成本。
3.合作经营模式的较强社员异质化。合作社理论要求合作社应是一个成员同质化比较明显的组织。但是当合作社理论与明显分化的中国乡村社会交织在一起时,发生了学术界所称的异化和漂移。实践中合作社是一个复合体,小农、家庭农场、村集体和公司都可能居于其中,他们借助这个平台各取所需。因为成员明显的异质化,核心要素所有者(通常为合作社理事长和少数成员)需要通过各种办法凝聚成员,寻求共同利益。但是一些边缘成员因为投资少和经营规模小,与合作社不存在紧密的产权关系,会产生一些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最后合作社成了少数精英的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公司,合作社精英需要付出较高的管理型交易成本来维持合作社。
4.公司经营模式的较高管理型交易成本。农业公司期待运用工业生产方式即大量运用农业机械和雇佣工人来从事农业生产,但是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有很大区别,生产过程很难监督,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加之雇佣较多工人还需要付出高额货币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如果土地分散和地理状况复杂还会影响农业机械的运用而增加管理成本。因而,资本型农场进入粮食生产环节具有很大风险和成本,节约雇工成本是资本型农场在粮食生产环节的赢利点。正是在劳动力价格相对高和监督相对困难两大约束之下,“资本下乡”在今天的中国仍然不是雇工经营的规模化生产,而主要还是商业公司+小农户生产的模式[21],公司直接经营规模化土地转变为合作经营。
5.集体经营模式的较强股份型收益分配。经历过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制两种土地经营形式的对比,农民个人经济理性非常强。村民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合作社后,除了享有较高的土地租金,还享有股份型收益分配权。较高的土地收益保障把分散经营的小农联结为一个整体,同时也倒逼集体经营通常超出粮食种植范围,为小农获取更高收益和维持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而走向经济作物种植。一旦经营失败,土地经营效益不能支付地租和股份收益,那么集体合作社则可能解散。村庄共同体意识、留村照看老人小孩和自我实现是管理人员从事合作社管理工作的精神动力来源。当他们在合作社中找不到自我实现感时,参加合作社后与参加合作社前的收入和休闲时间落差让他们产生失落感。另外,管理人员都是本村村民,也面临文化程度不高、视野不开阔和人才不足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集体经营的可持续性。
四、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路径选择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提供了更多路径选择。思考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改进,既要关注粮食安全,也要考虑土地经营效率。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需要认清几个现实:一是农民出于多种考虑,不会轻易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中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幅提升,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三是中国农业劳动力数量将会大量减少;四是中国农民已经分化,真正从事农业的农民应获得体面和满意的收入才可能保证粮食安全、不会让土地撂荒。基于以上分析和考虑,笔者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平衡多元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学界对于“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批判较多,认为公司在这种模式中获利较多,农户受剥削。通过调研分析,认为应辩证地看待其中的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被理解为外来下乡资本。有些公司是从本土成长起来的,在当地有较高的社会威望,深受农民信任。公司不直接参与粮食生产,通过合作社这个利益共同体和签订订单农业方式,指导农民生产,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让农民在合作中能获得比单个生产时更高的收入。公司更多地从农业生产环节之外的加工和销售环节获取利润,跳出农业领域,进入工业和商业领域进行资本增殖。如图2所示,江西省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农机服务等6个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为小农、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物资供应、生产作业各环节、农产品加工及市场销售的全过程托管,实现了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相互促进《农业生产多种服务经营方式并举的“江西绿能模式”——江西省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农业厅提供。。因此,在现阶段,小农、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公司在土地经营中保持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是在整个产业链中进行合作,各自能獲得比不合作更高的资本收益,这种合作要有一种恰当的利益平衡机制。
(二)完善差异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服务,即给生产经营主体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二是要有一个较大的市场可以让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获得利润。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市场契约关系承担了农业生产若干工作,理论上可以避免雇佣劳动者监督难和减少农业机器的专用性投资等问题。如图3所示,如今任何一种土地经营模式都几乎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口粮田的小农能够承担从种到收所有农业生产环节工作,可能不需要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但是超出口粮田范围,很多小农要购买农机服务。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主体对利润需求增加,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会增加,但会达到一个上限值,因为生产经营主体会投入专用设备和农机具以减少服务购买,但不会完全不需要购买服务。直接经营土地的农业公司之所以也选择购买农业服务公司的服务,在于用市场型交易代替管理型交易。张五常对此有过一段比较经典的阐述:“雇用或租用的合约往往扩散开去,工作不断地外判,瓜与藤的不断相连,推到尽头可以把整个经济甚至整个地球以合约串连在一起。公司于是无界。这无界的合约串连与扩散增加了分工合作带来的产品与产量上升的幅度。换言之,公司无界的生产力比公司有界的为高”[22]。 研究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一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的功能。中国目前很多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实力还不太雄厚,容易受到另外一些组织的冲击和影响。他们需要加强合作,如与供销社建立优势互补关系,因为只有更大的组织才能使用更先进的技术。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的发展对于改进农业生产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还应在土壤质量改良、利益关联、人才培养、合作协同等方面更加完善。二是加强村集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设计的本意即是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集体为分散家庭提供所需公共服务,以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然而,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长期以来被忽视。在全国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应树立市场经济理念,让村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民家庭经营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村集体统一经营的主要作用可以体现在为农民家庭提供价格更低、效率更高的农业服务,从而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三是引导合作社提供优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今后农村会出现大量生产经营主体基于成本降低、利润增长和市场开拓等方面需求而自发组建起同质化较为明显的合作社,它们可以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发展
在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发展中,政府应履行好服务职能。
1.按照供需对称原则,加大投入并改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由家庭农场、合作社申报所需基础设施项目比例,提升其建议权和监督权,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及合作社采取“先建后奖补”的方式完善农业基础设施。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降低“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和市场型交易成本。“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需要一个良好的微观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政府可以培养优秀家庭农场主或者种田能手充实进农村基层组织。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帮助家庭农场组成的合作社处理一些干扰生产的矛盾纠纷,使其安心从事生产,降低管理型交易成本;帮助其促进产品流通,从而降低市场型交易成本。
3.在普惠金融、新技术应用和产品加工销售方面给予“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更多的支持与指导。发展初期,“家庭农场+合作社”通常需要较多的资本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畅通的销售渠道。因此,政府应在普惠金融方面制定适合这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金融政策,给予更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机会与培训机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产品加工场地建设、设备购置、加工技术和销售方面制定适合的政策或提供恰当的服务。
(四)尊重农民选择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自主权
1.充分认识农民类型多样性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选择的客观影响。农村和农民都已不再是一个整体性概念,而是一个差异化概念。农民类型的多样性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选择会产生客观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土地流转或土地托管意愿。不同类型农民对农业收入的依赖、对土地的情感依托或对未来的确定性预期不一样,从而影响土地流转或土地托管的意愿,甚至影响土地租金或剩余分配预期。二是影响土地经营品种。不同类型农民的资本拥有程度、市场风险应对能力和技术掌握能力不一样,进而影响土地经营品种和资本预期收益。三是影响产权结构。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农民基于生产成本节约、交易成本降低和收益空间增长等需求,进行不同形式的合作经营,形成不同的产权结构。因此,要尊重不同类型农民对土地经营模式的选择。
2.发挥区域内规划服务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选择的积极作用。尊重农民选择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自主权,并不代表村集体和政府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中不要积极作为。不同区域可以把农民自主权与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利用好村民自治机制,根据本村农业从业人口、土地分布、资本拥有程度和距离市场远近等因素,把乡村振兴与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结合起来,规划村庄内粮食作物种植区域和经济作物种植区域,从而便于协调生产事宜。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结合经营能够让从事农业的农民有可观的收入,同时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村庄区域内规划是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基础。除此之外,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还应有更宽广的区域视角,这需要不同层级政府履行好相应的区域内规划服务职能,运用好区域间信息共享机制、部门间工作联动协商机制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帮助农民减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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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th Choice of Improving Rural Land Management Mode
ZHOU Yanfei
(Public Management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Jiangxi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CPC,Nanchang 330108,China)
Abstract: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tructure incentive,management benefit and transaction cost of the small-scale peasant management mode,family farm management mode,cooperative management mode,corporate management mode and collective management mode of rural land,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no absolute competitive advantages in the five land management modes,and there are common and heterogeneous constraints restricting thei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refore,the path choice to improve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mode includes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multipl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subjects,improving differentiated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 and cooperative” land management mode and respecting farmers’ autonomy in choosing rural land management mode.
Key words:rural land management mode;structural incentive;management benefit;transaction cost
(責任编辑:董应才)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结构激励;经营效益;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21)04-0080-09
收稿日期:2021-01-06 DOI:10.13968/j.cnki.1009-9107.2021.04.10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项目(19SH02)
作者简介:周延飞,男,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经济学和乡村治理。
一、问题的提出
保障粮食安全是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也是中国从容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重要保障,而提高土地经营效率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关键措施。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经营制度的伟大创造。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各地积极探索新的土地经营模式,多样性案例不断出现,如湖北省沙洋县农地细碎化治理模式、江苏省射阳县联耕联种模式、四川省崇州市农业共营制、山东省东平县土地股份合作社、上海市松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和贵州省塘约村新型集体经营模式等。细究这些不同模式,可以发现它们都是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通过细化产权和重新组合产权来提高土地经营效率。当前需要对农民自发创造的各种土地经营模式进行合理分类,把握这些模式的产权制度基础和特征,对不同模式的管理效能和土地经营效率进行评价,对长期前景进行预期分析。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国内外学界基于不同的理论视角、实证分析和地域经验,提出小农经营模式劣势论[1-2]、小农经营模式改造论[3-8]、家庭农场经营模式论[9-10]、公司+农户经营模式论[11]和多种经营模式并存论[12-18]等观点。除此之外,一些国内学者还提出土地细碎化的治理机制,为优化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提供前提保障,如“市场-行政-自组织”三元分析框架[19]。但是,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系统性分析与比较研究还有待进一步深化。
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全面分析与比较研究需要用历史的眼光,从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迁中寻找规律。以人民公社转变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标识,中国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在此之后的30多年里,新的土地经营模式又在各地不断出现,表现出复杂纷呈的情景。中国的农民家庭之所以会放棄某种土地经营模式而选择另一种土地经营模式的根本成因是土地经营产权效率。在这个过程中,土地经营产权效率的结构激励结构激励实际上是产权缔约的结果,指产权主体在土地经营模式中所拥有的权益份额激励,包括所得收益份额激励和发言权份额激励。所得收益份额包括固定收益权和剩余索取权。固定收益权是指不管土地经营效益如何,某个产权主体只能获得事先合约中规定的固定收益。例如雇佣农业工人只能获得固定月工资,土地转出方只能获得固定地租。剩余索取权是指某个产权主体在土地经营模式中的所得收益可以与经营效益关联,即经营效益越好,该产权主体的所得收益越高,反之则越少。其中的剩余是指扣除生产经营成本之后的纯利润。发言权份额包括决策参与权和剩余控制权。决策参与权是指某个产权主体能否参与土地经营品种选择等关键事项的决策。剩余控制权是指某个产权主体能对土地经营的剩余产生影响并能够参与剩余的分配。 、经营效益经营效益包括资本收益率和资本收益总额空间两个方面。资本收益率指土地亩均纯收益与投入资本之比。同一种经营模式下,受生产经营者素质和社会关系、经营规模和土地租金等因素综合影响,资本收益率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从长时间段看资本收益率,可以得出边际效益。资本收益总额空间也可以理解为预期效益,指每种土地经营模式下生产经营者可能获得的资本收益总额值。预期效益受土地经营品种、土地经营规模和机会成本影响。就土地经营品种而言,经营水稻和经济作物的预期效益是不同的,不同类型水稻和不同类型经济作物的预期效益也存在差异。就土地经营规模而言,经营10亩和50亩的预期效益是不同的。受地理、技术水平和经营者管理能力限制,获取同样预期效益的经营规模存在较大差异。就机会成本而言,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会比较自己一年务农劳动与从事非农劳动的收入差距,种水稻与种经济作物的收入差距,一年所得收益与身边其他农民一年所得收益的差距。这些因素都会构成农民的机会成本。每种土地经营模式下生产力的发展对土地经营模式的选择和变迁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和交易成本每种土地经营模式从形成到运行都会产生一些难以用货币衡量的成本,即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涵盖市场型交易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和政治型交易成本。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中市场型交易成本包括土地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达成合约的成本,生产经营者与上游供应商的交易成本和与下游销售者和消费者的交易成本。市场型交易成本分为土地产权类交易成本和产品类交易成本。产品类交易成本是指生产经营者获取原材料(中间品)和实现农产品价值的成本。管理型交易成本包括生产经营者决策成本、管理人员监督成本、计量与激励成本和风险承担成本。政治型交易成本是指政府促成土地经营权流转合约和生产经营监管与服务的成本。 三者交互影响,综合作用。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变迁实际上就是土地经营产权效率的选择过程。本文运用土地经营产权效率分析方法对当前中国不同土地经营模式的经营效率进行全面分析比较,探寻出每种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路径。 二、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综合分析比较
(一)结构激励
小农经营模式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由小农家庭主导和行使并掌握剩余控制权与剩余分配权的土地经营模式。小农对于农业生产环节具有很大的控制权,扣除农业生产成本和土地租金之后,所得收益即是其纯收益。小农家庭享有独占型剩余索取权,不仅不需要给村集体缴纳承包费,而且还可以领取财政补贴。家庭独占型剩余索取权对理性小农的经济行为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他们会尽量利用自家劳动力,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资本收益率。家庭独占型剩余索取权兼具预期值和上限值两个特征,前者可以激励小农生产积极性,但是后者在粮食作物种植方面的低效益和经济作物种植方面的高度不确定性让很多小农止步生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民,只能在从事农业产业与外出务工或者其他行业之间做出符合自己利益(包括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最优选择。
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由家庭农场主主导和行使并掌握剩余控制权與剩余分配权的土地经营模式。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远远超出了家庭农场主的承包地,绝大部分土地要靠土地流转而来。土地流转方式影响了家庭农场的产权结构,进而影响其结构激励。例如上海松江家庭农场经营模式中政府和村集体主导干预土地流转,政府拥有土地经营的考核权、监督权;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全村村民遴选优秀家庭农场主、监督考核家庭农场,与家庭农场签订正式土地流转合同;家庭农场在较短期限内(通常一年一考核,现在逐渐延长年限)按照考核要求自主经营,拥有独占型剩余索取权和获得补贴的权益。而其他类型家庭农场虽然签订正式流转合同,但是以民间自发流转为主,政府干预较少、没有一整套详细的考核办法。政府和村集体的干预程度以及土地的流转期限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结构激励。
合作经营模式是指小农户或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组织起来,让渡经营权中的部分权利进行合作或成立合作社以追求比分户经营时更高利润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村土地合作经营类型多样,通常以农村经济精英占主导地位,在产权结构上分为松散型和紧密型。松散型是指合作社社员把合作社作为一个服务平台,解决产前统购农资、产中农机服务和产后统一销售问题。紧密型是指合作社社员共同投入资金,享有公共产权,共同生产经营并分享剩余。紧密型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公司。有学者认为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不明晰,然而笔者的调研结果显示合作社更多地体现服务平台功能,产权和剩余索取权是比较清楚的。在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方面,具备股份制公司特征的合作社比服务平台型合作社更明晰,只是不同类型土地合作经营中不同主体的结构激励存在较大差异。合作社核心社员的结构激励更强,普通社员的结构激励更弱。
农村土地公司经营模式是指农村土地经营权由外部资本主体或本村能人主导并掌握剩余控制权与剩余分配权,通过成立公司并采取雇工经营的形式进行农业生产的土地经营模式。公司经营的土地基本上是小农家庭的承包地,承包地的承包权和所有权仍然分别归农户和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村委会或村小组协助公司争取各种农业项目以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协调公司与当地村民之间的矛盾以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向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作为村集体经济收入。公司在合同期享有较为自主的经营权。公司自主型经营权还可以再细化,分为公司所有者经营权和管理者经营权。在流转期限内,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分享决策权和经营权,通过激励机制让管理者分享少部分剩余索取权。公司所有者的结构激励更强,公司管理者的结构激励更弱。原土地承包经营户在土地流转期限内让渡了土地经营权,只享有固定的或浮动的租金收益权。
集体经营是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土地经营权和剩余控制权与剩余分配权,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统一生产和专业化分工,在适当时机可能会吸纳外部资本参与的土地经营模式。农村土地集体经营模式区别于前述几种土地经营模式,特别强调集体所有权权能的发挥,例如统一规划权和统一经营权。农民把确权后的产权入股到集体综合性合作社后,保留土地承包权,同时可以得到股份型收益权和劳动就业权以及参与管理权。在这种土地经营模式中,村集体带头人和少数管理人员的结构激励较强,他们拥有较强的决策参与权、剩余控制权和相对较弱的剩余索取权,更多地获得非货币激励,为提高村集体收入和其他村民收入而努力。
(二)经营效益
1.资本收益率和资本收益总额空间比较。通常情况下,小农经营模式的资本收益率较高,但是劳动生产率不高、资本收益总额空间较低。小农经营模式中小农投入家庭劳动力和少量资本,经营小规模土地,获取少量剩余。较小规模、不需雇工的家庭农场的土地产出率、资本收益率和劳动生产率三者都较高。但是规模扩大和需要较多雇工的家庭农场就较难保证三者都比较高,例如上海松江家庭农场和江西余江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的资本收益率都不高,两者都是以较大规模来获得总额更多的剩余。合作经营比较复杂,融合了小农、家庭农场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公司等不同主体的资本与劳动投入,合作经营服务于独立的小农家庭、家庭农场和公司,达到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的目的,资本收益率体现于它们的生产经营中。成功的合作经营可以让不同生产经营主体都获得较高的资本收益率。公司经营的劳动生产率较高,但是土地产出率和资本收益率比较低,需要靠适度扩大规模和产品深加工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来获取更多资本收益总额。集体经营模式中土地通常不是用来种植粮食作物,而是用来种植经济作物,因为种植经济作物的资本收益率比较高。较高的资本收益率取决于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生产力发展比较。受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提升空间的限制,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撑下,小农经营的生产力水平会有所提高,但是空间有限;家庭农场主会钻研农业技术、改进生产工具,因此会有自身素质提升的较大空间;加入合作社能获得更大的成长空间;公司经营以工业化生产方式改造农业生产方式,在生产工具方面优势明显,雇佣劳动者也很快接受较为先进的生产方式,因此,公司经营的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集体经营集约土地能统一规划土地和安排农业生产,便于农业机械的运用,因而劳动工具得以较大改进,而且劳动者在集体经营下也能接触现代管理和更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另外集体经营也便于土壤质量的改良。从生产力发展角度来看,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合作经营模式、公司经营模式和集体经营模式的生产力发展空间都很大。 (三)交易成本
1.政治型交易成本比较。小农通常通过亲缘型关系流转土地,不会签订正式合同,流转期限不定,也不需要政府干预,少数情况下需要村集体在土地流转中给予证明,因而不用或较少承担政治型交易成本。家庭农场类型多样,其产权缔约比较复杂。在较小规模内,家庭农场主通过亲缘型关系流转土地,不需要或较少承担政治型交易成本。超出一定规模,可能要通过正式土地流转市场或者村集体和政府干预土地流转,因而可能要承担较高的政治型交易成本。合作经营模式虽然是由关键生产要素拥有者主导形成的,但是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因而也要承担一般的政治型交易成本。公司经营和集体经营面临的政治型交易成本都比较高,但类型不一样。土地公司经营中,地方政府把工业园区的设计理念运用到农业发展中来,先流转好大面积土地,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然后招商引资以发展现代农业。土地集体经营中,集体经济意识、村集体组织的强有力工作、村干部的个人利益牺牲和当地政府极力支持是重要前提条件。
2.管理型交易成本比较。小农经营的管理型交易成本较低,主要依赖自家劳动力。家庭农场经营虽然还是以家庭劳动力为主,但是不可避免还需要长期雇工和临时雇工,因此管理型交易成本较高。家庭农场经营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呈现规模递增式特征。当合作社只是一个服务平台时,管理型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合作社领办主体维持合作社目标的成本。当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公司时,管理型交易成本主要表现为核心社员之间利益协调以及核心社员对普通社员劳动的监督与激励成本。公司经营中公司所有者需要雇佣长期管理人员来管理田间日常事务,并赋予他们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作为激励。公司经营模式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和具有股份公司性质的合作经营的管理型交易成本类似,但是后者通常比前者较低,因为后者一般是乡村经济精英领办的,亲缘型关系(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资本)会降低管理型交易成本。集体经营模式的治理机制比较特殊,村党组织和自治组织发挥领导作用,集体合作社管理人员实行集体决策,同时借鉴了公司经营的一些治理经验,实行绩效考核,从而强化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集体经营的管理型交易成本来自对集体合作社管理人员的激励与监督以及合作社生产销售事务的协调与管理。
3.市场型交易成本比较。现有研究认为小农面临较高的市场型交易成本,然而调研结果证明市场型交易成本的高低和生产经营模式没有直接必然关系。如果小农自我组织起来销售,或者借助互联网销售,或者村集体组织销售,那么小农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并不高。即使在没有组织的情况下,农民面临的问题是利润被挤压,而不是交易成本高低的问题。家庭农场因经营规模的扩大和销售量的增加而增加了市场谈判地位,销售能力也有所增加,从而市场型交易成本降低。合作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会比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和小农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相对较低。与前述几种土地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相比,土地公司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偏低,但是土地公司经营模式还面临与前述几种模式不一样的市场型交易成本,因为公司在加工和销售环节会面临市场中其他公司的竞争,甚至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由于有专门的销售团队、与销售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对外沟通协调,集体经营模式的市场型交易成本相对较低。
通过上述比较分析,可以把五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优势和劣势总结归纳为表1所示内容。
三、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
通过比较分析可知,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占据绝对竞争优势,在可持续性和适用性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
(一)共性制约因素
1.较高的地租。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前提下,土地经营规模与地租之间的基本关系是:在较小经营规模范围内,地租保持不变,而且较低;超出一定规模,地租会逐渐上涨达到上限值,之后不管经营多大规模,地租可能都保持在上限值。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地租下限值要高于粮食作物的地租下限值,而且在相对较小规模上就开始上涨,如图1所示,OA小于OB;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地租上限值要高于粮食作物,而且在相对较小规模上就达到上限值。之所以出现这种趋势,原因是社会因素作用于经济领域。在较小范围内流转土地种植粮食作物,土地流出方基于亲缘型关系,考虑到流入方种植粮食收益不高,只是象征性收点地租以显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所有,甚至有时只要些稻谷和蔬菜。但是一旦经营规模超出一定范围或超出亲缘型关系圈,或者政府主导干预大面积土地流转时,经营就开始带有较强的资本投资性质,农民出于未来不确定性考虑和对土地流入方可能产生较高总收益的预期,因此要求较高的土地租金。随即土地租金逐渐增长,直至地租上限值。地租挤压利润空间的现象比较普遍,江西省某县农业局副局长说:“县里出台一个指导性文件,要求土地租金不能超过每年每亩400元,但实际地租远远超过这个标准。有些地方达到每年每亩土地800元的租金。”每年每亩土地400元的租金已经是政府认为的租金上限值,如果这土地用来种粮食,那么资本收益率可能为零,这倒逼流入土地非粮化,土地非粮化之后地租才可能上涨。
2.较大的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差距。农村劳动力可以自由流动于城乡之间,寻找满意的工作。作为市场经济参与者的农民,遵循利润优先原则选择从事农业还是非农业。粮食生产利润的低下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催生的农业生产便利化使得小農不愿意或不需要花费太多的时间用于农业生产,而是把更多的时间用于其他更高收入的工作,对农业不会进行太多的专用性投资。笔者在江西省吉安县锅丰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调研时,该合作社负责人的回答形象地反映了目前中国农村土地经营面临的困境,即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之间的差距:“小规模种地收入与务工收入差距非常大。一个老人到工地上扎钢筋,一天有180~200元,高的甚至250元,还管中饭。种一亩地,纯收入一年才600~800元,还要花多少工夫在里面啊!”
3.升高的农业生产成本。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较大幅度上升是所有经营模式面临的共性问题。公司会面临比其他主体更高的生产成本,因而从事更高效益空间的经济作物种植。贵州省塘约村集体经营模式虽然产生较高综合效益,但是同样面临耕地非粮化倾向,其原因也在于较高地租推动的生产成本上升。同时,土地集体经营模式还要考虑集体成员的入股土地分红收益。作为经济发达地区的上海市松江区家庭农场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其背后是较高财政补贴支撑,而且一定程度上财政补贴也刺激了地租的上升。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家庭农场是自发流转土地形成的,没有较高财政补贴,当地家庭农场主反映1亩地1年能赚200元钱是比较好的情形。小农加入服务型合作社的目的主要在于通过统一采购和统一服务来降低生产成本。 (二)异质制约因素
1.小农经营模式的较低资本收益总额。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讲到:对那些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来说,一方面,就他是小资本家而言,资本的平均利润并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另一方面,就他是土地所有者而言,地租的必要性也不表现为经营的界限[20]。中国目前的小农类似于《资本论》中拥有小块土地的农民,有时不受资本平均利润限制,地租负担也不重。小农既可能从事粮食作物生产,也可能从事经济作物生产。通常情况下,虽然小农经营的资本收益率较高,小农经营靠自我剥削,赚自己劳动力的钱,但是资本收益总额不多。维持小农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关键在于提高资本收益总额。
2.家庭农场经营模式的规模递增式管理型交易成本。家庭农场的管理型交易成本随经营规模增长而变化。家庭农场内嵌于乡村熟人社会,农场主熟悉当地情况,可以降低治理成本,利用当地社会关系网络整合分散的耕地。家庭农场具有理论上的内部治理成本低(家庭成员互相信任、家庭内分工)、本土社会关系网络优势(村庄共同体维护),然而这两方面的优势是有限的。当家庭农场的经营规模超过社会资本支持范围时,同样面临资本农场遇到的问题。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其较低的内部交易费用优势在某种规模时会被更大范围和更精细的分工所消解。如松江家庭农场和余江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扩大时,家庭农场主也需要雇佣长期管理人员和临时务工人员,从而需要承担规模递增式管理型交易成本。
3.合作经营模式的较强社员异质化。合作社理论要求合作社应是一个成员同质化比较明显的组织。但是当合作社理论与明显分化的中国乡村社会交织在一起时,发生了学术界所称的异化和漂移。实践中合作社是一个复合体,小农、家庭农场、村集体和公司都可能居于其中,他们借助这个平台各取所需。因为成员明显的异质化,核心要素所有者(通常为合作社理事长和少数成员)需要通过各种办法凝聚成员,寻求共同利益。但是一些边缘成员因为投资少和经营规模小,与合作社不存在紧密的产权关系,会产生一些短视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最后合作社成了少数精英的合作社,类似于股份公司,合作社精英需要付出较高的管理型交易成本来维持合作社。
4.公司经营模式的较高管理型交易成本。农业公司期待运用工业生产方式即大量运用农业机械和雇佣工人来从事农业生产,但是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有很大区别,生产过程很难监督,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加之雇佣较多工人还需要付出高额货币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如果土地分散和地理状况复杂还会影响农业机械的运用而增加管理成本。因而,资本型农场进入粮食生产环节具有很大风险和成本,节约雇工成本是资本型农场在粮食生产环节的赢利点。正是在劳动力价格相对高和监督相对困难两大约束之下,“资本下乡”在今天的中国仍然不是雇工经营的规模化生产,而主要还是商业公司+小农户生产的模式[21],公司直接经营规模化土地转变为合作经营。
5.集体经营模式的较强股份型收益分配。经历过人民公社和家庭联产承包制两种土地经营形式的对比,农民个人经济理性非常强。村民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集体合作社后,除了享有较高的土地租金,还享有股份型收益分配权。较高的土地收益保障把分散经营的小农联结为一个整体,同时也倒逼集体经营通常超出粮食种植范围,为小农获取更高收益和维持基层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而走向经济作物种植。一旦经营失败,土地经营效益不能支付地租和股份收益,那么集体合作社则可能解散。村庄共同体意识、留村照看老人小孩和自我实现是管理人员从事合作社管理工作的精神动力来源。当他们在合作社中找不到自我实现感时,参加合作社后与参加合作社前的收入和休闲时间落差让他们产生失落感。另外,管理人员都是本村村民,也面临文化程度不高、视野不开阔和人才不足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集体经营的可持续性。
四、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路径选择
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比较分析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提供了更多路径选择。思考农村土地经营模式改进,既要关注粮食安全,也要考虑土地经营效率。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需要认清几个现实:一是农民出于多种考虑,不会轻易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中国农业机械化水平大幅提升,生产效率大大提高;三是中国农业劳动力数量将会大量减少;四是中国农民已经分化,真正从事农业的农民应获得体面和满意的收入才可能保证粮食安全、不会让土地撂荒。基于以上分析和考虑,笔者提出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几点建议。
(一)平衡多元生产经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学界对于“公司+合作社+农户”经营模式批判较多,认为公司在这种模式中获利较多,农户受剥削。通过调研分析,认为应辩证地看待其中的公司。通常情况下,公司被理解为外来下乡资本。有些公司是从本土成长起来的,在当地有较高的社会威望,深受农民信任。公司不直接参与粮食生产,通过合作社这个利益共同体和签订订单农业方式,指导农民生产,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让农民在合作中能获得比单个生产时更高的收入。公司更多地从农业生产环节之外的加工和销售环节获取利润,跳出农业领域,进入工业和商业领域进行资本增殖。如图2所示,江西省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农机服务等6个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为小农、家庭农场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物资供应、生产作业各环节、农产品加工及市场销售的全过程托管,实现了家庭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相互促进《农业生产多种服务经营方式并举的“江西绿能模式”——江西省绿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农业厅提供。。因此,在现阶段,小农、家庭农场、合作社和公司在土地经营中保持独立的生产经营决策权、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但是在整个产业链中进行合作,各自能獲得比不合作更高的资本收益,这种合作要有一种恰当的利益平衡机制。
(二)完善差异化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农业社会化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提供更低成本、更高效率的服务,即给生产经营主体节约成本和提高生产效率;二是要有一个较大的市场可以让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获得利润。农业社会化服务通过市场契约关系承担了农业生产若干工作,理论上可以避免雇佣劳动者监督难和减少农业机器的专用性投资等问题。如图3所示,如今任何一种土地经营模式都几乎离不开农业社会化服务。经营口粮田的小农能够承担从种到收所有农业生产环节工作,可能不需要购买农业社会化服务,但是超出口粮田范围,很多小农要购买农机服务。随着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生产经营主体对利润需求增加,对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需求也会增加,但会达到一个上限值,因为生产经营主体会投入专用设备和农机具以减少服务购买,但不会完全不需要购买服务。直接经营土地的农业公司之所以也选择购买农业服务公司的服务,在于用市场型交易代替管理型交易。张五常对此有过一段比较经典的阐述:“雇用或租用的合约往往扩散开去,工作不断地外判,瓜与藤的不断相连,推到尽头可以把整个经济甚至整个地球以合约串连在一起。公司于是无界。这无界的合约串连与扩散增加了分工合作带来的产品与产量上升的幅度。换言之,公司无界的生产力比公司有界的为高”[22]。 研究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一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的功能。中国目前很多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实力还不太雄厚,容易受到另外一些组织的冲击和影响。他们需要加强合作,如与供销社建立优势互补关系,因为只有更大的组织才能使用更先进的技术。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的发展对于改进农业生产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还应在土壤质量改良、利益关联、人才培养、合作协同等方面更加完善。二是加强村集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功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设计的本意即是集体统一经营和家庭分散经营相结合,集体为分散家庭提供所需公共服务,以降低生产成本和管理型交易成本。然而,集体统一经营的功能长期以来被忽视。在全国鼓励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应树立市场经济理念,让村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民家庭经营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村集体统一经营的主要作用可以体现在为农民家庭提供价格更低、效率更高的农业服务,从而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三是引导合作社提供优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今后农村会出现大量生产经营主体基于成本降低、利润增长和市场开拓等方面需求而自发组建起同质化较为明显的合作社,它们可以为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优质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三)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发展
在引导“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发展中,政府应履行好服务职能。
1.按照供需对称原则,加大投入并改进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加由家庭农场、合作社申报所需基础设施项目比例,提升其建议权和监督权,鼓励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及合作社采取“先建后奖补”的方式完善农业基础设施。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降低“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的管理型交易成本和市场型交易成本。“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需要一个良好的微观政治环境和社会环境。政府可以培养优秀家庭农场主或者种田能手充实进农村基层组织。强有力的农村基层组织可以帮助家庭农场组成的合作社处理一些干扰生产的矛盾纠纷,使其安心从事生产,降低管理型交易成本;帮助其促进产品流通,从而降低市场型交易成本。
3.在普惠金融、新技术应用和产品加工销售方面给予“家庭农场+合作社”土地经营模式更多的支持与指导。发展初期,“家庭农场+合作社”通常需要较多的资本投入、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畅通的销售渠道。因此,政府应在普惠金融方面制定适合这类家庭农场和合作社的金融政策,给予更多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应用机会与培训机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在产品加工场地建设、设备购置、加工技术和销售方面制定适合的政策或提供恰当的服务。
(四)尊重农民选择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自主权
1.充分认识农民类型多样性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选择的客观影响。农村和农民都已不再是一个整体性概念,而是一个差异化概念。农民类型的多样性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选择会产生客观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土地流转或土地托管意愿。不同类型农民对农业收入的依赖、对土地的情感依托或对未来的确定性预期不一样,从而影响土地流转或土地托管的意愿,甚至影响土地租金或剩余分配预期。二是影响土地经营品种。不同类型农民的资本拥有程度、市场风险应对能力和技术掌握能力不一样,进而影响土地经营品种和资本预期收益。三是影响产权结构。处于不同经济地位的农民基于生产成本节约、交易成本降低和收益空间增长等需求,进行不同形式的合作经营,形成不同的产权结构。因此,要尊重不同类型农民对土地经营模式的选择。
2.发挥区域内规划服务对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选择的积极作用。尊重农民选择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自主权,并不代表村集体和政府在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中不要积极作为。不同区域可以把农民自主权与规划有机结合起来。例如,利用好村民自治机制,根据本村农业从业人口、土地分布、资本拥有程度和距离市场远近等因素,把乡村振兴与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结合起来,规划村庄内粮食作物种植区域和经济作物种植区域,从而便于协调生产事宜。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结合经营能够让从事农业的农民有可观的收入,同时也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村庄区域内规划是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基础。除此之外,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还应有更宽广的区域视角,这需要不同层级政府履行好相应的区域内规划服务职能,运用好区域间信息共享机制、部门间工作联动协商机制和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帮助农民减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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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ath Choice of Improving Rural Land Management Mode
ZHOU Yanfei
(Public Management Teaching and Research Department,Jiangxi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of CPC,Nanchang 330108,China)
Abstract:Through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structure incentive,management benefit and transaction cost of the small-scale peasant management mode,family farm management mode,cooperative management mode,corporate management mode and collective management mode of rural land,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no absolute competitive advantages in the five land management modes,and there are common and heterogeneous constraints restricting thei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Therefore,the path choice to improve the rural land management mode includes balancing the interests of multiple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subjects,improving differentiated agricultural socialized services, guiding the development of “family farm and cooperative” land management mode and respecting farmers’ autonomy in choosing rural land management mode.
Key words:rural land management mode;structural incentive;management benefit;transaction cost
(責任编辑:董应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