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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从法律角度分析了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第一个标准是内在需要标准,即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是基于岗位和工种的需要,用工条件与岗位、工种要有关联性,如果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不是基于岗位和工种而产生就可能构成就业歧视;第二个标准是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即用人单位滥用用工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就业歧视的救济途径:一是把就业歧视纳入劳动争议的解决范围;二是学习美国的作法,增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就业歧视方面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