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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一些人产生了利用法治手段解决全部社会问题的想法,但通过深入分析法律规范的产生、发展以及应用可以发现,法律规范在立法、行使当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要想解决法律规范局限性的问题则需立法部门与司法部门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引入混合性司法行为模式。
【关键词】法治建设;局限性;克服
只有保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从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对法律赋予了新的价值与意义。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法律依靠本身固有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但当前法律已经拥有了新的内容与作用,同时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理解。笔者认为,法律将会融入到人们的生活生产当中,但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因此研究法律的局限性并提出针对性解决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局限性涉及的方面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过去较长时期内,可能人的一生都不会涉及法律,但现在法律却围绕在每一个人身边。一旦缺失了法律,政治民主化、经济制度化、人的生命都会失去保障。但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法律不可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利用法律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是不现实的。
第一,法律在立法层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立法做不到全面与完善,要想建立一部完善与实用性强的法律则离不开立法者对现实社会的认识,但每一个人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还没有确定一种事物的发展规律之前,人们是不能实现对其准确控制的,立法也是如此。立法主体关于现实的认识能力决定了法律的完善性,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在形成一定的认识前,本身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主体意识,这是无可辩驳的。但主体的这种意识会进一步影响到人的认识与行为,多样化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主体意识会正确引导主体的行为,但片面的、固步自封的主体意识则会使主体行为产生错误的言论。因此人只有掌握合理的知识才能正确引导人的行为。要求立法者必须掌握多样化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但不管哪种知识都处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不管处于哪种社会形势下,立法者本身都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法律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所有领域,这也是法律局限性的一种表现。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但有时并不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不能主导人的思想。如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拥有美好的爱情,但法律对此只能袖手旁观,不但不能强迫二个人相爱,而且也不能强迫二个相爱的人分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手段对社会公德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如“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吐痰”,这一规定就可以引入到法律条款当中,但关于人的思想卻起不到作用,如道德可以鼓励人们做好事,但却不能强迫人们去做好事。当然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可以进行表彰,以此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在一些领域当中,法律可以涉及一部分,但不能做到全部介入,如孝,依据法律规定,儿女必须每月支付给老人一定的生活费,但却不能保证儿女自内心敬爱老人。因此法律手段可以影响人的行为,但却不能主导人的思想。
第三,司法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可以制订法律,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可以做到灵活掌握,想要依靠法律解决全部问题是不可能的。一旦缺失了经验丰富、专业技能突出的法官,那么做出的判决则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再有,自司法行为性质方面分析法律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行为中离不开案件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的应用,同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内容,一旦出现微小失误则可能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假如法官不具备缜密的思维能力与高水平的判断能力,则极有可能出现错判,这都是司法局限性的表现。
二、解决法律局限性的策略
在深入研究法律局限性的同时寻求合理的策略进行应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为了解决立法中的局限性,要求立法者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制订法律条款时能够紧密结合现实情况。立法应该与现实社会有着密切联系,只有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所以立法人员必须深入基层,真正了解人们的需求,掌握社会发展规律。立法者还需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才能保证制订的法律条款与现实社会相一致。
第二,为了解决司法过程中局限性的问题,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只有具备高水平的法官才能正确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官不但要掌握坚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理性思维能力。法官还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到清正廉明,法官本身要做到公平公正,要诚实善良、正直无私,在司法过程中不融入自己的感情。法官还需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才能正确行使法律效力,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官要在加强实践操作的同时提高自己的创造力,应用法律不能过于死板,法官只有具备一定的创造性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
第三,混合性司法行为模式也可以解决法律的局限性,我国自古以来就应用这种司法手段,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理性与经验应该是有机的结合,我国的法律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因此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在一起是与马克思主义相一致的。因此一旦遇有依据成文法出现不合理现象时,则迅速引入判例法,可以及时调整法律的局限性。创建判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应该是在借鉴西方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形成一种创新模式。笔者认为只有在应用成文法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应用判例法。
参考文献:
[1]郑建勋.论法治的局限性及其对策[J].科学导报,2014(6).
[2]罗朝晖.试论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J].法制与社会,2017(15).
[3]沈森宏.走出法治的误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J].今日南国旬刊,2010(11).
【关键词】法治建设;局限性;克服
只有保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一定的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的繁荣稳定,从而推动人的全面发展。随着“以人为本”理念的提出,对法律赋予了新的价值与意义。在过去较长时期内,法律依靠本身固有强制性规范人们的行为,但当前法律已经拥有了新的内容与作用,同时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理解。笔者认为,法律将会融入到人们的生活生产当中,但法律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能解决社会生活中遇到的所有问题,因此研究法律的局限性并提出针对性解决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局限性涉及的方面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在生活中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在过去较长时期内,可能人的一生都不会涉及法律,但现在法律却围绕在每一个人身边。一旦缺失了法律,政治民主化、经济制度化、人的生命都会失去保障。但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社会处于不断发展过程中,法律不可能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要想利用法律解决所有社会问题是不现实的。
第一,法律在立法层面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立法做不到全面与完善,要想建立一部完善与实用性强的法律则离不开立法者对现实社会的认识,但每一个人的认识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在还没有确定一种事物的发展规律之前,人们是不能实现对其准确控制的,立法也是如此。立法主体关于现实的认识能力决定了法律的完善性,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在形成一定的认识前,本身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主体意识,这是无可辩驳的。但主体的这种意识会进一步影响到人的认识与行为,多样化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主体意识会正确引导主体的行为,但片面的、固步自封的主体意识则会使主体行为产生错误的言论。因此人只有掌握合理的知识才能正确引导人的行为。要求立法者必须掌握多样化的、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知识,但不管哪种知识都处于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不管处于哪种社会形势下,立法者本身都会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二,法律不可能涉及社会生活所有领域,这也是法律局限性的一种表现。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约束人们的行为,但有时并不能得到所有人的认同,不能主导人的思想。如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拥有美好的爱情,但法律对此只能袖手旁观,不但不能强迫二个人相爱,而且也不能强迫二个相爱的人分手。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手段对社会公德具有一定的影响作用,如“不允许在公共场所吐痰”,这一规定就可以引入到法律条款当中,但关于人的思想卻起不到作用,如道德可以鼓励人们做好事,但却不能强迫人们去做好事。当然法律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可以进行表彰,以此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在一些领域当中,法律可以涉及一部分,但不能做到全部介入,如孝,依据法律规定,儿女必须每月支付给老人一定的生活费,但却不能保证儿女自内心敬爱老人。因此法律手段可以影响人的行为,但却不能主导人的思想。
第三,司法活动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人们可以制订法律,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可以做到灵活掌握,想要依靠法律解决全部问题是不可能的。一旦缺失了经验丰富、专业技能突出的法官,那么做出的判决则得不到人们的认可。再有,自司法行为性质方面分析法律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司法行为中离不开案件事实的调查与法律的应用,同时还需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内容,一旦出现微小失误则可能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假如法官不具备缜密的思维能力与高水平的判断能力,则极有可能出现错判,这都是司法局限性的表现。
二、解决法律局限性的策略
在深入研究法律局限性的同时寻求合理的策略进行应对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为了解决立法中的局限性,要求立法者加强自身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制订法律条款时能够紧密结合现实情况。立法应该与现实社会有着密切联系,只有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认同。所以立法人员必须深入基层,真正了解人们的需求,掌握社会发展规律。立法者还需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才能保证制订的法律条款与现实社会相一致。
第二,为了解决司法过程中局限性的问题,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责任意识,只有具备高水平的法官才能正确发挥法律的作用。法官不但要掌握坚实的专业知识,而且还需在实际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提高自己的理性思维能力。法官还需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才能做到清正廉明,法官本身要做到公平公正,要诚实善良、正直无私,在司法过程中不融入自己的感情。法官还需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才能正确行使法律效力,创建稳定的社会秩序。法官要在加强实践操作的同时提高自己的创造力,应用法律不能过于死板,法官只有具备一定的创造性才能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
第三,混合性司法行为模式也可以解决法律的局限性,我国自古以来就应用这种司法手段,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理性与经验应该是有机的结合,我国的法律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基础,因此将成文法与判例法结合在一起是与马克思主义相一致的。因此一旦遇有依据成文法出现不合理现象时,则迅速引入判例法,可以及时调整法律的局限性。创建判例法涉及方方面面的问题,应该是在借鉴西方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形成一种创新模式。笔者认为只有在应用成文法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应用判例法。
参考文献:
[1]郑建勋.论法治的局限性及其对策[J].科学导报,2014(6).
[2]罗朝晖.试论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J].法制与社会,2017(15).
[3]沈森宏.走出法治的误区——法律的局限性及其矫正[J].今日南国旬刊,2010(11).